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ppt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811427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PPT 页数:188 大小:4.7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学]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88页
[经济学]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88页
[经济学]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88页
[经济学]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88页
[经济学]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8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学]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学]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ppt(18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运输工具保险,航空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第五章机动车辆保险,黄老师的博客 http:/,黄祝华主讲,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概述,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国外汽车保险的现状和发展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现状和发展,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国外称为汽车保险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具体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又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什么是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是指由

2、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运输人员、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时速在40公里每小时以上的车辆。包括各种客车、货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业机械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以上车辆都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取得和占有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有车辆号码和行驶证应是一个整体包括发动机、底盘、车身、轮胎及车上必备的零件和装备,如空调、备用胎等,即车辆出厂时包含在售价中的原有各项设备,不包括其他如燃料,私人用品,车上货物等。如后改装或增装的需另外投保。,二、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车辆本身的损毁(修理或重置)意外事故碰撞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车车、车物)非碰撞 倾覆、火灾、爆炸、盗窃自然灾害雷电、暴风、洪水受损

3、后的费用支出运费及查勘检验费租车代步费用医药费用赔偿责任财产损毁人身伤亡,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保险标的的流动性风险概率增大,增加经营的不确定性核保、理赔困难保险对象的广泛性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业务量大,普及率高,涉及面广保险对象的差异性车辆本身具有差异性使用者具有差异性应推出个性化产品出险频率高车辆本身故障多人为因素,四、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私人汽车保险和商用汽车保险基本险和附加险汽车保险、摩托车保险和拖拉机保险碰撞保险和非碰撞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车辆损失险和车辆责任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附加险附加条款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强制三者险,五、汽车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

4、车的出现(1885)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资料:汽车保险发展历程与现状浅析,汽车保险的起源,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

5、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

6、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汽车保险在国外的发展,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建立了“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

7、。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汽车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六、我国车险发展简介,统一,商业,单一,组合,强制,分散,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历程,保监会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统一对保单进行监制,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仍称为汽车保险,改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人保成立后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主要承保国营企业及驻华机构的汽车,1999,1980,1958,1949,国内业务停办,驻华机构的车辆除外,1

8、983,2003,保险公司自拟条款和费率,报保监会备案,实行市场化,2006,车险费率再次“统一”,中保协统一制定三款车险条款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2008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增长18%,2008年末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989万辆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646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92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3.5%,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4173万辆,增长18.1%。民用轿车保有量2438万辆,增长24.5%;其中私人轿车1947万辆,增长28.0%。私人轿车占民用轿车保有量的80%。全年汽车产量934.55万辆,增长5.1%;其中轿车产量503.7万辆,增长5.0%。在限额以上批发和

9、零售业零售额中,汽车类增长25.3%。汽车(包括整套散件)出口64万辆,增长9.4%;创汇89亿美元,增长32.5%。机动车驾驶人18066万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2209万人。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万人死亡,30.5万人受伤;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为4.3人,比上年减少0.8人。我国汽车保有量2020年将超1.5亿辆 截至2004年底,我国车辆投保率仅为30%。,汽车保险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20亿元,占财险份额的37.6%,超过企业财产保险的35.99%,从此一直占据首位2004年我国车险保费746.07亿元,同比增长38.13,在

10、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比达到67.10,2006年,我国产险业四个主要险种车险、企财险、货运险和责任险保费收入合计1377.96亿元,同比增长24.9%,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1.3%。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其中,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实现保费收入218.78亿元,占7月至12月车险保费收入的39.5%。2008年1月至8月,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84.19亿元,同比增长16.63%,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重为68.58%。其中,交强险实现保费收入385.91亿元,占车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3

11、2.59%。2009上半年车险业务保费收入1111.1亿元,同比增长18.3%,占同期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73.5%。,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占比,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启用,2007年4月1日起,国内各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已切换使用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07版行业基本条款分为A、B、C三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委托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以及平安财险共同开发完成,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款行业基本条款中选择一款经营。06年7月1日,伴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国内车险市场就开始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06版的行业基本车险条款仅包括机动车损

12、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个险种。本次推出的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在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车险险种,效力:特约条款附加险基本险,视频:汽车保险的险种(4:48),07新版车险A/B/C款,国内各产险公司对07版车险条款的选择,选择A款的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阳光等11家,市场份额约为75%;选择B款的有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

13、农业、都邦等,市场份额约为14%;选择C款的有太保、中银保险等,市场份额约为11%,第二节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的概念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一、车辆损失险的概念,车辆损失险是指以车辆为保险标的,当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保险的标的是投保的车辆本身,而不是人身和其他财产。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基本险,非强制,不定值保险,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通过,

14、自年月日起施行。,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碰撞责任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本车的损失保险车辆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碰撞造成本车的损失非碰撞责任自然灾害: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意外事故: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行驶中平行坠落、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常见的车辆风险事故,与外界物体碰撞 车辆互相碰撞 倾覆,行驶中平行坠落 洪水 泥石流,三、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不负责的风

15、险不负责的保险车辆损失和费用,四、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该方式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视同足额投保,视同不足额投保,五、附加险,人保财险的险种,附加险一:全车盗抢险,可以做为基本险或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

16、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附加险二:自燃损失险,(一)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2、运载货物自身原

17、因起火燃烧;3、保险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附加险三: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责任投保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责任免除1、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2、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8、,附加险四:新增设备损失险,(一)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新增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附加险五: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

19、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二)因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任何部位弯曲、变形及其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四)在安装、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附加险六:涉水损失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遭受暴雨、洪水的当时,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2、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车辆

20、保险拒赔案例-小小积水潭 弄瘫大奔驰,附加险七: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保险机动车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被盗窃、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二)保险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抢劫、被抢夺;(三)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未遂或盗窃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四)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全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五)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六)其

21、他不属于盗窃风险造成的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加险八:机动车停驶损失险,保险责任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22、。,特约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法律服务特约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每日住宿费按

23、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三)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拖车服务特约条款,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将被保险机动车拖至上述约定区域内修理场所的拖车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

24、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轮胎损坏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保险人对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由保险人确定。,法律服务特约条款,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

25、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后可要求保险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保险事故在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咨询;2、保险事故进入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被保险人可委托保险人代为处理各种法律事宜(委托协议另行签订),并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如赔偿纠纷涉及的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司法机关判定被保险人涉案赔偿总金额的比例,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费用。,第三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第三者责任险的类别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第三者责任

26、险的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一、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简称“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代位赔偿的保险。,二、第三者责任险的类别,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责任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

27、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法律费用赔偿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无论是否胜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界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额度: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原因:被保险人合格驾驶员发生意外事故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及依据,不包括自然灾害,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什么是“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员、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

28、害者,第一者,第二者,第三者,保险人,负有过失责任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人,车下的人属于第三者,车上的人正常下车后即变为第三者,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驾驶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都不属于第三者,车上的不管什么人都不属于第三者,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上下车的人员,第三者的判定,车下的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员,第三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案例一,弟弟算不算第三者?,案情,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与弟弟5年前就分家单过了。为经营需要,张某购买了一辆金杯车,并且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

29、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正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经过他弟弟工作的工厂门口。恰好张某的弟弟出门,一眼看到哥哥开车经过,就想搭乘哥哥的车进城办事。他一边喊哥哥一边迎着车跑过来,张某虽然紧急刹车却没能及时停下来,一下撞到弟弟身上。后来经过抢救,弟弟终于脱离危险,张某共花掉医疗费近20万元。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了,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撞伤的是他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能理赔。,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张某弟弟是否属于第三者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授权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属于责任免除判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不是属于“家庭成员”

30、非常关键,如果属于“家庭成员”,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应该是。这里有一个原则三者险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也就是说,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入被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四种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骗保。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判断驾驶车辆撞伤自己的家庭成员和撞毁自有财产是否存在故意,是否骗保,虽然认定当事人是否有骗保行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但时间长,手续复杂,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干脆就在保险合同中开列出排除名单。,分析,因此,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对于配偶来说,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

31、一起,都应该互为家庭成员。对于后者,如果在财产上已经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么,就不应该看做是家庭成员了。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单过了,经济上各自独立,因此,其弟弟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张某的弟弟还没有成年,要依赖哥哥为生,那他就不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也就不必赔偿了。,案例二,车上还是车下?,案情,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久前,李某约了几个朋友到郊区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几个朋友都下了车,李某将车开进停车场。在李某倒车的时候,不慎将一位朋友撞倒,这位朋友受了重伤。李某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共计万余

32、元。后来,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付全部责任。李某对这个裁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伤者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由于李某没有投保车上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的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就向法院提出起诉。,分析,本次事故的受伤者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了李某的车辆,但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其在李某车上时,他属于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伤者已经下了车,这个时候就应当是“第三者”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

33、予李某赔偿。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有的运营车辆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在倒车或者拐弯的时候把刚下车的乘客撞伤了,这时,第三者责任险也应当负责赔偿。因为乘客其实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凡是购买了车票并乘坐了车辆的人员都是乘客。那么,当乘客在车上的时候是乘客,下了车,这种特定的身份就没有了,就应该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了。因为,乘客这时和运营车辆的乘运关系已经结束。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伤者是正在上下车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那就不属于三者险赔偿的范围了。,四、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1.非第三者损失2.间接损失3.盗抢期间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五、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不确定保险金额,仅确定赔偿限额每次事故

34、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不同档次协商确定。责任限额与车辆的种类、价值、品牌等关系不大一般有5、10、15、20、30、50、100万等档次,每次限额而非累计限额,六、责任保险的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

35、车的人员按座位投保,约定每个座位的赔偿限额可以做为基本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车辆损失险只保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对车下人员及财产所致赔偿责任,车上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和财产所致赔偿责任,车载货物责任险不保车上货物,只保其掉落所致赔偿责任,交通事故

36、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二)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四)被保险

37、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第四条 赔偿处理(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第四节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8、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因,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

39、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视频:交强险知多少(3:59),交强险的发展,2006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正式出台。自月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与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有费率浮动暂不与道

40、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扩大下浮比例、缩小上浮比例等重大改变。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2008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别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相关报告进行了审核。经审计的各保险公司交强险汇总数据显示,2006年7月1

4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56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1045.9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263.9亿元,赔付670.6亿元,经营费用412.7亿元(含营业税72.0亿元)。两年半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考虑投资收益44.3亿元,结余合计为6.9亿元。2008年度,各保险公司共承保各类机动车6929.2万辆,交强险保费收入合计553.4亿元,赔付370.8亿元,赔付率66.4,经营费用177.3亿元,费用率31.7。全年实现经营利润17.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10.3亿元,投资收益7.3亿元。保监公告200911号,针对广州市民和车主关于交强险的最新调查结果零点

42、研究咨询公司对广州市506名1860岁常住居民进行入户访问,其中车主约占46%,而计划一年内购车的被访者占2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差异在于: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43、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责任事故处理原则的发展,(1)契约责任阶段所谓契约责任阶段,是指在处理责任事故时以受害方与致害方存在着直接的契约或合同关系为前提,它主要表现在雇主责任事故和早期的产品责任事故处理中。(2)过错责任阶段过错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可因“作为”而导致,也可因“不作为”而导致。过

44、错责任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责任风险。从有处理责任事故方面的法律开始,对责任事故的处理就执行着过错责任的原则。(3)无过错责任阶段又称为绝对责任原则,是处理责任事故的最高原则。在这一阶段,只要受害人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均可以从实施行为的另一方面获得经济上的赔偿。,说明,如果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致害方只有在前二种情况下才对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对第三种情况则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则致害方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应当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在无过错责任的条件下,致害人事实上承担了超越自己责任范围的责任,但对受害方而言则得到了更全面的保障。从维护社会公众

45、权益的角度出发,从疏忽责任原则发展到无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显然又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按照我国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辆之间的事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事故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

46、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7、。,视频: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投保范围 责任限额 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 投保标志,一、投保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

48、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经营,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交强险投保流程,投保须知:由于各地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的提高,交强险并不能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人身伤亡所需的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购买了交强险后,根据您的承受能力和当地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标准,购买一定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为了方便获得高效快

49、捷的理赔,最好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二、责任限额,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20

50、08年2月1日起,新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与此同时,42个车型中的16个将进行费率下调,平均降费幅度为10左右。,三、保险费率,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