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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风电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所属风电企业交通安全、驾驶人员、机动车辆及交通事故等管理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其产业、区域子公司所属或管理的风电公司及各风电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公司 风电场工程设计导则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重点要求Q/HBG08.L012009 公司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Q/HBG08.L0
2、22009 公司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标准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以及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3.2 车辆是指机动车。3.3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4 职责4.1 企业总经理为本企业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4.2 企业分管后勤领导负责监督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执行。4.3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所辖车辆及驾驶员的调度,企业专、兼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和交通安全学习,车辆定期检审、维护保养
3、、保险等事宜。4.4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负责企业交通方面违章违纪行为及违章肇事的处理和考核。4.5 各部门、风电场行政正职是本部门、风电场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风电场人员严格执行本标准。5 流程与风险分析5.1 管理流程图车辆维护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车辆使用管理流程图见:附录B。5.2 风险控制点本标准中的风险控制点:组织职责、安全标志、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车管理。5.3 风险分析5.3.1 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职责不明确,导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5.3.2 交通安全标志不完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4、。5.3.3 未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或未进行相关教育,导致发生交通事故。5.3.4 车辆保养、检查和维修不及时,导致车辆使用寿命缩短。5.3.5 对外来车辆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5.3.6 车辆未按规定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6 管理内容与方法6.1 行车管理6.1.1 企业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分散使用、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指根据各部门、风电场工作需要进行车型、数量的不同配置,日常车辆使用由各部门、风电场按企业有关规定调派。“集中管理”指企业所有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及修理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机动车辆车管理业务工作统一由归口管理部门管理。6.
5、1.2 企业领导公务用车和接待任务用车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6.1.3 各部门、风电场需长途用车时,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填写长途行车单。6.1.4 风电场生产用车由安全生产部门统一安排和调度。6.1.5 驾驶员应及时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工作,对车辆的相关系统和安全部件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6.1.6 企业机动车辆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机动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使用部门、风电场应按计划送车保养。6.1.7 各部门使用的车辆应建立车辆交接制度、车辆清洁卫生制度、违章考核记录。各部门使用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清洁整齐。6.2 人员管理6.2.1 聘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6、6.2.1.1 身体健康,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生理缺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身体素质要求。6.2.1.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合法公民。6.2.1.3 因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在企业内发文聘用。6.2.2 驾驶员的安全职责6.2.2.1 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文明礼貌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习惯性违章,严禁酒后驾车。6.2.2.2 不断提高车辆驾驶水平、车辆维护保养技术以及车辆行驶中的事故预防能力,杜绝违章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6.2.2.3
7、 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和其它安全活动。6.2.2.4 掌握和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认真爱护和保养所驾驶的车辆。6.2.2.5 禁止将企业车辆交给非企业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6.2.2.6 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禁止车辆带病上路。6.2.2.7 风电场生产运行人员必须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跟班学习,熟悉场内道路状况,并经企业分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方可自行驾车在场内进行巡视、检修等工作。6.3 车辆管理6.3.1 车辆的修理6.3.1.1 车辆修理必须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实行按计划修理和保养。6.3.1.2 车辆修理应在企业指定的专业维修站进行
8、维修保养。6.3.1.3 车辆修理完工应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车辆所在使用部门、驾驶员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二保”以上修理应将修理情况及时存入车辆档案,以备查阅。6.3.1.4 办理“二保”及以上的车辆修理费支付时,需附车辆修理验收表。经车辆使用部门、综合计划部审核,并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6.3.2 车辆的检查6.3.2.1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的类型,制定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监督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驾驶员每日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以保证良好的车容车况。每月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车况检查记录表,发现缺陷及时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6.3.2.2 归口管理
9、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车辆的方向、刹车、指示灯、喇叭、雨刮器等直接危及行车安全的部位或者总成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列入考核指标。凡主要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修复后才准出车。6.3.2.3 接新车时,接车人应认真检查车辆的车貌、机械性能以及设备、工具、证件等是否齐全有效,在确认新车符合要求后,办理接车手续。6.4 安全标志6.4.1 风电场和升压站道路保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6.4.2 风电场必须在危险路段设置防撞墩、警示桩和反光镜等安全设施。6.4.3 在风电场内道路上必须设置限速标志,车辆在场内道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6.5 外来车辆管理6.5.
10、1 外来车辆必须在风电场内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6.5.2 外来车辆在风电场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该路段规定的速度。6.5.3 外来车辆在升压站内行驶不得超过5km/h。6.5.4 外来车辆不得在风电场道路以外的草地、农田上行驶。6.6 事故认定、处理和紧急救援6.6.1 交通事故与企业外驾驶员有关时,事故责任由地方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仅与本企业驾驶员有关时,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共同认定。6.6.2 企业内交通事故性质认定按公司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及本标准的要求执行。6.6.3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向当地交警部门、有关领
11、导和安全生产部门报告。6.6.4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按照公司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的要求,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及人员受伤情况等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7 检查与考核7.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7.2 考核标准执行公司风电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中的有关部分。8 相关/支持性文件公司风电企业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9 报告与记录序号编 号名 称保存地点保存期1 机动车检查表归口管理部门两年2机动车问题汇报清单归口管理部门两年3机动车维护/保养申请清单归口管理部门两年4部门长途用车申请表归口管理部门两年附录A(规范性附录)车辆维护管理流程图专心-专注-专业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使用管理流程图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