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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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1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指标()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六章 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 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

2、步设计和督促检查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第四条 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第五条 看守所建设项目应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划拨。第六条 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看守所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

3、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八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地理条件、当前关押量以及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看守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分为小型看守所、中型看守所、大型看守所和特大型看守所四类。一、小型看守所设计押量不足100人;二、中型看守所设计押量100人至499人;三、大型看守所设计押量500人至999人;四、特大型看守所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含1000人)。特大型看守所设计押量不宜超过2000人。设计押量超过2000人时宜分所

4、设置。第十条 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及其他配套设施四部分构成。第十一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业务用房、民警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用房(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厨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二、业务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侯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

5、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AB门执勤用房等。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三、民警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包括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备勤室和法院使用的所内小法庭等。五、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等。六、武警用房包括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执勤用房。第十二条 看守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

6、水、暖通空调、通风、供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消防、燃气以及民警行政办公、被羁押人生活、教育、医疗设施设备等。第十三条 看守所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羁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第十四条 看守所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以及通信指挥、监管信息、应急警报、周界控制、违禁物品检测、门禁、监控、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羁押人报告、教育、会见管理等技术防范系统。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五条 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地势较高、地形较为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

7、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三、避开高层建筑、外事活动场所及人口活动密集的区域;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其技术指标满足居住类建筑的相关标准。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建筑高度,应满足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第十六条 看守所建设布局按其功能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和武警营区。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其余功能区中小型看守所可合并建设。集中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关押区域。第十七条 看守所建设总体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

8、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的位置,监区应设置一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入口。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外不小于5米,围墙内不小于7米。监区内房屋应包括监室、衣物储藏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公共浴室、理发室、教育培训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含驻所检察室使用的谈话室)、心理咨询室、监控室、电教室等。二、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其房屋包括羁押受理用房、讯问室(含特殊讯问室及其指挥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违禁物品保管室及所内小法庭等。所内小法庭可视情设置在接待会见区和行政办公区内。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需要和方便来所人员的进出,其房屋

9、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含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四、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其房屋包括被羁押人厨房、洗衣房和民警备勤宿舍(含驻所检察官使用的备勤室)、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其他附属用房。五、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其房屋应包括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警用装备室以及检察院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等。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武警营区布局、功能用房设置和勤务设施应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看守所内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不

10、应小于4.5米。第十九条 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第二十条 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27%33%,容积率控制在0.350.45;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指标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不含武警营房)应以设计押量乘以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按照驻看守所武警中队编制人数乘以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设计押量为200人及以下的,按照人均34.04控制;设计押量为500人,按照人均31.92控制;设计押量为1000人及以上的,按照人均

11、30.69控制;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按公式34.042.12(x-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按公式31.921.23(x-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x为设计押量。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 用房类别 200人500人1000人备注被羁押人用房15.7515.8215.61业务用房6.955.795.28民警用房8.338.338.33检察院及法院用房1.010.460.4附属用房21.521.07合计34.0431.9230.69注:采暖地区的看守所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表的基础上适当增

12、加,其中寒冷地区增加4%,严寒地区增加6%。第二十三条 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指标数应符合表2规定表2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人)中队编制(人)384554657785105128建筑面积指标39.1036.4537.7534.7732.4331.3729.1527.38 注:1、每个中队警官按4人计算,每增加1人,增加建筑面积22平方米;2、岗楼按4座计算,每增加1座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3、哨位距离武警中队距离超过1.5公里时,增加30平方米待班间或休息室。第二十四条 看守所被羁押人用房、业务用房、民警用房、检察院及法院用房、武警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

13、录四及附录五的规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平均按25/辆计算场地面积;建设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低于4 ,最低不小于608;武警训练活动场地按照武警总部相关标准确定。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二十七条 看守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看守所安全管理、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监房宜单层设置,多层监房每层应设置相应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监房采用实心墙体

14、。监室外包墙厚度不低于370mm;当2米以下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监室外包墙厚度不低于250mm。 第三十条 看守所监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看守所监室分为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并分别设置联体室外活动场。普通监室每间关押量应为612人,人均使用面积宜为57;单人监室使用面积宜为78。二、普通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5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6m。单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4.2 m。三、监室内设置有盥洗、淋浴和水冲式不锈钢便器等设施的卫生间,按照不低于6人一套的标准配置;6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3.5、612人监室卫生

15、间使用面积不小于7、单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卫生间与监室床位之间用安全玻璃隔离。四、监室内设固定式床位,其制作安装要求符合看守所床具规范。五、监室门制作应符合监室门标准。统所第三十一条 室外活动场应毗邻监室设置,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3。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医务用房设置应符合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规定。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监房主通道净宽,小型所、中型所不小于4m,大型所、特大型所不小于6m;监室门外侧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低于2.1m;室外活动场毗邻监室一侧上部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小于1.2m。第三十四条 监室窗户、室外活动场顶部、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被羁押人使用部分以及其他需要防护处理的窗户

16、,必须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看守所监区内房屋以及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等被羁押人能够接触到的窗户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看守所各类金属防护栅栏采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热轧圆钢或16mm16mm的方钢,水平间距不大于120mm,竖向间距不大于200mm;室外活动场顶部钢筋防护栅栏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2m。第三十五条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防静电和隔声等技术要求。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外观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监房和特殊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的要求;其他用房的内装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级办公用房执行。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看守所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17、不应少于50年。看守所监房、岗楼、监区围墙和大门抗震设防烈度,应按本地区基本烈度提高一级,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宜采用太阳能等节能设备;监室外墙应采用外保温做法。第三十九条 看守所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第四十条 看守所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监室内应设置冷、热水管道,并宜设置输送饮水的管道。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房屋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空调系统及通风设施。第六章 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应设置外围墙、监区围墙和岗楼,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看守所外

18、围墙不低于2.5m,可采用实心墙体或通透栅栏。二、监区围墙高出地面7.2m,其中顶部的1.2m为巡逻道,宽度为1.2m;巡逻道以下部分墙体应达到490mm厚实心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监区围墙基础采用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时,基础梁以下必须设置挡板,深入到地面以下不低于2m处。三、监区围墙应设置岗楼,岗楼间距不宜大于150m;岗楼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岗楼应为封闭建筑,底端与巡视通道平齐,每个岗楼使用面积为68。岗楼应安装铁门和通讯、报警、避雷等设施。四、监区围墙应安装照明灯具,灯具应配有防护罩,安装位置、距离应适当;监区围墙内、外侧控制区内照明效果应良好。五、监区围墙应

19、按有关标准设置周界高压电网、报警装置等安全警戒设施。第四十三条 监区出入口应设置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两端设AB门,AB门之间应为封闭通道。其中人行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系统;车行通道门两端应设防冲撞地锚装置,通道顶部和地面应设置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建设应根据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规范的要求配备安全技术设施,并按照办公自动化和防范智能化的要求,实行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第四十五条 看守所安全技术建设,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附录一 被羁押人用房面积指标(/被羁押人)用房类别200人500人1000人备注使用面积建筑面

20、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监室(含盥洗间、卫生间)6.0911.076.0911.076.0911.07K=0.55物品储藏用房0.420.650.420.650.420.65K=0.65医务用房0.300.460.400.620.300.46K=0.65图书室0.080.120.060.090.040.06K=0.65活动室0.180.280.180.280.180.28K=0.65厨房0.851.130.851.130.851.13K=0.75公共浴室0.250.380.250.380.250.38K=0.65洗衣房0.080.120.080.120.080.12K=0.65理发室

21、0.050.080.050.080.050.08K=0.65教育培训室0.250.380.250.380.250.38K=0.65家属会见用房0.701.080.661.020.641.00K=0.65合计9.2515.759.2915.829.1515.61附录二 业务用房面积指标(/被羁押人)用房类别200人500人1000人备注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羁押受理用房0.550.850.290.450.20.31K=0.65值班室0.090.140.090.140.090.14K=0.65管教室0.180.280.180.280.180.28K=0.65谈话室0.36

22、0.550.360.550.360.55K=0.65心理咨询室0.140.220.110.170.080.12K=0.65讯问室1.031.871.021.851.021.85K=0.55律师会见室0.641.160.641.160.641.16K=0.55辨认室0.150.270.060.110.030.05K=0.55警用装备室0.070.110.030.050.030.05K=0.65技术用房0.771.180.590.910.460.71K=0.65AB门执勤用房0.210.320.080.120.040.06K=0.65合计4.196.953.455.793.135.28附录三 民警

23、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用房类别200人500人1000人备注行政办公用房4.424.424.42民警生活用房3.913.913.91合计8.338.338.33附录四 检察院法院面积指标(/被羁押人)用房类别200人500人1000人备注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检察院用房办公室0.090.140.070.110.050.08K=0.65监控室0.110.170.050.070.030.04K=0.65谈话室0.050.070.020.030.020.03K=0.65备勤室0.110.170.050.070.050.07K=0.65法院用房所内小法庭0.300.4

24、60.120.180.120.18K=0.65合计0.661.010.310.460.270.40附录五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人)用房类别中队编制(人)384554657785105128公用房17.08 15.76 17.46 15.88 14.66 14.05 12.90 12.02 生活用房17.97 17.27 17.44 16.52 15.77 15.51 14.78 14.16 执勤用房4.05 3.42 2.85 2.37 2.00 1.81 1.47 1.20 合计39.1036.4537.7534.7732.4331.3729.1527.3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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