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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Construction of Deep Building Foundation Pits1 总 则1.0.1 为了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风险分析及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基坑的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1.0.3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深基坑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降
2、排水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工期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0.4 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 2.1.1 基坑 construc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1.2 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 为减少或降低深基坑安全风险损失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 2.1.3 基坑支护 retaining of construction pit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
3、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2.1.5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6 支护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支挡或加固基坑侧壁的承受荷载的结构。 2.1.7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 2.1.8 支挡式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 以挡土构
4、件和锚杆或支撑为主要构件,或以挡土构件为主要构件的支护结构。 2.1.9 锚拉式支挡结构 anchored retaining structure 以挡土构件和锚杆为主要构件的支挡式结构。 2.1.10 内撑式支挡结构 strutted retaining structure 以挡土构件和支撑为主要构件的支挡式结构。 2.1.11 悬臂式支挡结构 cantilever retaining structure 以顶端自由的挡土构件为主要构件的支挡式结构。 2.1.12 动态设计法 methcd of information design 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
5、设计方案进行验证,对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2.1.13 排桩 arrayed-pile wall 沿基坑侧壁排列设置的支护桩及冠梁所组成的支挡式结构部件或悬臂式支挡结构。 2.1.14 双排桩 double-row-piles wall 沿基坑侧壁排列设置的由前、后两排支护桩和梁连接成的刚架及冠梁所组成的支挡式结构。 2.1.15 地下连续墙 diaphragm wall 分槽段用专用机械成槽、浇筑钢筋混凝土所形成的连续地下墙体。亦可称为现浇地下连续墙。 2.1.16 锚杆 anchor 由杆体(钢绞线、普通钢筋、热处理钢筋或钢管)、注浆形成的固结体、锚具、套
6、管、连接器所组成的一端与支护结构构件连接,另一端锚固在稳定岩土体内的受拉杆件。杆体采用钢绞线时,亦可称为锚索。2.1.17 内支撑 strut 设置在基坑内的由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组成的用以支撑挡土构件的结构部件。支撑构件采用钢材、混凝土时,分别称为钢内支撑、混凝土内支撑。 2.1.18 支撑体系 bracing system3 由钢或钢筋混凝土构件组成的用以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体系。 2.1.19 冠梁 continuum girder 设置在挡土构件顶部的钢筋混凝土连梁。 2.1.20 腰梁 waling 设置在挡土构件侧面的连接锚杆或内支撑的钢筋混凝土或型钢梁式构件。 2.1.21 土钉 s
7、oil nail 设置在基坑侧壁土体内的承受拉力与剪力的杆件。例如,成孔后植入钢筋杆体并通过孔内注浆在杆体周围形成固结体的钢筋土钉,将设有出浆孔的钢管直接击入基坑侧壁土中并在钢管内注浆的钢管土钉。2.1.22 土钉墙 soil nailing wall 由随基坑开挖分层设置的、纵横向密布的土钉群、喷射混凝土面层及原位土体所组成的支护结构。 2.1.23 复合土钉墙 composite soil nailing wall 土钉墙与预应力锚杆、微型桩、旋喷桩、搅拌桩中的一种或多种组成的复合型支护结构。 2.1.24 重力式水泥土墙 gravity cement-soil wall 水泥土桩相互搭接
8、成格栅或实体的重力式支护结构。 2.1.25 膨胀岩土 expansive rock and soil 富含亲水性矿物并具有明显的吸水膨胀与失水收缩特性的高塑性软岩和黏土。 2.1.26 地下水控制 groundwater control 为保证支护结构、基坑开挖、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防止地下水变化对基坑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所采用的截水、降水、排水、回灌等措施。 2.1.27 截水帷幕 waterproof curtain 用以阻隔或减少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与坑底流入基坑和防止基坑外地下水位下降的幕墙状竖向截水体。 2.1.28 落底式帷幕 closed waterproof curtain 底端穿
9、透含水层并进入下部隔水层一定深度的截水帷幕。 2.1.29 悬挂式帷幕 unclosed waterproof curtain 底端未穿透含水层的截水帷幕。 2.1.30 降水 dewatering 为防止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与基底流入基坑,用抽水井或渗水井降低基坑内外地下水位的方法。 2.1.31 集水明排 open pumping 用排水沟、集水井、泄水管、输水管等组成的排水系统将地表水、渗漏水排泄至基坑外的方法。 2.1.32 安全监测 safety monitoring 对基坑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及周边市政工程内力、变形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的技术活动。 2.1.33 安全预警 s
10、afety alerting 在基坑工程施工中,通过安全监测,针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征兆所采取的预先报警和事前控制的技术措施。 2.1.34 应急预案 Contingency Plan 针对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害,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 2.1.35 安全技术验收 safety action appraising 对涉及基坑安全技术的实施结果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确认的活动。 2.1.36 信息施工法 construction methhod information 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条件、设计
11、成果进行印证,以及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必要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2.1.37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对深基坑安全风险发生可能性及其损失进行辨识、分析与评价过程。 2.1.38 风险分级 Risk classification 根据深基坑安全风险发生可能性及其损失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2.1.39 动态风险管理Dynamic risk management 利用深基坑施工监测和信息化技术等手段,对已评估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循环跟踪与应急决策的全过程。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G支护结构、土的自重; J渗透力; q降水井的单井流量;s降水引起的建筑物基础
12、或地面的固结沉降量; s0基坑地下水位降深; sd基坑地下水位的设计降深; u孔隙水压力; v挡土构件的水平位移。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c土的粘聚力; Es锚杆杆体或支撑的弹性模量或土的压缩模量; k土的渗透系数; R影响半径; 土的天然重度; cs水泥土重度; 土的内摩擦角; 2.2.3 几何参数 d 桩、锚杆、土钉的直径或基础埋置深度; h基坑深度或构件截面高度; zwa基坑外地下水水位距地面的深度; zwp基坑内地下水水位距地面的深度; H潜水含水层厚度; la锚杆锚固段长度; ld支护结构的嵌固深度、插入深度; lf 锚杆自由段长度; l0受压支撑构件的长度; M承压含水层厚度
13、; rw降水井半径; 土钉墙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锚杆、土钉的倾角或支撑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 j S周边建(构)筑物距深基坑边的水平距离 j H周边建(构)筑物距深基坑底的垂直距离2.2.4 设计参数和计算系数 K稳定性安全系数; 支撑不动点调整系数; w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R深基坑安全风险 P深基坑安全风险发生概率 C深基坑安全风险损失 3 基本规定3.0.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工程桩基与地基施工安全、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按表3.0.1规定划分。 表3.0.1 建筑深基坑工
14、程施工安全等级、施工安全等级、划分条件。一级1 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2 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3 周边环境条件复杂 4 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 5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 6 侧壁为填土或软土场地因开挖施工可能引起工程桩基发生倾斜、地基隆起等改变桩基、地铁隧道设计性能的工程 7 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6m或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8 地基施工对基坑侧壁土体状态及地基产生挤土效应或超孔隙水压力较严重的工程 9 具有震动荷载作用且超载大于50kPa的工程 10 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
15、二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及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 3.0.2 建设单位应进行基坑环境调查,查明周边市政管线现状及渗漏情况,邻近建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状况;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况;相邻建筑工程打桩振动及重载车辆通行等情况。3.0.3 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设计应按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必要的设计计算提出基坑变形与相关管线和建筑物沉降等控制指标;施工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可按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中二、三级基坑对变形规定的要求执行。 3.0.4 深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开挖影响范围内的
16、塔吊荷载等纳入设计计算范围,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有关塔吊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3.0.5 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评审;对特别需要或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进行基坑安全风险评估;对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变形控制要求的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将编制的监测方案经过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后实施。 3.0.6 建设单位应组织土建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及基坑工程施工与基坑安全监测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应留存记录。 3.0.7 施工单位在基坑工程实施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 组织所有施工技术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报告、安全监测方案和相关技
17、术标准,并参与基坑工程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 进行施工现场勘查和环境调查,进一步了解施工现场、基坑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建筑物地基基础情况,必要时制定预先加固方案; 3 掌握支护结构施工与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安全监测的重点与难点,明确施工与设计和监测进行配合的义务与责任; 4 按照评审通过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基坑工程安全监测方案、施工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等文件,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开挖方案的专家论证;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尚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3.0.8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支护结构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预测及控制措施; 2 降水
18、与排水系统设计; 3 土石方开挖与支护结构、降水配合施工的流程、技术与要求; 4 雨、冬季期间开挖施工、地下管线渗漏等极端条件下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5 基坑工程安全应急预案; 6 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要求与技术措施。 3.0.9 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与原地质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不相符合时,应停止施工,及时会同相关设计、勘察单位进行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3.0.10 支护结构施工应采取可靠技术手段减少对主体工程桩、周边保护建筑物、地下设施的影响;支护结构的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3.0.11 基坑工程的降水与排水应按有关设计要求严格控制降水深度、出水含砂量,对
19、可能产生管涌和突涌、流土、淘蚀的工程,应考虑技术措施和预案。截水帷幕、降排水、封井处置与维护的具体技术选型和施工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3.0.12 土石方开挖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应对支护结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检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规定的要求。 3.0.13 支护结构施工与基坑开挖期间,支护结构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前,严禁在设计预计的滑裂面范围内堆载;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和基坑稳定性验算。 3.0.14 膨胀土、可能发生冻胀的土、高灵敏度土等场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规定的要求,湿陷性黄土基坑工程应满足湿陷性黄
20、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的要求。 3.0.15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信息化施工技术,当安全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家会同基坑设计、监测、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门论证,查明原因后恢复施工。 3.0.16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首先确保施工人员及保护建筑物内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护好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4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坑工程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应在已有勘察报告和基坑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条件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初步判定需要补充的岩
21、土工程参数及周边条件。 4.1.2 在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之前应取得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2附有坐标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图; 3基坑及周边地下管线、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构筑物、障碍物分布图; 4拟建建(构)筑物相对应的0.000绝对标高、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基础埋深和地基基础型式及地下结构平面布置图;5基坑平面尺寸及场地自然地面标高、坑底标高及其变化情况; 6当地常用的降水方法和施工资料等。 4.2 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 4.2.1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应查明以下内容: 1周围2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尺寸、埋深、地基处理情况和
22、建成时间、沉降变形、损坏情况等使用现状; 2周围2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材质、分布、重要性、使用情况、对施工振动和变形的承受能力,地面和地下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的渗漏情况及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程度; 3对基坑及周围2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的旧建筑基础、人防工程、其他洞穴、地裂缝、河流水渠、人工填土、边坡等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应查明其空间分布特征和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4基坑周边道路及运行车辆载重情况; 5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汇集和排泄情况; 6基坑周边正在进行抽降地下水施工时,应查明降深、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停抽时间,以及对基坑侧壁土性指标的影响。 7基坑周边有振动荷载时,应查明其影响范围和
23、程度; 8相邻已有基坑工程的支护方法、开挖和使用对本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9相邻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对本基坑安全的影响。 4.2.2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周边分布有地下管网的基坑工程应采用以物探为主、坑探为辅的勘查调查方法,查明地下管网的分布情况;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应采用坑探方法予以查明。 4.2.3现场勘查的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层复杂程度,结合原勘察报告和设计支护类型确定,宜为20m35m,地层复杂时应加密勘探点;在基坑支护结构位置及基坑转角处应布置勘查点。 4.2.4 勘探深度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深度和降水井设计深度确定;当开挖深度范围内遇到岩石时,可根据岩石类别和支护要求适当减
24、少勘查深度。 4.2.5 勘探孔及探井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密实,回填质量应满足相关规定。 4.2.6 当支护土层存在大于2m的填土时,应通过实验提供填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实验结果。4.2.7 基坑工程勘查与环境调查中的安全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成果 4.3.1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勘查与环境调查目的、方法; 2 拟采用的支护结构设计类型、基坑平面尺寸及深度,主体结构基础类型及平面布置; 3 与本规范第4.2.1条调查内容相对应的调查方法、实验方法、检测方法及调查结果与结论。 4.3.2 现场勘
25、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 1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应包括: 1)勘查点(含原勘察报告的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拟建建(构)筑物轮廓线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荷载、基础类型、埋深、地基处 理深度等; 3)相关地下管线的分布、埋深及分布情况; 4)周边道路的分布及动荷载情况。 2 沿基坑边线的工程地质剖面图和垂直基坑边线的工程地质剖面图; 3 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有关图表; 4 必要的地层层面等值线图。 4.3.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明确载明引用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及核查变化情况,对设计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 施工
26、安全专项方案设计 5.0.1 施工单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设计文件等基础性资料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自身施工经验,针对各级风险工程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后,报监理审查。 5.0.2 监理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填报施工方案安全性评估表和施工组织合理性评估表,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应邀请专家、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5.0.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有针对危险源及其特征和安全等级的具体安全技术应对措施; 2 应按照消除、隔离、减弱危险源的顺序选择基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3 应采用有可靠依据和科学的分析方法确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可
27、靠性和可行性; 4 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则、明确重点监控部位和最低监控指标要求。 5.0.4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风险评估结果、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工经验等选择相应的安全分析、安全控制、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技术。 5.0.5 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设定报警指标,提出可行的抢险方案和加固措施;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堆土、塔吊设置,应进行包括稳定性在内的计算复核。 5.0.6 安全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3 风险因素分析; 4 工程危险控制重点与难点; 5 施工方法和主要施工工艺; 6 基坑与周边环境安全保护
28、要求; 7 监测实施要求; 8 变形控制指标与报警值; 9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 应急方案; 11 组织管理措施。 5.0.7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正式施工,同时报建设单位备案。6 支护结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方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应考虑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1.2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与降水、开挖相互协调,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邻近市政管线、地
29、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6.1.4 支护结构施工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支护结构施工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6.1.5 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荷载设计控制要求;当采用设置施工栈桥措施时,应进行施工栈桥的专项设计。 6.1.6 基坑工程施工中,如遇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6.1
30、.7 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以评估施工工艺和各项参数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调整参数、工法或反馈修改设计选择合适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1.8 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导致邻近建筑物不均匀沉降过大时,应采取调整支护体系或施工工艺、施工速度,或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降水纠偏等措施。 6.2 土钉支护 6.2.1 土钉墙支护施工应配合挖土和降水等作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挖土分层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禁止超挖;挖土分段段长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预留土墩尺寸不应小于设计值; 2 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应在24h内完成土钉
31、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在淤泥质地层开挖时,应在12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对可能产生流动的土,土钉上下排距较大时,宜将开挖分为二层并应严格控制开挖分层厚度,及时喷射混凝土底面层; 3 上一层土钉完成注浆后,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至少间隔72h方可允许开挖下一层土方; 4 施工期间坡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施工荷载; 5 土钉支护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坑内排水沟离边壁宜大于1m;坡面应按设计要求分层设置水平向泄水管; 6 周边环境变形控制指标要求高时,应严格控制土方开挖设备及其他振动源对土钉侧壁发生碰撞和产生振动; 7 环境调查结果显示基坑侧壁地下管线存在渗漏可能,或存在地表水补给的工程,应
32、反馈修改设计,适当提高土钉设计安全度,必要时调整支护结构方案。 6.2.2 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成孔孔径、角度、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 采用洛阳铲施工时,应先降低地下水位,严禁在地下水位以上采用洛阳铲成孔; 2 当成孔过程中遇有障碍物或成孔困难需调整孔位及土钉长度时,应对土钉承载力及支护结构安全度进行复核计算,并应根据复核计算的结果调整土钉尺寸与杆体筋材; 3 采用钻机钻孔时,钻机移位应调整好机架及钻臂,保持机体平衡。作业完毕后,应将钻机停放在安全地带,进行清洗和保养。 4 对于灵敏度较高的粉土、粉质粘土及可能产生液化的土体,禁止采用振动法施工土钉; 5 设有水泥土截水帷幕的土钉支护
33、结构,土钉成孔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流土、流砂; 6 对空隙较大的土层,应采用较小的水灰比并应采取二次注浆方法保证土钉的设计承载力。 6.2.3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并避免直接接触液体速凝剂,不慎接触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嘴前严禁站人; 2 喷射混凝土施工中应经常检查输料管、接头的使用情况,当有磨损、击穿或松脱时应及时处理; 3 喷射混凝土作业中如发生输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时,必须依次停止投料、送水和供风; 4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混凝土施工防冻措施,保证混凝土强度; 5 面层绑扎钢筋不宜过短;加强筋
34、宜采用矩形布置并应保证焊接质量和与土钉端部阻滑钢筋可靠连接。 6.2.4 施工过程中应对产生的地面裂缝进行观测和分析,对因各工况条件下由于“基底”承载力不足引起侧壁下沉反射至地表的裂缝宽度较大时,应反馈设计,采取增设微型桩等超前支护,形成复合土钉;对因土钉水平位移较大形成地表裂缝较大时,应调整土钉长度或增设微型桩、锚杆等。 6.2.5 软土地层中,应避免采用土钉与有自由段的预应力锚杆、上下间隔布置的复合土钉支护形式。6.3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 6.3.1 应根据土层地质条件及加固深度、水泥土维护墙设计要求,选择二轴或三轴搅拌桩机进行施工,对有机质含量较大及不易搅拌均匀的土层严禁采用单轴搅拌机施
35、工水泥土桩墙。 6.3.2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应通过试验性施工,调整空压机输出压力和注浆压力,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3.3 水泥土搅拌桩机施工过程中,其下部严禁站人。桩机移动过程中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不得在其周围活动,移动路线上不应有障碍物。 6.3.4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施工时若遇有明浜、洼地,应抽水和清淤,并应回填素土压实。 6.3.5 型材或钢筋插入围护墙体时应采取可靠的定位措施,并应在成桩后16h内施工完毕。 6.3.6 围护墙体应采用连续搭接的施工方法,且应控制桩位偏差和桩身垂直度,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中因故停浆时,应将钻头下沉(抬高)至停浆点以下(以上)0.5
36、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下沉)。 6.3.7 按成桩施工期、基坑开挖前和基坑开挖期三个阶段进行质量检测。6.4 地下连续墙 6.4.1 地下连续墙成槽过程中,槽段边应根据槽壁稳定的要求控制施工荷载。 6.4.2 邻近水边的地下连续墙施工,应考虑地下水位变化对槽壁稳定的影响。 6.4.3 地下连续墙施工与相邻建(构)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5m。6.4.4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导墙及施工道路,导墙养护期间,重型机械设备不宜在导墙附近作业或停留。 6.4.5 位于暗浜区、扰动土区、浅部砂性土中的槽段或邻近建筑物保护要求较高时,宜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对槽壁进行加固。 6.4
37、.6 新拌制泥浆应经充分水化,贮放时间不应少于24h。泥浆配合比应按土层情况试配确定,遇土层极松散、颗粒粒径较大、含盐或受化学污染时,应配制专用泥浆。新拌制、循环泥浆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4.7 成槽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槽段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结构要求、周围环境、机械设备、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划分,单元槽段长度宜为4m6m; 2 槽内泥浆面不应低于导墙面0.3m,同时槽内泥浆面应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 3 单元槽段宜采用跳幅间隔施工顺序。 6.4.8 钢筋混凝土预制接头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后方可运输及吊放,吊装的吊点位置及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 6.4.9 钢筋笼吊
38、装所选用的吊车应满足吊装高度及起重量的要求,主吊和副吊应根据计算确定。钢筋笼吊点布置应根据吊装工艺和计算确定,并应进行整体起吊安全验算,按计算结果配置吊具、吊点加固钢筋、吊筋等。 6.4.10 钢筋笼吊装前必须对钢筋笼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有剩余的钢筋断头、焊接接头等遗留在钢筋笼上。 6.4.11 钢筋笼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 6.4.12 在保护设施不齐全、监管人不到位的情况下,严禁人员下槽、孔内清理障碍物。 6.4.13 应经常检查各种卷扬机、成槽机、起重机钢丝绳的磨损程度,并按规定及时更新。起重机械进场前进行检验,施工前进行调试,施工中应定期检验和维
39、护,重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6.4.14 水下混凝土应采用导管法连续浇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管节连接应密封、牢固,施工前应试拼并进行水密性试验; 2 钢筋笼吊放就位后应及时灌注混凝土,间隔不宜超过4h; 3 水下混凝土初凝时间应满足浇筑要求,水下浇筑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提高。 6.4.15 外露传动系统应有防护罩,转盘方向轴应设有安全警告牌。 6.4.16 成槽机、起重机工作时,回转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吊臂下严禁站人。6.4.17 成槽机、履带吊应在平坦坚实的路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6.4.18 履带吊机在吊钢筋笼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钢筋笼离地不得大
40、于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6.4.19 履带吊起重钢筋笼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钢筋笼已挂牢,钢筋笼刚度、焊接强度等满足要求时,再继续起吊。 6.4.20 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钢筋笼及预制地下连续墙板的起吊工作。6.5 灌注桩排桩围护墙 6.5.1 维护结构的灌注桩施工,当采用泥浆护壁的冲、钻、挖孔方法工艺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控制桩底沉渣厚度与泥皮厚度。 6.5.2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不应小于30mm。 6.5.3 灌注桩施工时应保证钻孔内泥浆液面高出地下水位以上0.5m,受水位涨落影响时,应高出最高水位1.5m。 6.5.4 钻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
41、应对钻机进行检查,各部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 钻头和钻杆连接螺纹应良好,钻头焊接牢固,不得有裂纹; 3 钻机钻架基础应夯实、整平,并满足地基承载能力,作业范围内地下无管线等地下障碍物。作业现场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4 钻进中,应随时观察钻机的运转情况,当发生异响、吊索具破损、漏气、漏渣、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开工。5 桩孔净间距过小或采用多台钻机同时施工时,相邻桩应间隔施工,完成浇筑混凝土的桩与邻桩间距不应小于4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宜大于36h。 6 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以及地面沉陷等情况应停止钻进,经采取措施后方
42、可继续施工。 7 采用气举反循环时,其喷浆口应遮拦,并应固定管端。 6.5.5 冲击成孔前以及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卡扣及转向装置,冲击时应控制钢丝绳放松量。 6.5.6 对非均匀配筋的钢筋笼吊放安装时,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6.5.7 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应及时在桩孔位置回填土方或加盖盖板。 6.5.8 遇有湿陷性土层,地下水位较低,既有建筑物距离基坑较近时,应避免采用泥浆护壁的工艺进行灌注桩施工。 6.5.9 冠梁施工前应对所有灌注桩进行完整性检测,对不满足水平承载力的桩,应进行统计并反馈设计。 6.6 板桩围护墙 6.6.1 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
43、栏。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6.6.2 组装桩机设备时,应对各紧固件进行检查,在紧固件未拧紧前不得进行配重安装。组装完毕后,应对整机进行试运转,确认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等良好,各部件连接牢靠。 6.6.3 板桩围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周边地下水位以及超孔隙水压力的监测。 6.6.4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带锤行走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6.6.5 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垂直度。 6.6.6 遇有雷雨、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
44、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放,增设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在地面上。 6.6.7 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6.6.8 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 6.6.9 板桩打设前宜沿板桩两侧设置导向架。导向架应有一定的强度及刚性,不得随板桩打设而下沉或变形,施工时应经常观测导架的位置及标高。6.6.10 采用振动桩锤作业时,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6.6.11 板桩围护墙基坑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应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
45、并应根据环境状况控制压桩施工速率。 6.6.12 静力压桩作业时,应有统一指挥,压桩人员和吊装人员密切联系,相互配合。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6.6.13 钢板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板桩的规格、材质及排列方式应符合设计或施工工艺要求。钢板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组合钢板桩堆高不宜超过3层; 2 钢板桩打入前应进行验收,桩体不应弯曲、锁口不应有缺损和变形。后续桩与先打桩间的钢板桩锁口使用前应通过套锁检查。 6.6.14 混凝土板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混凝土板桩构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30%后方可拆模,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方可吊运,达到设计强度100%方可沉桩; 2 混凝土板桩打入前应进行桩体外形、裂缝、尺寸等检查; 3 混凝土板桩沉桩中,凹凸榫应楔紧。 6.7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6.7.1 施工现场应先进行场地平整,清除搅拌桩施工区域的表层硬物和地下障碍物。现场道路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桩机和起重机平稳行走的要求。 6.7.2 型钢的插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牢固的定位导向架,在插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型钢垂直度,并与已插好的型钢可靠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