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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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洞 头 县 人 民 政 府二零一零年十月目 录前 言I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规划目的1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1第三条规划原则1第四条规划依据3第五条规划任务6第六条规划期限与范围6第二章 规划背景8第七条区域概况8第八条上轮规划实施评价8第九条土地利用现状9第三章 规划目标13第十条土地利用战略13第十一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13第十二条土地利用规划目标13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17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17第十四条农用地调整17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整18第十六条未利用地调整19第五章 农用地布局优化与保护20第十七条农用地布局优化20第十八条

2、耕地保护规划20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1第二十条标准农田保护规划22第二十一条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23第六章生态和旅游用地布局24第二十二条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目标24第二十三条生态功能分区和生态用地布局24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目标25第二十五条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25第七章城乡建设用地布局26第二十六条目标任务26第二十七条城镇发展规划26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27第八章基础设施用地布局30第二十九条统筹安排交通用地30第三十条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31第三十一条保障电力能源用地31第三十二条基础设施项目指标配套安排31第九章滩涂围垦布局32第三十三条滩涂围垦开发目标32第三十四条温州浅

3、滩工程围垦区规划32第三十五条洞头本岛围垦区规划33第三十六条大门镇围垦区规划33第十章瓯江口区域发展布局34第三十七条瓯江口区域开发建设的战略意义34第三十八条瓯江口区域发展规划基本思路34第三十九条瓯江口区域重点开发区块功能35第十一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38第四十条土地用途分区与用途管制38第四十一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42第十二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与布局45第四十二条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与规模45第四十三条中心城区功能定位45第四十四条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45第四十五条中心城区用地规划目标46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调整47第四十七条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

4、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50第十三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53第四十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控制53第四十九条主要规划指标的分解53第十四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57第五十条法律措施57第五十一条行政措施57第五十二条经济措施58第五十三条社会措施58第五十四条技术措施59第十五章附则60第五十五条规划成果组成60第五十六条实施日期60第五十七条规划实施和解释60前 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长期、宏观控制性规划,是充分、科学、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客观要求,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土地持续利用的有效保障。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

5、简称上轮规划)自实施以来,在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优化用地布局、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上轮规划在2010年即将到期,洞头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城乡发展结构发生了新变化,对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等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根据国土资源部令43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和国土资厅2009号5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洞头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了规划编制工作。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

6、生态环境建设的用地需要,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根据国家、浙江省、温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等规定,结合洞头县实际,编制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本规划的范围为洞头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北岙镇、大门镇、东屏镇、霓屿乡、元觉乡和鹿西乡,总面积17338.14公顷。规划以2005年为规划基期,以2010年为规划近期,2020年为规划末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全面实施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统

7、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洞头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遵循“五个统筹”的要求,按照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围绕洞头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积极调控城乡发展建设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统筹规划各类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和优化

8、配置,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三条 规划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全面考虑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条件和土地供需状况,妥善处理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在国家宏观目标的导向下,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以解决当地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归宿。(二)坚持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规划编制立足于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坚持以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为重点,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农地保护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建

9、设和保护,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单纯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转变。(三)坚持刚性控制与弹性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控制过程,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土地利用活动需要进行刚性控制。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中存在许多变化因素及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不可观测性,因此规划必须具有广域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四)坚持上下结合和充分协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在确定土地利用政策、规划目标与主要指标、土地利用布局与用途分区过程中,应注重上下级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与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和布局等方面做好协调。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

10、地,推进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和国土安全保障建设,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五)坚持公众参与和技术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公众参与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法测算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的需求,从紧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保障城镇化、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用地。听取基层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对规划目标、方案、实施措施等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规划的可行性、适应性和高效性。第四条 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

11、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二)政策文件、技术规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

12、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的审查意见的函(浙土资厅函2009219号);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国土资源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土资源部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35号);关于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办201039号);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三)相关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14、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温州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洞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温州市洞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洞头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5-2020年);洞头县生态建设规划;洞头县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规划;洞头县海洋功能区划;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第五条 规划任务(一)落实上级规划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在土地利用政策、各业用地上的矛盾;(二)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

15、针和目标;(三)统筹协调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四)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调控指标,重点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等的规模和范围;(五)划定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六)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七)分解下达各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第六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规划基期年:2005年 规划目标年:2020年规划期:2006-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范围为洞头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北岙镇、大门镇、东屏镇、霓屿乡、元觉乡和鹿西乡,总面积173.38平方公里。第二章 规

16、划背景第七条 区域概况洞头县介于东经12052301213000,北纬27400028500,地处浙东南沿海瓯江出海口。西北距温州市区约53公里;南与瑞安市的北麂、北龙乡(大北列岛)隔海相望;西与永强、灵昆隔海相对;北望乐清、玉环两市县。全县有168个岛屿,其中有人居住的岛屿14个,是全国14个海岛县之一。洞头县现辖3个镇(即北岙镇、大门镇、东屏镇),3个乡(霓屿乡、元觉乡、鹿西乡),其中北岙镇为县中心城区,同时也是县政府所在地。2005年底,洞头县总人口130988人,其中城市人口47811人,农村人口83177人,城市化率达到36.5%。2005年洞头县生产总值13.17亿元,财政总收入1

17、.79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900元。第八条 上轮规划实施评价(一)上轮规划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上轮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在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到2005年底,洞头县上轮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未突破上级下达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均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生态退耕和灾毁耕地数超出上级下达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比预期数稍有增加,补充耕地尚未完成上级下达任务。(二)上轮规划取得成效上轮规划坚持以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根本出发点,以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为目标,以供给引导需求、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协调发展为原则,做到了控制增量、

18、平衡总量,并形成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良性机制,树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实施成效较为明显。主要体现在:(1)增强了按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的意识;(2)满足了合理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了经济发展;(3)促进了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结构优化;(4)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5)建成了104.74公顷标准农田,提高了耕地质量。(三)上轮规划实施中存在问题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以及受编制经验、技术水平和基础研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上轮规划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观念还未真正树立;(2)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的设置与分配方法不够科学;(3)规划布局

19、前瞻性不足,与实际需求出现较大偏差;(4)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总体偏紧,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5)规划对建设用地布局优化、农村居民点整合、补充耕地质量提高、新农村建设用地预留等方面引导不够。第九条 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利用结构洞头县土地总面积为17338.14公顷,2005年,农用地面积为7022.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0.50%,建设用地面积为1744.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0.06%,未利用地面积为8571.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44%。在农用地中,林地面积最大,面积为4753.87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67.70%;其次是耕地,面积为1732.3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

20、4.67%;其他农用地面积为532.27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7.58%;园地面积为3.8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0.05%。在建设用地中,村庄用地最大,面积为727.49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1.68%;其次是建制镇,面积为263.68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5.11%;采矿用地面积为147.95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48%;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322.75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8.49%;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265.30,占建设用地面积的9.47%。在未利用地中,水域用地面积为12.05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0.14%;滩涂沼泽用地面积为7335.05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85

21、.58%;自然保留地面积为1224.03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14.28%。(二)土地利用特点(1)农居点相对分散,集中规划难度较大受海岛地形地貌和自然条件影响,全县农村居民点多分散在山间平缓地区,大多依山依路而建。居民点分布分散,均有一定规模和发展趋势,缺少明显的发展中心,规模扩展随意,集中发展难度大。(2)沿海滩涂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前景广阔洞头县作为一个海岛县,滩涂资源丰富,向海要地是全县未来发展的主旋律。各乡镇均有水深条件优越、腹地资源充裕的发展空间,在海洋旅游业、港口建设、临港工业建设方面,均有较大的拓展潜力。利用滩涂围垦为建设用地,相比建设占用农用地,不论在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还是

22、连片开发节约集约用地上都有明显的优势。(三)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1)人地矛盾突出,人均耕地占有量不断减少洞头县人多地少,2005年人口密度达到138人/平方公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化推进,人地矛盾日趋尖锐。2005年全县土地总面积17338.14公顷,其中耕地1732.34公顷。2005年全县人口为13.10万人,人均土地0.13公顷,远远低于全国人均土地面积。全县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为0.013公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业用地竟相增长,用地需求量远远超过可能的土地供给能力。生产、生活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种植业与养殖业用地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

23、平不够高全县节约和集约用地水平相对平原地区差异明显,区域工业化和城市化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相关研究表明: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特别是与区域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3)土地利用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全县土地利用结构总体以未利用地为主,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9.44%,其中滩涂沼泽用地总面积比重最大,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2.3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别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0.50%和10.06%。耕地、林地主要分布在北岙镇和大门镇;未利用地各乡镇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大门镇和霓屿乡。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北岙镇和大门镇。各类用地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第三章 规划目标第十条 土地

24、利用战略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土地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构建高效、和谐、有序、永续的土地利用体系。第十一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洞头县以“国际化港口旅游城市”为发展目标,其特殊的经济地理区位,对温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协调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洞头县作为温州城市由“瓯江时代”向“东海时代”迈进的主阵地,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以重大产业项目落地为动力,以社会和谐建设为目的,大力实施“三大百亿工程”,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健全投资体制,全面提升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把洞头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

25、发展的现代化港口城市;成为具有区域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海岛花园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成为温州重要的海洋产业基地。预计2020年期末,洞头县总人口为20万人,全县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200亿元(引自温州市洞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一)规划控制指标(1)耕地保护目标1、耕地保有量:规划期末洞头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40公顷(2.01万亩)。2、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洞头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74.00公顷(1.91万亩)。3、标准农田保护:规划期内洞头县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0公顷(0.15万亩)。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期内洞头县通过土地开

26、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低于521.43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467.75公顷,复垦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53.68公顷。(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末洞头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59公顷以内。2、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划期末全县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控制在508公顷之内。3、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末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08公顷之内。4、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规划期末全县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206公顷之内。(三)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1、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期末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4平方米之内。2、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期末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

27、在77平方米之内。3、人均农居点用地:规划期末全县人均农居点用地控制在46平方米之内。4、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规划期末全县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3.7平方米之内。(二)规划目标(1)耕地保护目标1、耕地保有量:规划到2020年,洞头县全县耕地保有量为2141.18公顷(3.21万亩)。2、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到2020年,洞头县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274.00公顷(约合1.91万亩)。3、标准农田保护:规划到2020年,洞头县全县标准农田保护面积100.00公顷(0.15万亩)。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目标按照建设占用耕地与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相平衡的原则,结合全县实际耕地后备资

28、源潜力,确定到规划期末,洞头县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521.43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467.75公顷(滩涂围垦补充耕地467.75公顷),复垦补充耕地面积53.68公顷。(二)建设用地目标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到2020年,洞头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259公顷。2、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划到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为508公顷。3、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到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508公顷。4、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规划到2020年,全县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206公顷。(三)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1、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到2020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10

29、4平方米。2、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到2020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77平方米。3、人均农居点用地:规划到2020年,全县人均农居点用地为46平方米。4、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规划到2020年,全县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为23.7平方米。(四)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到规划期末,全县土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排放,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污染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使各海域水质逐步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加强生态林地保护和建设,有效保护森林、水域、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到规划期末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46%。从根本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空气环境、水环境和

30、噪音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规划期末全县水环境质量达标率98%,大气环境达标率、噪声环境质量达标率为90%。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一)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二)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三)协调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五)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第十四条 农用地调整2005年农用地面积7022.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0.50%。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7592.17公顷,占总面积的43.79%,与2005年相比上升了3.29%。(一)耕地2005年洞头县耕地面积为1732.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99%。

31、规划至2020年耕地面积为2141.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35%,2006-2020年耕地面积增加408.84公顷。(二)园地2005年园地面积为3.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规划至2020年园地面积为4.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2006-2020年期间园地面积增加0.21公顷。(三)林地2005年林地面积为4753.87公顷。规划至2020年林地面积为5019.27公顷,2006-2020年期间林地面积增加265.40公顷。(四) 其它农用地2005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532.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7%。规划至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27.68公顷,占

32、土地总面积的2.47%,2006-2020年期间面积净减少104.59公顷。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调整2005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744.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6%。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为1877.65公顷,占总面积的10.83%,较2005年增加132.95公顷。(一)建制镇2005年建制镇面积为263.68公顷,规划至2020年建制镇为495.38公顷,较2005年增加231.70公顷。(二)村庄2005年村庄面积为727.49公顷,规划至2020年村庄为634.38公顷,较2005年减少93.11公顷。(三)采矿用地2005年采矿用地面积为147.95公顷,规划至2020年

33、采矿用地为79.00公顷,较2005年减少68.96公顷。(四)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005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17.53公顷,规划至2020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为50.24公顷,较2005年增加32.71公顷。(五)交通水利用地2005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322.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6%。规划至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328.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9%,比2005年增加5.50公顷。(六)其他建设用地2005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265.30公顷,规划至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290.40公顷,较2005年增加25.10公顷。第十六条 未利用地调整2005年未利用地面积

34、为8571.13公顷,占总面积的49.44%。规划到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为7868.32公顷,占总面积45.38%,较2005年减少702.81公顷。 第五章 农用地布局优化与保护第十七条 农用地布局优化科学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任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促进现代化和生态农业建设。同时,洞头作为一个海岛县,在国民生产总值的结构中,渔业占比重较大,加上海岛的地形制约,农业生产的规模不大而且集中在几个区域内。全县通过政府扶持、政策倾斜、资金聚集、调用资源、集中力量,发展洞头精品农业,优化农用地布局。第十八条 耕地保护规划(一)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

35、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实行耕地质量评定制度,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确保耕地质量的占补平衡。到2020年末,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06公顷以内。(二)加大耕地补充力度(1)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2)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废弃矿山复垦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废弃矿山复垦,到2020年末通过村庄复垦补充耕地53.43公顷,废弃矿山复垦补充耕地0.25公顷,复垦补充耕地合计53.68公顷。另有156.91公顷的村庄整治目标尚未落实区域,预

36、计新增林地156.91公顷。(3)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滩涂围垦省、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科学实施滩涂围垦规划,落实滩涂围垦项目的30%作为耕地补充潜力。到2020年末,全县通过滩涂围垦开发补充耕地467.75公顷。到2020年末,全县耕地面积达到2141.18公顷。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遵循现状基本农田布局为前提,按照确保面积、提升质量、优化布局的要求,依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科学调整现状基本农田。(一)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基本农田调入: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优先将集中连片、排灌条件良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的,具备改造潜力的农田195.99公顷,划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基

37、本农田调出:将低等别、坡度25度以上、质量较差地、零星破碎、不宜农耕的基本农田,上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耕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基本农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481.71公顷调出。经过调整,全县实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面积为1274.02公顷,比温州市下达的127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多划了耕地0.02公顷。多划的耕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期间确保全县

38、基本农田质量稳步提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通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并最终落实到各村、各地块。(二)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照“定量到村、定位到块、定责到人”的要求,结合土地用途分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标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全县划定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125.56公顷,保护片区1个,位于大门镇。(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制度责任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结合洞头县的实际情况,到规划期末将全县100.00公顷标准农田建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第二十条 标准农田保护规划(一)严格保护标准农田在第二次

39、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全县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料,做好标准农田上图、定量和定位。将标准农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出全县标准农田地类、数量、分布和面积,编制标准农田分布图,反映洞头县标准农田的保护情况。上级下达洞头县规划期内标准农田保护任务为100.00公顷,入库标准农田面积为104.74公顷。实行标准农田占补制度,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标准农田,确需占用标准农田的,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用质量等级在二等田以上的标准农田储备项目进行补划,确保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划期内全县标准农田保护任务为100.00公顷。非农建设占用标准农田面积为:22.94公顷,其中允许

40、建设区占用标准农田面积为22.94公顷,主要为城市用地、大门环岛公路、大门镇移民安置区等项目建设占用标准农田。洞头县受资源环境约束,标准农田储备库资源匮乏,建设项目占用的标准农田拟通过温州市统筹安排,由其他县(市)帮助异地补建,实现标准农田占补平衡。(二)进一步提升标准农田质量确保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以提升标准农田粮食生产能力为核心,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方案。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农田的抗灾能力。第二十一条 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加强保护全县现有园地,因地制宜种植有地方特色的果树,通过开垦荒山、荒草地进一步发展果园、其他园地。加强新增

41、园地及现有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加强林地征占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加强有林地的管理,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到2020年末,林地面积达到5019.27公顷。第六章 生态和旅游用地布局第二十二条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目标确保洞头县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污染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提高,达到建设国家级生态县目标。远期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使全县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趋向良性发展。第二十三条 生态功能分区和生态用地布局洞头县被划分为二个生态功能区,分别为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

42、境功能区和外围礁岛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区保护范围为长坑饮用水库、龙潭坑饮用水库、枫树坑饮用水库、杨梅田饮用水库、岙底村饮用水库、元觉饮用水库和南山饮用水库。外围礁岛保护区范围为洞头南部和东部岛屿及海域,包括北策岛、东策岛等中型岛屿,外围若干小型岛屿和鹿西岛东部的南、北爿山屿,共32个岛屿和98个礁。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及规定,加大对水源地的保护力度,保障饮用水安全;对洞头县饮用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污染防治,深入开展饮用水源地监测工作,加快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饮用水源预警机制,制订水污染应急处理预案

43、。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居建设用地,落实保护区外迁人口异地安置土地。划定的外围礁岛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注重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空气达到一类标准,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功能要求。全县在加强港口建设的同时,注重对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保护。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目标洞头县作为目前全国唯一以县域全境命名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按照“发展大旅游、开拓大产业、形成大市场”的要求,围绕建设海洋旅游休闲岛的发展目标,重点培育休闲功能、“三游”(游轮、游艇、游船)功能、论坛功能和主题功能,提升景区品质、接待设施品质,发展海洋风情游、海岛休闲游等特色旅游品牌,推动商旅文联动,逐步向综合性的有国内知名度的旅游区

44、发展。第二十五条 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合洞头的资源状况和旅游发展潜力,洞头县旅游产品体系将由观光旅游产品、度假旅游产品和特色主题旅游产品共同构成。以海岛海礁、海洋景观、海洋文化、海洋生物为主要观赏和开发对象,陆路和水路交通为游览方式,近期以连港蓝色海岸带东岙段景观工程、半屏山“山上游”、“仙叠岩景观工程”望海楼配套工程等为重点开发项目。以休闲度假和会议度假为主要市场目标,海岛度假村为重要发展形式,度假村建设要重视对自然环境的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突出特点和个性。近期以金海岸开元度假村、奥博游艇俱乐部、以海钓为主题的东港休闲中心、以海洋馆为主题的珑头湾海洋度假中心、旅游服务接待中心(名品广场

45、)和儿童滨海影视基地为重点开发项目。以“女子民兵连”和“海霞”为主题开发“红色旅游”;以“海岛渔村”为主题开发“民俗民情旅游”;以海上运动、游艇俱乐部为主题开发“休闲运动”旅游;以半岛工程、五岛连桥工程、洞头港区等大型基建工程为主题开发“洞头新貌”旅游。全县旅游项目的建设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第七章 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第二十六条 目标任务按照保障建设、集约节约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配置城乡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到规划期末,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59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控制在508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降至23.7平方米。第二十七条 城镇发展规划(一)城镇发展总体思路按照构建现代化滨海港口城市,实现“一轴、两翼、两区、三圈”的空间发展格局的的思路,综合考虑区域空间管制规划中各类用地的利用条件,结合城市建设的需求和土地利用的可能性,对洞头县进行功能划分,将洞头县进行分区建设,明确各区功能定位,拉开框架,分区建设,提高城市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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