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垃圾填埋场运营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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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州市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渗滤液处理厂扩容工程运营服务合同目 录第一条总 则861.1 签订双方、时间、地点和正式生效日861.2 项目简介86第二条定义与解释86第三条双方的一般义务883.1 甲方的一般义务883.2 乙方的一般义务88第四条项目的运营及维护894.1 运营期间的出水水质标准894.2 运营期间乙方的主要责任894.3 乙方费用扣减方式904.4 运营期间甲方的主要责任904.5 甲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914.6 运营与维护保函914.7 安全和技术要求914.8 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914.9 制度建设924.10 检验与维护手册924.11 紧急应变计划914.12

2、操作时数与接收时间924.13 本项目之检验及记录保管与报告924.14 设备的维护924.15 不履行维护义务934.16 甲方的查核934.17 甲方运营干涉权力934.18 运营期间服务费的支付93第五条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935.1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935.2争议解决期间的履约945.3继续有效的义务94第六条不可抗力946.1 不可抗力946.2 乙方的例外946.3 程序 956.4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956.5 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956.6 本项目的损坏和修理96第七条 终止和违约的补救967.1终止 967.2 终止后的补偿98第八条 运营期满后的移交1008.

3、1 移交范围1008.2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1018.3 备品备件1018.4 缺陷责任期1028.5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1028.6 技术转让1028.7 人员 1038.8 合同的取消、转让1038.9 移走乙方所有的物品1038.10 风险转移1038.11 移交费用和批准1048.12 无负担移交1048.13 移交效力104第九条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及其它1049.1本合同的转让1049.2合同的批准1049.3合同文件1059.4合同的完整性1059.5修改和变更1059.6解释 1059.7反对不正当行为的声明1059.8通知 1069.9非弃权1079.10向甲方备案10

4、79.11信息披露107第十条其它10810.1 未尽事宜10810.2 签署108 第一条总 则1.1 签订双方、时间、地点和正式生效日合同一方: 局(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合同另一方: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正式生效。1.2 项目简介本项目名称为“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扩容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扩容工程污水处理对象主要是除去原有渗滤液处理规模706吨/天之外的兴丰生活垃

5、圾填埋场产生的全部渗滤液、兴太三路产生的冲洗水等其它污水以及新建的兴丰生活垃圾填埋二场产生的渗滤液,日处理规模为1300吨/天(出水水量),同时处理原兴丰渗滤液处理厂反渗透处理系统产生的140m3/d浓缩液,总出水规模达到1398m3/d。本合同运营管理的范围是对兴丰污水处理站扩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运营管理,其中配套工程包括调节库、兴太三路冲洗水收集、处理后污水外排输送线路。项目运营期为自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关于稳定运行期签发之日起2年内的运营服务管理。运营期内,全年的污水总处理量(出水规模)不低于1398吨330天。1.3 运营服务费吨处理运营服务费为 元/吨。第二条定义与解释名词解释:(对本

6、合同中涉及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辞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合同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及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相关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方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包括甲方。本项目:指本合同确定的由乙方运营维护的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扩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运营服务合同, 生效日:指本

7、合同第1.2条中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生效日期。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运营与维护保函:指根据第4.3条要求向甲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或经甲方认可的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所提供的保函。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包括耗材、化学处理品;(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

8、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使用手册或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c)由有专业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d)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使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确使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和(e)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有关压力、温度、湿度、化学含量、排放标准、易燃易爆气体的限制要求。环境污染:指本项目所产生的与任何中国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规章和政令、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际惯例的要求不相符合并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

9、水的污染和噪音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订立之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加费的增加/减少(税收优惠的取消不属于法律变更的范围),并且,上述情况导致乙方的经济利益受到实质性影响。单位和术语:在本合同中使用的单位均为国际单位制,没有特别释义的术语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国际惯例、国内惯例解释,均须以实现合同的目的为解释原则。第三条双方的一般义务3.1 甲方的一般义务3.1.1 甲方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权力机构和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法令。3.1.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有费用支出由乙方承

10、担,且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后果,亦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乙方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获得税收优惠。(b)获得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所需的公用配套服务,如输变电、供水供电、通讯服务等。(c)解决渗滤液处理厂外围的干扰因素。3.1.3 乙方依据本合同运营本项目且未满运营服务期前,甲方不得将运营服务权授予第三方。3.1.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应干预本项目正常的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 3.1.5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运营和维护保函。3.2 乙方的一般义务3.2.1乙方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权力机构

11、和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法令。3.2.2乙方已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相应的主要岗位,不允许在未经甲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撤换;经同意撤换的人员必须与被替换人员有同等或更高的相关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3.2.3乙方应按本合同的全部约定、规范及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的运营和维护义务:(a)依法妥善进行各种污染物的处置和排放。(d)环境保护和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等的文物保护。(e)公共健康和安全的维护。(f)依法缴纳各种税、费。(g)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章,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2.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

12、所在地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章,依法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运营期内,除非出现中国法律规定及/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不得自行停止、中止、终止项目,亦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3.2.5乙方在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如有妨碍,由乙方负责排除和解决。3.2.6乙方应及时获得所有当地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乙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本合同之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的专利技术许可、国外工艺设备、材料和施工设备进口许可证、乙方外籍人

13、员的签证以及非甲方责任的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它许可、批准和许可证。3.2.7乙方在本项目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乙方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它类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3.2.8乙方应对其承包商和承包商雇员的行为负责,这些行为视同为乙方及其雇员的行为。3.2.9乙方应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缴纳其应付的税、费。第四条项目的运营及维护4.1 运营期间的出水水质标准处理后出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一般地区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如下: 单位:毫克/升(pH、色度除外)项目CODcr

14、BOD5pH值SSNH3-H总氮总磷(P计)色度浓度100306-93025403404.2 运营期间乙方的主要责任4.2.1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处理水量下降除外,在整个运营期间内乙方应保证每日处理水量的规模为1300吨/天(出水水量),和扩容工程以外反渗透浓缩液处理规模为140吨/天。4.2.2 乙方于每一运营日处理的污水数量应使用进水流量表或协商的其它方式计量。计量表调校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签章密封,如果计量表的密封被破坏,构成乙方修改计量表记录的充分证据。计量结果由甲、乙双方各自存档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确认。4.2.3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始终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

15、例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使之达到以上出水标准。日常检测:乙方应自行检测与记录当日的进、出水指标,并定期上报给甲方。定期抽检:每月上、中、下旬,甲方将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格的第三方进行排放水的水质检测,此检测数据作为乙方运营管理的考核依据。检测的具体时间由甲方安排,并提前通知乙方。环境监测中心不定期监测:每一季度,甲方将委托环境监测中心对排放水进行不定期的水质监测一次,具体时间由甲方安排,并提前通知乙方。定期抽检和环境监测中心不定期监测这两部分检测费用暂定金额为10万元/年(每次2500元,每年共40次)万元,由甲方

16、另行支付。4.2.4应使本项目厂区保持在良好、干净、整齐及清洁的状况,包括实施必须的修理、购买及保存本项目必需的替换设备或零件,并保存适当库存量的零件与设备,清除和处理维修所产生的废料及报废的设备(残余价值之收入归乙方所有)。4.2.5污水沉淀或分离出来的废弃物,乙方应负责运载至填埋场(蒸发残渣需固化后运至填埋场),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其它废弃物,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排放,不得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4.3 乙方费用扣减方式4.3.1除检修期外的运营日,若第三方检测或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乙方处理污水的出水指标(任何一项或几项)超出4.1款中约定的出水标准

17、,第一次超标则扣取在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月的污水处理费中2,乙方需在指定的整改期内进行整改,如当月第二次超标则扣取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月的污水处理费的4,如当月第三次仍超标则扣取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月的污水处理费的8,如第三方连续四次及以上检测出水超标则每次均扣取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月的污水处理费的8。甲方按上述方式扣减乙方的污水处理费,并不表示认可乙方可以超标排放,也不能免除乙方由此造成的环保责任和社会经济赔偿,乙方需对此类后果承担责任,并自行承担整改所增加的检测费用。4.3.2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处理水量下降,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负责将未达标的污水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每下降一吨,罚款金额按50元/

18、吨或处理单价两者之高价,从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中扣取。每月进行核查,至年终进行最终结算。4.3.3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偷排、将污水或出水稀释后再排放的与弄虚作假行为的,扣除当月的全部营运费用,所造成的污染环境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4.4 运营期间甲方的主要责任4.4.1甲方的代表或甲方委托的其它单位有权进入本项目以监督乙方运营和维护,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4.4.2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合同进行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及根据本合同行使相关权利。4.4.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项下要求维护本项目,并且在

19、解决争议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未对此进行补救,甲方可以自己进行维护,由乙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本项目场地。甲方应确使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本项目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并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完成工作。为支付上述维护费用,甲方有权从运营与维护保函中支取资金作为维护费用,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4.4.4甲方应在运营期内自行、指定或委托他人根据本合同条款,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5 甲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如甲方未能履行4.4条约定,属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4.6 运营与维护保

20、函乙方在商业运营日起的10个日历天前,乙方应按甲方可满意接受的形式提供金额为伍佰万元人民币(5,000,000元)的无条件运营和维护保函,以支付其如未能完成其日常污水处理任务或未能妥善维护项目设施的费用。行使提取维护保函的权利,而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运营与维护保函有效期应至运营服务期满后陆(6)个月。4.7 安全和技术要求在本合同签署后叁拾(30)天内,乙方应决定为落实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及技术要求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对本项目用地上之任何财物,包括树林、灌木、草皮,人行道、铺道,道路,设备、结构与设施,采取一切合理之预防措施,以避免因本项目

21、的操作维护而导致破坏或损失;(b)在符合本操作运营条款,操作维护规范及相关法令的要求下,制定并维持本项目的安全程序,以保护乙方人员及受邀人员与被允许进入之人员的安全;(c)遵守有关本项目的人员及财物的安全及避免其蒙受破坏、受伤或损失之相关法律,法规。4.8 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如果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被发现有任何危及公共安全和/或环境安全之处,甲方可以限制人员进入本项目或限制运营,直至甲方确定本项目的安全状况。甲方应指示乙方在其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使本项目达到安全和环境要求。乙方不得就上述甲方合法制定的限制提出任何补偿要求。4.9 制度建设乙方应在运营开始日之前的拾(10)天准备一份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

22、制度文件,并提交给甲方。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设备预防保养制度、操作程序、档案管理制度等。4.10 检验与维护手册乙方应在运营开始日之前的拾(10)天准备一份本项目的检验与维护手册(“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修、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对手册的任何增、减和修订应在正式实施之前报甲方备案。4.11 紧急应变计划乙方应在运营开始日之前的拾(10)天向甲方提供一份紧急应变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件的应付,以及污水处理站因故无法运转须长时间停机时替代计划。4.12 操

23、作时数与接收时间乙方接收污水的时间(除整厂计划停运及紧急情况外)为每日24小时(0:0024:00)。4.13 本项目之检验及记录保管与报告(a)双方均同意,甲方可以在本项目的定期维护期间检视本项目。(b)乙方应在每一请款月的第十五天当天或之前,随同上个请款月服务费用发票递交相关操作资料予甲方: 乙方每半年提交一次财务报表,每一年提交一次财务审计报告。4.14 设备的维护乙方应自费:(a)保持本项目的所有设备处在良好之操作状态中,并保存适当设备库存量与备用零件,以便在设备需要修理或更换时,能在不妨碍本项目操作之情况下适时进行修理或更换;库存设备或零件的品质及耐用性应与原设备品质一致或更佳;(b

24、)操作本项目及其设备,并执行一切许可、执照、相关之法规、规则、规定与行政命令(包括关于环保与工业安全卫生及劳工法令之规则)所要求的一切测试;(c)如有任何主要设备失灵或严重受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修理或更换此设备,或购买品质相当之替代装置;(d)乙方应建立设备与系统可靠度资料,以建立预防保养制度,确保本项目正常运转。4.15 不履行维护义务如果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维护本项目的义务,且并非是由于甲方的违约,甲方可就此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的叁(3)个工作日内应对本项目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可以对甲方通知的内容提出异议。当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如果在

25、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乙方未对此进行补救,甲方可以自己进行维护,由乙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本项目场地。甲方应确使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本项目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并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完成工作。为支付上述维护费用,甲方有权从运营与维护保函中支取资金作为维护费用,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4.16 甲方的查核运营期间,甲方在不影响本项目正常操作情况下,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运营相关之查核。查核时,乙方应提出所有相关资料,不得有推诿之情形与不合作态度。若乙方未依规定操作维护本项目,应以乙方未履行本运营条款义务来处理。4.

26、17 甲方运营干涉权力如果乙方在指定的整改期内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三方出水检测连续六次达不到4.1条款中要求的出水指标,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技术人员协助乙方进行运营管理,发生费用由乙方服务费中支付。但不表示可以免除乙方合同的履行责任,也不能免除乙方由此造成成的环保责任和社会经济赔偿。4.18 运营期间服务费的支付4.18.1 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为污水处理站进口处的水量计量器显示的当月处理污水累计量。在整个运营期间,如果因非乙方原因,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规定处理量的50%,则按50%处理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如果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高于规定处理量的50%,则甲方按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月支付当月的污

27、水处理服务费给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为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进水流量表)乘以污水处理单价,如水质未能达标,则甲方按4.3条扣减后将余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交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4.18.2 如乙方按时按甲方要求提供请款材料,甲方支付乙方的当月服务费不得迟于下月15日前。第五条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5.1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5.1.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1.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有任何争议及分歧均应友好协商。5.1.3 若双方在协商长达60天仍未能根据第 5.1.1条及第5.1.2条解决争端的,任何一方均

28、可将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或该会经变更后的合法承继机构),按该会/机构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中国的仲裁法进行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员应有三名,仲裁语言为中文。5.1.4甲方对于本合同项下产生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在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 益所进行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它法律程序,不可撤销地同意其不得基于甲方是政府的机构或其组成部分,而主张任何有关其本身或其资产或收益的豁免权或特权。5.2争议解决期间的履约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给协调委员会或仲裁以后,并且直至协调委员会和/或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但不

29、影响根据上述裁决而进行最终的调整。5.3继续有效的义务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六条不可抗力6.1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在出现不可抗力阻止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事件,即:(a) 雷电、旱灾、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龙卷风、大面积流行病(如:非典型性肺炎等)或瘟疫;(b) 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演习;(c) 全国性、地区性

30、或行业性罢工;(d) 在本项目界区内或附近存在考古学、古生物学资源;(e) 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连续中断五天或以上。6.2 乙方的例外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a) 任何下述延误:(i) 乙方的任一承包商或分包商,包括任何其直接或间接分包商履行合同;或(ii) 本项目任何设备、材料、耗材和机器的交付或短缺;除非并限于上述延误本身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且该不可抗力满足第6.1条的条件,并且同时影响到乙方和有关的承包商或分包商:(b) 本项目任何材料、设备、机器和零配件的任何专利或潜在的缺陷;(c) 本项目的材料、设备

31、、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厂房、设备、材料存在质量缺陷。6.3 程序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发生和该不可抗力对另一方的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了一方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这些义务,并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性质,但是暂停履行这些义务的时间和范围不得超过需要纠正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的时间和范围。受影响方的其它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解除。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在对方合理的要求下提交该不可抗力的证据。6.4 不可抗力造成的

32、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玖拾(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壹佰捌拾(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6.5 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及时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后果。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为采取有效的措施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

33、段。但因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采取措施不当,未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损失扩大的,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6 本项目的损坏和修理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本项目的实质性损坏,使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偿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的百分之七十(70%),或者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被宣告为全部损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乙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保持保险,乙方无义务完成建设或修复本项目。第七条 终止和违约的补救7.1终止7.1.1终止事件本合

34、同应在下述任一事件发生之时终止:(a)在运营服务合同中规定的运营服务合同的终止;(b)根据第6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在不可抗力事件之后的终止;(c)根据第7.1.2条规定在乙方违约事件后,甲方终止合同;(d)根据第7.1.3条规定,在甲方违约事件后,乙方终止合同;7.1.2甲方发出的终止下述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下述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向甲方提交运营与维护保函;(b)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放弃对本项目的运营超过叁(3)日;(c) 乙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法院查封资产而

35、实质性影响本合同的执行;(d) 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任何违反或发生下列任一事项的,且在甲方就此发出通知后的叁拾(30)天内仍未纠正下述违约:(i) 擅自抵押、质押、转让、出租或允许第三人承包本合同项下运营服务权的;(ii)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连续六个月不达标排放)、生产安全事故的;或(iii) 擅自停业、歇业导致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的。(e) 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证明在做出时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f) 乙方蓄意损坏本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设施和设备。7.1.3乙方发出的终止下述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

36、乙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并且如果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内得到补救,则视为甲方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下述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甲方在本合同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证明在做出时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b)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的规定将运营服务权授予第三方;(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其它任何义务而导致实质性影响乙方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超过陆拾(60)天,并且在收到乙方发出此违约的声明和要求甲方就此进行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玖拾(90)天内(包括运营服务合同赋予甲方的任何补救期),甲方还是未能补救的。7.1.4终止意向通知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适当详细地说明

37、导致该通知(“终止意向通知”)发出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视情况而定)。同时,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同时提交给贷款代理人一份副本。在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双方应在叁拾(30)天期限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协商避免终止本合同而应采取的措施。如果双方已经同意将要采取的措施,并且/或者违约方已在相应的协商期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期限内补救该违约事件,则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并自动失效。7.1.5终止通知在第7.1.4条规定的协商期满时,除非(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意见;或(b)导致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已得到补救,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向另一方和贷款代理人发出终止通知。该终止通知一

38、经发出,本合同应立即终止。7.1.6补救累计本合同所规定的有关一方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它可用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计的,且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或放弃其它补救措施。7.2 终止后的补偿7.2.1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如果因乙方违约事件而由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可以提取乙方运营和维护保函、和要求乙方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用、或重新选择资产受让人的费用等。7.2.2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导致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由于提前终止

39、而发生的实际费用。甲方支付该项金额后,乙方应将本项目设施及其权利无条件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甲方在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偿付的金额后应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运营与维护保函项下的金额。7.2.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导致提前终止本合同,按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和维持有关保险致使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款,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应扣除与该相应的保险理赔款相等的金额。甲方在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偿付的金额后应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或运营与维护保函项下的金额。7.2.4协商一致的

40、提前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时,终止的补偿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7.2.5提前终止后的移交移交应在本合同第7.1条规定的终止后的陆拾(60)天内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a) 在移交日,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乙方应清偿完毕其所负的一切债务,使应移交的资产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等有碍甲方对本项目行使所有权的一切情形。乙方应参照本合同第8.1条规定的移交范围将本项目及附属该厂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组成本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全部改建设施以及所有对场地的使用权,根据本合同第7.2条规定得到补偿后,全部移交和交还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乙方在同

41、一日还应将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资料提交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接手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b) 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在移交日之后陆(6)个月期间本项目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c)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担保凭证和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d)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为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计算机程序、技术和技术诀窍,通过包括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无偿移交并转让或者责成他人无偿移交并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在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中免费使用

42、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技术和技术诀窍(e)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任何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它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或索赔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障甲方不因此受到损害。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将这些合同转让给甲方。(f)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日之后陆拾(60)天内,自行从场地移走全部乙方所属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本项目设备、工具、零配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它本项目运营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运至

43、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迁、运输和保管的费用和风险;(g) 乙方承担移交日前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无论上述损失或损坏是如何引起的,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行为违反了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所致;(h)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执行机构的费用;(i)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的规定进行移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损失。甲方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作为补偿,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补足。移交在本条款(a)至(i)项规定的义务完成后结束。7.2.6保险理赔款的使用如果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终止,且甲方有义务根据第7.2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

44、偿款,并且乙方根据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和维持的保险可以获得任何保险理赔款,则乙方同意该补偿款应扣除认定保险赔偿款的数额,而该等保险理赔款应按照以下顺序优先支付:(a) 贷款人已经设定担保的债务;(b) 减少根据本合同第7.2.3条项下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其它补偿;(c) 余额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和维持有关保险致使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款,则甲方在第7.2条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应扣除与该相应的保险理赔款相等的金额。7.2.7本项目移交后的效力自移交日开始,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合同明显或默示的、

45、因本合同产生的和于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运营期满后的移交8.1 移交范围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a) 乙方对污水处理站及设施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i) 扩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处理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运营期内改扩建的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果有的话);(ii) 与扩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处理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机械和设备仪表、办公用品、工具、器材、车辆、计算机软件;和(iii) 第8.3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b) 甲方合理要求的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维修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财务帐目与凭证、说明书、

46、文件、管理制度、规范、规程、计算机管理程序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污水处理站设施的运营。这些资产、资料和权利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被查封、扣压、留置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渗滤液处理厂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运营和维护渗滤液处理设施导致的或乙方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8.2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8.2.1 最后恢复性大修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二(2)个月,乙方应对本合同内所有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一(1)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i) 所有设施的设备制造厂商的说明、手册和或维护计划所列事项;(ii) 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iii) 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iv) 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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