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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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管办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

2、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开展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第五条住建管理、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住建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桥梁及轨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工和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扬尘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

3、政执法部门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六条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及本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

4、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各类管线和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绿化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第八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绿化树木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按照

5、本规定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第十条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二)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

6、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三、施工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工程开工7日前,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报各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

7、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一) 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二) 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必须有针对性挂设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应急和安全设施齐全。(三)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四)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

8、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围档设施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五)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确保车辆净车出场。(六) 现场应积极推行硬地坪施工,道路要硬化,强度、硬度、宽度应满足作业需要,所有道路畅通、平坦、整洁。(七)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八)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堆料分门别类

9、,并设置标签,不得超高,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机具使用完毕应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九) 按要求及时清运现场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需要临时存放现场的,应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并采用覆盖等措施。第十三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渣土:(一)渣土清运、消纳、调配实行核准制度。(二)工地要有专用渣土堆放场地,要有防尘措施,要配备渣土排放管理人员。(三)渣土消纳场地进出口道路要硬化,场内要设立洗车平台及沉淀池,运输车辆实行净车上路,车身和轮胎保持清洁。(四)渣土实行密闭化运输,车厢完好,装载适度,无撒漏和泄漏。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在1小时内清理干净。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按

10、照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治扬尘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三)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四)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五)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

11、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六)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七)禁止燃烧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施工现场排水设施通畅,不积水,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严禁将泥浆、污水、废水等流出场外,堵塞下水道,直排河道或城市排水管网。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于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应当停止使用强照光源(抢修、

12、抢险工程及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

13、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四、标准规范第二十四条 施工围蔽标准。(一)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

14、米。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有祼露土地应进行绿化或硬地化措施,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二)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宜采用围墙封闭,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用轻质、定型、坚固的组合板材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工期在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城区一般地段水务

15、工程不适合采用围墙和围板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但应确保安全,并做好防尘等工作,减少对市容环境的影响。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三)围墙的标准。1.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2.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3.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4.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佛山市城市管理考评标准等相关规定。(四)围板的标准。1.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

16、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2.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3.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板的颜色应一致。4.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工地出入大门标准。(一)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于5米。(二)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第二十六条 施工场地管理标准。(一)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1.施工现场大门内外

17、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2.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水务工程中堤防加固、河道整治工程项目不便于操作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但应尽量减少对市容市貌的影响)。(二)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措施。(三)施工场地应有循环干道,

18、且保持经常畅通,不堆放构件、材料,道路应平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少于3.5米,外侧应设置排水沟。(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水务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五)设置排水沟(管)网,保证畅通排水,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并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后,

19、方可排放,禁止擅自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六)安全网张挂平整,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拆除工程使用的立面围网应不透尘,色彩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七)现场实行封闭管理。1.出入口处应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切实起到门卫作用。2.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建筑工人都应佩戴“建设工程平安卡”等工作卡,工作卡应佩戴整齐。(八)不得在经审批占用市政道路施工范围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设施。第二十七条 工地生活设施标准。(一)生活区应设置以下设施:茶水间、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等。夏季施工期间应当配置茶水亭和茶水桶等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二)厨房。1.施工现

20、场设置集体厨房的,应当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2.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等。3.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三)宿舍。1.应当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2.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

21、米。3.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4.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5.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应当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6.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管理责任人。(四)厕所。1.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2.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3.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标牌标准。(一)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制度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消防保卫牌和

22、平面布置图。(二)标牌制作、标挂应规范整齐,字体工整。(三)施工现场应该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丰富学习内容,表扬好人好事。第二十九条 噪声污染控制标准。(一)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二)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三)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捶击桩机。受地质、地形

23、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四)易产生噪声的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和柴油发电机等作业设备,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五)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三十条 扬尘污染控制标准。(一)施工现场放置散装水泥、砂浆罐(筒库)等存储设备的,设备所有人负责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登记表。(二)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100%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三

24、)拆除工程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标准。(一)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二)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三)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标准。(一)施工现场设密闭式垃圾站,按照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存放。(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并设专人管理。(三)现场不

25、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四)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处置应按建筑垃圾相关管理规定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储存、运输及处置。”第三十三条 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一)采用蓝色波纹板围蔽,立面采用绿色安全网防护。(二)施工作业时间限制于每日6时至22时。(三)建筑余泥或固体废弃物排放应当遵守本市的有关规定,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时应冲洗干净。第三十四条 施工工地内的积水要及时排除或封填,不能排除或封填的积水和建筑物内积水要

26、定期投药灭杀蚊虫,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要定期投药灭鼠、灭蝇,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之内。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住建管理部门会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评价制度,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管理、诚信评级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办将文明施工纳入城市管理考评体系,根据佛山市城市管理考评标准考评项目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进行考评扣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六、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各区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相关要求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城管办将进行督查督办,并按照佛山市城市管理考评

27、标准扣除所在区、单位相应的分数。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或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施工要求的,由市城管办根据佛山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暂行办法扣除所在区、单位相应的分数。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整改的,或不按法律法规、合同及本规定要求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在规定期限内,对提示、警示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分实行追减记分,根据规定每次追记相应的

28、分数。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扣分。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扣分。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如果符合佛山市城市管理考评标准扣分要求的,城管办扣除工程所在

29、区相应的考评分数。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如果有下列行为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二)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五条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给建设主管部门。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第十六条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30、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关于扬尘污染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由市城管办根据佛山市城市管理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扣分。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九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居民违反第十四条管理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列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七、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是:(一)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二) “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三) “夜间”是指晚上22时至晨6时之间的期间。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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