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T–危险废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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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及以上二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是关系到能否切实改善我国人民生存环境切身利益的大事。作为相关行业的行政监督执法文件,其文字应当代表我国相关科学技术的最高水平才是。一.危废、医废的集中处置要害是焚烧,而危废、医废焚烧的要害是针对高分子废物的完全燃尽。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的机理,远远超出了传统燃烧学的三T原则,是急切期待学术突破的国际性难题之一。危废编制说明第7页,医废编制说明第8页:“回转窑焚烧炉”项下,竟以同样的文字说:“该工艺属于国际

2、上先进的二次燃烧工艺思路”。还打出“目前国际上大约70%的医疗废物采用此方法处理,是医疗垃圾处理的主流技术”这么一个吓唬人的幌子。我们的质疑是 1.请文件编写者给我们举出一个(暂不议论难以在线检测的二恶英)“不冒黑烟、没有恶臭”的回转窑焚烧实例,好让我们大家“遵照执行”。2.所谓“二次燃烧工艺思路”,很让我们迷惑不解 不妨让我们用最低级、最简单的知识向编写者提问:碳燃烧生成二氧化碳,而碳如果真能“二次燃烧”请问生成几氧化碳呢?有谁见过这种生成物吗?3.关于“二次燃烧”的来龙去脉,笔者曾下过一翻功夫调查:回转窑厂家产品简介中一般用“Reburn”这个词。我国燃烧学界最初将其译为“复式燃烧”。其原

3、创技术原理,是将燃烧过程分为缺氧段和富氧段,进行两段复燃的技术方案。Reburn技术所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分段的不完全燃烧(相关论文中燃尽率损失约8%)来换取烟气中NOx生成量减少(约40%)。Reburn作为一项有效减少烟气中NOx酸性污染物的技术,在上世纪7080年代倍受推崇,历史上美国采用Reburn焚烧发电曾达到全美生活垃圾治理量的20%。随即科技界终于认定不完全燃烧是二恶英的主要产生源头。关于垃圾不完全燃烧生成PCDD/Fs的相关论文,请参见“能源与环境”杂志2006.NO.5.P5457。人们经过多次实验证明:垃圾在水泥窑高温区停留时间长,二恶英类生成量较少。当前国内外几乎各

4、种燃烧方式的焚烧炉(循环流化床、固定炉排热解、往复炉排倾斜床等)几乎都设置复燃室(有称后燃室),并设法改变Reburn缺氧段和富氧段控制温度。但是并不能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一 次燃烧不透,再烧第二次”;特别是回转窑,要模拟水泥窑炉的高温条件,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甚至有人提出“三次、四次燃烧”的说法,这根本不能代表燃烧学发展的方向。因此盲目地,把我国70%医疗垃圾采用回转窑设备,这种纯商业业绩说成是“国际上先进的工艺思路”,是对燃烧学发展史和工业燃烧设备更新换代历史的误解。 北京有家挂“机电院”招牌的焚烧炉厂家,把汉语“二次燃烧”一词,英译为“Re-combustion”,就更加滑稽可笑了。英

5、语国家从来不使用“Re-combustion”这个词,而“Re-combustion”则应当为“负燃烧反应”或“逆燃烧反应”。本规范的编写者是否已经找到“二次燃烧”这个汉语词的正确英语单词。但是我们可以肯定:1)“二次燃烧工艺思路”不是出自燃烧学界的理论表述;2)英语没有“二次燃烧”这个词,也不能翻译成“Reburn”;3)笔者估计“二次燃烧”是从国外Reburn产品简介或图纸中,对富氧燃烧段(设备)部件标注为“Next chamber”或 Second Furnace”,又被某些厂商叫做二燃室有关(无大碍)。4)实践证明把“Reburn”直接称为“二次燃烧工艺思路”,是行政法规语言中的一种科

6、学理论的失缺。对普通消费者,甚至对某些个体经营厂商,都是一种误导;是一种对于环境保护行业的文化污染,与二恶英一样有害无益。5)在焚烧炉市场激烈竞争中,不泛有良知、负责任的回转窑炉厂商,他们在其产品简介等资料中,从来不敢像本编制说明这样标榜“一燃室为8001000,二燃室温度可达1200”。难道这段话的编写者能在我国哪个角落为广大消费者举证出一个8001000/1200的运行管理实例。也请举证者明确告诉我们:这1000/1200高温,是垃圾燃烧产热效果呢?还是在喷柴油燃烧?实在让人怀疑这是在做(免费?)广告?行业法规的编制说明,是要在全国公开发布的政府文件,其目的、其内容都直接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

7、益息息相关。而广告用语所能产生的效果,则只能通向经济利益。法规本身是强制性的,这里至少有一个相信和尊重消费者理性选择权的问题,没必要由法规的编制说明来越俎代庖。不确切的商业语言,在这里只能损害政府法规的权威性。而行政法规的编制工作如果存在这种漏洞,是令人担忧的。二危废、医废集中(焚烧)运行监督管理的要害,是集中和监督: 1“集中” 首先就是要为行业的准入,设置门槛。老实说:门槛再高、技术规范再精细、严密,都会有低水平技术装备混进来。 我国某些城市还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有一家集中焚烧厂。如果哪个地方的居民摊上一家拿了行业许可证,而其焚烧设备“既冒黑烟,又放恶臭”, 就“哭天天不灵、哭地地不应”了。

8、真正先进的技术设备,想跟他们面对面公平竞争的路,都可能被堵死了。集中焚烧管理制度,决不能成为落后的“焚烧工艺思路”(终身制)的保护伞。2007.5.9科学时报“追踪连云港集装箱厂100吨废油漆污染”报导,就涉及到“日本铃木组危废处理中心”,“离开500米就能闻到一股刺激性臭味,一支高耸的烟囱向外喷着浓浓的黑烟”。可见有着占世界2/3焚烧炉业绩为背景的日本“铃木组”,并没能代表先进的技术水平。危废、医废集中焚烧设备运行监督管理是一项相当庞杂的系统工程。该市废油漆污染物集中焚烧运行监督管理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上仍然是由于“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技术”的失缺,所造成的环保行业行政执法的软弱无力。笔者

9、反而十分同情该市环保局局长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面对新闻记者追问时的窘迫和尴尬处境。笔者诚恳建议:集中监督管理技术规范中,要为新的、真正先进的技术设备的产业化,设立一条畅通的“高速公路”。借此机会倡议有关部门设立焚烧炉性能比武擂台,召开高分子废弃物(比如橡胶、塑料、油漆、油墨、沥青、动物遗体、天然树脂等)焚烧炉比武大会,从中公开选拔真正“先进”炉型。2关于“监督”:危废、医废两个技术规范中,对于集中监督管理以及焚烧设备在线监督,设定了充分细致的规范。而对于社会监督,仅仅在文字上一略而过。笔者认为社会监督的要害,应有两个突破口可以进行有效操作,即集中焚烧场周边居民的监督举报;奖励和坚定支持、保护焚烧

10、场操作工人对于集中焚烧场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1)焚烧场周边居民对于该地区集中焚烧设备是否污染了环境,是最有切身感受的,最具有发言权的社会群体。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技术规范要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集中焚烧厂的定期、突击抽样检测的结论,必须在该地区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发布; 周边居民的投诉意见;行政执法结果;焚烧场经营者改善措施的落实,必须在该地区市级(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同一问题经三次以上投诉,还得不到改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具体执法力度,请行政法规专家决定)。 甚至可以将此类环保执法的巡回检查权,授予周边居委会、村委会。2)集中焚烧场内部有两种人,最了解其焚烧设备

11、是否会冒黑烟和散发恶臭:一是定点经营的老板(或管理人员),二是所雇佣的操作工人。我们不指望某位技术不合格的老板(或管理人员)自己举报自己的炉子冒黑烟发恶臭。但是操作工人的地位就不同了。他们不仅在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劳动,甚至会被某些不顾行业道德的老板,强迫进行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的操作。苏州某工业园就有这样一个定点焚烧场,专门让工人趁黑夜或周六、周日政府不办公的时间,焚烧危废和工业垃圾。焚烧量大时,直到周一早晨天色大亮,还在肆无忌惮冒着滚滚浓烟。政府执法部门有责任坚决支持、保护,并明文奖励在最底层的操作工人,对于某些定点经营者违规操作的恶劣行经,进行及时的、最有效的举报。 3.关于群众性

12、社会监督举报应遵守的技术规范,没必要制定得太复杂: 黑烟:以危废、医废技术法规中林格曼黑度指标为准,群众可用数码照片来举报; 粉尘:可由当地居民组织进入家庭,定点、定期、多次采集粉尘标本为依据; 恶臭:可由当地居民组织(不少于20人),在不告知、不公开的动态中,采集随机人群答卷,为举报依据。答卷格式可邀请法律公证部门共同制定,以确保其真实性。 三技术法规所使用的术语,不应当失去理论的维度: 危废、医废正文P9/5.7.4.1(6)“正常条件下,焚烧炉内应当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危废、医废同页/5.7.4.2.(5)“焚烧炉运行中,应(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危废正文P1

13、0/5.7.5.2(3);医废正文P.9/5.7.5(6)“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以防止有害气体逸出”其1) 其1):焚烧炉内焚烧垃圾时“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否则就不是“正常运行”?笔者认为这条技术规范是个错误。迄今为止学界尚未发现有什么物质在燃烧时会体积缩小,呈“负压状态”。负压与燃烧毫无关系。“负压燃烧”是对流体学和燃烧学概念的混淆和误解。其2) 其2):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所谓负压状态:一般指某个容器或某个容器状态设备a.整体容器壁内侧承载压力为负值;b.进出口两端的压差为负值;迄今为止我们无法给定这两个具体的负压值,来规范“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焚烧炉的几何

14、形状十分复杂,炉内流体(系统)过程中,常因截面积改变、流体方向改变产生局部阻力变化;流程中湍流存在,甚至会有流体死角;因而流体速度、动压随之波动变化。但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都不会使“焚烧的运行过程中,(高温流体本身)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为了“避免(垃圾焚烧流体的)有害气体逸出”,可以给炉内流体设定一个相对高的流速,使其在炉内阻力、湍流等变化时,整体上仍然保持一定的速度、矢量,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如果硬要给这个复杂的设计取个简单的名词,笔者认为炉内流体保持相应流速的“定常”,比要求系统处于“负压状态”更准确些。 防止炉体泄漏,主要应当依靠炉体结构设计;提高耐高温材料的抗裂性;和加强维护、维修。

15、而依靠炉内“相应流速定常”,甚至幻想其速度可以使某个裂缝或泄漏处产生“拉法尔”效应,都是要付出巨大的动力消耗为代价的。其3)“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这条技术规范如果是针对进料口的。笔者则认为:进料口截面处如果“处于负压状态”,反而会导致炉内燃气流的逆向外泄(以图分析很简单明白,此处从略)如果进料口已经设置了自动启闭的密封门,再要求执行“负压状态”,这条规范,不仅是多余的,而且对于安全防爆是有害的。综观我国众多焚烧炉厂家,能够满足高温场流体“处于负压状态”,来进行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估计很难做到。我们自己为什么要用想象中的“处于负压状态”,来困扰我们自己呢。 四关于“一燃室、二燃室温度控制”:

16、危废正文P12、医废正文P12、P13均有关于燃烧室温度控制技术规范文字。1) 医废P13/5.7.7.7(1)“应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动工况”。笔者认为这样文字中: 燃烧室主流是火焰流而不是烟气;烟气流则是(焚烧)炉外流体学过程。 关于炉内火焰在高温区停留时间,即3T原则中之Time要求。笔者认为Time的定义既是一个时间量,也是一个空间量。燃料燃烧的火焰流速是XM/S至X10M/S。如果要求停留2s,还应该标明“二燃室”的空间量。果真这样的话,现在市场上大部分中小型焚烧炉,恐怕非重新设计不可了。2) 危废P12/5.7.9.2(3);(医废同)“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重要工

17、艺指标实行在线检测”。既然这样“重要的工艺指标(需要)实行在线检测”。本法规更应当给定一个明确的技术标准了。况且,现在科技界已经证明:400800高温场是PAHs生成的温度条件。因此,完全可以要求危废、医废焚烧设备的燃烧室必须跨越此温度区间。不过据笔者分析,所谓“二次燃烧工艺思路”的一燃室、二燃室是跨不过去的。3) 据笔者所知:高分子废弃物(如橡胶、塑料、树脂、油漆、油墨、沥青、动物肢体(蛋白质、脂肪)等的完全燃烧反应机理,已经被一位中国人所破译。笔者看到的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炉型,根本不需要设立“二次燃烧室”。而且高分子废物的完全燃烧反应,在2米的火焰流范围内就已经完成,从其唯一的燃烧室喷发的

18、火焰的尾巴,已经看不到黑烟,也闻不到恶臭。该创新技术与危废正文P9/5.7.4.1(2)“应设置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以上停留2s”这项技术规范明显相左,(新技术的火焰末端,甚至可以直接进行林格曼黑度、尸体恶臭的监测)。而行业行政法规如果长时间得不到及时修改,将会阻碍创新技术的应用。行业法规的专家们能不能给我国自主创新技术,予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这是广大群众所迫切期待的。五关于“动物性废弃物”焚烧设备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的归属问题: 1)动物遗体;当前人体内脏、器官、肢体的手术切除物;人类遗体的集中焚烧设备运行情况: 现有的医用焚烧炉或民政系统的人类尸体火化设备,可以说:没

19、有一个不冒黑烟、不散发恶臭的(其二恶英生成机理与高分子废物焚烧炉相同)。 来自动物肢体的有机物的完全燃烧机理,与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机理是一致的。因此,彻底解决现有医废焚烧炉或民政火化机焚烧黑烟和恶臭问题,应当是指日可待的。 2)如果让我国民政部门来制定“火化设备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可能比较困难的。而由国家环保总局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备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的执法范围,拓展到民政火化设备;或者把火化机的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归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笔者认为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体制中,应当不是难事。六关于危废编制说明P7“热解焚烧技术”一词,是否改为“气化焚烧技术,更贴切准确。笔者希望另找机会与专家、学者们深入探讨(气化、热解、燃烧,减量化与灭害化的关系;以及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与热能转化的关系等)。七人类生存环境在技术上是无法私有化的“公地”。小范围环境治理是软弱无力的,人类无法独善其身并有效实现自我保护。所以公地上共同生存的人类,更应当提倡环境公德。而环保行业的从业者,则更应当具备崇高的道德操守。危废、医废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则是要求更高道德操守的行业。不仅要加强燃烧科技知识的普及教育,在相关法规建立、健全的同时,更要加强行业道德法规的管理。 作者:山水秀 E_mail:mrx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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