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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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3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技术要求1. 总则1.1 本技术规范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旨在说明本次招标所需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之详细技术规格和投标要求,仅适用于本次招标。1.2 本技术规格和要求乃仅说明对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的主要要求,不应作为关于完整技术指标的详细要求。投标单位应保证所提供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能够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能满足所提交之技术标投标文件内描述的、为保证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正常使用所需具备的详细要求。 1.3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如发现文件中存在任何疑问或矛盾、或任何有关技术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1.4

2、投标单位须根据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技术和商务优势而进行报价。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顺序,对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做出逐项实质性应答。1.5 若投标单位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与本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有所偏差,须在技术标内将任何存在的偏差列入偏差表内。不按本条款要求而制作的投标文件,可能会被拒绝;投标单位在偏差表内所列明的条款,都应是最终的。1.6 投标文件内必须包括关于产品的生产产地、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2. 招标范围与质量标准2.1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之设计、加工制造、检验试验、运输、安装、验收、技术培训并承担保修责任。本次招标包括:2.1.1地板辐射采暖

3、材料供应及施工本次招标方式为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的供应和安装,质量标准为合格。中标人应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验收工作。中标单位需按本技术规格和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A 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设计及供货:包括但不限于:a. 根据招标文件和图纸要求完成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的设计和选择;b. 呈交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相关技术文件和样板供建设项目发展商审批;c. 完成地板辐射采暖材料加工制造,进行必需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d.运送地板辐射采暖材料至建设项目发展商指定的施工现场。B 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安装:包括但不限于:a. 安装的准备工作;b. 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安装

4、;c. 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文件;d. 移交前的成品保护;e. 修补任何缺陷;f. 提供使用说明文件,保修和售后服务;g. 实施过程中与总承包方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和配合。2.2 质量目标:本次招标的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为依据。3. 投标单位技术资格能力3.1 投标单位须在回标时一并提交以下所要求提供之资料,以证明其拥有执行及完成本工程的技术资质及合同履约资质。3.2 须提交的投标单位技术资质证明文件有: 证明投标单位拥有十年以上生产经历及类似或相同产品经验的业绩记录文件;3.3 须提交的投标单位合同履约

5、资质证明文件有:3.3.1 证明投标单位拥有履行本合同的经济实力、技术标准、生产能力和施工能力等文件;3.3.2 若投标单位本身并不是所需货物的加工制造商,则须提交有关货物加工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及安装许可证。3.4 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内容之详细证明资料。若不提供,将被视作不能满足:3.4.1 加工制造和供应安装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的厂家生产历史十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累计有十年以上的工程业绩。3.4.2 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ISO14001系列环境体系等资格认证证书。3.4.3 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加工制造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3.4.4 投标人对所提供产品提供保

6、修及售后服务的承诺。3.4.5 投标产品的各项技术规格和参数,以及材料来源产地、维修手册等技术资料。所投标的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的技术特点详细说明及平面图和剖面;加工制造、检验及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3.4.5.1 说明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的生产、施工工艺过程,列出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的编号及名称。3.4.5.2 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符合投标工程所需的地板辐射采暖材料。并呈送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的样品。3.4.5.3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A 技术准备 B 材料准备: a材料质量标准:b进场材料核查:C 施工工具准备及安全文明施工准备:D

7、样板制作E 施工人员组织:3.4.5.4 安装条件:3.4.5.5 安装:3.4.5.6 技术与质量管理: a 技术管理 (1)技术关键要求(2)技术资料 b 质量管理 (1)质量关键要求(2)施工与质量管理 3.4.5.7 施工质量问题及防治措施 3.4.5.8 维修售后体系及内容3.4.6 投标图纸采用A4规格,并列表标明材料、配件的规格与数量、制造商、产地等内容。3.4.7 列出投标产品在设计、加工制造、检验、试验、安装等方面采用的标准及规范的名称和编号;3.4.8 投标单位应报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从设计、加工制造、运输、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合理工程进度计划。3.4.9 在工程

8、所在地区具有长期的保修和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保修和售后服务的承诺文件。3.4.10 投标的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的A4规格的平面布置图。3.4.11 投标人认为其它有需要说明的文件及资料4. 技术要求4.1 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所有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应适应现场的使用条件,在选择所提供的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时,投标单位应把这些条件考虑进去。投标单位所报的所有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必须适用于北方干燥气候及冬、夏季节温差大的环境要求, 必须保证常年使用不变形。无毒环保。4.2 地板辐射采暖材料供应及施工应遵守的规范、标准及要求除招标文件内已有的明确技术指标要求外,投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

9、,须符合下列规范、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0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 动力(2003)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2008)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DB29-55-2003)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2003)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N1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行业标准CJ/T205-2000工业锅炉水质(GB1576)550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GB7306-

10、2000)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1801.1-2002)热塑性塑料管材通用壁厚表(GB/T10798-2001)塑料管道系统多层管阻隔层氧渗透性德测定(ISO/DIS17455)任何有关的其它规范、标准和规定。 若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内的相关要求之间存在任何矛盾之处,均按高等级的标准和要求为准。若国家、地方颁布了最新标准和有关法律、规范、条例,则须按最新版本的要求执行。4.3 设计参数4.3.1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9C4.3.2 供、回水温度:55/45C4.3.3 室内设计温度: 起居室、卧室、餐厅 18C 厨 房 14C 卫 生 间 23C室内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人员经

11、常停留区:2426 C,最高限值:28 C4.3.4起居室、卧室按敷设复合地板考虑传热系数,卫生间、厨房按敷设瓷砖考虑传热系数。44工程范围及招标内容:本工程热源为小区换热站,工程范围从分集水器至末端的辐射地板采暖工程、地板采暖温控阀及控制面板及补充散热的散热器等,包括:地盘管、连接散热器的PERT管、分集水器、补充设置的散热器(带手动跑风)、散热器温控阀、地板采暖温控阀及控制面板(含发射器)、相应管件、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无纺布真空镀铝聚脂薄膜、防裂钢丝网等材料的供货和安装包含在本招标范围内。 若采用模块式地暖应符合DBJT29-29-2004标准。招标内容如下:4.4.1 北京墨臣设计院出的

12、施工图和投标单位深化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的供应及施工安装、调试、试验、检验等全部内容;4.4.2 施工过程中的墙、地面剔凿、回填、修复和其他因本工程施工产生的工作和费用,包括绝热层、铝箔层等相关项目的采购、安装等均包括在招标内容里。4.4.3 本工程的试验要求为:地暖施工完成、隐蔽前应进行的管道试验;地面保护层做完后进行第二次系统水压试验;与物业公司交接时进行第三次系统水压试验;向业主交房时进行第四次挨户水压试验;各次试验均包括在本次招标中。4.4.4 混凝土填充层虽不在投标单位的工作范围内,但投标单位有责任依照相关规范对相关的土建承包单位进行指导,以保护安装好的地板辐射供暖系统不被破

13、坏,若在混凝土填充层施工过程中,加热管道受到损坏,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负责,日后发生由于投标单位未能对相关土建承包单位进行正确指导而发生地面爆裂等问题,一切费用由投标单位负责。4.4.5 冬季施工措施:2009年11月15日之前,投标单位负责将户内地盘管、散热器内的水吹净以免冻坏管道设备。4.5. 招标报价及要求:上述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不含填充层(豆石混凝土浇注)。投标单位按传统地暖方式及模块式地暖方式两种报价,并注明所采用的所有主要材料的品牌、厂家、产地。4.6. 分集水器及温控应满足以下要求:4.6.1 分集水器选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造;4.6.2 分集水器最低点应高于加热管最高点,并

14、应配置手动排气阀;4.6.3 分集水器供、回水主管道需配置泄水阀;4.6.4 分集水器各环路供水管路上要求设置手动温度调节阀,回水管路上设置球阀; 4.6.5 分集水器设置位置按北京墨臣设计院设计文件要求布置。4.6.7 分集水器设置的分支环路不应超过8个;4.6.8 温控应满足以下要求:地板采暖温控应分别按户自动控温并为无线型温控器(若每户有两个以上分集水器则每组分集水器设一套地板采暖温控),散热器温控阀应符合EN215标准。4.7 绝热层满足以下要求:4.7.1 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厚度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 20mm,与土壤或室外空气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40mm,4.7.2

15、表面密度:20/m34.7.3 压缩强度(即在10%形变下的压缩应力)不小于150KPa4.7.4 导热系数不大于0.041W/m.K;4.7.5 吸水率不大于4;4.7.6 氧指数不应小于32;4.7.7 为增强绝热材料的整体强度,便于安装和固定加热管,绝热材料应选择敷有夹筋带坐标无纺布真空镀铝聚脂薄膜面层,施工时粘接于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上。4.8 填充层应满足以下要求:4.8.1 与墙、柱的交接处,应填充厚度不小于10mm的软质闭孔泡沫塑料;4.8.2 沿外墙内侧敷设的垂直侧敷设的垂直绝热层可视为与墙柱交接处的防膨胀措施;4.8.3 地盘管下应铺设低碳钢丝网,钢丝网规格为100X100mm,

16、钢丝直径应大于2mm。4.9 加热盘管应满足以下要求:4.9.1 原材料授权使用证书。 4.9.2 对管材原料的要求: 4.9.3 应采用管道的专用材料,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作不同温度下长期静液压试验,作出材料的蠕变破坏曲线,提供试验报告4.9.4 原材料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长期静液压曲线凸,每一批号的原材料应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4.9.5 如添加色母,其成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且得到原材料供应商的认可。 4.9.6 各种管材的其原料物理学性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管材的壁厚、管材的外径及公差应按照不同项目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的不同确定,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4.9.7 应根据热水温度、工

17、作压力、50年使用寿命、投资费用、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等因素,选择采用PERT管材。加热盘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检测标准; 4.9.8 盘管系统每一供回支路应为一根整管,无缺损,无变形,地下部分不允许有接头;4.9.9 首段盘管与墙距离为100-150mm;4.9.10 盘管宜采用回字型的布置方式,敷设间距按设计确定。;4.9.11盘管直接固定在敷有复合面层的绝热板上,固定点的间距直管 段不应大于700mm,弯管段不应大于350mm;4.9.12 盘管弯曲部分曲率半径不应小于管道外经的8倍;4.9.13内外壁应光滑平整,无气泡、裂口、裂纹、脱皮和明显的痕纹、凹陷,且色泽均

18、匀,无分解变色;4.9.14 上部分若有嵌有金属管罗纹的管件,应镶嵌牢固无松动,金属螺纹应无毛刺、缺牙;4.9.15 热管跨越膨胀缝时,应设柔性套管,进出填充层及地面层时应设置柔性套管;4.9.16 材采用塑料卡固定,转角及直线管段过长应加设钢钉;4.9.17每一分支环路的长度不应大于120m,且宜尽量相等。4.10 管道试压及冲洗:4.10.1 户内采暖系统安装结束后应对管道逐回路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0.9Mpa,稳压1小时,压降不超过0.05Mpa且不渗不漏为合格。试验合格后方可暗敷隐蔽,暗敷材料中严禁含有尖锐物,以防破坏管道、保温层等。应画好隐蔽图通知客户,以防装饰破坏;4.10.2

19、 试压合格后对管道进行冲洗,清除遗留在管内的杂物,冲洗压力不得高于工作压力,冲洗流速不宜低于1.5m/s。直至排除系统内泥沙等杂质,且水色不混浊为合格。4.10.3 管道试压及冲洗应满足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范及标准。4.11 图纸要求:4.11.1 分包单位应完成设计范围内所有深化设计图纸,图纸文件应以施工图为主,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加热管平面布置图、分集水器、地面构造图等内容。 4.11.2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热源及热媒参数、加热管技术数据、规格(公称外径X壁厚);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以及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容重(密度)、规格、厚度等。 4.11.

20、3平面图中应绘出加热管道的具体布置形式、标明敷设间距、各环路编号、加热管的管径、计算长度等。 4.11.4 施工图纸应得到业主及设计单位的认可;4.12培训:4.12.1 分包单位施工、调试结束后,在移交物业前需安排培训工作;4.12.2 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组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4.12.3 需提供相应培训材料,并做好培训记录。4.13 保修及其它服务:4.13.1 分包单位需提供至少两个运行采暖季的免费保修;4.13.2 保修期按物业接受之日起算;4.13.3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履行保修职责;4.13.4 工程结束移交物业时应提供每户地板采暖图纸及使用说明书;4.13.

21、5 免费保修期满后分包单位需提供终生跟踪服务,用户在出现质量问题需得到解决时,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5. 基本要求和措施项目5.1.文件5.1.1词语和定义5.1.1.1下文所用的词语和词句与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5.1.2图纸5.1.2.1图纸中所采用的比例仅供参考,所有尺寸都应以图纸标注尺寸为准, 在任何施工或物料订购之前,承包人必须参考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现场测量尺寸后方可采购或施工。5.1.3加工图、大样图等5.1.3.1对根据合同、发包人和监理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制作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也称“施工图”,但此类施工图不应理解为合同图

22、纸)的工作,承包人应精心制作并及时报批。承包人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 应对其正确性负责,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21天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包括可编辑的电子版图纸)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审批。5.1.3.2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保修证书和使用说明5.1.4.1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前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保修证书、试验检测证书、材料的基础数据、使用说明、保养要求等递交给发包人。5.1.4.2此类文件应以分类装订并形成维修手册的方式递交,其格式应经批准。5.1.4.3允许承包人所递交的维修手册

23、中包含非合同约定的语言文字资料,但承包人必须自费将此类资料准确地译成合同文件约定的中文并附在相应的资料后面,以便参考。5.1.5竣工图和竣工资料5.1.5.1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人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此类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前按 规定的要求和文件数量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并交给发包人。5.1.5.2竣工图应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

24、准备和制作;此类图纸应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5.2.商务安排5.2.1价格构成分析5.2.1.1不管是否已根据投标须知的可能要求在他的投标书中已包括了类似的文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向业主提交一份他在工程量清单或任何报价表中填写的各项单价或价格的构成分析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该清单应能清楚地说明承包人的各项单价。5.2.2保证足够的生产流动资金5.2.2.1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除能得到发包人根据合同条件的约定应支付的款项外,不会再得到来自发包人的任何超出合同条件约定的任何额外资金的支持,因此,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

25、有流动资金,以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发包人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人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5.2.3政府收费5.2.3.1承包人被认为在它的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了有关政府机构的各种政府收费。5.2.4许可、批准和相关费用5.2.4.1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属于发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机关、管理机构发出必要的通知或申请,获得所有必须的许可或证书,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支付可能的押金;承包人应在投标中充分考虑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会接受任何有关此类费用的补偿要求。5.2.5保险5.2.5.1关于工程保险的具体要求,详见合同条件中的

26、相关约定。合同价格中 已经包含与此相关的费用。5.2.6风险5.2.6.1战略合作伙伴被认为已经对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责任、义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由战略合作伙伴承担的风险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已经在其合同价格中包含了足够的费用用以涵盖其应承担的全部风险。5.3.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5.3.1对现场的认可和接受5.3.1.1承包人应当在递交他的投标书前对本工程的现场进行充分的 勘察,并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了现场位置、现存建筑和设施的状况、毗邻的财产和周边设施的状况、现场的通道、仓储和临设用地、现场材料装卸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发包人不受理因承包人自身缺乏对现场条件的了解或判断而提出的任何

27、索赔。5.3.2工作场所的限定5.3.2.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证受他控制的人员在现场规划红线和合法临时租地范围内工作。5.3.2.2如果工程的实施需要临时占用毗邻的场地、设施或建筑物,承包人应首先获得有关管理机构或有关所有者的许可;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保证他的工作不会给毗邻居民或组织带来任何不便,否则,所有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限定在现场内工作。5.3.2.3承包人对工作场所的管理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对由此引起的各种相关保证措施负责。5.3.3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5.3.3.1发包人和监理有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的加班工作的权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发包人

28、将不受理任何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索赔。5.3.3.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报告承包人计划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此类安排应首先保证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和并有可靠和具体的措施,保证不会给发包人带来因扰民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为便于发包人和监理的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如果承包人的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5.3.3.3承包人应在他的合同价格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29、,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费用的索赔。5.3.3.4承包人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承包人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承包人负责。5.3.4对周边财产的保护5.3.4.1承包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他们下面的土壤和空间、他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的施工方法;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

30、款和其它法律责任。5.3.5政府机构、发包人和监理进入现场检查3.5.1发包人和监理以及获准进入的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的代表等相关人员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进入工程现场、为本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他场所进行视察、检查或监督。3.5.3如果发包人和监理要求,承包人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检查工具 和仪器等。5.3.6承包人项目管理和组织机构5.3.6.1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并保持健全和有效的项目组织机构 和称职的岗位人员并负担与其有关的所有费用。除非发包人另有书面许可,经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建议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岗到位,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5.3.6.2承包

31、人应建立并保持持续的和有效的项目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这类管理制度应满足合同文件、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及OHSA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同时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监督。5.3.6.3承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人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发包人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

32、、 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5.3.6.4如果发包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承包人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 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发包人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并将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5.3.7安全5.3.7.1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5.3.7.2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

33、或安全工程师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有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落实发包人和监理在安全方面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5.3.7.3所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工程所在地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安全上岗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

34、要求,随时向承包人和监理出示这类证件;承包人和监理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他工人逐出现场;尽管如此,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于任何因承包人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5.3.7.4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5.3.7.5承包人制定的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发包人和监理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承包人受合同制

35、约的任何责任。5.3.8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5.3.8.1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5.3.8.2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 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等。5.3.8.3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 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含有尿素的混凝土抗冻剂等;承包人应在其项目质量

36、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任何后果由承包人完全负责。5.3.9协调扰民及周边关系5.3.9.1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工程施工扰民给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带来不良影响;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工程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承包人负责解决所有扰民和民扰问题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包含在其报价中。5.3.10工人劳保5.3.10.1承包人须在整个履约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工人劳动保护、身心健康、预防传染病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等, 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

37、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5.3.11对外宣传5.3.11.1承包人为自身企业形象需要所做的任何设立在现场范围内的,包括现场临时或永久围墙内外,任何带宣传意义的标语、名称、图画都将是经过有关部门及发包人批准;未经有关部门及发包人批准的任何上述宣传物都由承包人负责按指定的时间清除,不管上述宣传物 是否源自承包人。5.3.11.2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新闻出版物或媒体上做有关本工程的报道或宣传等。如果承包人获得此类许可,应提前将宣传报道材料报发包人审批,以确保所有宣传报道材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统一性。5.3.11.3发包人有足够的权利拒绝或禁止承包人或承包

38、人的任何人员或其他组织或人员做任何有关本工程的宣传报道或引用发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宣传材料。5.3.12进度计划5.3.1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应基于投标文件中包括的进度计划,准备并向发包人和监理递交一份独立工程的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以及一份与该网络图一致的横道进度计划图供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发包人和监理对该进度计划的审核或审批,包括任何可能的修改,不应在任何意义上影响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3.12.2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相应的横道进度计划图统称为“进度计划”。进度计划是承包人为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本工程完工交付所计划采用的施工方法的一种主要表现方

39、式,一旦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即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承包人须严格遵照 执行。5.3.12.3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进度计划并按照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格式,在进度计划经过审批同意后14天内,准备并向发包人和监理递交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报批、采购和进场计划,用于合同中可能要求的或根据常识和惯例应予制作的安 装图、配合图、加工图(施工图)、大样图等的出图和报批计划以及各类构配件的进场计划。这类与进度计划有关的其他计划应随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进度计划的修订而修订。无论发包人和监理何时需要,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这类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发包人和监理参

40、考。除非经过发包人和监理的审批和书面批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款约定的各类与进度计划有关的计划。5.3.12.4如果在合同履约期间,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对上述进度计划进行修改或次序调整,承包人应相应调整该进度计划并对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5.3.12.5承包人应将每月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中的计划进度进 行对照比较,对任何工作的延误或提前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拟采取的措施,并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格式形成文字和图形文件报业主和监理;每三个月,承包人应准备并报发包人和监理一份修正的上述进度计划,这类进度计划应反映战略合作伙伴预计的完工日期、发包人和监理在修正日以前所发布

41、的所有指示对计划进度的影响和现场实际的施工进度。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此类进度计划的递交不应理解为工程延误的书面通知,但发包人和监理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在批准任何工期延长要求时,将此类进度计划反映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参考依据。5.3.12.6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已经考虑了项目地处的地理位置以及特殊时段或期间(包括但不限于高考、国家庆祝、重要会议等)对工程施工(特别是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5.3.13现场例会5.3.13.1监理将主持召开有业主、总承包人、承包人、设计人、其他承包人出席的每周一次的监理例会,在业主或监理认为必要时,业主或监理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他们中的一部分参加的专题会议;承

42、包人应保证能代表承包人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5.3.13.2监理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 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2小时发给各参会方,会 议纪要由监理整理并在经业主批准后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将如实反映会议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如有任 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监理;如业主和监理在会议纪要发出后 24 小时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则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对各方产生合同约束力;对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的任何有效异议,业主和监理应将此类书面异议转发给

43、其他出席会议方,有异议的事项在下一个会议上重新讨论或由业主依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发出相应指示;但对任何事项的异议,不影响会议纪要中无异议的事项的合同约束力。5.3.14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5.3.14.1除月度报告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 报表和每周的周进度报表;除非发包人和监理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5.3.14.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 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和

44、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诸如停工、 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 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5.3.14.3日和周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业主和监理的审批。5.3.14.4日或周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业主和监理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5.3.14.5除日和周进度报表外,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每月应呈交给业主和监理各一套工程进度照片,照片应印制成 7 寸的彩色照片, 并在经业主和监理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5.3.14.6 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

45、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业主和监理。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业主和监理的审批。5.3.15依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5.3.15.1承包人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验材料、物品和工程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承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不合格品的控制、机械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和标定、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5.3.16现场场地使用仅限于为本工程目的5.3.16.1承包人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为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承包人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5.3.16.2除

46、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承包人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承包人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公共区域的干扰。5.3.17特殊交通运输的许可5.3.17.1如果受承包人控制的任何工作的场外运输有重量或体积特别 大的设施或设备,且根据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是需要特别许可的,承包人应负责为此类异常重量和体积的设施或设备进场运输的过桥和过路办理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将被认为已完全了解政 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他的投标书中作了充分的考虑,发包人将不会受理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5.3.18避免恶劣天气的影响5.3.1

47、8.1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如冬季、雨季、大风天气 施工)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必要的冬季施工混凝土外加剂(不得使用任何含氨成分的外加 剂)、临时供暖、加热、保温、覆盖、加固、抽水、排水以及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任何因恶劣天气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和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5.3.19垃圾清运5.3.19.1承包人应将他们的生产垃圾堆放到总承包人设立的垃圾存放点,由总承包人负责清运和消纳。5.3.20成品保护5.3.20.1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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