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供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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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合同甲方(供热人):乙方(用热人):第一条供热地点、面积、热费价格及结算方式1、用热地点:2、供热建筑面积,其中民用,商用,阁楼的采暖面积,地下室、车库的采暖面积。3、报停面积。4、房屋使用性质:一层、二层、三层、四层。注:阁楼、地下室、车库已经安装暖气的,必须向甲方申报,经核准单独核算建设费和暖费,阁楼面积按离地1.5米高度计算。小草房、车库为平房结构的禁止安装采暖设施。5、热费价格:居住23元/,非居住36元/。6、供热费:小写元,大写万仟佰拾元。7、交费时间:2009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8、交费地点: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费。第二条供热时间及供热质量:供热时间为2009年11

2、月16日至2010年3月31日。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6时,供暖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有暖气设施的房间,温度不低于16,其他房间温度不低于12。第三条供、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管理1、供、用热设施分界点按入网协议中的规定执行。分界点至用户室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其余为供热设施。2、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管理和维护,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管理和维护。第四条违规用热的规定及处理程序1、违规用热的规定:用户未按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龙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用热均属违规用热,如:未经供热企业同意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3、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等。2、违规用热的处理程序:按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龙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用户违规用热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及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及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有效控制用户安装非采暖换热器行为的发生,按照龙口市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向用户收取200元/每个换热器,作为换热器使用费,单独出具收据。在供热期间,嘉元热电对用热情况进行1-3次检查验收,双方签订验收单。验收未发现违规用热行为,供暖结束后嘉元热电将使用费退回用户,并支付每日0.3利息。发现违规使用换热器,使用费等不予退回,情

4、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测温方法及规定1、测温由甲方负责。测温时间为每天的6:00-8:00、17:00-22: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2、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要求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三次,首次测温应于24小时内完成。3、测温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上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情况有不同意见,可在记录单上注明。4、乙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社会公证机构进行复测。异议成立时,费用由甲方承担,不成立时,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权对乙方的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用热设施未达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

5、方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对其中断供热。2、凡地暖采暖系统接入暖气片采暖系统,均需由申请入网加装混水装置并经嘉元热电验收合格,否则因此造成地暖管寿命降低、泄漏、室温不达标等嘉元热点不承担责任。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范围内用热,对于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的,甲方有权停暖。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供暖面积进行复核。5、当乙方所住楼房单元用热率达不到该单元的70%,甲方有权不供热,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要求供暖,单元用热率低于70%、高于50%,甲方不保证供暖温度;单元用热率低于50%,甲方需向乙方加收暖费额20%的热量补偿费,并不保证供暖温度。6、当乙方所住楼房非单户控制的供暖系统时,如

6、果该楼(单元)的缴费达不到该楼(单元)的50%,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亦不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办理了报停手续,又私接用暖,甲方有权停止供暖,直到问题解决。8、甲方有权对未交纳热网建设费的用户或小区不供暖。9、对于不配合甲方进行用热检查的用户,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供暖服务并终止供暖合同的执行。10、甲方有权对违反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用户,依法处罚。(二)义务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适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2、甲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3、因甲方的供热设施检修,需要中断供热时,甲方应提前8小时通知乙方或乙

7、方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供热期内的检修次数不得超过5次,每次停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4、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在1小时内通知乙方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电话问询,甲方应及时抢修管理权限内的供热设施,若是小区管理的用热设施,协调物业公司尽快抢修。5、有义务对乙方的用热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6、建立24小时值班电话:8612399.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和质量向乙方提出热力。2、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通报供热情况和设施检修计划。3、因非自己的原因致使供热不正常时,有权要求甲方说明情况并及时恢复正常供热。4、因甲方原因导致供热不达标时,有权按照

8、规定要求减付热费。(二)义务1、有义务维护好用热设施,保证法门开关灵活。不得私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因改动用热设施所造成乙方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2、楼梯有阀门井的用户,要保护好阀门井内设施,严禁私自关开锁闭阀。楼梯内无阀门井的分户控制用户要将楼梯间管道保温好,避免热量损失。3、甲方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或测温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4、当年暖气报停的用户,于4月1日10月20日前到嘉元热电办理报停手续。5、有义务严格遵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龙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条例,依法供热。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因甲方的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

9、期限向乙方供热的,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2、因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龙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处理。3、因甲方供暖原因,测温结果三次不合格的,甲方应减收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一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减收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两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减收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二)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因用热设施问题或擅自排放采暖用水,造成皮肤病、烫伤或其他损失,后果自负,因此造成的水费、热费及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2、

10、乙方在约定期内没有交纳热费的,从当年11月17日开始算起,每迟交1天,支付应付款项0.3的滞纳金。3、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增加暖气片数量和安装换热器等),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中的热水),甲方有权按实际发生情况,责成乙方整改并承担甲方的损失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4、乙方未按期支付暖费,甲方有权终止供热。5、由于乙方管网原因,不能对用户实行分户控制,不主动签供热合同也不办理报停手续,造成事实用热的,甲方依法追缴暖费和滞纳金。(三)免责条款1、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供热的标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用热设施的;用热设施存在问题

11、或违规安装换热器、水泵等造成温度不达标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非甲方供暖设施问题,造成供热中断或温度不达标的;(4)单管串联供暖系统引起的部分用户温度不达标的;(5)系统有空气没有及时排除而引起温度不达标的;(6)因入住率低于70%而引起的温度不达标的;或因供暖楼层和报停楼层隔离措施不当相互串热造成的温度不达标的;(7)因地暖系统未采取有效的混水手段,造成地暖管使用寿命缩短或因此泄漏引起其他问题的,甲方不负责赔偿责任;(8)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的检修次数或停暖时间内不予退费;2、有下列情况造成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用热设施出现事故而失水、失热或停止用热;第九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限为一个采暖季,即从签订合同并交费之日起至当季供暖结束。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龙口市法律或相关仲裁部门解决。供热人:龙口嘉元东盛热电有限公司用热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房主(或承租人)(签章)电话8612399电话:签订日期:2009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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