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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 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
2、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一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用墙及非公用墙两种。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用墙,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
3、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
4、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合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室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