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公司施工分包准入审查管理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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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省电力公司施工分包商准入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施工分包商的准入审查管理,确保选用的施工分包商具有满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以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行为。第三条 施工分包商准入审查管理遵循“谁选用、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批准、谁

2、负责”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商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能力审查,必须经招标程序选定。未经资质能力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分包商,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五条 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能力不满足要求的低素质队伍通过资质挂靠、借用、造假等手段参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10千伏及以上基建、技改、大修及承接用户工程的施工分包商审查。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公司基建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施工分包商准入工作;基建部、生产技术部、农电工作部、营销部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商准入审查工作

3、;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施工分包商准入审查工作;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分包的招标工作;监察部(纪委办公室)负责监察施工分包商选定工作和管理施工分包工程效能稽查工作。第八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范围内施工分包商准入工作,其基建、生产、农电、营销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分包商准入审查工作,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施工分包商的准入,监察部(纪委办公室)负责监察施工分包商选定工作和实施分包工程效能稽查工作。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应全面落实施工分包商准入审查管理要求,负责将本规定相关要求写入施工及监理合同中,负责对各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商选定进行监督、批准和考核。

4、第十条 施工承包商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商资质能力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对其资质能力进行严格审查,负责经招标程序选定符合要求的施工分包商。第十一条 监理承包商负责按本规定要求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商资质能力进行审查。第三章 资质条件要求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一)施工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的施工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二)施工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质量事故。(三)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施工安全、质

5、量和进度的要求,且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四)参与输变电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分包商,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施工分包商中从事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人员,还须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许可机关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六)施工分包商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必须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第十三条 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商还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分包变电工程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专业分包商:1、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

6、以上资质,或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2、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二)分包基础工程的专业分包商:1、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送电线路大跨越灌注桩基础工程,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分包输变电土石方工程的专业分包商:1、1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必须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三级及以上房

7、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15-6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必须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二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3、60万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必须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具有一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十四条 输变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商还须满足以下要求(一)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

8、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三)架线工程,必须具备架线作业分包资质,或满足本条(一)、(二)款规定要求。第四章 审查程序与内容第十五条 对施工分包商的审查主要包括资质能力审查、招标审查、审核批准和进场核查四个阶段。第十六条 资质能力审查(一)各单位基建、生产、农电、营销等管理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潜在施工分包商集中进行资质能力审查。主要审查分包商的施工资质、施工技术能力、安全质量保障能力以及类似工程业绩。主要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二)资料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

9、、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4、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5、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6、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7、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8、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三)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分专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必须到分包商企业本部进行,并形成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2、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10、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3、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4、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及其维护保养情况。(四)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分包商资质能力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会同安全监督部门、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分专业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本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公司基建部。(五)省公司基建部汇总各单位上报的分包商名册,组织基建、生技、农电、营销等主管部门及安全保卫部、监察部和物资部进行联合审查,分专业建立公司系统合格分包商名册,并由公司基建部归口统一发布。第十七条 招标审查(一)施工承包商必须按项目并通过规范的招标程序选

11、定施工分包商。参加投标的施工分包商必须是列入公司系统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商。(二)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对施工分包商资质能力的相关要求。施工分包商必须向施工承包商提交真实的企业资质文件、施工业绩证明文件、针对拟承包项目制定的项目管理文件等。(三)施工承包商负责组织对施工分包商所提交的书面文件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资质审核必须针对每一招标项目、每一施工分包商分别审核,且记录齐全。其中,对施工分包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等证件必须进行原件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加盖施工分包商公章的复印

12、件上逐页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存档备查。(四)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分包商针对拟承包项目制定的项目管理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针对拟承包项目的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及其近期照片);2、保证拟承包项目安全和质量的施工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须附相应检验合格证明文件);3、针对拟承包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4、针对拟承包项目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第十八条 审核批准(一)施工承包商审核。施工承包商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分包商后,由施

13、工承包商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施工承包商分管领导批准,并通知施工项目部。(二)监理承包商审核。在施工承包商审核同意的基础上,施工项目部向该项目监理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总监复核批准。(三)建设单位审批。在监理项目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由施工项目部报业主项目部审核,经业主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 进场核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分包商进场前,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项目部必须对进场的施工分包商所持资料与投标文件、分包合同进行符合性核查,核查合格后经项目总监批准,施工分包商方可进场作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是否与投标

14、文件提供的照片一致;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书(上岗证书)是否人证相符;3、施工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是否与投标文件所附相应检验合格证明相符。第五章 处罚与考核第二十条 对资质不合格、或采用资质借用、挂靠、造假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一经认定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施工分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与资质审查内容及投标文件不一致,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要求的,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拒不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合同执行。第二十二条 工程

15、现场施工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配置与资质审查内容及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批准手续的,作如下处罚:1、对施工承包商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分包合同金额的1-2%罚款;对监理单位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上述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处以1000元/人罚款。2、依据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按严重违章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将工程分包给资质及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在名册范围分包商的,作如下处罚:1、对施工承包商在公司

16、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分包合同金额的2-5%罚款;对监理承包商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上述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处以2000元/人罚款。2、依据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按恶性违章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3、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到省公司“说清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将工程分包给资质及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在名册范围分包商达3次及以上,公司监察部将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进行“约谈”。第二十五条 施工分包商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3年内禁止该施工分包商在公司系统承揽工程。第二十六条 施工分包商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 禁止该施工分包商在公司系统内承揽工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基建部归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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