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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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及其它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爆破施工方案编制、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以及爆破作业项目行政审批、安全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作业单位及属地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

2、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五条 爆破施工单位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应组织成立爆破作业项目部,授权项目部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一)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岗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主持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本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要具备与爆破作业项目

3、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本市公安机关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设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主持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三)设项目安全负责人岗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该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应当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要具备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适应的安

4、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本市公安机关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四)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治安防范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当具备能够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器材,满足安全防范要求。第七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设置爆破器材专用保管箱,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八条

5、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场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临时储存室为建筑结构牢固的独立单层平房,利用多间连体房屋储存爆破器材时,其它房屋不得进行生产、办公、居住等活动,不得储存其它危险物品;(二)储存室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满足GB 6722、 GA838的要求;(三)储存室的治安防范执行GA 837 的要求;(四)因爆破施工需要,经批准在临时储存室储存当日所需爆破器材的,应当设置爆破器材专用保管箱,将爆破器材储存在保管箱内。第九条 爆破作业项目开始爆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能

6、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第十一条 爆破施工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二)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

7、图,建(构)筑物配筋图;(三)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四)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第十二条 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二) 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三) 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四) 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五) 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第十三条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爆破作业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爆破施工

8、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一) 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二) 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三) 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四)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五)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

9、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第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

10、爆破方案,编制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

11、(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探矿、建矿或采矿活动等证明文件(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二)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三)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1、对照GB6722 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该爆破作业项目相适应;3、核查爆破施工方案的设计

12、人、审核人、批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相适应,审核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四)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附录3);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

13、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7、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8、爆破作业人员证件。爆破施工方案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

14、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 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二) 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三) 核查爆破对象周边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四) 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爆破作业项目

15、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三)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五)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六)起爆网路是否可靠;(七)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八)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范围的相关评估是否全面;(九)保证作业安全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十)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向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二)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附爆破施工方案原件);(三)设计施工单位

16、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六)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递交的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提供申请材料3 套(正本1 套,副本2 套),每套要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

17、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三)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四)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五)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六)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请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18、部门下发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二)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爆破施工、安全监理等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四)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五)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六)其他有必要由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的项目。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有补充材料的可随

19、表附上,经治安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 接到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所附的审核意见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将现场核查情况填写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二)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三)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四)设计施工方案

20、、安全评估报告及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五)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六)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第二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形成的综合评审结论,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将初步意见填写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承办人员认为有必要组织爆破专家协助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可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并形成专家审查结论,一并上报。第三十条 承办人根据初步审核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1、签署审核意见,将审批材料报市局治安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日内呈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意作出的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将决定情况通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 实施特殊地区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爆破作业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2、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第三十二条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事先与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并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指定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参与安全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简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爆破作业安全监理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并经本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爆破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竣工报告。第三十

23、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爆破作业5日前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经安全评估并经公安审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审查。第三十五条 在开始爆破作业前,安全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一)通过现场踏勘、调查、拍照等方式核实爆破工程周边环境、地形地质等资料。如有需要,应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对爆区邻近建(构)筑物爆前状况进行调查、检测或标定。(二)检查爆破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作业项目,有权发出停止其爆破作业指令,并向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三)核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4、、建设许可证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作业证,制止无证作业。(四)对重大危险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提请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五)检查、督促爆破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等工作。(六)爆破工程开工前,应督促爆破单位组织全面的爆破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交底资料存档备案。(七)提请业主单位组织召开爆破工作协调会,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监理单位应明确进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程例会的主要人

25、员、工地例会周期、地点等事项。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理单位要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一)监督爆破施工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二)查验保管员证,复检爆破器材的出厂合格证;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清退记录。(三)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批准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检查炸药、雷管临时保管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适、临时保管箱间距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等。(四)监督爆破施工单位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

26、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五)监督施工单位将爆破有害效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设计方案有重大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单位停止爆破作业,并报告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当采用以下监理工作方法:(一)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试爆、最小抵抗线复核、装药、填塞、网络联接、覆盖防护、警戒等工序应作为旁站监理的内容。(二) 巡视: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监督检查。(三)

27、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爆破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工作。第三十八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爆破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临时停工令,并立即将违法、违章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及属地公安机关。第三十九条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妥善保存监理记录,如:监理日记、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监)测记录、各种总结、评价报告以及有关的照片、影像记录等资料。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工程例会,通报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计划

28、,向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发布工程例会纪要。第四十一条 爆破工程结束后,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写爆破安全监理总结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存档。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投入监理的设施、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数、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状况、施工中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附必要的资料及照片。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爆破员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负责人应在现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章操作,治安员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

29、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爆破作业项目名称;(二) 委托单位;(三) 设计施工单位;(四) 安全评估单位;(五) 安全监理单位;(六) 爆破作业时限。第四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发布方式应与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爆破地点;(二) 每次爆破时间;(三) 安全警戒范围;(四) 警戒标志;(五) 起爆信号。第四十五条 为检验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业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当先进行小规模试爆作业,并根据试爆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变动较大时

30、,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安全评估。第四十六条 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七条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第四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

31、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 年备查。第四十九条 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安全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第五十条 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第五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

32、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符合标准、评价合格、合法自用”三项原则的要求。(一)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GB50089 的要求。(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三)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第五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将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第五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

33、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或者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规定为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本局治安管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1: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申请备案单位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级别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设计施工单位委托单位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电话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 (委托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意见经办人签名:审批人签名: (公安机

34、关印章) 年 月 日申请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备 注说明:申请单位应当随本备案表提交爆破作业合同和爆破作业项目的基本概况。附录2: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申请单位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级别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设计施工方案姓 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电话设计施工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种 类姓 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35、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安全评估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姓 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安全监理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姓 名安全警戒距离方 位被保护对象名称核定安全距离(m)仓库编号性 质储存品种核定储存量1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备 注附录3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 )公爆字 号项目名称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业地点联系电话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姓 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编

36、号审 查 内 容审查结论1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是否真实有效。2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3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4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5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6其他与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相关、有必要由县(区)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的项目:区县公安机关审查意见(盖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备 注附录4: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业地点受理时间受 理 人现场核查情况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综合

37、评定意见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附录5: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申请备案单位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级别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设计施工方案姓 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电话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电话设计施工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种 类姓 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安全评估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姓 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安全监理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姓 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安全评估单位法

38、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 (安全评估单位印章) 年 月 日安全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 (安全监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意见经办人签名:审批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申请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备 注说明:申请单位应当随本备案表提交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附录6: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 )公爆受字 号经审查, (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送达人:联系电话:受理人: 决定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公爆受字 号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特此告知。 决定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附录7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存根)( )公爆补字 号经审查, (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补正如下材料: 。 送达人:联系电话:经办人: 决定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 )公爆补字 号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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