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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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证我厂安全经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水电部(87)水电计字299号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把环境保护与生产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通过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地把“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中,紧密结合挖、革、改工程,认真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控制新污染,紧密结合大小修,采取或补上环保措施,紧密结合小改小革,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治理污染攻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环境

2、管理、环境监测和奖励及惩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凡厂所属的一切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承担起管辖范围的污染防治任务。 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五条 厂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生技科、安监科及有关分场、医院等单位领导组成。 第六条 每年环保领导小组召开二次环保工作会议,商讨有关环保问题。如遇重大环境问题,随时组织召开会议。 第七条 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厂生技科,并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第八条 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电厂排烟引起的大气污染、水引起的水污染;防止噪声和振动;生产废弃物的处理及环境绿化等方面。 第九条 环境

3、保护措施 1、为减轻排烟引起的大气污染,应尽力提高除尘器效率,逐步研究考虑脱硫、脱硝,在运行中保持最佳的燃烧状态,减少一氧化氮量/氧化硫量。如有条件尽可能燃用灰份小、含硫低的优质燃料。 除尘器及有关环保设施,应有专人维修和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以保证正常运行。 2、各单位的生产废水(酸、碱、油、冲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防止排放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的渗漏与污染地下水,应注意和防止循环水、冷却水的排放水域造成污染。废水排放系统应采取清污分排的措施,要大力节约用水,减少排水量。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或浸流方式排放废水。输送有害生产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有防渗措施。

4、 3、各单位要积极防治噪声和振动。应采用低噪音、低振动的设备,加装消音装置和隔音室,遮音壁。加强施工方法管理,设法减少噪音和振动的影响。 4、加强生产废弃物的管理(1)除灰管道和贮灰场应加强管理,订出管理条例,切实执行。(2)灰场应有防止灰尘飞扬措施,防止灰渣水污染周围环境、严禁灰渣排放河道。(3)灰场周围要植树种草,改善环境。(4)各分场的废料、金属碎屑、垃圾等废弃物原则上回收利用或烧悼,废油、废料应设指定地点堆存,严禁到处乱扔、乱倒、乱堆,并应派专门人员及时进行清理。 5、厂区应大搞绿化。绿化对消除污染(净化大气,阻隔噪声和振动)改善环境有重要作用。 6、工程建设需要熬炼沥青时,要集中在一

5、定地点,并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第十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挖、革、改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凡我厂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不经生技科环保专职审查同意,不能列计划和施工。大型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审核应有环保人员参加。 凡我厂有污染的工程项目投产前,必须有环保人员共同参加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由厂向市环保部门申请签发环境保护准许投产证。 第十一条 有污染危害的单位要制定治理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每年都要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计划(包括防治污染、综合利用、滥测仪器设施、绿化等

6、方面的设计、资金、设备材料计划),报送时间、办法同厂所规定的工程计划相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将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和治理项目完成情况,以及有关技术报告,定期报厂生技科,以便汇总上报。第三章 对各分场要求 第十三条 化水分场。 1、酸、碱废水中和池运行情况每月报一次。 2、树脂污染情况每条报一次,意外污染事故随时报告。 3、燃煤和点火油的工业分析每月一次。 4、锅炉酸洗水质情况按时报告。 第十四条 锅炉分场 1、除尘器改造和大修后的总结报告,报生技科。 2、锅炉酸洗技术措施和方案。 3、除灰管道、冲渣水、二级泵站灰水泄漏外溢流入河道、农田、和厂工业废水排放系统情况,每月报一次。除灰管断裂、排灰泵损坏

7、大量向农田、河道溢流灰水事件,按污染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随时报告。 4、油水分离装置运行情况每季报一次。 5、油管断裂跑油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汽机分场。 水质污染和凉水塔水池漫溢情况,每季报一次。 第十六条 燃料分场 1、各段皮带输送机处除尘器运行情况每月报一次。 2、输煤走廊冲煤水及雨季煤场外排水情况,每月报一次。 第十七条 物业公司 全厂生活污水和雨水外排情况及存在问题每年报一次。 第十八条 职工医院。 1、医院污水和废弃物排放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报告,每年报一次。 2、全厂职业病或因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发生情况,每年报一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绘制出符合实际和准确的排污流程系统图、对废水、

8、污水的排放去向标志清楚。全厂雨水、生活污水排放系统由生活服务公司负责绘制,以上图纸应纳入各单位环境保护档案保管,并报生技科备查,排放系统更动时应报生技科审批后方可变更。第五章 环境监测 第二十条 全厂环境保护工作,由生技科全面负责组织监督,并设立环保监测室,由监测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测室主要任务 1、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室内规程制度。 2、负责对各分场排放的“三废”进行监督,并负责对社会环境造成污染的总排放情况的监测工作。 3、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规定的各项监测项目进行定期监测,按时提出监测析报告。 4、加强技术管理,建立污染源技术档案,收集整理贮

9、存监测资料,搞好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5、监测人员对属于机密性质的监测数据、资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监测资料、报告向外界提供或公开发表前必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并履行审批。 6、定期编报环境监测旬报、月报、季报、年报,除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外,并抄报省局监测中心站。第六章 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厂属各单位因生产需要而增加水源、“三废”排放量或增设排放口,废弃物堆积场所以及新增加排放污染的废水时,都应事先征得生技科同意后方可进行。 排放有污染物的设备、系统或运行方式有重大变更时(如环境保护防 治污染设施的停用、灰场切换、向河道溢流冲灰渣水、或因事故临时采取措施可

10、能造成污染环境等)、均应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或来不及申请也应事后向生技科报告。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有毒物质,要及时处理,并报生技科、安监科、经管科。 第二十三条 厂属有污染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改革工艺,做到少排或不排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治措施,以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各厂属各单位应有兼职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的“三废”排放和治理,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提出报告。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责任制中进行考核,使个人、部门的利益同企业的环境管理的好坏联系在一起。 其它指标完成计划,“三废”治理措施和计划完不成,造成环境污染,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在“三废”治理、综合利用、环保科研,环境监测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技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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