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24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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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1- 05 - 03 发布 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242 -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2、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001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3.2、 8.4.3、 10. 1. 1 、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5 月 3 日 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 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

3、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 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4、首体南路9 号主语国际2 号楼,邮编: 100048)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 李雪佩 李立晓 黄祖凯 张文才 李逢元 王金元 杨德才 杜毅威 邵民杰 陈众励

5、熊江 丁新亚 林洪思 粟卫权 万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 丁杰 张宜 陈汉民 李长海 王东林 汪军 周名嘉 冯志文 徐华 李炳华 钟景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 - 2011条文说明制定说明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 2011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5 月 3 日以第1001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住宅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本规范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

6、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目录 Contents 1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2 术语Terms 3 供配电系统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3.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3.2 负荷分级Load Classification 3.3 电能计量Electrical Energy Measurement 3

7、.4 负荷计算Load Calculation 4 配变电所 Distribution Substations 4.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4.2 所址选择Substations Location Selection 4.3 变压器选择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Selection 5 自备电源 Private Standby Power Supply 6 低压配电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6.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6.2 低压配电系统Low-voltage Distrib

8、ution System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Protection of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Line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Conductor and Cable Selection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Distribution Line and Wiring System 7.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7.2 导管布线Wiring by Conduits 7.3 电缆布线Wiring of Cables 7.4 电气竖井布线Wiring in Electrical Vertical Shaft 7.5 室外布线Outdoor

9、Wiring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Electrical Device for Common Equipment 8.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8.2 电梯Elevator 8. 3 电动门Automatic Door 8. 4 家居配电箱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8.5 其他Others 9 电气照明Electrical Lighting 9.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9.2 公共照明Public Lighting 9.3 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9.4 套内照明Dwelling

10、Unit Lighting 9.5 照明节能Energy Efficiency of Electrical Lighting 10 防雷与接地Lightning Protection &. Earthing 10.1 防雷Lightning Protection 10.2 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 Bonding 10.3 接地Earthing 11 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Infrastructure 11. 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1. 2 有线电视系统Cable Television System

11、 11. 3 电话系统Telephone System 11. 4 信息网络系统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11. 5 公共广播系统Public Address System 11. 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Guidance and Information Display System 11. 7 家居配线箱House Tele-distributor 11. 8 家居控制器House Controller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ystem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Property Operation

12、 Management System 12.2 信息服务系统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IC Card Application System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12.5 家居管理系统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13.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

13、m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Energy Measurement and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14 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 System14.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ecurity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14.4 应急联动系统Emergency Linkage System 15 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

14、t 15.1 一般规定General Requirements 15.2 控制室Control Room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Intelligent Device Room &. Vertical Shaft for Intelligent Device 15.4 电信间Telecommunications Room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引用标准名录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附:条文说明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 总则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

15、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分为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弱电(智能化)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1. 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 0. 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包括单体住宅建筑和住宅小

16、区的电气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1. 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 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 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住宅建筑相关的专用术语可参见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 50504 - 2009,本规范正文里不再引用。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

17、、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为方便电气专业人员查阅,将本规范条文里引用到的及部分常用的住宅建筑术语列人条文说明里。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别墅:一般指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住宅:一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四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七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住宅。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

18、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1 本术语摘自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 2005 第2. 0. 3 条。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2.0.2 本术语摘自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2009 第3. 1. 6 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 2005 第2. 0.3条套的定义为: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0.3 家居配电箱内应设置电

19、源接入总开关电器和终端配电断路器。目前住宅户内的供电电源为AC 220/380V,将来直流家用电器普及后,直流电源也可能成为住宅的供电电源。所以家居配电箱的定义适用于现在的交流电源也适用于将来的直流电源。 2.0.4 家居配线箱 (HD)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 (HC) 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2. 0.5 家居控制器一般具有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有线传输的家居控制器一般为固定式安装,

20、无线传输的家居控制器为移动式放置。 2.0.6家居管理系统(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 1. 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 1.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 1. 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 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为目前常见

21、的10kV 和部分地区采用的20kV或35kV 的供电系统。住宅建筑采用6kV供电系统已经不多见。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组 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

22、建筑高度为 50m 100m 且 19 层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3.2.1 1 表3.2.1 里消防用电负荷为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以及阀门等的消防用电。 2 表3.2.1 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意为100m及100m 以上的住宅建筑或35

23、 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 表3.2.1 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 层 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 层34层同时满足建筑高度为50m100m 的住宅建筑,如果19 层34 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00m及100m 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 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 及以下或层数为19 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本款执行。 4 住宅小区里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值班照明等用电设备应按小区里负荷等级高的要求供电。如一个住宅小区里同时有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小区里上述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

24、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2.2 低层和多层住宅建筑一般用电负荷为三级,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障集中供暖系统运行正常,对其系统的供电提出了要求。 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 的规定: 表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套型建筑面积S (m2 )用电负荷 (kW)电能表(单相) (A)AS6035 (20)B60S90410 (40)C90S150610 (40)3.3.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 年04 月 27日发布建保 2010J 59 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严格执行控制在60m左右。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中明确面积标准:廉租房一居室40m2,两居室60 m2 。平均套型标准为50 m2。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m2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在60 m2 左右。 两限房套型建筑面积 90%控制在90 m2以下。平均套型标准为80m2。表 3.3.1 中 A套型数据适用于60m2左右一居室; B套型建筑面积按两限房套型建筑面积数值设定。 2 表3.3

26、.1 中用电负荷量及相对应的电能表规格是为每套住宅规定的最小值,如某些地区或住宅需求大功率家用电器,如大功率电热水器、电炊具、带烘干的洗衣机、空调等,应考虑实际家用电器的使用负荷容量。空调的用电量不仅与面积、套型的间数有关,也与住宅所处地区的地理环境、发达程度、住户的经济水平有关。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量,全国各地供电部门的规定不同,各省市的地方住宅规范亦有较大的不同。设计人员在确定每套住宅用电负荷量时还应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3.3.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m 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40W/ m250 W/ m2 计算用电负荷。 3.3.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 时,应采用单相电

27、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3.3.3 本条款及本规范条文里出现的单相电源为AC220V 电源。大多数情况下一套住宅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但下列情况每套住宅配置一块电能表可能满足不了使用要求: 1 当住宅户内有三相用电设备(如集中空调机等)时,三相用电设备可另加一块三相电能表; 2 当采用电采暖等另行收费的地区,电采暖等用电设备可另加一块电能表; 3 别墅、跃层式住宅根据工程状况可按楼层配置电能表。 3.3.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3.3.4 本条款及本规范条文里出现的三相电源为AC380V 电源。对用电量超过12kW且没有三

28、相用电设备的住户,规范建议采用三相电源供电,对电能表的选用只做出了按相计量的规定,设计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用一块按相序计量的三相电能表,也可选用三块单相电能表。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3.3 条和第3.3.4 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3.3.5 当住户有三相用电设备和单相用电设备时,设计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用一块按相序计量的三相电能表,也可选用一块三相电能表和一块单相电能表。 3.3.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 第1 款 电能表安装在住

29、宅套外便于查表及维护。 2 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第2、3 款 电能表集中安装便于查表及维护。 6 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电能表宜集中安装在单元首层或地下一层; 7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电能表宜集中安装在每层电气竖井内;每层少于4 户的住宅建筑,电能表可2 层-4 层集中安装。 如果采用预付费磁卡表,居民不宣进人电气竖井内,电能表可就近安装在住宅套外。采用数据自动远传的电能表,安装位置应便于管理与维护。 4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 ,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

30、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第4 款 电能表箱安装在人行通道等公共场所时,暗装距地1.5m是为了避免儿童触摸,明装箱距地1.8m是为了减少行人磕碰。电气竖井内明装箱上沿距地2.0m是为了管理维修方便。从上述可以看出,电能表箱安装在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要求,各有利弊,但安装在电气竖井内或电能表间里,除占用一定的面积外,对于人身安全和维修管理是有利的。3.4 负荷计算3.4.1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1 住宅建筑采用本规范表3.3.1 中的用电负荷量进行

31、单位指标法计算时,还应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乘以需要系数。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的取值可参见表1。 表1 中的需要系数值给出一个范围,供设计人员参考使用。住宅建筑因受地理环境、居住人群、生活习惯、人住率等因素影响,需要系数很难是一个固定值,设计人员取值时应考虑当地实际工程状况。 表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13390. 9014812240. 650. 9091227360. 500. 65132439720. 450. 5025124753000. 400. 451252593756000. 300. 4026030078

32、09000.260.30 本规范第4.3.3 条规定: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下面举例一台1600kVA变压器能带多少户住宅?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1 单相配电300 (三相配电900) 基本户数及以上时,每户的计算负荷为: (个人备注:对应套型A,取上限值) Pjs1 = Pe Kx = 30.3 = 0. 9(kW) (个人备注:对应套型B,取下限值) P j s2 = Pe Kx = 40. 26 = 1. 04(kW) (个人备注:对应套型C,取下限值) P j s3 = Pe Kx = 60. 26 = 1. 56(kW) 式

33、中 P j s -每户的计算负荷 (kW); Pe -每户的用电负荷量 (kW); Kx-表1 中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2 1600kVA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为: Pjs4 = Se. Kl K2 cos = 16000. 850.70.9 = 856. 8(kW) 式中 Pjs4-单台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kW) Se-变压器容量1600(kVA); Kl-变压器负荷率85%; K2- -居民用电量比例(扣除公共设施、公共照明、非居民用电量如地下设备层、小商店等) 70%; cos-低压侧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值,取O. 9。 3 一台1600kVA变压器可带住宅的户数:

34、 Al = Pjs4 /Pjsl = 856.8/0.9 = 9523 = 2856(户) (个人备注:3是因为三相电各自可以带单相负载,下同) A2 = Pjs4 /Pjs2 = 856.8/1. 04 = 8233 = 2469(户) A3 = Pjs4 /Pjs3 = 856.8/1. 56 = 5493 = 1647(户 以上数据是按900 户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户用电量为3kW时,需要系数取0.3; 每户用电量为4kW和6kW时,需要系数取0.26,且考虑三相负荷为平衡时进行计算的。实际工程中三相负荷不可能完全平衡,住宅户型不可能是一种,K2系数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性质取值也有所不同,

35、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户型用电量大,表1中的需要系数宜取下限值,户型用电量小,表1中的需要系数宜取上限值。如设计的住宅均为A套型或A套型占60%以上时, 900 户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需要系数可取表1 中上限数值0. 3 进行计算。 住宅建筑方案设计阶段采用15 W/ m250W/m2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进行计算时,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取其中合适的值,不用再乘以表1 中的需要系数值。3.4.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4.3 住宅建筑用电

36、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4 配变电所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4.

37、2.1 住宅小区里的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别墅等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以下时,集中设置配变电所经济合理。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的单栋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可设在住宅建筑的附属群楼里,如果住宅建筑内配变电所位置难确定,可设置成室外配变电所。室外配变电所包括独立式配变电所和预装式变电站。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2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主要是防水防潮,特别是多雨、低洼地区防止水流倒灌。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抬高配变电所地面标高。4

38、.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2.3 室外配变电所的外侧指独立式配变电所的外墙或预装式变电站的外壳。配变电所离住户太近会影响居民安全及居住环境。防火间距国家现行的消防规范已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仍在修订中,目前没有明确的技术参数。离噪声源、电磁辐射源越远越有利于人身安全,但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建议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m,因为10/0.4kV 变压器外侧(水平方向) 20m处的电磁场强

39、度 (0. 1MHz30MHz频谱范围内)一般小于10V/m,处于安全范围内。当然,由于不同区域的现场电磁场强度大小不同,故任一地点放置变压器以后的实际电磁场强度需现场测试确定。4.3 变压器选择 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4.3.2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 2008 第4.3.5条强制性条文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

40、单独的变压器室。从安全性考虑规定本条款为强制性条款。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4.3.3 预装式变电站最大容量的选择,各地供电局没有统一的规定,l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修订稿中规定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供电半径一般为200m-250m。 住宅建筑的变压器考虑其供电可靠、季节性负荷率变化大、维修方便等因素,宜推荐采用两台变压器同时工作的方案。比如一个别墅区,如果计算出需要选用一台

41、1250 kVA 的变压器,可改成选用两台630kVA 的变压器。 5 自备电源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5.0.1 因建筑高度为100m或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火灾时定义为特级保护对象。要保障居民安全疏散,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和供配电系统等。当市电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供电时,如果没有自备电源,火灾时会发生危险,平时会给居民带来极大的不便。考虑到种种综合因素,本规范作出了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规定。 选用柴油发电机组还有一好处是战时可作为市电的备用电源。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42、应急电源装置 (EPS) 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5.0.3 应急电源装置 (EPS) 不宜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 6 低压配电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6. 1. 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住宅建筑居民用电、公共设施用电、小商店用电等电价不同的特点,在满足供电等级、电力部门计量要求的前提下,还要考虑便于物业管理。 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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