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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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环办发201670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 征收范围我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范围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561号)的规定,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二、 征收标

2、准我省VOCs征收标准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中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为0.95千克)执行。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现行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严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环评及其批复的排放要求。 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总量执行;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环评及其批复上的总量执行;其他的按照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核定排污总量执行。三、 差别化政策 1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或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

3、或超环评及其批复的排放要求)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一个自然月内出现一次废水排放浓度日均值或废气排放浓度日均折算值超标(或超环评及其批复的排放要求)的,应认定该污染物月排放浓度超标,对该污染物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2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环评及其批复的排放要求)50%(含50%,以下同)以上的,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以废水排放浓度月均值或废气排放浓度月均折算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折算)值超标(或超环评及其批复的排放要求)。在征收期间,一旦发现该排污者有环境违法行为,不得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4、3一个月内有2个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取监测报告排放浓度最大值作为核定依据,并用于判断是否超标(或超环评及其批复的排放要求),或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但不应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跨月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近一次数据为准;应用监督性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的,其加倍或减半的执行时间,不应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4年度总量核查完成后,某种污染物全年排放量超过该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由总量部门提供超总量排污者名单、污染物及总量认定情况,对超总量污染物所有排污总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环境监察部门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开始计征,已发生的可通过追缴方

5、式进行补征。5排污者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其中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淘汰类,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仅对该部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6超标(或超环评及其批复的排放要求)、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四、 征收周期石油化工与包装印刷行业排污

6、费每半年征收一次。五、 起征时间我省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今年3-6月VOCs排污费于7月征收。六、 核算方法石化行业、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核算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通知(财税201571号)执行。七、 征收权限VOCs排污收费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属地征收排污费,全额缴入国库。八、 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一是要督促企业向属地环保部门进行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要强化对试点行业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审核,三是要定期向社会公开VOCs排污费情况;四是要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附件: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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