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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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暂行办法桂发改投资2008809号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委(局)、环保局,自治区农垦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 为加快我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其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环节审批核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

2、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方式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三条项目审批权限 申请中央政府投资的项目,授权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它

3、项目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建设地点在县、不设区的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附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报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申请。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2、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6、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仅限于建设

4、地点在县、不设区的市的项目); 7、节能审批文件; 8、地方财政配套、项目业主自筹、银行贷款等资金来源承诺文件; 9、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仅限于污水收集管线需穿越江河的项目)。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地点在县、不设区的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经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申请;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申请。 2、项目单位持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设区的市

5、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3、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4、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6、。 5、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委托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第六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一)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3、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仅限于建设地点在县、不设区的市的项目)。 (二)审批程序 1、建设地点在县、不设区的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申请,经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

7、门审核后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申请;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批申请。 2、项目单位持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县、不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文件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3、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报告。 4、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

8、机构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对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委托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第七条项目核准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准,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审查 (一)项目评估咨询机构,要按照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求,建立和实行项目评估咨询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项目评估咨询机构要根据上述“三项制度”的要求,制定评估审查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

9、并张贴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在评估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设置与项目评估审查无关的环节,提出与项目评估审查无关的条件。 (三)项目评估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需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开展评估审查工作。需要项目业主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补齐相关材料;需要编制单位修改的,要一次性告知需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原则上在评估审查过程中,只能要求编制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修改一次。 (四)评估咨询机构对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附件齐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

10、概算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规划选址审批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核发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3、县、不设区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情况说明,包括选址位置、地理条件、土地性质、周边建设情况、环境保护情况、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仅限于建设地点在县、不设区的市的项目); 4、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有关图纸:项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图(标位置)、项目区位图、地形图、总平面图各一份;县、不设区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11、拟选址用地规划红线图(一式四份); (二)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持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规划选址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的,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2、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规划选址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需要专家进行评估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项目,评估和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用地预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与

12、核准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 (一)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提出项目用地预审请求。 2、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采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统一表格,表中需如实反映项目用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耕地(含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情况必须如实反映,并加盖预审申请单位公章。 3、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经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审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咨询机构的审查意见及评估会会议纪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如需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的,还需提交咨询机构的

13、审查意见。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按规定说明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专项内容,并附有项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路线走向图及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没有这部分内容的,在提交的预审申请材料中应补充说明相关内容。 4、县、不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仅限于建设地点在县、不设区的市的项目)。 5、标明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原则性修改的,需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论证和听证纪要。 (二)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持申请文件和项目依据材料向用地所在的县、不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

14、申请。 2、项目单位以县、不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查询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统计项目用地情况;协商拟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修改条件的,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规划修改方案论证。 4、负责用地初审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项目单位持初审意见、预审申请材料向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的,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

15、资源管理部门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5、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预审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受理项目用地预审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授权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字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意见; 4、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审批许可文件; 5、县、不设区的市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二)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持需提交的材料向设区的市

16、环保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的,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2、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项目,设区的市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并附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3、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环保局在正式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举行听证,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节能审批 项目节能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报设区

17、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节能专篇;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节能专篇。 (一)需提交的材料 1、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 2、包含有节能专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单独编制的节能专篇。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分析; (5)能耗指标; (6)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二)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节能专篇(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节能专篇)。 2、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

18、出节能审批意见。 (1)对于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评估咨询机构对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附件齐全的节能专篇,应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任务,提出项目评估意见。节能方案编制单位修改完善节能专篇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节能专篇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 (2)对于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

19、时以下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向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节能登记表。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审查,对于批准的项目核发节能登记证。 3、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确定的广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及其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环节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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