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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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管理办法(暂行)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要求,确保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切实管好建设项目新增排放容量、规范审批程序,特制订本办法。一、新增排放容量的确定1各市每年初应根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测算出当年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测算出当年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应削减存量(上年的排放量-当年目标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10日报省环保局核定。各市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加上应削减

2、存量,即为各市年度减排目标任务。2各市应根据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编制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和落实措施,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各地上报的年度减排计划项目总削减量须大于或等于年度减排目标任务。3各市当年减排计划项目总减排量减去应削减存量,即为该地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4省环保局将核定的各市新增排放容量于3月底下达各市环保局,并据此对各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审核。5省环保局控制新增排放容量的范围为省辖市,省辖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新增排放容量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6每年1月,省环保局对各地上年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其上年度所使用的新增排放容量为有

3、效,没有完成任务的市,超出使用的新增排放容量从下一年减排计划中扣除。二、新增排放容量的审批1建设项目环评属国家和省里审批的,其新增排放容量由省环保局核准;属市审批的,其新增排放容量由市环保局核准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各扩权试点县,其新增排放容量由市环保局核准并报省环保局备案。2各市上报省环保局核准项目新增排放容量,必须说明该项目所需新增排放容量、新增排放容量来源以及项目建成后对本市当年和“十一五”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3电力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放容量实行五年总核定的原则,且必须从电力行业“十一五”期间减排项目中获得。4省环保局对属国家审批的各市上报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容量,结合各市制定的年

4、度减排计划及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准、确认。实施结构减排的削减方案必须提交有效的认定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各市当年新增排放容量。三、新增排放容量的建档1各市环保局负责建立本市建设项目新增排放容量档案和数据库,每年7月30日、1月30前向省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及新增排放容量数据库。2省环保局建立全省建设项目新增排放容量档案和数据库。3各市在申报建设项目新增排放容量中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或以欺骗手段取得环评审批许可的,一经查实,对取得的环评许可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未按照省局的要求对新增排放容量进行建档;以及未按时间要求及时上报的,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4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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