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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章程(2005年2月1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WART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定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是由本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交流
2、,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本行业与其它行业、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本市排水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及服务范围:上海市。第二章业务范围、职能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培训、资质管理、信息服务、会展招商、技术交流、产品推介、行业评优、中介咨询,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基本
3、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具体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二)参与本市排水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和研究工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决策论证和听证会;(三)制订排水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参与排水行业规范服务,以及建设和巩固文明行业创建成果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四)组织制订本市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制定排水行业质量规范、服 务标准;(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进行价
4、格协调,审核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等工作;(六)负责排水价格调整的牵头准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并会同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报告,参与听证实施工作;(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中与排水行业有关的关系。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邀请国内外的专家来沪讲学;(九)开展排水行业检查和评比;(十)结合排水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结合排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对相关设备、技术、产品等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和项目评估等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科学管理,现代经营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十
5、一)积极开展排水行业职工技术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排水行业的职业经理人员和工技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十二)承接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等学术人员,进行排水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长远规划的研讨、论证;科研课题的立题论证和成果审定;学术论文和专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本专业检验运营及管理人员资格评审;(十三)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刊物和资料,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十四)参与水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十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信用,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其它
6、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或借用、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四)从事排水行业或者热心排水事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排水事业或对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名誉会员;(五)本会为更好地开展排水科学技术及管
7、理的研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特邀研究员,承担部分科研项目及单项任务。聘任办法另订。(六)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各项活动。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一)履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各项法规、法令,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8、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均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兼并、撤销、破产等原因,其会籍及会内职务自动消失。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和名誉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性质严重的,可予以除名并公示,但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
9、决定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10、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入的聘任和免职;(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
11、、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 0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
12、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二十四条。秘书处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专职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协会日常文件,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的使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13、(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协会经费,并每年向理事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理事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
14、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安排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应当尊重捐赠、资助入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
15、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解散和清算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水务局及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海市水务局、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 0 0 5年2月1 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