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施工安全管理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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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XX项目系统集成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一、 总则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与计算机系统集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 项目名称为XXXXXXXXXXXX一期项目基础平台软硬件采购及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单位是指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系统集成单位是指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其为总集成商单位,担任项目分包一硬件供货和实施内容以及项目系统总集成服务;设备供应商是指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和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其分别担任项目分包二和

2、分包三软硬件设备供货和实施内容;监理单位是指江苏普蓝陵信息系统监理咨询有限公司。3、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 总集成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系统集成项目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系统集成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二、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 原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

3、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管线资料,均由承包单位自行协调解决,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可根据因建设项目需要,向承建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3、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集成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集成商暂时停止施工并出具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集成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4、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3、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 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各方代表对进场的器材进行进场检验程序,确保进场设备器材符合合同要求。5、 监理工程师需对现场的设备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验,保证设备具备安全稳定的运行环境。四、 集成商和分包设备供应商的安全责任1、 本项目中,集成商作为总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集成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5、,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 集成商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具体项目作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系统集成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 集成商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4、 集成

6、商单位应当负责XXXXXXXXXXXX公司基础平台的软硬件采购、安装、实施、联调的系统集成实施。集成商单位及分包二和分包三设备供应商根据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集成商单位对分包设备供货商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分包设备供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集成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 集成商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项目集成实施方案。建设项目施工前,严格按照项目集成方案进行实施,如若现场环境与集成方案有不符条件或环境,须经过监理单位和建设方同意修改后再进行实施。 6、 集成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

7、规定或施工要求,实施工程师应该佩戴防静电手套和防静电手腕带,对硬件设备拆箱上架采取轻抬轻放的原则。7、 集成商单位应对上一阶段已完工项目进行成品保护,在设备搬运过程中必要时需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8、 集成商施工人员在机房区域进行安装调试作业时,应保证至少两人在场,以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安装调试人员不得将手机、MP3等电子产品接插在机房设备的USB口进行充电等与安装调试无关的行为。9、 集成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 集

8、成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11、 集成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以及保证在中心机房温度、湿度和洁净度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下实施。12、 集成商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电、使用防火,防静电,防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应急手持式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3、 集成商单位应当向作

9、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4、 项目实施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15、 集成商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

10、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6、 集成商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承包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7、 集成商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都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集成商单位承担发生的意

11、外伤害事故的全部责任及其后续可能引起的民事责任。五、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 集成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2、 集成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集成商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3、 集成商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12、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集成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5、 系统集成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六、 法律责任1、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2、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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