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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O一O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以人为本,诚信立业。第三条 公司名称: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地址:贵州黔东南锦屏县固本乡青山界。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旅游开发、服务,民族服饰、工艺加工,种养殖业销售,百货销售。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2、公司在锦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股东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八个,名称与住所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杨景芝 锦屏县敦寨镇者屯村3组 52262819630429706X杨通成 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十八组 522631195803292857杨玉芝 锦屏县启蒙镇魁洞村一组 522628194506033821龙锦香 锦屏县中林乡地娄村三组 522628195712086021汤云珍 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横江桥乡爱国村四组 433030197409122023杨秀林 锦屏县中林乡八客村二组 522628195902196010吴君民 锦屏县固本
3、乡锦额村三组 522628196604254619杨光艳 黎平县敖市镇居委会二组 522631198212233007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权;(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四)依照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五)增资优先出资权;(六)转让出资权;(七)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财产。第十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二)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责任;(四)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五)遵守公
4、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一条 股东权利受到侵犯,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者公司登记机关证实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所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88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杨景芝 630万元 21.88% 货币杨通成 580万元 20.13% 货币杨玉芝 330万元 11.46% 货币 龙锦香 330万元 11.46
5、% 货币汤云珍 390万元 13.54% 货币杨秀林 230万元 7.99% 货币吴君民 230万元 7.99% 货币杨光艳 160万元 5.56% 货币合计 2880万元 100%第十三条 各股东认缴出资必须在2010年4月28日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账户。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应当由评估机构作价。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是向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6、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股东会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计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有关聘用人员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
7、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元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节 董事长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为5
8、人,由股东会选举,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任期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的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节
9、 监事会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聘任。第四节 经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项目总经理,由杨通成任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三十条 董事长、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产账户存储。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
10、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长、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产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
11、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益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12、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三十七条 公司正常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的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3、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人民法院确认。第四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第四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14、以及本章程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向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投资方满忠清、向银碧,本章程于2010年7月2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股东签章:年 月 日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于2010年07月18日在贵州黔东南锦屏县召开了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形成以下决议:一、公司名称:贵州黔东南锦屏青山界银景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二、公司地址:贵州黔东南锦屏县固本乡青山界。三、公司股东:杨景芝出资人民币6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88%;杨通成出资人民币5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13%。四、杨景芝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五、杨通成任公司监事及项目总经理。六、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