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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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代拟稿)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大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一)严格落实资源环境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土地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红线,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市、县(市、区),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需要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前,规划所含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凡规划环评批复满5年的

2、产业园区应当开展回顾性评价,评估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风险高、污染重、施工期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监理,确保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 1 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企业、人员的责任。(三)加强环境准入与产业政策的高效配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省情编制实施严于国家要求的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从严控制化工、印染、钢铁、水泥以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污染项目,其中新建和扩能(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新改扩建(含搬迁)铅蓄电池项目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万千

3、伏安时。各地承接产业转移必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标准,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淮河流域地区新建的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项目,应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继续引导企业向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其产业功能定位、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污染集中控制。(四)更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实施全省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将淘汰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2013年底前,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纯凝小机组、年产4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年产2万吨及以下的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120平方米以下钢铁烧结机、产能小于20万

4、千伏安时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和年产规模小于1万吨的再生铝、再生铅项目。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以及使用光气等剧毒原料的项目。对污染物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 2 金,支持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妥善做好职工安置。(五)加强生态空间管制。科学评估和优化调整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并由省政府颁布实施,切实把重要生态功能区作为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严格保护起来,禁止与其主体功能不相符合的开发建设活动,划定生态红线,优化生产力布局。(六)大力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盐城、宜兴等六大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区发展,对

5、入园进区企业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规模化项目。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测等环保服务业领域,加快制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试点,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进程。二、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七)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的80%。采取上大压小、扩大供热范围、提高供热效率等综合措施,加快推进区域热电整合,原则上半径15公里内不得重复布局热电项目。在集中供热地区,

6、一律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并逐步关停现有燃煤锅炉。积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垃圾焚烧发电以及污泥掺烧发电给予优先上网、电价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加大液化天然气在双动力燃料车船上的推广使用力度。 3 (八)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大力推进再生水使用,鼓励各地在城镇地下管网建设改造中预设再生水配送管网。合理制订再生水价格,再生水生产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日排水量在300吨以上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宾馆饭店、集中住宅区等,先行开展再生

7、水回用试点,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开展雨水收集利用试点。鼓励在园林绿化、道路保洁、车辆冲洗等工作中,大规模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九)提速建设治污减排设施。进一步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继续执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等优惠政策。编制实施江苏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规划,设施和管网建设总投资由省级财政(含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补助1/3、市级财政配套1/3、县(市、区)财政承担1/3。采取“以奖促建”办法,全面推进燃煤电厂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对2014年之前完成脱硝和除尘改造的燃煤机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

8、步建设脱硝设施。加大对苏北地区治污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列入淮河、通榆河流域以及近岸海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治污项目,省级财政(含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补助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17%。按照“提高标准、合理布局、适度超 4 前”的原则,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处置设施,2015年之前,力争把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50%。鼓励建设区域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以及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中心,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泥。(十)加大力度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制度,2015年之前,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对提前报废的老旧机动车,由各地财政

9、根据车辆使用年限及类型,给予300020000元之间的差别化补助,具体标准及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制订。省级财政建立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加快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可提前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十一)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把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作为农业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治污工程,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3。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对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的,由各地财政按照有机肥料每吨不少于200元、专用配方肥每吨

10、不少于400元的标准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及办法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财政对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好、当地补贴资金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全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进一步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标准。对秸秆综 5 合利用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0%的资金补贴。对收购本省秸秆并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按实际秸秆收购和利用量,给予每吨100元的资金补贴。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和贮运,按实际秸秆收集和贮运量,给予每吨50元的资金补贴,具体筹资和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十二)强化减排设施运营和绩效管理。

11、认真落实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核拨运营经费,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城乡住房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定期检查和公布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考核和资质管理,对弄虚作假或运营设施不能长期稳定达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环保部吊销其运营资质,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三、强化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十三)实施新一轮化工污染专项整治。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一步加大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的清理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仓

12、储和运输码头的布设,强化安全环保措施。按照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布点的原则,综合整治各类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凡入园进区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污染物达到接管标 6 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易排恶臭、刺激性废气特别是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工企业,要全面排查并加强治理,安装监测报警装置,防止废气扰民。2013年底前,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必须完成500米隔离带内环境敏感目标的搬迁工作。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园区项目。(十四)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对未按期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重点治污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环境违法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违法

13、违规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环境信访投诉集中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或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除民生工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十五)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对环境重点风险源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必要的工程措施,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环境高风险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

14、应依法关停或搬迁。制定江苏省核电厂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确保核电辐射安全万无一失。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和研究。(十六)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定江苏省有害废物名 7 录,完善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危险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工业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原则上不允许跨省辖市转移。2013年之前,全省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处置单位,全部实现产废量和处置量的网上申报,省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全部安装GPS定位装置。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全省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档案。逐步完善土壤污染修复制度,被污染场地再次开发利用前,

15、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十七)坚持环保多元投入。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严格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逐步增加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大幅增加省级节能环保引导资金,各市县每年新增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环保领域的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

16、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十八)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力争环境保护税改革在江苏率先试点。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8 逐步提高水资源使用收费标准。根据区域供水进程,加快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对能耗、水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加大惩罚性电价、水价实施力度。试行脱硝优惠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执行。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十九)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太湖流域地区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之前,将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广到全省。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先行开展二氧化硫排

17、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建立省级排污权交易中心,力争把江苏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体系完善、运转规范、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交易市场。(二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订江苏省生态补偿办法,研究建立省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湿地、生态公益林、海洋特别保护区作为优先补偿领域。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省级财政按每年每亩15元补偿承担保护任务的地区。严格执行水质目标交接责任制,把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制度从太湖推广到淮河等重点流域。建立财政绿色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适当增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环保

18、厅制定。支持各地在辖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 9 (二十一)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制度,将评级情况、企业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二十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化工、铅蓄电池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探索环境风险管理的新途径。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为污染赔付提供依据。(二十三)扩大绿色采购范围。按照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

19、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五、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二十四)建设现代化的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加快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控平台。2012年之前,完成68个国控点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确保13个省辖市全部形成PM2.5监测能力,基本建成南水北调江苏段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实现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全覆盖并与供水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13年底前,所有县(市)形成PM2.5监测能力。到2015年,省界断面、重要市界断面以及重要敏感水域全部建成水质自动监 10 测站,完成田湾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监测系统

20、扩建和流出物监测系统建设。着力提升重点污染源实时监控水平,各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第三方运营,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二十五)提高环保科技支撑能力。把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全省科技创新的优先主题和重点领域,实施一批环保重大科技专项,力争取得突破性成果。在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和环保引导资金中,加大对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指导地方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分析、二噁英监测、危险废物鉴别以及土壤监测等不同领域,建设一批各具特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立技术人才和大型仪器共享机制。(二十六)大幅提升环保队伍监管

21、能力。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应急、辐射、信息等环保能力标准化建设,使之胜任日益繁重的环境保护任务。到2015年,全省市县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中心镇或分片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加强对乡镇环保工作的监管。在全省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固废监管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快推进环保监察、督查、应急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承担污染减排、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治理等专门技术支撑的环保事业单位,应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编制,提升环保科研和监管能力。(二十七)加强环境质量的科学评估。进一步优化环境监测 11 点位,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切实抓好全面小康、基本现代化环保

22、指标的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估。加强环境监测质量全过程管理,严禁行政干预,保证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六、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二十八)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计划。将每年六月的第一周确定为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都应将生态文明和环境教育内容纳入培训教学计划。公务员初任和晋升职务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安排环境形势以及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内容。全省环境重点监控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在新华日报、江苏广电总台设立全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开设经常性环境教育栏目、节目,加大环保公益广告播放量。各市县都要因地制宜地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和场馆,免费向公众开放。(二十九)拓宽环保公众参与渠道。进一步扩大和规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环境敏感、涉及面广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规划和项目环评,应当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污染有奖举报、环保圆桌对话、环保义务监督员、环保法律援助等机制,支持和指导各地设立环保法庭,探索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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