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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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编制说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2013年6月目 录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编制说明1一、项目背景及必要性3二、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3(一)编制原则3(二)编制依据4三、主要工作过程5四、与其它标准的关系5五、标准的结构、内容及适用范围5六、与国标GB18599-2001的主要差异及重要条文说明6一、项目背景及必要性根据有关统计数据,2010年,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8187.83万吨,位居全国第11位,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只能贮存于渣场或直接排放,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已超过3亿吨。而且随着我省工业化发展,

2、预计到“十二五”末,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将高达1.2亿吨/年。目前,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多用少”,工业渣场、尾矿库渗漏所造成的污染问题已成为我省多条重要河流污染的主要原因,并且经验教训表明,这种渗漏污染一旦发生,治理将十分困难。贵州是长江和乌江上游的生态屏障,贵州河流流域生态环境的质量关系着两江的安危。因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做好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由于我省特殊的地形地质条件60%以上国土面积为岩溶地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对岩溶地区的选址并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5.1.4条中提出“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

3、坡或泥石流影响区”,如何界定什么样的区域属于“溶洞区”是进行科学合理选址的关键,由于对5.1.4条选址要求理解不一,目前选址标准在省内也有一定的争议,这造成了我省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选址非常困难。因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行为,使特殊岩溶地质条件下我省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更具有规范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满足国标GB18599-2001的基础上,非常有必要制定适合我省省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同时对提升我省整个工业固废行业防污、减污、治污水平有积极作用。二、标

4、准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一)编制原则(1)对国标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补充和细化,制定适合贵州省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封场、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全过程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行为进行管控。(2)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要求进行编制。(3)重点针对我省特殊地质条件细化选址要求,在合理选址的基础上加强从设计到封场全周期、各阶段的污染控制要求。(4)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我省工业化进程发展的需要,适应我省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5)促进贵州省经济发展和生态

5、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赢,为贵州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二)编制依据(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8)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9)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6、16297-1996)(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1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9)(13)防洪标准(GB50201-94)(14)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1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1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1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1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2007)(19)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2006)(20)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

7、法(HJ 557-2010)(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22)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2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24)防渗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Q/SY1-2003)(25)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26)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27)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28)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29)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22/45-2004)(30)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3

8、1)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2-1999)(三)方法采用调研与对比参照相结合制定本标准。根据对贵州省内一般工业固废物种类、分布状况、区域地质、污染现状等进行调研的结果,根据国标GB18599-2001要求,参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有关一般工业固废立法及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经济技术水平制定本标准。三、主要工作过程(1)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环保厅全面启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在贵阳市召开了启动会。(2)2012年11月19日受贵州省环保厅委托,由我院承担贵州省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3)2013年2月,我

9、院完成地方标准大纲编制工作,并邀请贵州省环保厅对标准大纲进行了咨询,同月底完成了大纲的修订工作。(4)我院根据修订后的大纲于2013年5月中旬完成了本标准的初稿编制工作,并进行了院内的评审和修改完善工作,于5月底正式向贵州环保厅提交了标准初稿。四、与其它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主要是基于国标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编制,并根据贵州省固体废物总体污染控制要求和岩溶地形地质特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五、标准的结构、内容及适用范围(1)标准的结构和内容本标准由前言、引言、正文和附录4部分组成。正文共14章,为总则,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贮存、处置场类型及使用年限要

10、求,选址要求,入场条件,工程设计要求,设计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要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运行期环境保护及管理要求,封场及生态修复要求。附录共4个,分别为贮存、处置场场址分类标准,场址地质勘查评价主要内容及要求,贮存、处置场基础处理要求,HDPE膜检测及电火花测试方法。(2)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其特性可分为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根据其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特性可分为I类场和II类场。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第II类场的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

11、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I类场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六、与国标GB18599-2001的主要差异(1)本标准突出了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封场、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全过程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行为进行管控,对贮存、处置场各个建设阶段的行为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场址类型、选址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本标准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第I类场参照本标准执行,这与国标GB18599-2001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2)本标准在GB18599-2001的基础上补充了一些重要术语和定义,尤其是针对贵州省岩溶地区特点,补充了与岩溶

12、相关的专业名词和术语。(3)根据贵州省贮存、处置场选择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本标准明确规定了贮存、处置场使用年限的要求,最低不得小于5年,贮存、处置场的选择应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尽量具有较长的使用年限,避免出现低效率重复选址现象。(4)为减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压力,明确对贮存、处置场堆存的一般工业固废提出了综合利用要求,不得低于40%。(5)针对贵州省岩溶地区的实际情况,对GB18599-2001的选址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提出了环境限制要求(涉及此类条件禁止作为贮存、处置场场址)、选址原则、场址比选要求和选址其它要求等4个方面的规定(6)补充提出了工程设计相应要求,如贮存、处置场主体工程

13、应包括的工程内容、所采用的设计标准等。(7)补充和完善了选址、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运行、封场各阶段具体的污染控制要求。(8)本标准补充并明确提出了贮存、处置场必须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于现在我省部分贮存、处置场绝大多数是作为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多数贮存、处置场均是在主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将其纳入评价,作为主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一部分,这类贮存、处置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深度均远远不能满足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不仅给贮存、处置场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带来极大的困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环评深度不够、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要求,部分贮存、处置场已产生了渗漏污染,给当地环境带来了较为

14、严重的破坏。故本标准规定贮存、处置场环评工作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利用主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评手续。贮存、处置场应开展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并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9)本标准补充并明确了贮存、处置场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因现阶段环境保护仅介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事关防渗工程最重要的建设过程尚处于真空期,对于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无法监控,造成我省大部分渣场产生渗漏或造成污染,因此有必要在施工过程中引入相应的环保监理,加强控制,确保防渗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护。(10)由于贵州省60%以上为岩溶地

15、区,并且石漠化现象较为严重,石漠化和潜在石漠化国土面积达35%,除黔东南外其它地区粘土资源十分有限,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其压实度由于选料、施工机械选择及人工操作等原因,其防渗效果的可靠性难以保证,与国标相比较,仅明确提出了贮存、处置场必须采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层,防渗层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1cm/s,并推荐了防渗层的组合方式和明确了各种防渗材料的要求,不再采用天然防渗。(11)本标准在国标基础上补充并明确提出了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规定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对国标起到了一个补充作用,强化了施工期的环境保护,避免了边建设边破坏,边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12)本标

16、准补充并明确规定了防渗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和检测要求。根据调研结果,部分渣场虽然采用合适的防渗设计,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施工质量、未选用合格材料和未按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层的检测,未能发现问题及时修补,造成了部分渣场使用后才发现渗漏,带来了一定的环境问题,治理难度加大。(13)本标准细化并完善了竣工环境验收的内容及标准,便于指导贮存、处置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和工作开展。根据正在施工和刚竣工验收完成的渣场调查发现,大部分渣场均未建立环保验收项目档案,部分甚至没有相关资料和质量检验记录,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均未注意该部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普遍存在部分项目无法验收或通过验收后才发现问题的现象,因

17、此本标准加强了该阶段的管控要求。(14)本标准相对国标对环境和污染物监测工作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补充了地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要求。(15)本标准细化并完善了运行期管理要求,如建立运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有关运行管理情况,对国标GB18599-2001的进行了补充。根据对已运行和即将闭库渣场的现场调研发现,部分渣场存在无操作手册、不按规定违规弃渣和弃渣过程中野蛮操作破坏防渗层等现象,且渣场运行时间较长,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强调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制度,确保渣场防渗的持久性。(16)本标准明确提出了贮存、处置场封场的环境管理,及封场工程内容和技术要求。细

18、化了生态修复要求和封场工程的具体要求。七、标准重点工作内容GB18599中第五章第5.1.4条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由于贵州省国土面积60%以上为岩溶地区,强烈发育区主要分布在苗岭中段长江与珠江分水岭南侧,三都、丹寨以西,安顺、镇宁以东地区;较强发育区主要分布在贵州西南部兴义关岭一带、威宁赫章一带、安顺普定一带;中等发育区主要分布在仁怀、黔西、湄潭、道真、贵阳、瓮安、盘县、松桃、铜仁等县市。而贵州的矿产资源煤矿主要分布于六盘水和毕节地区,磷矿主要分布在开阳、瓮安、福泉、织金一带,铝土矿主要集中在贵阳的修文、清镇两县,锰矿主要

19、分布于遵义、松桃等地;泵矿主要分布于铜仁、万山和务川等地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省的主要矿产资源大部分分布于岩溶发育强烈中等发育地区,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场选址几乎无法避免溶洞区,如全部外运处理,一是成本太高,二是其它县市不愿接受和承受带来的环境问题,因此为了能更好的适合我省省情和加快我省工业发展的水平,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对渣场如何选址和设计重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完善,以确保固废渣场选址在岩溶地区的可能性,同时又尽最大可能避免带来的环境风险。下面重点就选址要求和设计环境保护要求的条文进行说明。(一)选址环境限制要求: 5.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说明:与国标GB18599-2

20、001第5.1.1条要求一致。 5.1.2所选场址应位于当地居民集中区和工业区主导风向下风向,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为该距离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时,应以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防护距离为准说明:基本与国标GB18599-2001第5.1.2条要求一致,但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作用,即如果环境影响评价计算得出的防护距离更严格时,应采用环评文件结果作为防护距离。 5.1.3所选场址应避开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及重要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并避免或尽量少占农田、林地。说明:贮存、处置场运行期存在一定的运行风险,因此其选址应该避开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及重要基础设施,避

21、免一旦出现如溃坝等环境风险事故造成严重的风险后果。 5.1.4场址不应选在不稳定的矿山采空区及其影响区内说明:贵州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选址时,在地质条件方面,主要受岩溶发育特征及地下水条件的影响,部分地区尚受矿山采空区的影响;构造稳定问题主要集中分布在西部紫云垭都断裂及中部的黄丝断裂带状地区。因此,堆场选址时,主要考虑岩溶、地下水、采空区及不良地质现象的影响。矿山采空区由于多年的人为开采已经改变了区域的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系统,原本各层隔离的地下水可能已经被人为连通,地下水流量非常复杂;不稳定的采空区基础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因此贮存、处置场不应选在不稳定的矿山采空区。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流向非常复

22、杂,防渗处理十分困难, 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说明:与国标5.1.5条要求一致。 5.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域功能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说明:基本与国标5.1.6条要求一致,但明确补充了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域功能区等4项重要环境敏感区。对场址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域功能区的关系,所选场址原则上不应位于上述区域的上游。但当无其它适合的场址时,应距其有一定安全距离;该距离按美国标准仅65m(与浅源水井间的距离不小于165m)。因贵州地区特殊的

23、岩溶环境,岩溶管道的排泄较为通畅,分析认为,该距离定为1km较为合适(有大型岩溶管道导通者除外)。 5.1.7所选场址区域构造稳定,且不应有全新世活动断裂穿过。说明:本条是对场址地质构造提出明确限制要求,以满足基础承载力要求。 5.1.8场址不应选在岩溶强发育地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作为贮存、处置场场址。说明:由于国标没有对岩溶地区选址进行明确区分和规定,如果严格按5.1.4条选址要求,贵州省绝大部分区域将无法作为贮存、处置场场址,这将严重制约贵州省经济发展。为科学合理的针对贵州省地形地质特点进行选址,本条明确规定了岩溶强发育区不能作为贮存、处置场场址,并提出了堆场范围内有新近的岩溶塌陷现象

24、和有埋深较浅的大型岩溶管道水系统或地下暗河分布于库盆底部的强岩溶地区禁止作为场址,对国标GB18599-2001的细化,根据岩溶发育特点有针对性进行选址,再根据选址情况加强地基处理和防渗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 5.1.9所选场址应避开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区域,以及危岩体、大中型滑坡、泥石流可能影响的地区。说明:本条主要是规定了选址应避开不良地质条件影响区。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的场地,对堆场的防渗层可能会产生破坏,且影响堆场施工及运行安全,堆场选址时应予以避让。 选址原则:本条主要是推荐哪类地区可以作为贮存、处置场场址,为推荐性要求。 5.2.2 所选场址宜避开大型岩溶管道的浅

25、埋段及出口排泄区。说明:本条明确了场址对地下岩下岩溶管道的要求,即除大型岩溶管道的浅埋段和出口排泄区外,其它岩溶管道存在场址可通过工程措施予以处理后作为备选场址。新近塌陷的岩溶洼地及不稳定的采空区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场地不稳定或局部不稳定。不稳定的地基对防渗层安全运行非常不利,且一旦渗漏,下部岩溶管道或矿井将转为较好的排泄通道,污染物处理难度非常大,故禁止选作堆场。 5.2.3对岩溶中等发育的中小型溶洞、落水洞等,经评估对场地稳定性虽有一定影响,但通过工程处理可予以解决时,可作贮存、处置场地使用。说明:本条既明确了发育程度为中小型的溶洞经工程措施处理后可作为场地使用,岩溶发育等级可根据相应的场址比

26、选报告和水文地质勘察专题得出。岩溶中等发育情况下,场址区一般以小型溶洞、零星分布的落水洞、溶缝等为主,规模多较小且分散,不致引起场地整体稳定问题,经适当处理后亦可作堆场使用。该条主要针对贵州地区特殊的岩溶问题而制定。贵州近70%地区为碳酸盐岩所覆盖,连续成片的非可溶岩(碎屑岩及火成岩)主要分布在黔东南的前震旦系地层区及省西部玄武岩地层区,其余地区非可溶岩多呈条带状小范围分布;因此,堆场场址的选择在很多时候不可避免会遇到岩溶问题。但不能因为场址区有少量岩溶现象而一味否定该场址不能使用;因此,本标准认为,只要场址的岩溶发育程度不致引起大规模的场地稳定问题及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对该场址区的局部岩溶问题

27、进行必要处理后,该场址仍可利用作堆场。 5.2.4场址区地下水位宜低于防渗层最底点1.5m以上,且周围不宜有大量地表水、地下水入渗补给场址区。说明:考虑到贵州地下水系复杂,岩溶管道发育普遍,部分地区水位陡涨陡落现象明显,当场址区地下水位较高时,地下水位对防渗层有一定程度顶托作用,对堆场运行不利;其中最不利者为防渗层最低点处于地下水位变幅带内,反复涨落的地下水位对防渗膜会产生“顶托回压”的反复作用,长期作用将会撕裂防渗膜,破坏防渗层的作用以致产生渗漏。故在危险固废填埋场中,明确规定地下水位宜低于防渗层最低点1.5m以上,以不致影响防渗层运行安全。根据场区地形地质条件及复杂程度,场地类别可按附录A

28、分为复杂场地、中等复杂场地、简单场地三类。说明:根据地质构造稳定性、地形地貌条件、地层岩性复杂性及岩溶发育程度、地下水发育程度等条件,将场地类别分为复杂场地、中等复杂场、简单场地三类。再根据场地类型、堆场规模、对水体的可能污染程度及污染物种类将场址分为A适宜、B相对适宜但需要进行必要的处理、C为不适宜三类,便于管理、设计、建设等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场址,从根本上规避了不良场质带来的隐患,又解决了岩溶地质的选址问题。编制表A.0.1的目的是结合场地复杂程度分类及固废的可能污染特性,选择合适的处置场址。表中,除部分明确不能选作场址的场地、简单的小型场地外,一般均要求对场地进行必要的处理后

29、方可利用;一方面有效防止固废物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另一方面不致影响堆场的合理选择与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场址的分类主要结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及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22/45-2004)、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进行,已与上述规范的要求相统一。 场址比选要求:说明:本条明确规定了贮存、处置场的选择必须进行场址比选,并且四等以上规模贮存、处置场的比选场址必须进行同等深度的地质条件勘察,这是对国标GB18599-2001的补充和完善。 附录B 地质勘察要求:说明:针对国标,明确了贵州省处置场地质勘察的具体要求,避免了因了勘察工作

30、不到位,引起的地基处理和防渗困难。目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场址勘察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勘察范围偏小,多局限于堆场封闭范围内,不能有效覆盖与场地有关的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区域,以及发生污染后可能影响的区域,不利于址区岩溶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与判断。因此,本标准规定,堆场的勘察范围除堆场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外,尚应包括可能影响场址岩溶水文地质问题评价的有关地段。 附录C 地基处理要求:说明:针对贵州省特有岩溶地质现象,给出了部分岩溶地质现象的处理办法以减少对膜的破坏,同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基础处理堵塞排泄通道,加强防渗。堆场基础处理的目的是消除影响

31、防渗层地基稳定的溶洞、断层等不良地质问题,以及可能影响边坡稳定、不均匀变形、地下水顶托等问题的现象。除岩溶空腔及土洞等外,根据多个堆场渗漏污染现象,地下水的排泄条件不畅也是导致防渗层破坏的重要控制因素;因此,对场址区的地下水处理,除地表水截排外,应加强防渗层以下的地下水导排处理。当存在上游挡水(拦渣)坝时,为防止上游地下水进入堆场范围,增加堆区场地下水导排处理难度,宜对上游挡水坝坝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二)设计本标准针对设计共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工程设计要求,二是设计环境保护要求。其中工程设计要求主要明确了各贮存、处置场基本应包含的主要工程内容及必要的辅助配套设施等,如防渗系统、拦渣坝

32、、截排洪系统、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输送设备、观测设施等。同时还明确了防洪、拦渣坝、防渗系统等设计应采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通过采用统一的标准,以便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验收,同时也方便设计和建设单位选用。设计环境保护要求主要是原国标基础上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重点补充了防渗及基础处理要求、气体导排系统要求;细化了地表水截、排洪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要求;完善了总体要求、总体布置要求。 总体要求:8.1.3贮存、处置场应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完成区域水文地质专题评价工作。说明:本条是对国标的一个补充,明确了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应进行区域的水文地质专题,一是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

33、支撑性文件,二是通过专题评价得出场址是否适合建设,三是为以后的防渗及基础处理提供依据,四为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和应急预案制定更有针对性。 设计总体布置:8.2.2 贮存、处置场库盆区面积宜大于总用地面积的80%;当贮存、处置场包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时,库盆区面积宜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0%。说明:本条是对国标进行了必要的补充,根据现场调研结果提出了库盆区占地的百分率,对设计的方案布置提出了要求,避免不必要地占用农田或林地等,以节约土地资源。 防渗及基础处理要求:8.3.1 贮存、处置场应采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层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1cm/s。说明:相对国标,本标准明确给出

34、了必须采用人工防渗层,不允许采用天然防渗层,这是考虑到贮存、处置场场址一般位于山区峡谷,粘土少而且夹杂各种杂物,难于保证场址的每个点的渗透系数都能满足要求,且我省土壤大部分都较贫瘠,土层较薄,如采用天然防渗材料,将侵占大量表土资源,不仅用量无法保证,施工质量控制难度也较高,防渗效果难以保证,因此明确提出了必须采用人工防渗,并详细给出了人工防渗应达到的渗透系统,较国标天然防渗提高了100倍左右。同时也推荐了人工合成材料的材质、厚度及组合方式等。8.3.2防渗结构的层次从上至下为:防渗层、基础层、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防渗层采用了不小于1.5mm的HDPE膜进行防渗。说明:1.5mmHDPE膜的渗透

35、系数达到了1.010-13cm/s,满足GB 18599标准要求。基础层主要的作用是对HDPE膜进行保护,HDPE膜具有良好的抗拉、耐强酸强碱及高延展性,但抗穿刺性能较差,因此设置不小于600mm的粘土层一能保护HDPE膜防止杂物刺穿,二能起到二次防渗作用。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起到防止可能出现的地下水及地表水绕渗对基础层及保护层产生破坏,进而破坏整个防渗系统。贵州瓮福磷石膏堆场、四川瓮福达州磷石膏堆场及福建紫金磷石膏中转场均采取该防渗结构。此条主要对单层防渗的两种结构的材料进行详细说明。8.3.3、此条主要对双层防渗结构的材料进行详细说明。 地表水截、排洪系统要求:8.4.1贮存、处置场地表水截

36、、排洪系统分为外部截排洪系统和库盆内部排洪系统。说明:本条与国标相比,明确规定了进入库盆区的雨水不能直接排外,宜优先进行回用;可以外排的,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降低环境风险和节约水资源的目的。8.4.2贮存、处置场外部截、排洪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1)贮存、处置场应设置清污分流的地表水截、排洪系统,截流来自上游汇水区和库盆区之外的雨水,截流的雨水可以直接外排。(2)地表水截、排洪系统一般可采取截洪沟(渠)的形式,截洪沟(渠)的过水断面应根据相应的水文资料计算确定。说明:此条主要对周边截洪沟断面及布置方式作出要求。 地下水导排系统要求:8.5.2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贮

37、存、处置场运行期及封场期地下水位维持在距离防渗层最低点1.5m以下。说明:1.5m的距离是根据地质建议地下水位在枯期及汛期时有着浮动,堆场进行地质勘查时汛期地下水位难于准确把握,一般勘查到的水位与汛期最高的地下水位不一致,因此采用1.5m的距离进行控制能确保防渗层不被冲毁破坏。8.5.3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宜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 地下盲沟:应根据渗流计算确定盲沟尺寸、间距和埋深、坡度。(2) 碎石导流层:碎石层上、下宜铺设反滤层,以防止淤堵;碎石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碎石粒径应大于30mm。(3)土工复合排水网导流层:应根据地下水的渗流量,选择相应的土工复合排水网。用于地下水导排的土工复

38、合排水网应具有相当的抗拉强度和抗压强度。说明:此条对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结构采用的型式进行了说明。 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要求:8.6.1贮存、处置场应设置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说明:根据GB8978及DB52/12要求,渗滤液在没有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时都不能直接排放(见表8.6-1、8.6-2),一般工业固废中的渗滤液在没有满足排放要求是都应该进行回收及处理。例如磷石膏,其渗滤液PH值为1.52,超过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因此应设置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表8.6-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39、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放射性 1Bq/L 13 总放射性 10Bq/L 表8.6.1-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只列出pH值)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8.6.2 渗滤液收集系统调节池容积应能容纳设计洪水标准下库盆区内24h一次洪水量和工艺水总量,并预留不小于20%的安全容积。说明:与国标相比增加了调节池容积

40、的具体要求,即除满足一天的洪水+工艺水总量外,尚需预留一定的安全富裕度。根据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规定:堆场的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h计算,当一日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h。为确保堆场的防洪安全,此条规定了调节池容积应能保证设计洪水标准24h一次洪水量并预留一定量的容积进行缓冲。8.6.3堆积坝坝体应设置导渗系统,导渗系统的布置应结合堆积坝渗流稳定计算确定,渗滤液收集后统一排往调节池处理。说明:导渗系统的设置作用主要是确保堆积坝的稳定,降低堆积坝的侵润线,其布置的方式及进入堆积坝的深度应结合渗流稳定计算确定。8.6.4 工艺水应优先进行回用;当贮

41、存、处置场下游涉及I、II类水体或其它重要水域功能区,或当地水环境容量已经趋于饱和、甚至已不能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工艺水禁止外排;确需外排且具备外排条件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说明:本条主要考虑到排放风险和环境容量及节约用水等因素,因此要求工艺水优先回用,一般情况禁止外排,如确需外排,需处理达标后排放,且应设置配套的污水处理装置。根据贵州瓮福磷石膏堆场近8年的运行效果看,采用盲沟并在内部设置排水管及外包土工布的结构型式,其排水效果良好,具有高抗压性及良好的导排能力。 气体导排系统要求:8.7.1贮存场、处置场运行期有排放气体产生的,应设置气体导排系统。说明:堆存煤矸石等能产生气体的一般固废,

42、气体在运行过程中会逸出对运行安全产生危害,且防渗系统中HDPE膜铺设后残留在膜下的气体随着温度升高也会逸出,因此应设置气体导排系统。8.7.4运行期和封场期应进行排放气体监测。贮存、处置场场界处的排放气体浓度应满足GB16297要求;不能满足的,应采取措施处理说明:贮存、处置场场界处的排放气体浓度应满足GB16297要求。 HDPE防渗层:8.8.1主要性能要求根据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规定,1.5mmHDPE膜的详细参数详见下表。表8.8-1 1.5mm HDPE膜主要性能指标序号测试特性单位材料指标1幅宽m8.02厚度mm1.53密度g/cm30.944炭黑含量%2.03.05熔体流动速率g/10min1.06抗撕裂强度N2057抗穿刺强度N6208屈服拉伸强度N/mm259断裂拉伸强度N/mm4510屈服延展率%1211断裂延展率%80012尺寸稳定性%213200氧化诱导时间min10014水蒸气渗透系数g.cm/(cm2.s.Pa)1.010-1315耐环境应力开裂h30016-70低温冲击性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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