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07240.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826578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07240.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07240.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07240.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07240.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07240.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07240.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07240.doc(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徐绍史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

2、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

3、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

4、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

5、、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6、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

7、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

8、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

9、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

10、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1、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

12、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

13、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14、、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

1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

16、地的;(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黄颜色是赠送的简历模板不需要的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简历智联招聘男 | 已婚 | 1988 年月生 | 户

17、口:湖南 | 现居住于广东深圳-宝安区3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陈屋村2巷518101E-mail: 求职意向工作性质: 全职期望职业: 销售业务、销售管理、市场期望行业: 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培训/院校、通信/电信运营、增值服务工作地区: 深圳期望月薪: 4001-6000元/月目前状况: 我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可立即上岗职业目标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

18、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工作经历2013/01 - 2014/04 超越电脑专卖店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工作描述: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2011/06 - 2012/11 衡阳市教育培训学校 |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工作描述: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

19、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项目经验教育经历2007/09 -2011/06 在校学习情况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指导团队销售。*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招生代理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

20、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培训经历 证书语言能力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 合同管理总账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等。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

21、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二、 合同管理职责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7)代表本公司处理与外单位的合同纠纷。(8)按期统计

22、,汇总本公司的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纠纷处理情况等,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2、采购、销售部门的主要职责(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相关部门会审。(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5)合同原件交与合同管理部门,本部门也要做好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加强与采购、销售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2)财务部见合同付款,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3)配合

23、销售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三、合同审签管理(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2)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有关部门审核。(3)合同按种类统一编号。(4)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5)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6)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

24、7)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8)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四、合同审签程序(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方需提供上一年度年检过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司公章。(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5)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五、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25、1、合同履约管理(1)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合同的履行。(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适合同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信、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

26、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 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司报告。(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

27、事人,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六、合同纠纷处理1、合同纠纷管理(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行政部参加仲裁或诉讼。(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6)解决合同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

28、内,由承办人送交行政部备案。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行政部,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促使证据。(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七、合同资料管理1、档案资料内容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

29、报告及批准文件;(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6)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最电传、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厂 (7)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库 (8)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9)标的验收记录的;(10)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2、合同资料的归档、统计与管理(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行政部妥善保管。(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行政部。(3)借阅合同须办理登记手续,有关企业秘密的合同还须主管领导的签批。八、附则(1)凡因本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跌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2)行政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全身表关资料按合同编号 整理,由行政部主管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专业技能附件附件简历| 简历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