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消防演习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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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 厦 进 行 消 防 综 合 演 习 之 目 的 在 于 提 高 大 厦 防 火 防 灾 应 急 能 力 , 使 大 厦 使 用 人 士 熟 悉 掌 握 救 生 知 识 , 并 锻 炼 管 理 人 员 组 织 、 协 调 及 救 灾 技 能 , 检 测 大 厦 消 防 设 备 工 作 及 保 养 状 况 。大 厦 消 防 演 习 方 案 根 据 火 灾 发 展 之 规 律 安 排 为 以 下 内 容 : 火 警 处 置 、 火 灾 通 报 及 扑救 、 人 员 疏 散 、 及 消 防 灭 火 技 能 单 项 竞 赛 活 动 等 。 一 、 消 防 综 合 演 习 准 备 工 作 : (一 )

2、人 员 组 织 : 1. 管 理 处 在 制 订 消 防 演 习 计 划 后 , 于 演 习 日 前 一 周 正 式 通 知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 并 以 通 告 形 式 告 知 业 户 人 士 。 2. 管 理 处 根 演 习 规 模 及 要 求 , 安 排 以 下 分 组 人 员 : 2.1演 习 组 : 在 综 合 演 习 中 , 执 行 火 灾 救 行 动 人 员 。 人 员 组 成 : 救 火 指 挥 (主 管 级)、 监 控 中 心 、工 程 技 术 员 等 。 岗 位 位 置 : 监 控 中 心 及 日 常 保 安 岗 位 。 2.2监 督 组 : 负 责 模 拟 火 警

3、火 情 , 监 督 记 录 各 行 动 部 门 演 习 经 过 , 观 察 消 防 设 备 启 动 情 况 。 人 员 组 成 : 公 司 人 士 、 大 厦 主 管 、 管 理 /技 协 助 人 员 二 至 三 人 。 岗 位 位 置 : 监 控 中 心 、 火 场 、 外 围 疏 散 集 中 地 及 设 备 机 房 。 2.3疏 散 组 : 安 排 用 户 人 士 进 行 疏 散 时 , 引 导 宾 客 从 就 近 消 防 通 道 疏 散 , 维 持 现 场 秩 序 , 并 讲 述 逃 生 技 能 及 消 防 知 识 。人 员 组 成 : 物 业 管 理 员 三 名( 或 六 名 ) 。

4、岗 位 位 置 : 疏 散 楼 层 消 防 通 道 进 口 处 。 2.4 后 勤 组 : 于 大 厦 重 要 机 房 场 所 值 守 , 负 责 处 理 意 外 故 障 情 况 , 并 根 指 令 做 好 强 切 开 关 设 备 , 观 察 并 记 录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 (二)设 备准 备 : 1. 大 厦 管 理 处 须 于 演 习 日 前 二 周 内 安 排 一 次 大 厦 消 防 设 备 例 行 保 养 检 测 , 并 测 试 联 动 状 态 , 保 证 演 习 正 常 进 行 。 2. 演 习 当 日 消 防 设 备 设 置 状 态 : 2.1启 动 大 厦 背 景 播 ,

5、 应 急 广 播 内 容 预 录 完 成 并 设 置 “自 动 ” 位 置 ; 2.2电 梯 迫 降 、 消 防 警 铃 选 择 开 关 设 置 于 “ 自 动 ” 位 置 ; 2.3正 压 送 风 、 排 风 阀 选 择 开 关 设 置 于 “ 自 动 ” 位 置; 2.4消 防 泵 、 喷 淋 泵 切 断 主 电 路 电 源 、 保 留 信 号 线 电 源 (现 场 安 排 专 业 人 员 按 指 令 即 时 恢 复 主 泵 供 电 工 作 ); 2.5正 常 启 用 空 调 系 统 , 开 启 大 厦 新 风 机 ; 2.6二 氧 化 碳 喷 淋 系 统 控 制 开 关 设 置 于 “

6、试 验” 位 置 ; (三)其 他 准 备 事 宜 1. 演 习 组 、 监 督 组 根 据 位 置 分 配 使 用 对 讲 机 , 其 频 道 设 置 为 2 频 道 。 2. 疏 散 组 (1 部 )、 后 勤 保 障 组 (按 部 位及 机 房 内 置 电 话 情 况 ) 分 配 对 讲 机 , 其 频 道 设 置 为 3 频 道 。 3. 消 防 演 习 时 间 可 定 于 6:00pm 进 行 , 以 减 少 对 用 户 人 士 工 作 时 间 之 影 响 。 4. 管 理 处 另 需 在 大 厦 场 上 根 据 单 项 竞 赛 内 容 , 分 别 组 织 准 备 好 : 4.1竞

7、赛 场 地 布 置 , 包 括 活 动 内 容 横 幅 、 主 赛 场 ; 4.2竞 赛 用 消 防 水 带 、 水 喉 2 套 为 一 组 用 途 : 水 带 操 练 ; 4.3灭 火 机 、 水 桶 2 套 为 一 组 用 途 : 32米 奔 跑 灭 火 演 习; 4.4楼 顶 终 点 站 用 途 : 登 高 耐 力 赛; 4.4单 项 竞 赛 优 胜 奖 品 若 ; (四)演 习 前 工 作 人 员 进 驻 : 1. 监 督 组 人 员 进 驻 1.1消 防 监 控 中 心 ; 1.2着 火 层 ; 1.3疏 散 重 要 部 位 或 集 中 地 。 2.消 防 演 习 组 人 员 进 驻

8、 : 2.1救 火 总 指 挥 进 驻 消 防 监 控 中 心 ; 2.2演 习 组 当 值 管 理 员 按 原 值 岗 位 就 位 。 3.疏 散 组 人 员 进 驻 : 3.1着 火 层 消 防 通 道 口 (12人); 3.2着 火 层 上 一 层 消 防 通 道 口 (12人 ); 3.3. 着 火 层 下 一 层 消 防 通 道 口 (12人 )。 4.后 勤 保 障 组 人 员 进 驻 : 4.1正 压 风 机 房 ; 4.2消 防 水 泵 、 喷 淋 泵 房 ; 4.3新 风 机 房 ; 4.4送 排 烟 风 机 房 。 5.办 公 室 人 员 5.1留 驻 12名 人 员 接

9、待 访 客 及 公 务 ; 5.2 其 余 人 员 在 警 铃 响 后 第 一 时 间 至 疏 散 集 中 地 协 助 疏 散 管 理 。 二 、 火 警 处 置 : (一)模 拟 操 作 程 序 : 1. 监 督 组 随 意 选 择 着 火 层 之 单 元 或 公 共 区 域 模 拟 烟 火 制 造 温 感 或 烟 感 探 测 器 报 警 。 2. 消 防 中 心 主 机 显 示 火 警 警 报 , 当 值 管 理 员 呼 叫 巡 逻 人 员 赴 现 场 核 查 。 3. 消 防 中 心 同 时 发 出 二 级 危 机 警 戒 令 , 各 岗 自 动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做 好 警 戒

10、 及 应 急 待 命 准 备 工 作 。 4. 消 防 中 心 复 检 消 防 主 机 各 控 制 开 关 位 置 设 置 正 确。 (二)观 察 事 项 : 1. 消 防 主 机 报 警 显 示 ; 2. 管 理 员 至 现 场 时 间 ; 3. 消 防 中 心 操 作 动 作 ; 4. 二 级 危 机 警 戒 执 行 情 况 ; 5. 记 录 各 岗 人 员 动 作 反 应 。 三、 火 灾 应 急 处 置 (一)模 拟 操 作 程 序 : 1. 监 督 组 模 拟 火 情 , 及 燃 烧 性 质 。 2. 监 控 中 心 发 现 火 警 , 立 即 通 知 巡 逻 管 理 员 迅 速 赴

11、 现 场 核 实 。 3. 巡 逻 管 理 员 立 即 报 告 消 防 中 心 火 情 , 并 按 动 消 防 火 警 报 警 开 关 (碎 玻 璃 报 警 器) , 同 时 使 用 灭 火 器 材 予 以 扑 救。4. 消 防 监 控 中 心 管 理 员 立 即 拨 打 “ 119” 火 警 电 话 , 模 拟 报 告 大 厦 火 情 , 同 时 拨 打 大 厦 主 管 级 及 公 司 领 导 汇 报 火 灾 情 况 。 5. 消 防 监 控 中 心 同 时 发 布 一 级 危 机 令 , 各 岗 自 动 进 行 救 灾 戒 备 状 况 , 救 灾 指 挥 部 到 位 , 义 务 消 防 队

12、 员 集 合 并 分 赴 火 场 扑 救 。 6. 在 火 场 之 管 理 员 立 即 组 织 救 火 小 组 , 救 火 组 长 分 派 人 员 进 行 救 火 和 组 织 疏 散 工 作 , 要 求 做 好 : 6.1 每 二 人 为 一 救 火 小 分 队 , 就 近 取 用 灭 火 机 , 接 驳 消 防 水 带 进 行 救 (模 拟 喷 射 灭 火 剂 或 出 水)。 6.2 安 排 一 至 二 名 管 理 员 逐 门 通 报 , 劝 告 用 户 。 7. 现 场 立 即 建 立 救 火 火 场 电 话 , 如 实 通 报 火 情 并 执 行 救 火 命 令 。 8. 建 立 火 场

13、 警 戒 岗 位 ( 一 至 二 人 ) 。 9. 火 势 受 控 、 火 灭 后 立 即 进 行 复 燃 可 能 检 查 , 消 灭 第 二 次 燃 烧 。 10. 灭 火 后 设 立 现 场 保 护 岗 位 , 并 做 好 其 他 区 域 安 全 检 查 巡 逻 , 先 进 行 火 场 上 、 下 各 二 层 巡 查 , 后 安 排 整 栋 大 厦 安 全 检 查 , 安 排 二 名 管 理 员 进 行 。 (二)故 障 科 目 设 置 (选 择) : 1. 模 拟 着 火 层 警 铃 未 联 动 鸣 响 处 理 : 消 防 中 心 强 切 启 动 ; 2. 模 拟 着 火 层 应 急 播

14、 未 联 动 播 放 处 理 : 强 切 启 动 ; 3. 模 拟 正 压 风 机 、 排 烟 风 机 无 动 作 处 理 : 强 切 关 闭 ; 4. 模 拟 新 风 机 未 断 电 停 运 处 理 : 强 切 关 闭 ; (三)观 察 项 目 : 1. 火 场 管 理 员 是 否 即 时 报 告 , 并 按 动 消 防 火 警 报 警 器; 2. 着 火 层 及 上 、 下 各 一 层 警 铃 是 否 联 动 ; 3. 应 急 播 是 否 自 动 切 换 及 播 放 ; 4. 电 梯 是 否 迫 降; 5. 正 压 风 机 、 排 烟 风 机 开 启 ; 6. 新 风 机 断 电 ; 7.

15、 消 防 中 心 人 员 报 警 内 容 准 确 无 误 ; 8. 一 级 警 戒 令 完 成 速 度 ; 9. 消 防 中 心 人 员 强 切 关 闭 送 风 , 排 烟 风 机 , 警 铃 、 应 急 广 播 、 电 梯 等 继 续 保 持 消 防 状 态 ,用 于 人 员 疏 散 演 习。 三 、 大 厦 疏 散 演 习 方 案 (一)模 拟 操 作 程 序 : 1. 着 火 层 及 上 、 下 各 一 层 用 户 人 士 在 接 到 火 警 通 报 、 警 铃 及 应 急 播 后 , 应 立 即 在 公 司 或 单 元 防 火 负 责 人 组 织 带 领 下 , 从 消 防 通 道 疏

16、 散 离 开 大 厦 , 并 做 到 : 1.1除 照 明 灯 光 外 , 关 闭 单 元 内 所 有 电 器 及 门 窗 ;1.2安 全 责 任 人 在 疏 散 前 、 后 清 点 公 司 员 工 和 来 访 人 数 , 如 有 人 员 失 踪 立 即 通 知 大 厦 救 灾 指 挥 部 ; 1.3使 用 消 防 通 道 离 开 大 厦 , 严 禁 使 用 电 梯 ; 1.4随 手 关 闭 防 火 门 , 切 勿 将 门 打 开 不 关 或 顶 住 ; 1.5人 员 离 开 后 到 场 集 合 , 不 得 聚 集 、 启 用 大 堂 、 车 道 进 出 口 等 消 防 救 援 通 道 ; 1

17、.6如 有 人 士 伤 残 待 援 , 立 即 通 知 管 理 处 。 2. 疏 散 组 管 理 人 员 于 消 防 通 道 口 引 导 用 户 人 士 安 全 快 速 离 开 着 火 层 , 并 做 到 : 2.1保 持 用 户 人 士 有 秩 序 离 开 , 勿 慌 乱 及 拥 挤 ,以 免 受 伤; 2.2作 防 烟 知 识 宣 传 , 增 强 意 外 保 护 能 力 ; 2.3勿 使 疏 散 人 员 往 上 行 走 及 重 返 单 元 内 ; 2.4谨 防 大 件 行 李 、 包 裹 进 入 通 道 引 致 堵 塞 。 3. 外 围 管 理 员 、 管 理 处 办 公 室 人 员 、

18、大 堂 管 理 员 于 大 厦 消 防 通 道 出 口 处 做 好 接 应 疏 散 人 员 、 物 资 接 待 安 置 工 作 : 3.1 开 启 通 道 大 门, 尤 其 注 意 玻 璃 门 , 幕 墙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3.2 人 员 及 物 资 集 中 于 广 场 侧 角 , 利 于 管 理 并 保 持 救 援 通 道 畅 通; 3.3 安 排 疏 散 下 来 之 人 士 做 好 同 单 元 之 人 数 清 点 检 查 工作, 并 安 抚 受 惊 人 士; 3.4 安 排 年 迈 、 体 弱 及 病 伤 人 士 于 管 理 处 办 公 室 、 接 待 处 休 息 ; 3.5 派

19、设 警 戒 岗 位 负 责 看 护 现 场 ; 3.6 设 置 封 隔 区 域 防 止 外 人 围 观 及 进 入 。 (二)故 障 设 置 ( 选 择 ) : 1. 模 拟 人 员 受 伤 , 无 法 行 走 处 理 : 管 理 人 员 运 用 人 员 救 护 方 法 , 将 伤 者 背 负 着 离 开 着 火 层 及 危 险 区 域 。 (三)观 察 内 容 : 1. 管 理 员 现 场 组 织 人 员 疏 散 时 , 训 练 有 素 , 有 条 不 紊 ; 2. 管 理 员 安 置 疏 散 人 员 在 广场 集 中 快 速 有 效 , 安 全 警 戒 、 人 数 清 点 、 人 员 安

20、抚 等 工 作 分 头 工 作 ; 3. 外 围 岗 位 警 戒 有 力 , 秩 序 良 好 ; 4. 监 督 人 员 记 录 演 习 组 疏 散 组 织 情 况 ; 5. 疏 散 组 人 员 完 成 着 火 层 及 上 、 下 各 一 层 疏 散 任 务 后 , 按 指 挥 部 指 令 至 下 一 任 务 楼 面 , 准 备 下 一 次 疏 散 任 务 。 四 、 消 防 竞 赛 项 目 : 在 完 成 火 灾 预 案 及 疏 散 演 习 后 , 管 理 处 可 在 大 厦 广 场 区 域 举 行 灭 火 技 能 演 练 , 演 练 方 案 如 下 : (一)消 防 水 带 连 接 演 练

21、: 1. 参 赛 人 员 : 参 赛 人 员 由 管 理 员 工 、 用 户 人 士 报 名 参 加,每 二 人 为 一 参 赛 小 组 , 一 人 为 跑 手 , 一 人 为 接 手 。 2. 演 练 场 地 : 管 理 处 在 广 场 上 选 择 30 米 长 度 场 地 , 场 地 起 点 必 须 要 有 消 防 栓 及 接 口 两 个 。 3. 器 械 准 备 : 25 米 消 防 水 带 2 卷 、 水 枪 头 2 个 。 计 时 秒 表1 至 2 个 。 4. 演 练 程 序 : 4.1 监 督 人 员 将 消 防 水 带 与 枪 头 放 置 于 起 跑 线 前 方 1 米 处 ,

22、参 赛 人 员 按 组 在 线 后 待 令 。 4.2 令 响 后,各小组 人 员 之 跑 手 操 水 带 水 平 抛 出 , 同 时 拿 起 枪 头 跑 出 , 并 在 途 中 边 跑 边 接 驳 水 带 与 枪 头 , 至 水 带 拉 直 与 接 驳 完 成 后 举 手 示 意 。 4.3 接 手 拾 起 水 带 另 一 端 , 迅 速 地 与 消 防 栓 接 口 驳 接, 完 成 后 举 手 示 意 。 4.4 监 督 组 人 员 在 每 组 人 员 全 部 示 意 后 记 录 比 赛 成 绩 。 4.5 每 组 人 员 在 完 成 后 即 配 合 将 水 带 按 规 定 收 拢 卷 并

23、 归 置 原 位 。 5.竞 赛 规 则 : 5.1 跑 手 必 须 在 发 令 声 后 方 可 跑 出 起 跑 线 , 违 令 者 扣 除 5 秒时 间 。 5.2 水 带 平 抛 后,水 带 中 段 弯 折 点 必 须 超 出 起 跑 线 5 米 , 违反 者 扣 除 5 秒 时 间 。 水 带 要 求 平 直 , 不 许 弯 折 、 缠 绕 、 打 结 , 违 反 者 须 自5.3 行 理 顺 完 成 后 计 时 。 水 枪 、 水 带 与 消 防 栓 连 接 必 须 、 牢 固 , 如 有 接 口 斜 、落 实 情 况 , 成 绩 无 效 。 (二)60 米 灭 火 跑 : 1. 参

24、赛 人 员 : 参 赛 人 员 由 管 理 人 员、 用 户 人 士 报 名 参 加 ,每 人 独 立 参 加 。 2. 竞 赛 场 地 : 管 理 处 在 广 场 上 限 定 长 50 米 , 宽 4 米 之 场 地(或 视 各 物 业 情 况 自 定)。 3. 器 械 准 备 : 火 桶 (少 量 汽 油 或 柴 油) 2 置 于 终 点 并 保 持 间 距 4 米 宽 度 。4. 竞 赛 程 序 : 4.1 参 赛 人 员 2 人 一 批 在 线 后 待 令 , 由 监 督 人 员 清 理 比 赛 现 场 及 点 火 后 发 令 。 4.2 令 响 后 , 参 赛 人 员 迅 速 跑 出

25、 , 在 30 米 处 拿 取 灭 火 机 , 在 继 续 奔 跑 途 中 完 成 解 除 灭 火 机 保 险 销 之 动 作 。 4.3 参 赛 人 员 跑 至 终 点 时 , 迅 速 地 将 灭 火 药 剂 喷 向 火桶 内, 灭 明 火 后 举 手 示 意 。 4.4 监 督 组 人 员 同 时 记 录 比 赛 成 绩 。 4.5 参 赛 人 员 完 成 扑 灭 明 火 后 将 剩 余 药 剂 之 灭 火 机 保 险 销 重 装 入 灭 火 机 , 并 归 置 原 位 。 (每 个 灭 火 机 使 用 2 次 后 报 废)。 5.竞 赛 规 则 : 5.1 参 赛 人 员 必 须 在 发

26、 令 声 后 方 可 跑 出 起 跑 线 , 违 令 者 重 跑 , 连 续 3 次 违 令 者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 5.2 参 赛 人 员 必 须 在 跑 至 火 桶 前 完 成 解 除 灭 火 机 保 险 装 置 的工 作 , 未 完 成 者 扣 除 3 秒 比 赛 时 间 。 5.3 灭 火 机 喷 嘴 必 须 对 准火 桶 中 部 , 使 用 药 剂 应 集 中 并 节 约 , 超 出 一 半 贮 藏 剂 量 或 气 压 者 , 扣 除 3 秒 比 赛 时 间 。(三)登 高 竞 赛 : 1. 参 赛 人 员 : 参 赛 者 由 管 理 人 员 、 用 户 人 士 报 名 参

27、加 , 每 人 成 绩 作 为 单 人 竞 赛 成 绩 , 每 三 人 可 以 组 成 集 体 , 总 成 绩 作 为 集 体 竞 赛 成 绩 。 2. 竞 赛 场 地 : 管 理 处 以 广 场 、 地 库 距 消 防 出 口 20 米 处 设置 起 跑 点 , 沿 大 厦 消 防 通 道 而 上 至 屋 顶 平 台 为 终 点 。 3. 其 他 准 备 : 3.1 参 赛 人 员 须 在 平 臂 上 标 示 参 赛 号 码 ; 3.2 管 理 处 在 楼 道 中 设 点 作 紧 急 救 护 站 ; 3.3 管 理 处 须 在 终 点 站 安 排 辅 助 人 员 在 参 赛 者 到 终 点

28、后 搀 扶 其 作 调 整 及 恢 复 ; 3.4 备 适 量 瓶 装 饮 水 及 毛 巾 。 4.竞 赛 程 序 : 4.1 参 赛 者 每 2 人 为 一 组 在 令 响 后 出 发 , 同 时 将 参 加 集 体 赛 之 队 员 , 分 入 每 组 中 , 成 绩 总 和 计 算 集 体 成 绩 。 4.2 参 赛 人 员 沿 消 防 楼 梯 逐 层 向 上 跑 至 终 点 , 由 监 督 人 员记 录 有 效 成 绩 。 5.竞 赛 规 则 : 5.1 参 赛 人 员 必 须 在 发 令 声 后 方 可 跑 出 起 跑 线 , 按 各 自 速 度 前 后 进 入 消 防 通 道 , 严

29、 禁 不 正 当 竞 争 ; 5.2 参 赛 人 员 除 在 救 护 点 作 适 应 性 休 息 外 , 不 得 离 开 消 防 通 道 , 违 令 者 取 消 竞 赛 资 格 ; 5.3 参 赛 人 员 在 救 护 点 休 息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分 钟 , 违 令 者 取 消 竞 赛 成 绩 ; 5.4 参 赛 人 员 不 得 借 助 他 人 协 助 、 搀 扶 或 借 助 其 他 工 具 , 违 令 者 取 消 竞 赛 成 绩 。总 结 : 大 厦 管 理 处 在 计 划 消 防 演 习 时 , 需 根 据 大 厦 环 境 、 用 户 参 与 情 况 , 并 结 合 消 防 节 等 进 行 演 习 、 培 训 、 宣 传 活 动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消 防 演 习 方 案 内 容 作 适 当 调 整 , 以 到 更 适 合 大 厦 实 际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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