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15#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09总量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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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总量控制和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它不仅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到环保与经济的相互促进。此外,根据本项目性质、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目标和城市环境规划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对本项目进行总量控制,既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可利用的环境容量,又可保证环境质量要求,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9.1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9.1.1废水及其污染物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营运期的水污染源主要为码头生活污水、船舶生

2、活污水、船舶含油废水和到港船舶压舱水。码头生活污水由码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后,沿暗管排至驳岸前沿,排入大海;雨水经沉淀后直接由港区雨水口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均由船舶自身处理;船舶压载水在外海替换后进港排放。9.1.2废气及其污染物根据工程分析,本码头为通用码头,散货主要为散装小麦、玉米,件杂货主要为袋装豆粕。其中散货进港装卸及存放过程产生的粉尘为主要废气污染源。营运过程基本没有粉尘产生,仅有少量进出港汽车的运输粉尘和尾气产生,无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排放。9.1.3 固体废物根据工程分析,营运期固体废物产生量汇总如表9.1.1。表9

3、.1.1 营运期固体废物产生量情况序号名称产生量(t/a)处理措施1港区生活垃圾40.15送当地垃圾场处理2港区维修废物1.0按危险废物处置3作业过程固体废物305回收筒仓区4到港船舶生活垃圾3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后统一处理5污水处理生物污泥0.5送当地垃圾场处理6合计378.65营运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港区生活垃圾、船舶生活垃圾、维修废物及污水处理污泥等,总产生量约为378.65 t/a,本项目的固体废物采取相应措施后均能得到合理处置。9.2项目主要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9.2.1“十二五”期间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主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经

4、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计划的综合指标体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的目标是以2010年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基准,在经济保持适度增长的条件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够显著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应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应分别减少10%。环保部目前已编制了“十二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分地区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已报送国务院,近期将正式下达。为确保完成4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环保部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

5、作方案和“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明确了污染减排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待国务院批准后将印发实施。9.2.2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量和调配方案根据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涉及的总量控制项目为水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无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排放。 根据工程分析,污水排放量26.4t/d,码头工作天数为320天,项目总量控制因子的建议排放指标见表9.1.1、表9.1.2。表9.1.1 项目污染物分类排放量种类排放量(t/a)污染物名称排放标准(mg/L)排放量(t/a)污水8448COD1000.84氨氮150.13表9.1.2 生产污水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污染物名称排放总

6、量(t/a)总量控制指标(t/a)水污染物COD0.840.84氨氮0.130.13大气污染物SO200NOx00本项目涉及的总量控制项目为水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无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排放。由于本项目营运期仅排放少量生活污水,因此不需要进行总量控制指标调配。9.3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排污口规范化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总量控制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排污口规范化对于污染源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促进厂家企业强化环保管理,促进污染治理,实现科学化、定量化都有极大的现实意义。9.3.1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依据(1)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2)

7、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试行)环监1996470号(3)“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闽环保1999理3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闽环保1999理8号(5)“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污染源排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闽环保1999理9号9.3.2 排污口规范化的范围和时间据省闽环保(1999)理3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的要求,一切新建、改建的排污单位以及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都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因此,项目必须把各类排污口规范化工作全部纳入项

8、目“三同时”进行实施,并列入项目环保验收内容。9.3.3排污口规范化的内容项目需规范的排污口主要厂区污水总排放口、各废气排气筒/烟囱、各类固废临时堆放点。(1)废水排放口:按规定一个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的数量只能1个。为便于定量准确监测排放总量,必须规范出水口的设计,设置排污口标志,并在总污水排放口处安装流量、pH、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2)废气排放口:按监测规范排放口应预留监测口和设立标志牌。(3)固体废物: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场应设置规范化标志牌。9.3.4排放口管理项目应按照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

9、9647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工作。在各排污口处设立较明显的排污口标志牌,其上应注明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名称。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的有关内容,由环保主管部门签发登记证。将有关排污口的情况如:排污口的性质、编号、排污口的位置;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进行建档管理,并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排污口规范管理及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在排污口附近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填写本技改工程的主要污染物;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图形标志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及固体废物堆放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约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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