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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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

2、及处置工作。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房管、压滤机滤布厂家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按照市、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处置闲置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进行清查、登记。 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3、 (一)未经市、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 第十二条对闲置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月征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年征收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4、。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1年未满2年,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或者协议收回方式处置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调查认定后,向被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并充分听取土地使用者的意见; (二)拟定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并报市、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抵押权人利益的,还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三)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土地闲置时间满2年,依法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案调查,认定事实; (二)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说明认定事实及依据

5、,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三)拟定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设定抵押权的,还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对闲置土地的拟处置情况; (四)处置方案经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除尘滤布向当事人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其优惠部分在补偿时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对其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评估

6、后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市、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协议收回之日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社会公告后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书面抄告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注销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者依法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自下发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之日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7、 第二十条对认定为闲置土地后应当处置而未处置的,按未处置面积的30%扣减该地区以后年度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认定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实施完毕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第二十二条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 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处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总投资额,以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所核定的总投资额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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