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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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解读,省联社审计稽核处江海2009年4月3日,2,1.规范概述2.规范出台的意义3.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想4.规范有关重要条款5.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概述,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省联社于2009年元月份下发了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发,对稽核工作的体系建设、组织管理、检查操作、报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4,规范与此前省联社出台的一系列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相比,更具有操作性,成为目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最详尽的指导性文件。规范出台以来,各行社能及

2、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落实,部分行社还制定了实施细则,通过一段时期的施行,应该说对行社稽核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二、规范出台的意义,(一)是“打基础、抓规范”和实施“六大工程”的现实需要。(二)是更好地指导、推动全系统审计稽核工作的要求。(三)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计稽核工作制度体系。,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想,(一)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内容的编写次序: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及权责第三章 稽核总队、大队管理规范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规范第五章 稽核检查操作规范第六章稽核报告与处理规范第七章稽核档案管理规范第八章附 则编写次序体现了稽核工作管理和操作的主

3、要流程。,10,规范共8章、25节、104条。主要结构有四大块,即稽核组织架构规范、管理规范、检查规范、处理规范等。(二)规范的基本思想,四、规范有关重要条款,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联社和省联社办事处以及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的稽核部门、稽核人员及其所从事的稽核活动。,13,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专业水平。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掌握与稽核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稽核员资格。(二)从业经验。在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稽核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稽核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验。稽

4、核部门负责人还应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文字综合和组织协调能力。(三)道德标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稽核工作纪律,具有正直、客观、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且无从事金融业务不良记录。,14,第七条实行稽核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稽核员资格考试、颁证和年检,统一制发稽核员资格证、稽核证。稽核人员应持证上岗,离岗交回稽核证。逐步推行稽核员等级管理,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定程序,全面反映稽核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履职表现,实行稽核人员等级与其薪酬挂钩。,15,第九条行社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负有的领导、管理、监督责任。行社稽核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实行董(理)事长

5、负责制。董(理)事会对稽核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稽核制度办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稽核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线路,决定稽核预算、人员薪酬,任免稽核部门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进行考核等。行社高级管理层应督促落实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承担未对稽核发现采取纠正措施产生风险和损失的责任。监事会应监督稽核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评估稽核工作效果。,16,第十一条 行社稽核部门对董(理)事会负责,向董(理)事长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不受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主要权限有:(一)稽核部门负责人有权列席或参加本单位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知晓经营管理决策信息,并可发表意

6、见和提出建议。有权就有关问题向稽核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二)对行社总部相关部门进行同级稽核,对分支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稽核。,17,第三十一条 对稽核人员的管理(一)稽核人员应取得稽核员资格证,配备数量应达到省联社规定的标准。(二)稽核人员的调整应于每年初进行,稽核部门负责人调整和一次调整稽核员两人以上的,应征得省联社稽核部门同意。(三)有效维护稽核部门的独立性。行社应明确划分稽核部门与合规管理和业务部门的监督责任,不安排稽核部门及人员参与或负责经营管理活动。稽核部门和人员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提供咨询服务。,18,第三十三条稽核报告利用(一)行社应建立稽核报告处理程序并落实相关

7、责任。由董(理)事长或授权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稽核工作例会,听取稽核工作汇报,研究稽核发现问题,做出处理意见、决定。(二)董(理)事长或授权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全面审阅并及时处理各种稽核报告和季度、年度稽核工作报告。对重大稽核发现,应向上级稽核部门和监管部门及时报告。,19,第三十四条稽核工作支持与保障(一)行社应建立稽核人员后续培训制度和稽核工作交流沟通机制。有计划地安排稽核人员脱产培训(每年不少于一周),优先安排稽核人员参加旨在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的各种新业务及技能培训,鼓励稽核人员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二)稽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职责应与其待遇相适应。稽核人员的薪酬不与被稽核单位

8、经营效益挂钩。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员的岗位系数分别不低于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会计主管的标准,稽核部门副经理的岗位系数高于稽核员。(三)为稽核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备现场检查工具和非现场稽核的相关业务接口、终端及其他设施,保证稽核经费。,20,第三十五条对稽核人员的管理(一)应于每年初根据编制要求和考核结果,向董(理)事会提交稽核人员调整方案。定期轮换稽核责任片及内部岗位,轮换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二)执行稽核人员后续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计划,开展稽核信息交流和沟通,保证稽核人员对金融法规、制度和新业务及技能等进行系统学习与掌握,提高政策业务水平。部门集中学习每周或每旬不少于一次。(三)每年对每

9、个稽核员至少抽取一次稽核项目进行再稽核,并作为对稽核员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21,第三十九条行社稽核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拟定下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报经董(理)事长批准后实施,并于下年初逐级向办事处、省联社稽核部门报备。稽核工作计划应包括稽核年度工作目标、具体稽核项目、各稽核项目所分配的稽核资源和后续稽核安排等,应详细测算和说明稽核项目目标、次数、内容、时间和所需工作量等。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应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要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稽核员的工作时间应主要用于现场稽核,现场稽核时间应主要用于序时稽核。稽核员、稽核部门负责人每年现场稽核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80、80个工作日。,22,

10、第四十二条稽核工作例会由董(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其他行社负责人主持,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稽核人员参加。稽核工作例会内容包括:汇报、总结本期稽核工作,通报稽核发现的问题及上期未整改问题,研究对问题的处理,安排下期稽核工作任务等。稽核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行社应于例会召开前二个工作日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23,第四十九条行社应对稽核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办事处按年对辖内行社稽核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省联社在办事处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对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员进行评优。,24,第五十条 对行社稽核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组织领导、稽核体系建设、稽核工作的保障

11、及其独立性作用的发挥,稽核制度和计划制定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稽核成效和成果利用等内容。,25,第五十四条行社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稽核工作问责制度。对稽核工作不重视,稽核工作计划编制不合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排稽核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或其他非稽核工作,致使稽核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工作目标和计划不能落实、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行社董(理)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未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对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违规责任人员未及时予以追究,或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社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26,第五十五条 因工作不力,导致稽核工作

12、计划不落实,影响稽核工作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对稽核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造成风险隐患和损失的,稽核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等,应追究稽核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稽核部门对稽核发现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后,董(理)事会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或行社高级管理层没有按照稽核处理决定进行处理而导致问题激化、造成损失的,稽核部门不应承担责任。,27,第五十六条因稽核人员不尽职,致使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隐瞒不报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风险隐患和损失,对稽核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情况跟踪稽核不力,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或发生其他有损行社利益或声誉行为的,稽核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13、稽核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稽核人员已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据实上报,但由于稽核部门和董(理)事会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或行社高级管理层没有按照稽核处理决定进行处理而导致问题恶化或造成损失的,稽核人员不承担责任。,28,第五十七条 在对重大违规事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处理的同时,应依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对失职的稽核人员问责。,29,第五十九条序时稽核的一般要求(一)行社应根据风险评估状况,分期对全辖基层行社进行序时稽核,由稽核部门组织实施。检查频率及稽核资源分配和后续稽核安排,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表,并纳入年度稽核计划。一般营业网点的序时稽核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内控相对薄弱或风险较高的网点,可适当提高

14、稽核频率。(二)序时稽核应由稽核人员对稽核时段内被稽核机构发生的所有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稽核。稽核范围应包括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及网点,也可包括行社总部。稽核时段为上次序时稽核退场日至本次序时稽核进场日。对当期新增的大额贷款、不良贷款等重要业务和风险点以及其他应予关注的方面应延伸稽核。,30,(三)序时稽核责任制。行社应采取适当形式,明确稽核人员相对固定的责任片或内部专业分工。序时稽核实行双人工作制和稽核人员责任片定期轮换制。2人一组的,实行A、B角制度,由所在责任片稽核员担任主稽人(A角)。2人以上一组的,稽核组长可由所在责任片稽核员担任,并对序时稽核质量负责。稽核部门

15、可采取稽核日志、稽核报告、部门会议、再稽核及其他方式,进行序时稽核质量控制。(四)序时稽核一般分为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等阶段。项目实施前,稽核组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方法,分析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状况,围绕稽核目标确定稽核的重点。,31,第六十一条序时稽核准备(一)收集资料。稽核组应采取非现场稽核方式,收集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包括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历次稽核报告和整改处理情况反馈资料等。(二)制定方案。在每年初制定的全年序时稽核计划的基础上,稽核部门或稽核组在进场前制定序时稽核具体实施方案。(三)准备工作表。使用统一的稽核工作底稿,根据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检查表格。序时稽核可制定现场检查手

16、册,使用格式化工作表,进行作业式检查。(四)发出稽核通知。可提前发送,也可于进场时递交。,32,第六十三条序时稽核报告(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期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上期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认定和稽核意见、建议等。(二)报告的撰写。序时稽核报告由稽核组长或A角稽核员统稿和撰写,于退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交稽核部门负责人定稿。(三)后期整理。由稽核组长或A角稽核员按照省联社稽核报表的要求,对稽核发现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填报,作为稽核部门按期汇总填报稽核报表的依据。(四)与稽核例会的衔接。每月末,稽核部门对当月全辖序时稽核发现的问题,按照项目统计分人月报部门月报的路径逐级汇总,向董(理)

17、事长和稽核例会报告。,33,第七十条为保证稽核工作质量,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考核和评价稽核工作,行社应对稽核部门及人员所开展的稽核工作进行再稽核。再稽核应纳入稽核工作计划,作为专项稽核项目,由相关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原参与项目的稽核人员应回避。再稽核包括上级稽核部门和行社对稽核部门工作进行的再稽核以及稽核部门对稽核人员工作进行的再稽核。其中稽核部门对每个稽核员主查的序时稽核的再稽核,每年应不少于一次。,34,第七十三条非现场稽核的一般要求(一)为扩大监督覆盖面,提高稽核效率,行社应建立非现场稽核制度,授予稽核部门资料收集、系统访问、信息查询、数据监测等权限,并配置专门的数据接口和用于非现场稽核的

18、业务终端及相关设施。在稽核部门设立非现场稽核岗位,由专人定期进行非现场稽核,并纳入稽核工作计划。(二)建立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总部相关部门应为非现场稽核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稽核部门有权向总部部门及分支机构直接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总部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予配合。稽核部门应遵守计算机数据管理及保密规定,防止数据、资料外泄、失密。,35,第八十八条稽核报告路径专项稽核报告路径:稽核组提交报告初稿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定稿提交上级稽核部门和行社董(理)事长。序时稽核报告路径:稽核组提交序时稽核报告稽核部门负责人按月形成汇总序时稽核报告提交行社董(理)事长。行社董(理)事长收到稽核部门报送的稽核报告应及时予

19、以签收。,36,第八十九条行社应建立“稽核部门检查和反映为主,业务管理部门督促整改为主,监察部门落实处理为主”的稽核工作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确立稽核报告处理程序,明确查、改、纠、处职责。,37,第一百零二条各行社应根据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与原来省联社出台的有关审计稽核制度有一些出入,主要是对原来制度中已不适用或不合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或创新。省联社正在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对审计稽核制度修订时将充分考虑,使规范的规定与修订后的制度口径吻合。规范是工作标准,不是强制规定,是评价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和各行社)稽核工作的依据。行社应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稽核工作制度。包括制定规范实施细则、稽核工作问责制度(问责对象不应仅仅是稽核人员,应全面问责,应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考核办法(不仅是工作数量,更要重视考核工作质量和效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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