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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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坑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近年,在基坑施工中连续发生毗邻房屋、周边道路坍陷、边坡坍塌、主干道施工围墙冲撞、场内运输安全事故。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解决基坑施工日益突出的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产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80-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结合我区施工实际,制定该作业指导书。第二条 在江北区行政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并接受江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应遵循本作业指导书。第三条 本指导书所称基坑工

2、程是指为保证基坑施工、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第二章 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并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承担责任。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基底标高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招标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为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

3、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乙级以上的设计资质。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出具设计施工图纸。 第九条 勘察单位应按规定在勘察时探明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在勘察报告中载明,为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提供依据。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的并

4、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第十二条 基坑施工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针对现场土质条件、基坑深度、施工工艺、周边环境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开挖工艺、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开挖深度、放坡要求、支护措施、坡道位置、通行道路、排水措施、监测手段等。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施工,专项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具体要求按照

5、建质200987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现场开工前,对基坑施工区域周边的地下建(构)筑物及供水、排水、电缆、燃气等地下管线勘查仔细,制定保护措施保证其使用安全,严防施工不慎引起基坑周边管线等破坏。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进场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车辆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对现场和行进道路进行踏勘,车辆严禁带故障作业。第十五条 基坑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

6、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基坑施工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控,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周密监测”的原则,不得超工况开挖。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行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对基坑施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同时应当指定专人对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监

7、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立即停止基坑的继续施工,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监测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要遵循“先深后浅”的施工顺序,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害。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米时,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应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米,搭设的材料、方式和牢固度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栏杆四周应设置夜间警示灯。第二十二条 坑边堆置土方、材料和运输车辆、机械设备不应离槽边过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

8、边缘不少于1.2米,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第二十三条 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顶面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行拆除或加固处理;在基坑内作业,作业人员要有安全立足点;同一垂直面上下不宜同时交叉作业;必须同时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光线不足的地方要设置照明灯。第二十四条 基坑施工应合理、规范设置人行梯道和车行通道,实行人车分道行驶,设置安全警示提示牌。人行梯道一般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在基坑施工方案中应专项进行设计,架体的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应符合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架体应采取“之”子形盘旋而上,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小于1米。两端转弯处要设置

9、平台,平台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为斜道宽度的2倍.斜道的侧面和平台的三面临空处均应加设护身栏杆及挡脚板。斜道每隔300mm设一道防滑条。车行通道设置应在施工方案中专项设计,针对现场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参照道路施工安全规范及车辆性能、技术参数,充分考虑车辆行驶安全,通道路基应满足强度要求,不宜过陡,应有防滑、防撞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沿线道路应设置夜间警示灯,悬挂安全警示标牌,车辆出入应派专人指挥,确保场内运输安全。对于施工后阶段的余土(即原有运输道路开挖渣土)外运,由于深基坑普遍开挖较深,道路转换存在一定难度,如路堑回填、夯实、路基和路面处理、坡度设置等均不能完全保证满足安全要求,对汽车通

10、行存在潜在安全风险,建议不采用载重汽车运输,宜采用:一种是用皮带式电动输送,第二种是直接利用吊车转运,有的则遗留在主体施工进场安装好塔吊后进行吊装。第四章 施工作业要求第二十五条 基坑施工工艺一般有两种:放坡开挖(无支护开挖)和在支护体系保护下开挖(有支护开挖)。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基坑开挖及坑壁防护方式。基坑深度小于3米,可采取原状土一次性放坡;基坑深度大于3米,应采取分级放坡;当周边无条件放坡时,可采取喷锚支护或护坡桩支护等措施。在基坑施工专项安全方案里,必须明确采取的支护措施,并附相关技术参数说明,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第二十六条 在通信、电力、燃气等地下管线2米范围内及供

11、水、排水管线1米范围内开挖时,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七条 基坑边坡的顶部应设排水沟,排水沟离顶部边缘不小于2米,基坑底部四周应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及时排除积水。集水井口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挂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作业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电缆应架空设置,不得随地拖拉及浸泡在水里或土石掩埋。夜间施工的作业面及进出道路应有足够的照明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应有专人指挥、负责冲洗,严禁车辆带泥上路。第三十条 现场基坑施工,应有防止扬尘污染和降低噪音扰民的措施。第五章 监测及险情预防第三十一条 建设

12、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编制监测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基坑施工过程中,监测单位对基坑、支护构架、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动态监测的结果,必须按监测方案定时出具分析报告,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设计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在12小时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参建各方报告。若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 第三十四条 监测工作必

13、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间的空隙回填。由于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基坑监测项目的预警值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并结合基坑开挖深度、周边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设定,包括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基坑监测项目应包括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深部土体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变形、锚杆或土钉锚固力、支撑及立柱变形。其中基坑边坡水平位移、测斜、沉降监测为必做项目,其它监测项目视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做。第三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

14、单位应当按照方案中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进行监测,并由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记录。在监测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基坑外地面和周边建筑物的沉降情况,监测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的安全,一旦发现险情,及时汇报并撤离作业人员。第三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基坑支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第三十九条 基坑施工应编制基坑安全应急预案,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机械设备、物质储备等应落实到位,以便发生险情立即投入救援。第四十条 在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下,

15、基坑施工停止作业,并及时对基坑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第六章 文明施工及其它第四十一条 基坑施工现场围墙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市安全总站统一要求规范设置。主干道基坑施工现场围墙设置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施工大门位置、防撞措施、进出车辆会车及保障交通安全措施、夜间警示措施、围墙宣传美化措施等内容,方案须报交通、市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二条 基坑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规范设置施工大门,进出口应设置沉沙井、截水沟、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施,出入口道路硬化长度不得小于25米,场内运输沿线、土方挖掘作业面及支护作业应采取降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第四十三条 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区安管站办理现场渣车运输准出证,然后持渣车运输准出证到区市政园林局办理渣车证,每辆运输渣车必须同时持有以上两证方可出场。同时江北区建委对重点基坑施工项目还将派遣协管员协助规范管理现场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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