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干挂石材)(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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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劳务分包合同_(干挂石材)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项目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工程的外墙干挂石材部分施工劳务任务分包给乙方施工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一、劳务分包责任范围、竣工结算方式及工期: 劳务分包责任范围:外墙干挂石材 竣工结算方式:按照实际展开面积结算,综合单价 元/m2,最终按实际面积结算。经甲方提出需调整或变更施工内容的经双方签证进行调整。 备注:甲方提供干挂所需石材,其他所有辅材、脚手架及工具等由乙方负责。 工 期:年 月

2、日 至 年 月 日 二、施工技术、质量及工期要求: 1、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结合甲方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及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2、本工程采用5*5镀锌角铁,按设计图纸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施工完成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验收申请后 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具验收证书。经验收如有不符质量标准之处,根据范围大小、程度轻重,由甲方现场项目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整改或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3、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内保质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以此推算,罚金在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劳

3、务费中抵扣。 三、现场综合管理要求: 1、乙方应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所有劳务人员现行岗位属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可能存在高空坠落、物体砸伤等危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且为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并为进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乙方应节约用材,做到现场作业日做日清(各工种各负其职,每天收工前清理干净)。 3、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注重文明生产,凡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或日常抽查时,因

4、乙方之原因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方面导致甲方被经济处罚或被通报批评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 5、乙方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负全责。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10天内向甲方提供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备案。 6、在施工期内,如发现乙方员工有偷盗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乙方委派 同志为本项目劳务作业总代表,全权代理乙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作业的生产、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与甲方、建设单位、各劳务作业班组间的协调事务。 四、工程款支付方法及相关规定: 一、工程款支付办法:。 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款被建设单位扣留、延期发放,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协商解决

5、。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在本项目的各劳务作业班组负责人领取劳务费后,必须立即将劳务费发放给所属每一个劳务人员,不得克扣、挪用、私吞劳务人员的劳务费(工资)。若违反本规定而发生劳资纠纷,导致劳务人员上访或闹事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如乙方在本项目的各劳务作业班组负责人领取劳务费后,将劳务费拆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营私舞弊的,其导致的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追索,与甲方单位无关。 (四)、甲方在本项目未收到建设单位(业主)规定支付(合同内)工程款之前,暂不支付乙方在本工程各劳务作业班组施工期内发生的劳务费,所发生的劳务费均有乙方自行垫资解决。 五、甲方权利、

6、义务和职责 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施工矛盾; 六、乙方权利、义务和职责 1、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符合甲方总施工进度计划的施工进度计划表; 2、服从甲方管理; 七、工伤事故处理: 在本项目施工期内,乙方应对所属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人身安全跟踪管理并负全责。如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负责及时救治,该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签字): 八、安全文明生产: 按部颁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内所规定的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行使、管理,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作出的相应处罚。 九、治安管理: 乙方为其在本项目的所有劳务作业人员

7、办理暂住证及按本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健全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不准打架斗殴。 十、合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将其承包内容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秩序,或分段完成的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各方可依据法律的其他规定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书面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十一、其它条款

8、: 1、乙方委派的本项目劳务作业总代表必须在现场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凡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或平时抽查时,乙方劳务作业总代表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处罚人民币伍佰元,罚金在本合同劳务费中扣除。 2、乙方应按规定缴纳政府征收的各项规费。 3、在本项目施工期内,如乙方劳务人员发生打架、斗殴、纠纷或非正常伤亡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同时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作出的20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罚金在本合同劳务费中扣除。乙方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出现任意停工等现象,甲方可对其作出4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4、乙方对委派在本项目的所有劳务人员均已建立、健全相关劳动用工手续,甲方不负任何

9、用工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规定总包单位(代表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代表人): 工程项目存在进度紧、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高等特点,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施工的管理工作,保证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及持续性,总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结合现场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的基础上,特补充制定本项目现场施工协调规定,供各方共同遵守。一 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范围:有关分包单位质量、安全、进度等相关事项之协调事宜。其他建设单位书面授权总

10、包单位之事项。鉴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事项之重要性,建设单位特授权总包单位就施工现场相关质量、安全、进度事项进行管理,具体权限见本协调规定相应条款。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就上述规定的协调管理事项,总包单位有权发布协调及质量、安全管理指令。二 安全事项协调管理事项1分包单位应严格履行自身管理职责,积极执行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指令。如分包单位的行为给总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单位无故拒绝、消极或错误执行总包单位合理的协调管理指令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 1000 元/次的罚款。2分包单位应将其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报送总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存在无证上岗人员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

11、行500元/人次的罚款;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以及存在随便开机(车)、窜岗作业、私拉乱接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300?500元/次的罚款。老弱病残人员必须停止工作并立即离场。3分包单位应进行入场安全技术教育并办理有关证件后方能进行正式施工。分包单位须自行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做好纪录,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的检查。总包单位有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种安全检查。凡检查中发现分包单位施工管理区域内存在严重违章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2000元/次的罚款,并有权对分包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次的罚款。对于检查中发现的

12、其他问题,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合格。如发现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流于形式者,总包单位有权进行100-1000元/次的罚款。4分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分包单位违反相应安全规程等进行施工的,总包单位有权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有权处以 500-2000 元/次的罚款。5分包单位施工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影响总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正常施工,如给总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给总包单位的名誉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单位应向总包单位

13、支付赔偿金1万元。分包单位未及时妥善处理其施工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总包单位有权进行2万元/次的罚款。6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200元/人?次的罚款;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系安全帽带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100元/人?次的罚款。7分包单位人员在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500元/次的罚款;穿硬底鞋、高跟鞋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200元/次的罚款。8分包单位人员于临边危险地段休息或者酒后上班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500元/次的罚款。9分包单位人员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总包单位有

14、权对分包单位进行300元/次的罚款。若由此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拆移总包单位所有防护设施。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总包单位同意后,由总包单位安排人员拆移。分包单位擅自拆移总包单位所设的防护设施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500?2000元/次的罚款。10 施工现场材料、构件等,未按规定码放及/或者码放超高1.5米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100?300元/处的罚款。11 建筑物内垃圾和渣土未及时清理、楼梯、阳台等处堆放材料和杂物(3处以上)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100?500元/处的罚款。如分包单位经警告未予及时改正,总包单位有权安排人员进行处理,费用按

15、100元/天?人计算,同时有权对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300?1000元/次的罚款。12 分包单位私搭乱建施工现场用房及/或未按项目经理部统一搭建和管理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500元/次的罚款,并有权责令分包单位拆除。13 分包单位施工管理区域内临时用电未按规定执行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100?300元/次的罚款;配电设施不符合要求依旧使用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50?500元/次的罚款;电器线路老化、电器损坏、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用设漏电装置,电锯、电刨及中小型设备无防护装置或防护罩被拆除等,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负责人或操作人进行50?500元/次的罚款。14 分包

16、单位在施工中须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管理。电焊作业须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等火槽,焊前必须将竹笆湿润。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不得乱拿乱放。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发生火灾等事故的,责任单位将双倍赔偿其给其他施工单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分包单位对各种易燃易爆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开动火证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100?300元/次的罚款。施工现场的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被任意拿用的,总包单位有权对责任单位进行200?500元/次的罚款。木工房、仓库和易燃品堆放等禁烟处存在吸烟的,总包单位有权对违反者进行300元/次的罚款。15 分包单位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17、通要道附近施工开始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安全防护措施,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认可后实施。16 分包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认可后实施。17 分包单位应上报施工平面布置图,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18 总包单位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协调管理会议。分包单位无故不参加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200 元/次的罚款。三 质量协调管理事项1总

18、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上报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及技术控制文件,并有权进行审核。2分包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总包单位有权查验分包单位组织进场的各种材料设备之质量检验记录及其他质量文件资料。如验收记录不符合要求,总包单位有权处以 1000元/次的罚款。3总包单位有权派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独立工程的检验及验收。4独立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总包单位有权令分包单位整改,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并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分包单位处以 3000 元/次的罚款。如发现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流于形式者,总包单位有

19、权处以 1000 元/次的罚款。5就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报送施工专项方案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有权要求分包单位制作施工样板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6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上报关键工序的质量技术控制文件。7总包单位有权阻止分包单位以任何形式分包独立工程,并有权要求任何独立工程分包单位脱离本工程。8总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等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予以整改,并有权处以 3000 元/次的罚款。9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分包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经验收擅自隐蔽隐蔽工程的,总

20、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予以处以 2000-10000元/次的罚款。10 分包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予以处以 2000 元/次的罚款。11 总包单位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协调管理会议。分包单位无故不参加的,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进行 300-500 元/次的罚款。12 分包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3 分包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部位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四 进度协调管理事项1总包单

21、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上报施工进度计划等进度控制文件,并有权进行审核。2独立工程存在进度偏差的,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根据进度偏差的严重程度对分包单位处以 1000元/次的罚款。如发现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流于形式的,总包单位有权进行2000 元/次的罚款。3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每月上报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上报关键工序施工进度计划。4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上报材料进场计划;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限期组织材料进场。5总包单位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度协调管理会议。分包单位无故不参加的,总包单位有

22、权对分包单位进行500-1000 元/次的罚款。五 费用承担事项1分包单位损坏临建及其他设施的,统一由总包单位负责修复,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双倍支付。2分包单位使用的水电等费用由其在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装表计量。其计量方法为:装表计量数+装表计量数20%的损耗量+按实分摊的共用部分用量。就如上用量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每月缴纳。在节点工期外,分包单位如需总包单位提供材料或机具设备等使用配合,双方应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协商确定相关费用;未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分包单位不得使用。3分包单位按总包单位的指定地点统一堆放和清运建筑垃圾,垃圾清理及外运费等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本工程施工中所

23、发生的环保费用、夜间施工费用、占道费用等均由分包单位自行申请和支付。六 其他事项1分包单位进场前,须向总包单位报送项目管理网络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及安全检查员等的联系方式。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办理现场出入证,遵守总包单位颁布的现场出入管理规定。2分包单位进场后,须向总包单位报送现场临设规划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经总包单位结合现场情况予以认可后实施。3分包单位的人员不适职的,总包单位有权建议建设单位将其更换。4分包单位需总包单位协调的事项必须事先向总包单位提交正式的书面文件。5分包单位须文明施工,不乱丢杂物,工完料清,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外脚手架不得堆放材料。现场材料应按总包

24、单位指定的地点和标准堆放整齐,且应达到文明工地的验收标准。6分包单位拟在施工现场设立CI标识及其他宣传设施的,须事先取得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认可,设置时须保持与总包单位整体规划的协调统一。7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所进行的罚款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直接从分包单位缴纳的协调保证金中扣除。扣除罚款后,协调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足60%时,分包单位应予补缴。七 违约及赔偿责任本条之“分包单位的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工程管理性文件;未及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交付相应的费用及取得相应的证书;迟延开工;未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擅自变更;未遵循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包

25、单位的工程指令;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验收的;违章施工;未依据安全规章办理相应事项;疏于安全管理;未及时购买及/或组织材料设备进场;未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独立工程施工进度迟延;独立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返工;发生安全事故等。1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总包单位赶工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赶工费等相关费用及损失。2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总包单位节点工期逾期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涨价损失、关键工序节点工期延误损失、整体工程工期延误损失等。3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总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的,分包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4因分包单位的原因,致使总包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分包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5因分包单位损坏土建单位成品的,赔偿总包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双倍支付修复费用。6因分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作出调整,如给总包单位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7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总包单位停工的,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支付 1-5万元的赔偿金,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总包单位损失的,总包单位有权追偿。8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建设单位解除与总包单位的合同的,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支付 10万-30万元的赔偿金,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总包单位损失的,总包单位有权追偿。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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