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建协会排水与污水处理分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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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建协会排水与污水处理分会章程 来源: 作者:2012-1-16 17:11:45单击次数为:436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总会”)为推动学科的发展,组织各专业的会员,开展国内外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照总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理事会决定设立专业、(学术)分支机构排水与污水处理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总会的二级专业学术组织,其名称为“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排水与污水处理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总会直接领导。以该专业领域的会员为其基本队伍开展活动。第三条 分会的性质: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分会是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福建省城市排水与

2、污水处理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以及设备制造、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及中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代表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业协会,遵守福建省公用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及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沟通政府和会员,促进全省城市排涝及水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分会接受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分会办公地点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福飞路260号雅利达新屯。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1、研究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建设和运营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2、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运行管理标准等行规行约,推动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诚信建设、诚信运营,开展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质量检查、绩效评估等活动,建立和完善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自律机制;3、研究和探讨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建设与运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

4、作,倾听会员的呼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4、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开展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建设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行业队伍建设等具体工作;5、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开展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等的评选和推介等活动;6、办好分会的网站: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7、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受理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

5、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8、代表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与全国同行建立联系,履行相关组织成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会员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9、完成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承认分会章程,有加入分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分会会员。(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二)依法设立的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企业和从事排水与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三)福建省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6、提交会员申请表;(二)经本分会委员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并报福建省城建排水与污水处理分会备案;(三)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分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二)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四)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分会的章程,执行分会的决议;(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

7、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分会委员会授权机构制订,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分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委员与常务委员均从会员中产生。第十六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8、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选举和罢免委员;(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

9、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领导、检查和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筹备会员大会、委员会会议;(四)组织考察、审核申请入会单位情况,上报委员会审议;(五)组织调查严重违反分会章程,损害分会名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严重侵犯其他会员权益的行为,上报理事会审议;(六)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七)组织行业技术信息的搜集、归类、整理;(八)制订分会

10、内部管理制度;(九)完成上级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三)决定协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任用;(四)决定秘书处内部人员的聘用;(五)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11、 分会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建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分会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建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和赞助;(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12、 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贤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分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第三十三条 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福建省城建协会、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申计。第三

13、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福建省城建协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分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公用协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公用协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分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公用协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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