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 终稿(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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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 终稿 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3月15日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 目 次1 总 则(1)2 一般规定(1)3 燃气锅炉房集中供热系统(3) 3.1 一般规定(3) 3.2 容量和参数(3) 3.3 锅炉房布置(3) 3.4 热力系统(6) 3.5 烟风系统(8) 3.6 土建(8) 3.7 电气(9) 3.8 采暖通风(10) 3.9 给水排水(10) 3.10 环境保护(10) 3.11 消防(11)4 既有锅炉房改造燃气供热(1

2、2) 4.1 一般规定(12) 4.2 容量和参数(12) 4.3 锅炉房布置(12) 4.4 热力系统(12) 4.5 烟风系统(12) 4.6 土建(13) 4.7 电气(13) 4.8 采暖通风(13) 4.9 给水排水(13) 4.10 消防(13)5 燃气采暖热水炉供热系统(14) 5.1 一般规定(14) 5.2 送风及排烟(14) 5.3 温度控制(14) 5.4 安全保护(15) 5.5 热力系统(15)6 燃气系统及设备(16) 6.1 一般规定(16) 6.2 燃气设备(16) 6.3 燃气管道系统(16)7 系统监测、控制与计量(18) 7.1 热力系统监测、控制与计量(

3、18) 7.2 燃气供应系统自动控制(19)1 总则1.0.1为优化天津市供热能源结构,发展燃气供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清洁能源的高质、高效、安全利用,规范燃气供热(冷)工程的规划、设计,指导工程实施,制订本技术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与改建民用建筑的燃气供热(冷),包括“煤改燃”等燃气供热改造项目。其它类型的民用功能建筑(如,工业建筑中的办公楼、宿舍等)应参照本技术导则执行。1.0.3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提高燃气供热比例,优化供热能源结构。1.0.4燃气供热(冷)系统的规划、设计必须尽最大可能实现能源合理利用,系统规模适当,充分发挥燃气供热(冷)的综合减排环境效益,提高系统整体热效

4、率与经济性。1.0.5 “煤改燃”燃气供热区域内建筑物具备计量供热改造条件时,应与“煤改燃”项目同步进行相应改造。1.0.6燃气供热(冷)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 一般规定2.0.1燃气供热(冷)的能源利用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用途、规模、原供热系统能源形式(对“改燃”项目)、能源条件与结构、价格,以及国家与天津市节能减排政策的相关规定等,按下列要求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 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采用区域或楼宇冷、热电联产的分布式能源形式,实现燃气供热(冷),并应优化系统配置,满足能源梯级利用要求,提高系统热效率; 2 燃气供热(冷)应优先考

5、虑热泵方式; 3 有可利用的低温废热或工业余热,但没有高温驱动热源或采用高温驱动热源不经济的区域,应优先考虑燃气吸收式热泵供热; 4 建筑物集中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占总冷负荷比例大于等于50%时,应采用燃气冷热联供的冷热源形式; 5 燃气锅炉供热形式应结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优先作为热电厂供热系统的调峰热源。2.0.2具备条件时,城市中心区“集中供热煤改燃”项目应优先利用原有换热站建设燃气锅炉房;2.0.3燃气供热(冷)站点布局、供热规模与供热半径应根据供热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布局以及安全与环保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其供热半径宜小于等于300m,并应靠近供热(冷)负荷中心。2.0.4新建建筑

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元式燃气供热装置供热(冷): 1 采用集中供热(冷)系统不经济的建筑; 2 建筑容积率较低的别墅区或多层住宅建筑群; 3 需要供热(冷)的建筑或建筑内的房间布局过于分散的建筑群或建筑。2.0.5燃气集中供热(冷)系统的燃气供热(冷)设备的台数及单台设备容量的选择,应能适应系统负荷的全年变化规律,满足部分负荷高效率运行要求,一般不宜少于两台。2.0.6燃气供热(冷)设备的额定工况热效率应高于国家与天津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并应用冷凝式设备。2.0.7燃气集中供热(冷)宜采用间接供热(冷)系统。2.0.8燃气供热(冷)设备有定流量运行要求时,供热(冷)水系

7、统形式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供热规模与半径较小时,宜采用设备侧定流量的变流量一级泵系统; 2 当供热规模与半径较大时,宜采用设备侧定流量的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各环路设计水温一致且水阻力相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各环路设计水温不一致或水阻力相差较大时,二级泵宜按区域或系统设置; 3 供热距离较远且各个热用户水阻力相差较大时,可采用分布式多级泵系统。2.0.9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热效率应高于国家与天津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数值的要求。2.0.10燃气集中供热(冷)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以实现以下功能: 1 系统安全运行; 2 根据系统负荷变化调节供热(冷)量与参数,能时时计算系统能效比,并使系统具有较高

8、的年平均能效比; 3 满足热计量管理要求的热(冷)计量与系统消耗的电力、燃气与自来水计量; 4 具有与城市级供热监测系统的联网接口。2.0.11燃气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与天津市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管理规定等关于安全与环保的要求。3 燃气锅炉房集中供热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3.1.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3.1.3 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符合天津市抗震设防标准。3.2 容量和参数3.2.1 锅炉

9、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并应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3.2.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 独立供热系统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其中一台锅炉故障时,剩余锅炉容量应大于设计热负荷的60%。3.2.3 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费用; 3 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 4 锅炉结构应符合天津市抗震设防烈度设

10、防要求; 5 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 6 应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3.2.4 单台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采用直接供热系统时,设计供回水温差宜为2025。单台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供回水温差宜为5060,应采用间接供热系统。3.2.5 锅炉在额定工况下的热效率(以燃料的低位热值计):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不应低于91%;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不应低于92%。3.2.6锅炉燃烧器应为比例调节型。3.3 锅炉房布置3.3.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 应有利于减少有害气体

11、、噪声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3.3.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3.3.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3.3.4 燃气锅炉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3.3.5 住宅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时,应设置在主体建筑投影以外的区域。3.3.6 锅炉间、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

12、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3.3.7 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3.3.8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子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

13、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3.3.9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3.3.10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 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3.3.10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单台锅炉容量炉 前(m)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蒸汽锅炉(t/h)热

14、水锅炉(MW)140.72.82.500.806204.2143.001.5035294.001.803.3.11单台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房,占地面积、用电负荷和耗水量可参照表3.3.11所列指标采用。 表3.3.11 燃气锅炉房的主要指标序号锅炉容量占地面积(m2)单位占地面积指标(m2/MW)用电负荷(kW)单位用电负荷指标(kW/MW)耗水量(m3/h)120.7MW18013015.010.81.0221.4MW2007226.09.32.0322.8MW2304245.08.24.0424.2MW3304065.08.08.0527.0MW38028108.07.812.0631

15、.4MW26012540.09.63.0732.8MW3207865.08.06.0834.2MW42050100.07.912.0注:1、表中占地面积为锅炉房建筑面积,含锅炉间、水处理间、燃气计量间、控制室等,不含锅炉房外的厂区面积。 2、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占地面积指标和单位用电负荷指标。3.3.12单台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房,主要指标如下: 1 建设用地可参照表3.3.12-1 所列指标采用。 表3.3.12-1锅炉房建设用地表序 号锅炉房容量用地面积(m2)单位用地指标(m2/MW)1414MW2800502429MW4400403458MW8000354470MW

16、850032注:1、表中用地面积为热源厂占地面积,含锅炉房外的厂区面积。 2、用地面积的内容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用地指标。 2 用电量可参照表3.3.12-2所列指标采用。 表3.3.12-2 锅炉房用电量表序 号锅炉房容量总用电负荷(kW)单位容量用电负荷(kW/MW)1414MW80014.52429MW130011.23458MW22009.54470MW25009.0注: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容量用电负荷。 3 用水量可参照表3.3.12-3所列指标采用。 表3.3.12-3锅炉房用水量表序 号锅炉房容量总耗水量(m3 /h)单位容量耗水量(m3 /MW)

17、1414MW200.362429MW400.353458MW750.324470MW850.31注: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容量耗水量。3.4 热力系统3.4.1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3.4.2 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l/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宜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3.4.3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水泵的流

18、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人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2 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3 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l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4 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并相同或近似; 5 循环水泵的承压、耐温性能应满足热力网设计参数的要求。3.4.4 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房,应采用二级泵系统。 第一级水泵安装在锅炉前,保证锅炉

19、运行安全的流量,第二级水泵安装在锅炉后,满足热网循环水量和调节的要求。水泵扬程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第一级水泵的出口压力应保证在各种运行工况下不超过热水锅炉的承压能力; 2 第二级水泵的扬程应不小于室外管网(含热力站)的阻力要求。3.4.5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2 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3 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4 补给水泵宜带有变频调速措施。3.4.6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

20、为系统循环水量的l%。3.4.7 热力网循环泵与中继泵吸入侧的压力,应不低于吸入口可能达到的最高水温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加50kPa,且不得低于50kPa。3.4.8锅炉房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3.4.8的规定:表3.4.8 锅炉补给水水质要求项 目要 求悬浮物(mg/L)5总硬度(mmol/L)0.6溶解氧(mg/L)0.1含油量(mg/L)2pH(25)7113.4.9热水管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3.4.9的规定:表3.4.9 热水管网补给水水质要求项 目要 求浊度(FTU)20硬度(mmol/L)0.6油(mg/L)2pH(25)7113.4.10 作为调峰热源时,应与主热源管网保持以下技术条件:

21、 1 采用统一的供热参数,执行统一的温度调节曲线; 2 建立全网统一协调的水力工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网和设备选型(包括管网以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循环水泵的扬程等); 3 统一的静压线; 4 调峰热源的循环水泵、补水泵必须采用变速泵; 5 全网必须采用自动监控。3.5 烟风系统3.5.1锅炉风机的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 风机的计算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热功率、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按天津市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进行修正; 3 宜按l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引风机),其风量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的富裕量不

22、宜小于计算风压的20%; 4 其鼓风机(引风机)的电机应具有变频调速功能; 5 满足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3.5.2 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1 当烟囱离屋脊1.5m(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6m; 2 当烟囱离屋脊1.53.0m(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 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 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6m; 5 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3.5.3 烟囱应选用耐烟气腐蚀的材料或烟囱内部应具有可靠的防腐蚀措

23、施,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3.6 土 建3.6.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3.6.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

24、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3.6.3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3.6.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3.6.5

25、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亦可按表3.6.5的规定确定。表3.6.5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名称活荷载(kN/m2)锅炉间楼面612辅助间楼面48除氧层楼面4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0.51锅炉间地面10注:l、 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 50009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 、锅炉间地面设有运辅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 3.7 电 气3.7.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26、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3.7.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3.7.3 锅炉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规定。3.7.4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

27、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3.8 采暖通风3.8.1锅炉间、水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3.8.2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

28、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3.8.3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3.8.4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燃气的密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有关规定确定。3.9 给水排水3.9.1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会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

29、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人的进水管。3.9.2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等于8m3/h时,应循环使用。3.10 环境保护3.10.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天津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中的规定。3.10.2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 12348的规定。3.10.3 锅炉房内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

30、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3.10.4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A。3.10.5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3.10.6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水量分类进行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3.11 消 防3.11.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31、3.11.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3.11.3 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没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3.11.4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4、既有锅炉房改造燃气供热4.1 一般规定4.1.1 燃煤锅炉房改为燃气锅炉房时,要充分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的附属设施

32、(水处理、除氧、循环水泵、补水泵、供水泵房、变配电等),布置紧凑,减少工程投资。详细了解原锅炉房运行状况,包括: 1 供热面积与热负荷满足率; 2 实际供热参数; 3 管网平衡与热效率; 4 供热效果。4.1.3 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的设备时,要对其性能和参数进行校核计算。对于增加容量的改燃锅炉房,还应对室外管网系统进行校核计算,并应同步改造。4.1.4燃煤锅炉房改为燃气锅炉房时,应更换原有燃煤锅炉。4.1.5 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1节。4.2 容量和参数4.2.1 改燃的锅炉房不增加供热负荷时,燃气锅炉房的规模同原有燃煤锅炉房的容量。4.2.2改燃的锅炉房需要增加供热负荷时,燃气锅炉房的规模

33、按照原有燃煤锅炉房的容量加上新增热负荷确定。4.2.3 改燃的锅炉房供热参数应与原有燃煤锅炉房一致。4.2.4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2节。4.3 锅炉房布置4.3.1 改燃的锅炉房取消原有燃煤锅炉房中的输煤系统(含地磅房、干煤棚、破碎机室、输煤栈桥等)、除渣系统(除渣栈桥、渣仓等)和除尘脱硫系统,增加燃气调压站。4.3.2 应尽量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的土建设施(含锅炉间、烟囱和烟道)。4.3.3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3节。4.4 热力系统4.4.1对于不增加容量的改燃锅炉房,应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热力系统的设备(水处理、除氧、循环水泵、补水泵等)。4.4.2 对于增加容量的改燃锅炉房,要对原有燃煤

34、锅炉房热力系统中所有设备的性能和参数进行校核计算后确定设备。4.4.3 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4节。4.5 烟风系统4.5.1 改燃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要重新选择计算后确定设备。4.5.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量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烟风系统的风道、烟道和烟囱。4.5.3 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5节。4.6 土 建4.6.1 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的土建设施(锅炉间),应对燃煤锅炉房(锅炉间)隔墙、防火墙、防火门等进行重新布置设计。4.6.2 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6节。4.7 电 气4.7.1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的电气系统时,应对原有燃煤锅炉房电气系统中所有设备的性能和参数进行校核计算。4.7.2

35、 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7节。4.8 采暖通风4.8.1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的土建设施(锅炉间),应对原有燃煤锅炉房通风系统中所有设备的性能和参数进行校核计算。4.8.2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8节。4.9 给水排水4.9.1 对于不增加容量的改燃锅炉房,应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给水排水设备(生产水泵等)。4.9.2对于增加容量的改燃锅炉房,要对原有燃煤锅炉房给水排水设备(生产水泵等)的性能和参数进行校核计算。4.9.3 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9节。4.10 消 防4.10.1对于不增加容量的改燃锅炉房,应利用原有燃煤锅炉房消防给水设备(消防水泵等)。4.10.2 对于增加容量的改燃锅炉房,要对原有燃

36、煤锅炉房消防给水设备(消防水泵等)的性能和参数进行校核计算。4.10.3其他要求详见本导则3.11节。5燃气采暖热水炉供热系统5.1 一般规定5.1.1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应符合国标燃气采暖热水炉GB25034 及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的要求。5.1.2 燃气采暖热水炉应满足以下参数:额定热输入小于等于7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小于等于0.3MPa,工作时水温宜在75以下,最高温度不应大于95。5.1.3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选型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选用能效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产品; 2 宜选用额定工况效率大于90%的产品; 3 应选用符合NOx,

37、CO排放标准大于等于3级, 工作噪音低于50dB的产品; 4 宜选用冷凝设备。5.1.4 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和阳台内; 2严禁安装在卧室、客厅及浴室内; 3燃气采暖热水炉不应暗装,并不应靠近电磁炉、微波炉等强电磁辐射电气设备安装; 4燃气采暖热水炉不应安装在可燃的墙壁及地板上。设置在难燃的墙壁或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5.1.5冷凝式产品的外设装置宜选用阻氧型管道及附材, 严禁使用镀锌管等材质。5.1.6冷凝式产品的采暖系统宜采用软化水或类似产品。5.2 送风及排烟5.2.1燃气采暖热水炉应采用强制送排平衡式风烟系统,每台

38、锅炉应单独设置直通室外的烟道,烟道应设有防倒风装置。烟道的安装方式还应符合设备生产厂家烟道安装说明书或相关要求。5.2.2 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烟道材质应具有防腐蚀性能,应选用厂家原装产品。 5.2.3 对于非冷凝壁挂炉,烟道宜采用同轴式烟道, 根据不同的烟道长度, 设备中应匹配相应的风量限制装置, 以保证设备高效运行;5.2.4烟道的安装应避免冷凝的回灌, 或者选用专用的冷凝水收集排放器;5.3温度控制5.3.1燃气采暖热水炉应具有采暖负荷自动调节功能, 调节方式应为线性调节, 调节范围宜为40%-100%。5.3.2系统应优先选择通过回水温度进行控制的调节方式。5.2.3为满足地暖等低温系统,

39、 燃气采暖热水炉应具有高温限定功能。5.3.4宜安装室内温度控制器。5.4安全保护5.4.1燃气采暖热水炉应具有的功能及安全保护措施应符合燃气采暖热水炉GB25034的相关要求。5.4.2安装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机械通风设施。5.4.3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配电系统应有接地线。5.5循环系统5.5.1 燃气采暖热水炉宜选用内置循环水泵、膨胀水箱、与自动排气装置的产品。5.5.2设备内置的循环水泵应具有2至3档调速功能。 5.5.3当房间循环水流量及阻力较大时, 应在系统上单独设置循环水泵及相关装置, 该水泵应与设备联动。5.5.4燃气采暖热水炉循环水泵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40、1 循环水泵的流量应与供热设备与管网阻力相匹配; 2 宜采用低噪音产品; 3 循环水泵的承压、耐温性能满足供热系统设计参数的要求; 4 循环水泵宜设置备用泵。 5.5.5设备应内置采暖系统压差保护装置, 以防止系统温控阀关闭后设备出现过热;5.6生活热水系统5.6.1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生活热水供应方式分为燃气之功式(即热式)和间供式(容积式)两种。5.6.2直供式产品宜选用板换式换热方式, 宜选用具有低水压启动,并可检测实际热水流量的产品;5.6.3容积式产品要求燃气采暖热水炉可以直接控制储水罐的温度, 并具有温度显示功能。5.6.4燃气采暖热水炉宜具有连接太阳能模式。6 燃气系统及设备6.1一

41、般规定 6.1.1燃气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 6.1.2燃气锅炉房的燃气供应应从城市中压或次高压燃气管网通过相应的调压设施接入。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燃气供应宜从低压燃气管网接入。6.2燃气设备 6.2.1燃气调压器的选型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燃气调压器及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容量还应满足锅炉开启时瞬时流量的要求。 6.2.2 燃气的计量表的选型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燃气流量计宜选用容积式或速度式流量计; 2 流量计量程选择与燃气流量负荷的关系:流量计上限量程应大于等于燃气最大负荷的1.2倍,流量计下限量程应小于等于燃气最小负荷的0.8倍; 3 速度式流量计设计应满足表具对前后直管段长度的要求; 4流量计前应设置过滤器。6.3燃气管道系统6.3.1锅炉房内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管道管径小于等于DN50时,宜选用热镀锌钢管,采用丝扣连接;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80时,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6.3.2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燃气接口管道应采用钢管或金属软管,连接方式应采用丝扣连接,不应使用胶管。6.3.3燃气锅炉房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及紧急自动切断阀(常开型)。6.3.4锅炉房燃气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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