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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有关部门、审判和检察机关、群众组织以及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2、、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一体、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本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第四条【总体要求】 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负全面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
3、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人大、政协、审判和检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责任划分】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4、二章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责任(略)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责任(略)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责任(略)第五章 审判和检察机关责任(略)第六章 其他主体责任第六十二条【群众组织】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承担以下职责:(略)第六十三条【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一)履行和承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以及其他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三)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实施清洁生产,优先使用
5、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依法不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四)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保障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
6、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六)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四条【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违法失职的,应当依法进行举报。符合条件的社团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7、二)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产和生活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三)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监督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四)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提供的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依法承担责任。第七章 督促检查(略)第八章 表彰奖励第六十八条【领导干部】 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第六十九条【其他主体】 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章 责任追究(略)第十章 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