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1).ppt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719603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PPT 页数:44 大小:1.1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1).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1).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1).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1).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1).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1).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1).ppt(4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特征,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基础,组织关系,杨洋互动微博:http:/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第一章 公司法考点一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包括包括有限责,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陷阱点拨】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人格的最终体现,包含以下三点:A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独立的法人财产权)B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C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2、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提示】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考点二 公司的分类,分类依据(1)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2)股 份 的 转 让(3)公 司 的 信 用(4)公 司 之 间 的,具体类型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是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因此这种公司的责任是不独立的,所以无限公司不是法人;两合公司就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两合公司也不是法人。股份两合公司同理。【考点提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

3、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上对公司的分类。封闭式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限定且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考点提示】通说认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式公司,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

4、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的规模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是指兼具上述两种特征的公司。【考点提示】无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两合公司属于人资兼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考点提示】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以其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适用情形,连带责任。,特点,订立,对于发起人的效力自章程成,立即生效;而对于公司、管理层的效力 公司成立以

5、后才生效。,杨洋互动微博:http:/,(5)公司的国籍,【考点提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而由外国公司出资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属于本国公司。考点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适用此制度的情形下,要由股东以自己,制度概念制度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关联考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目的是为了协调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

6、人利益的失衡。【考点提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业务或组织结构混同等均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事由。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该股东证明不存在人格否认的事由。考点四 公司的转投资与担保A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关联考点】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7、成为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其他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此处(1)转投资能力 即为但书规定的例外体现。B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C 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A 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担保能力,B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

8、考点】上市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考点五 公司章程,概念与性质,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1)法定性(2)真实性(3)自治性(4)公开性(1)有限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成立;(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而后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成立;(3)生效时间: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公司章程对于发起人的效力对于公司、管理层的效力自公司成立以后才生效(1)由

9、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出资形式,【考点提示】不得出资的形式,杨洋互动微博:http:/,订立与修改,修改,(2)将该提议通知其他股东;(3)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补充考点】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4)章程修改后,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考点提示】公司章程的订立或者修改并非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产生对抗效力。,效力范围,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考点提示】公司章程一般不具有对外的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

10、定代表人,的选择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权考点六 公司的设立(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比较),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人数最低注册资本,1-50 人3 万元,2-200 人(需半数以上在国内有住所)500 万元,1人10 万元,(1)首次出资额20%,且 发起设立:高于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1 首次出资额20%;,出资限制,2 其余 2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2)货币出资金额30%,募集设立:,一次足额出,1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35%;资2 不可分期,(1)数额上:补缴+违约,(1)成立后未缴足

11、出资数额:补缴+其他发起人连,出资责任申请设立登记,(第 28 条)(2)评估上:补缴+连带(第 31 条)(1)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2)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带责任(第 94 条)(2)评估上:补缴+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第 94 条)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可分期缴纳(一般两年内缴,(1)发起设立:可分期缴纳,不可分期,一,缴付方式,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2)募集设立:不可分期缴纳(实收资本),次缴纳,缴足)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

12、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担保的财产。考点七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概念,有住所。【提示】发起人的认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1)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职责,发 起,任,新法速递】,知情权,新法速递】,杨洋互动微博:http:/、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13、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14、不得抽回其股本。(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人 责,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考点提示】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1)

15、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所从事的公司设立必要行为的,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注意】所谓必要行为是指以公司设立为直接目的以及为创造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进行的法律上、经济上所必要的行为。(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成立后的公司对该行为予以承认的,可以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新法速递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

16、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点八 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东权利股东资格需要有一定的外观判断标准。常用的外观证据包括: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章程、公司登记等。当上述几种文件的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资格的确认,【新法速递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

17、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表决权,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提示,含义,新法速递】,杨洋互动微博:http:/,有限公司股东,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股东权利,股份公司股东特别表决

18、权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一股一权”(1)“特别表决权”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就特别表决事项的规定相同。(2)“特别表决权”计算基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补充考点

19、】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也被称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人。实际股东也被称为隐名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为股东,由名义股东登记持有其股权,却实际在公司中享受股权权利的人。(1)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采取实际出资原则。(2)实际股东如果要浮出水面,取代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提示】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不同,冒名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被冒名的股东也不用承,关系处理,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新法速递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

20、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点九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

21、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1)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且提起诉讼的股东还代表其他股东,裁判结果对其他股东均有既判力。(2)提起诉讼的原因并非出于股东个人利益,而是基于公司的利益受到现实的侵害。,特征,相 关,法 条,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新法速递】,杨洋互动微博:http:/,(3)诉讼当事人的特征,A 原告为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股东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股东胜诉,胜诉的结果归公司。,B 原告主体资格受到法律的限制

2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C 被告不能是公司,只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4)必须首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应当先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在法定情况下,股东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因此,股东的派生诉讼的实质是对代表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补救措施。,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

23、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4、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陷阱点拨】区别于股东的个人诉讼:公司法第 153 条,考点十 股东的义务(1)出资义务;,【提示】注意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新法速递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该项义务可以分解为:A 股东不得滥

25、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B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C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D 违反股东义务的后果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点十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26、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贪污、,规定,杨洋互动微博:http:/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任职资格禁止性违反禁止性规定后果,(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关联考点】商业银行法第 27 条(1)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

27、委派或者聘任无效。,(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考点十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忠实、勤勉义务(黄金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考点提示】董事、高管的特有义务:(此处的义务主体不包括监事)公司法第 149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28、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的归入权)【陷阱点拨】如果是董事违反了法定义务,对其处理的机构为股东大会;如果是经理等违反了法定义务,对其处理的机构为董事会。(该点在考试中极易被忽视)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

29、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此时也可能引起股东代表诉讼(2)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3)配合监事会监督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考点十三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收益分配,规定,

30、收益分配,股东利润,换,杨洋互动微博:http:/,的强行性的顺序的分配,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3)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5)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6)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7)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31、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补亏提法定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提示】法定顺序分配原则对于股东而言,即是“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公司只能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关联法条】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2、。考点十四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发行条件转让和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1)净资产额: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3)收益水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陷阱点拨】此条经常与股票发行的要求:连续三年盈利相混淆。(4)资金用途: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33、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应当同时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A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B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C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1)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A 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 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簿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B 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

34、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注意】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对内转让,对外转让,杨洋互动微博:http:/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即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第 72 条第 1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1)协议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35、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注意】股权协议转让或强制执行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3)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36、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十六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

37、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转让的规则股份转让的限制,【注意】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

38、、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组成,杨洋互动微博:http:/,股份收购的限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考点提示】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39、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考点十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的召开(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

40、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召集和主持通知与记录议事与表决特别表决事项,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意】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

41、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 董事会(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

42、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43、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组成,职务保障,杨洋互动微博:http:/,议事与表决,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 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4 监事会(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监事会应当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

44、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考点提示】监事的任期为法定期间,就是三年,不同于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任

45、期。,会议召开议事与表决,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考点十八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 股东大会(1)定期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

46、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主持,(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47、份,集中使用。,会议记录,组成,杨洋互动微博:http:/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通知与决议事项表决权与议事规则累计投票制股东表决权的代理,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3)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

48、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意】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

49、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提示】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2 董事会(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50、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的召开会议的议事规则,(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提示】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主体与有限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