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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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提高设施的完好率、运转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第三条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工业用水闭路循环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锅炉烟气净化设施;焙烧炉烟气净化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置场所的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岗位粉尘的除尘设施;污染物监测设备及在线监测等一切生产活动、生活活动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2、有责任保护环保设施,有权对破坏环保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公司的设备管理范畴,生产控制中心负责环保设施的管理,参与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制定环保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和参加重大设施事故的分析处理以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检修进行监督检查与考评,参与环保设施事故的分析和处理;负责环保设施的更新改造立项、参与环保设施的方案论证、竣工验收和评价等工作。第九条 各生产单位及作业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参与保设施的

3、检修工作。包括组织制定有关环保设施管理的操作规程、大中修计划、编制备品备件供应计划,负责有关操作人员技术培训,组织或参加设施验收、检查、考核、评比和设施事故的处理分析。 第三章 环保设施的管理内容 第十条 生产控制中心负责环境监测专用设备的管理,建立设备台帐。主要的设备、仪器实行定人、定机、定责,重要的设备仪器应有完善的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检验制度,衡器、量具必须按规定校准。在线监测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协助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及必要的维护保养。第十一条 各单位环保设施的维检费(含备品备件费)均在各单位和作业区成本中列支,设施大、中修费在设备大修费用计划中立项并列支,设施的更新改造费

4、用在公司更新改造项目计划中立项后列支。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制定环保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准确掌握其运行中的技术参数,严格按规程操作;建立健全能反映环保设施基本特征的台帐。 第十三条 环保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必须同步运行,一般采用先开后停制,即环保设施先于生产设施开动,在后于生产设施停运。 第十四条 严禁闲置不用或任意拆除环保设施。确因存在问题或缺陷无法继续使用时,由设施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控制中心和企业管理部,经生产控制中心和企业管理部批准后方可闲置不用或拆除。 第十五条 环保设施出现异常运行、故障或停运的,使用单位要在12小时内向生产控制中心和企业管理

5、部汇报。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应电话汇报生产控制中心和企业管理部,非正常工作期间(节假日及夜间)报生产控制中心,停用后要在1个工作日之内按上述要求补报。 第十六条 环保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养,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定,维护与保养应有完善的责任制,切实落实维护与保养责任。 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检修后检查。操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推行点检制和设施检查表。重点环保设施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修后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出的缺陷和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力求尽快检修,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要定期巡视赤泥、灰渣的输送管路。观察、测量堆场水位

6、与坝体、边坡的变形与渗漏情况。保持赤泥灰渣堆场低水位运行。 第十九条在安排主体生产设施、设备大、中修计划的同时,要安排环保设施的检修内容和项目,保证环保设施的各种备品备件及时供应。在大修改造、技改工程中,凡损坏环保设施的,要限期修复,否则所建工程项目不作竣工、不予验收。第二十条 环保设施大修须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工作由生产控制中心、企业管理部和设施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验收时需提供相应的测定报告,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要求方可验收投用。 第二十一条环保设施的更新与改造。环保设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更新改造。 设计有严重缺陷,预测经检修(或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

7、足环保要求的; 严重老化、技术性能差、耗能高、效率低,严重影响公司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的;政府或环保部门先期整改的;不能够满足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其它应报废或淘汰的环保设施设备。第二十二条环保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报企业管理部项目计划管理。报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论证及技术方案、项目预算等。经企业管理部审核汇总后,编制年度环保措施计划,经公司领导研究审定正式下达年度更新改造项目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改、扩建工程及技改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必须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有符合要求的监测采样点,设置相应的监测平台等,国家有在线监测要求的还应设置在线监测仪。 第二十四条更新改造的环保设施须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由企业管理部、生产控制中心及生产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验收时需提供验收测定报告,其环保设施技术要求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方可验收投用。 第四章 奖 罚第二十五条 在环保设施管理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未明确的部分由放射性污染防治办公室提出考核建议,报领导组同意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污染事故的个人,纳入行政问责,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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