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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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实现环境质量的持续稳定和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治理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共同对污染治理服务进行管理,及接受公众监督的活动。第四条 第三方治理遵循政府倡导、企业自愿、行业自律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

2、排污企业向治污企业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第二章 责任、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排污企业可自愿选择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第七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进行限期治理,但逾期不履行的排污企业,环保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条款委托第三方治理服务。第八条 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必须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九条 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后双方严格遵照执行。第十条 排污企业依法向治污企业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排污企业是行政违法责任主体,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治污企业按

3、照其与排污企业依法签订的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排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治污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治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提供的服务及效果向排污企业负责。第十一条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排污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排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向治污企业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二)向治污企业提供真实数据和相关资料;(三)对治污企业进行监督,检举其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环保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治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依法向排污企业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二)对排污企业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资料保

4、密;(三)原则上不影响排污企业的正常生产;(四)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举其违法违规行为;(五)接受环保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在行使管理权时,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依法对第三方治理服务活动进行管理;(二)不干预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三)对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所检举的情况进行查证,并依法做出处理;(四)对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提供的商业、技术资料保密,不得随意向无关方泄露;第三章 市场规范与诚信体系第十五条 治污企业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认定由省内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应当根据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登记、公开企业

5、信息。第十七条 省内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治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治理服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治理项目信息、治理效果信息、企业信用记录等。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治污企业记录为“不良”:(一)提供的企业信息和资质资格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承接超出自身治理能力范围的业务的;(三)治理效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治理目标超过2次的;(四)隐瞒或虚构治理效果的;(五)夸大自身治理能力、虚抬治理成本,从而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利润或效益的。第十九条 记录为“不良”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治污企业,由省内相关行业组织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如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

6、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 引导与鼓励措施第二十条 省政府设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投入2000万元,推动和引导我省第三方治理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并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给予以下鼓励:(一)在表彰评优、资金扶持、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等活动中,给予优先安排;(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良好第三方治理服务的治污企业,由省内行业组织给予表彰评优,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鼓励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购买环境保险产品,以保障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自身权益。第二十四条 鼓励治污企业为排污企业提供从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运行管理到资源综合利用的全过程服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确保达标排放。第二十五条 鼓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资金。即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管理资金。排污企业将治理资金一次性或分期付给该资金管理机构,并根据治理进度和效果委托该资金管理机构向治污企业拨付相应款项。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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