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排水管网及泵站委托运营协议(a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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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横岗】片区排水管网及泵站特许委托运营协议V7.02011年6月 目 录第一章总 则71.项目名称72.特许经营原则7第二章定义与解释73.定义解释7第三章协议的应用94.协议的性质95.运营前准备96.共同声明107.环境保护声明10第四章特许经营权授予108.特许经营权授予109.特许经营地域范围1010.特许经营业务范围1111.特许经营期1112.特许经营期延长1113.禁止转包与分包1114.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及担保12第五章工作交接1215. 履约担保1216.排水设施移交1217.风险转移1318.人

2、员与设备的接收13第六章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1419.初始工作范围1420.初始工作范围的变动1421.工作内容与质量标准1422.管理制度及接受监督1523.运行与维护手册1524.必备设施与设备1525.服务机构组建与人员配置1526.数据的采集和储存1627.用户管理16第七章运营费及款项拨付1728.运营费起算与支付1729.服务价格与计算公式1730.泵站电费变动调整1831.运营费拨付1932.运营费单价调整1933.调价的拒绝19第八章管网普查与首次清淤2034.管网普查2035.普查报告2036.普查进度控制2037.差异处理2138.GIS管网数据库更新2139.管网首次清淤2

3、140.首次清淤进度与进度报告21第九章排水设施的维修2141.日常维修2142.年度维修2243.抢修2244.抢修费用垫付2345.维修资金共管账户2346.维修资金的使用2347.乙方参与改造及维修管理2448.第三方侵权2449.新资产权属24第十章排水设施运行安全2450.安全要求2451.安全制度2452.应急抢修抢险2553.安全宣传2554.与安全有关的退出机制25第十一章运营监管2655.甲方随时抽检2656.抽检处理2657.投诉处理2658.乙方定期报告2759.乙方临时报告2760.营运绩效日常评估2761.营运绩效年度评估2862.评估结果2863.年度评估处理286

4、4.评估项目调整28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2965.甲方权利2966.甲方义务2967.乙方权利3068.乙方义务30第十三章违 约3169.赔偿责任3170.防止损失扩大3171.提前告知3172.合理补救3273.继续履行3274.一般违约事项处置3275.乙方根本违约事项3276.甲方根本违约事项33第十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3377.届满终止3378.提前终止3479.终止前偿债及移交3480.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3481. 提前终止补偿3482.终止前责任35第十五章不可抗力3583.不可抗力免责3584.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3585.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3586.未受影响的继续履行3

5、6第十六章争议解决3687.协商解决争议3688.仲裁36第十七章附 则3789.协议签署3790.协议生效3791.协议修订3792.协议可分割性3793.继续有效3794.甲方的变更38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3895.文本及标准语言3896.准据法38第十九章附 件39附件一【红头文件】39附件二【中标通知书】49附件三【甲方签约授权文件】50附件四【乙方签约授权文件】51附件五【特许经营地域范围】52附件六【人员与设备移交】53附件七【存量管网】54附件八【存量泵站】55附件九【必备设施与设备】56附件十【人员配置承诺】57附件十一【运营费拨付申请表】58附件十二【价格调整机制】59

6、附件十三【管网普查实施进度计划】61附件十四【管网信息系统数据要求】104附件十五【抽检处理】105附件十六【深圳市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办法】106附件十七【管网首次清淤方案】119附件十八【设施变动】140(1) 甲 方: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211号法定代表人:丁海成(2) 乙 方: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63号深水楼 法定代表人:黄 琼鉴于:(1)根据关于推进特区外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详见附件【1】),为了规范深圳市龙岗区排水管网及泵站委托运营的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深圳市

7、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龙岗区【平湖/横岗】片区排水管网及泵站委托运营(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2)【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成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甲乙双方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一致:第一章 总 则1. 项目名称 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横岗】片区排水管网与泵站委托运营特许经营项目。2. 特许经营原则本项目的特许经营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 符合城乡规划及排水发展规划;(4) 有利于保障排水设施安全稳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5) 有利

8、于排水管网的进一步完善和扩展。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3. 定义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特许经营项目:本协议中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指经过一定特许经营的授予程序,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维护、运营排水设施。本协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和附件。排水设施:在本协议中指承担公共排水职能的市政排水管网、污水泵

9、站及截污管道等(含承担公共排水职能的明渠与暗沟)。存量排水设施:指本项目招投标时即已明确由乙方运营并由甲方按固定标准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的排水设施,设施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存量管网】和附件【存量泵站】。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乙方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以下定义)内运营、维护本协议约定排水设施并根据本协议收取运营费的权利。特许经营地域范围:本项目中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地理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特许经营期: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具有本协议第【11】条的含义。GIS管网数据库:甲方建立的包含了本项目绝大部分排水管网必要信息的电子化数据信息库。

10、谨慎运营惯例:指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排水管网运营企业在运营类似本项目的排水设施时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做法以及国际惯例。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海啸、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排水设施移交日:排水设施移交记录由其产权方或原管理者(如有)、甲方、乙方等共同签字当日为排水设施移交日。运营日: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从00:00开始至同日2

11、4:00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日应自排水设施移交记录签署时开始至当日24:00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日应自特许经营结束当日00:00开始至特许经营结束时止。运营月:指特许经营期内任意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自排水设施移交日开始至当月最后一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自当月的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结束当日。运营年:指特许经营期内任意一个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排水设施移交日开始至当年的12月31日终止,最后一个运营年应以当年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结束当日。调价日:第3n+1个运营年的第一个运营日,n=1或2。申请调价年:乙方根据本协议有权提出调价申请的运营年,即调价日以前

12、的一个运营年。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4. 协议的性质甲乙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本协议不构成甲方对排水设施所有权的处置,移交乙方运营维护的一切排水设施其所有权仍由原权利人享有或者由原权利人通过另行缔结的书面协议确认的新权利人享有。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5. 运营前准备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才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2) 乙方已经取得了运营本项目所必须的一切批准文件。6. 共同声

13、明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1)各方均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2)本协议构成对各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各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和对各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7. 环境保护声明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除外。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8. 特许经营权授予 本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甲方通过签署本协议授予乙方本项目

14、的特许经营权。9.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详见【平湖/横岗】街道排水设施移交清单。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为固定范围,不受行政区划调整的影响。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10.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为: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已移交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对已移交排水管网与泵站的巡视、检查、日常维修、年度维修、抢修、抢险等。前述范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调整。11. 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5】年。 12. 特许经营期延长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甲方可以依据乙方的申请将本协议的特许经营期延长,但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连续运

15、营本项目的时间不能超过八(8)年:(1)乙方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60】条之约定实施的年度评估中全部成绩均为合格且超过三(3)年的总得分在80分以上;(2)在申请延长特许经营以前乙方没有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记录。13. 禁止转包与分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运营、维护已移交排水设施的任何工作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给任意第三方。14.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及担保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衍生的相关权益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担保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五章 工作交接15. 履约担保排水设施移交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运营维护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为一年合同总价

16、款的5%。新旧保函过渡期间,下一期的保函必须在上一期保函结束前一个月提供,最后一期保函的有效期应持续到特许经营结束后十二(12)个月。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提取事由时,甲方可以提取约定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或者提取相应的金额用以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取了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款项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恢复至一年合同总价款的5%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恢复的证据。16. 排水设施移交排水设施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移交乙方,存量排水设施的移交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六十(60)自然日内完成。排水设

17、施移交以前甲方应至少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乙方至指定地点接收排水设施及与排水设施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营维护记录等。排水设施与资料均为现状移交,并由设施产权方或原管理者(如有)、甲方、乙方共同签署移交记录。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甲方要求的移交,并应在移交记录上签字确认。签字完成后视为排水设施已移交乙方,乙方即为该排水设施的管理人,移交记录签字当日为排水设施移交日。17. 风险转移甲方移交给乙方的包括本协议第19条、第20条约定移交的全部排水设施,在乙方运营维护时可能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索赔的由乙方负责赔偿:(1) 因井盖、盖板、雨水箅子

18、等排水设施损坏、缺失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2) 因乙方对管网的清疏不及时或对泵站的管理不善导致雨污水不能及时排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3) 因乙方对管网的清疏不及时或对泵站的管理不善导致雨污水溢流出排水系统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和环保处罚等;(4) 其他因乙方对管道、检查井的检查与维修工作不及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5) 乙方员工或者乙方聘请的工作人员在维护作业过程中以及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须购买公众责任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等相关商业险转移风险,费用计入合同价中,为包干费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如乙方未购买或少购买,在运营期间发生的一切

19、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18. 人员与设备的接收人员与设备的接收详见本协议附件【人员与设备移交】。第六章 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19. 初始工作范围本协议签署时,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的排水设施包括:(1) 本协议附件【存量管网】列示的排水管网,总长度为【807.47】公里;(2) 本协议附件【存量泵站】列示的泵站,总共【2】座。20. 初始工作范围的变动本协议第【19】条约定的初始工作范围因为以下情况而变动:(1) 对市政道路或排水管网实施维修、改造或更新导致已移交的排水管网长度发生变化;(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接收存量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本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的变动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制作书面材料向

20、甲方申请确认,经甲方批复后相关申请材料以及甲方的批复即成为本协议附件【设施变动】的内容。本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的变动发生时甲乙双方应核定当期拟移交的排水管网长度、协商确定拟移交的泵站运营服务费单价,并于移交记录签署后修订本协议附件【存量管网】与附件【存量泵站】的内容。21. 工作内容与质量标准乙方对已移交排水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SZDB/Z25-2009)的每一项规定。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对于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质量标准(以下简称“乙方承诺标准”)高于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SZDB/Z25-2009)的,执行乙方承诺标准。国家或者地方已经颁布实

21、施的和未来不时颁布实施的有关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中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之处时应适用相对较为严格的标准。22. 管理制度及接受监督乙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运营维护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运营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2) 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23. 运行与维护手册在开始运营以前,乙方应编制排水设施运行与维护手册并报送甲方备案,该手册应包括:(1) 日常巡查、检查、设备维护与检修、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标准

22、化工作流程、运营维护岗位设置与岗位工作职责;(2) 紧急情况下运营维护、抢险救灾的应急预案与操作流程。24. 必备设施与设备本协议附件【必备设施与设备】中列明的设施与设备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三(3)个月内全部配齐,并在设备配齐之后的三十(30)日内将能证明乙方对该等设备具有排他性使用权的购买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提交给甲方备案。25. 服务机构组建与人员配置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十(10)日内组建专门服务于本项目的固定机构并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人员配置承诺】的要求配备专业人员。乙方为本项目组建的服务机构应在龙岗区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为该服务机构配备的专业人员应专门从事本项目的运营。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

23、后二十(20)日内将用以证明前款事项完毕的以下书面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备案:(1) 乙方购置、租用或者借用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2) 专业人员名单及人员的资格证书。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款备案资料中列示的专业人员不得更换,乙方并应于每年的3月1日以前将其为专业人员在深圳缴纳社保的凭证提交给甲方备案。26. 数据的采集和储存乙方应对运营和维护排水设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格式以及存储方式应符合甲方的规定。甲方对此没有规定的,乙方仍应遵循谨慎运营的惯例自行记录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记录随时进行抽检,乙方应全力予以配合。27. 用户管理乙方应对委托运营区域内

24、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小区红线范围内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用户”)的排水管道接驳进行管理,积极配合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水许可证并办妥了排水管道接驳手续的排水用户办理管道接入。对于已经接入市政排水设施的用水户,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其排水进行管理。对于没有市政排水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用户,乙方应禁止其将排水管道接入市政排水设施。对于按规定其排水应该接入市政排水设施的用水户,若未按相关规定接入市政排水设施违规排放污水的,乙方应及时将该等情况反馈至甲方并协助甲方排查污染源头。第七章 运营费及款项拨付28. 运营费起算与支付乙方运营维护排水设施应收取

25、的费用自当期排水设施移交日的24:00起算,由甲方按月进行支付,计费当月乙方按甲方要求接收的排水管网与泵站按实际运营的天数进行折算。29. 服务价格与计算公式管网运营费除非另有约定,当本协议附件【存量管网】中列示的当期付费管网总长在【807.47】公里(L)以内(含【807.47】公里)时,甲方应按【13408.1647】元/(公里年)(P)【说明:此价格为投标报价函中的“排水管网维护费单价”】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管网运营费。当本协议附件【存量管网】中列示的当期付费管网总长超过【807.47】公里时,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管网运营费:分段值LL0.1 L部分0.1 LL0.2 L部分0.2 LL

26、0.5 L部分L0.5 L部分单 价PP0.95P0.90P0.85P(1)P为排水管网运营费单价,为投标报价函中的“排水管网维护费单价”;(2)L当期付费管网总长L;L每年为一个计算周期,以合同签订当天开始起算。(3)特许经营期内,P根据本协议第【32】条第二款的约定进行调整。根据以上原则,若L0.8L,则管网运营费1.1L*P+(0.2-0.1)L*0.95P+(0.5-0.2)L*0.90P+(0.8-0.5)L*0.85P。泵站运行费本协议附件【存量泵站】中列示的泵站,自当期排水设施移交日的24:00起,甲方应按以下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泵站运行费: 辅城坳污水泵站 【0.1118】元/立

27、方米计费当月实际流量六约污水提升泵站 【0.4034】元/立方米计费当月实际流量乙方运营维护的泵站发生本协议第【20】条约定的变动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新增泵站的运行费单价,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列示的泵站运行成本数据直接核定新增泵站的运行费单价。30. 泵站电费变动调整当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适用于本项目的电度电价发生调整时,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的泵站运行费按以下公式进行调整:V(P电-P电)E其中:V电费变动调整金额,V为正时甲方补贴乙方,反之,乙方退还甲方P 电最后一次调整后的平均电度电价,为不同时段电价的加权平均值P电最后一次调整前的平均电度电价,为不同时段电价的加权

28、平均值E泵站月度用电量在调价日以前,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的电度电价多次发生调整时,电费变动调整金额相应进行调整。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自调价日起,调价日以前发生的所有电费变动调整自动归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泵站运行费单价向乙方支付泵站运行费。因本协议附件【价格调整机制】所需要的统计数据尚未公布导致调整后的泵站运行费单价在调价日无法核定的,甲方暂时按调价日前的泵站运行费单价支付泵站运行费,待新的泵站运行费单价核定后自调价日起对乙方进行多退少补。调价日以后电度电价再次发生调整时继续执行电费变动调整。31. 运营费拨付乙方应于每月的十(10)日以前按本协议附件【运营费拨付申请表】的格式向甲方申请上月运营费

29、的核付。甲方在核付乙方的运营费时可以直接扣除因乙方违约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扣款以及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检测、鉴定等费用。月度运营费管网运营费泵站运行费电费变动调整金额应扣减的各项费用无争议情况下相关费用的核拨最长不应超过三(3)个月,甲方或乙方对于核拨的金额存在争议时应先行核拨无争议的金额并及时就争议金额进行协商。32. 运营费单价调整本协议第【28】条约定的管网运营费单价、泵站运行费单价及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接收并运营的泵站运行费单价依据本协议附件【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进行调整。33. 调价的拒绝若乙方在调价日以前的任意一个运营年度的年度评估总得分低于70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调

30、价申请。乙方的调价申请若根据本条第一款之约定被甲方拒绝,电费变动调整不适用本协议第【30】条第三款有关归零的约定,调价日前的电费变动调整应连续执行。第八章 管网普查与首次清淤34. 管网普查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本协议附件【管网普查实施进度计划】的要求,自负费用对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存量排水管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检查以下问题部位:(1) 雨污混流;(2) 管道错接乱排;(3) 断头管;(4) 倒坡排放;(5) 管道破损;(6) 其他不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的情况。35. 普查报告乙方应于每个季度开始的十五(15)日以内将上一季度执行管网普查的情况汇总成书面报

31、告提交甲方,并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管网普查季度报告汇编成管网普查年度报告提交甲方。管网普查季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能使乙方以外的其他方据此判断对问题部位的管道进行大修、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与紧迫程度。36. 普查进度控制乙方实施管网普查的实际进度落后超过三十(30)日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予以纠正。若乙方纠正管网普查进度的效果并不明显,或者相关进度有进一步恶化可能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限时进行整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整改。37. 差异处理乙方在对管网进行普查的过程中,若发现管网的实际情况与GIS管道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该差异将导致

32、乙方的日常运营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交详细说明该等差异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同甲方协商解决方案。38. GIS管网数据库更新乙方在进行管网普查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时应收集本协议附件【管网信息系统数据要求】列示的各项管网数据的原始以及变动情况,经汇总后于每月10日以前提交给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报市水务局以更新深圳市GIS管网数据库。39. 管网首次清淤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管网首次清淤方案】的约定于本协议正式签署后的一年内完成本协议附件【存量管网】列示的所有管道的清淤工作。40. 首次清淤进度与进度报告乙方首次清淤工作的内容与进度均应符合本协议附件【管网首次清淤方案】

33、的约定,乙方并应于每月10日以前向甲方提交管网清淤的进度报告,接受甲方对清淤工作成果的抽检。清淤抽检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本协议附件【抽检处理】中相关项次的约定进行扣款。第九章 排水设施的维修41. 日常维修为保持管网及泵站正常运行而对排水设施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为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 更换井盖、盖板、井框、爬梯或雨水篦子;(2) 其他需要即时进行维修且单处维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管网或者泵站的小型维修等。42. 年度维修乙方应根据管网普查和日常巡视、检查了解到的排水设施情况制订年度维修计划。管网普查年度报告中列明的问题部位均应列入下一年度的年度维修计划,属于本协议第【41

34、】条约定的日常维修除外。年度维修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维修的部位(2) 维修的内容(3) 详细的维修实施计划(4) 维修资金预算乙方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维修计划。年度维修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指定乙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实施,若由第三方实施,乙方应全力配合。43. 抢修排水设施发生损坏必须即时进行维修以恢复其设计功能的为抢修,本协议第【41】条列示的情况不属于抢修。发生排水设施需抢修情况时乙方应在了解相关信息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实施抢修。乙方应同时做好抢修工作面的拍照与录像记录工作,待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将相关记录提交给甲方用以核定抢修的工作量与造价。4

35、4. 抢修费用垫付抢修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后根据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先根据本协议第【46】条的约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甲方清偿抢修费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自抢修验收合格时起算。甲方拖欠抢修费的,自抢修验收合格后的第次月起,甲方还应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成本。45. 维修资金共管账户甲乙双方应于首期运营费支付以前设立维修资金共管账户。乙方应在收到每期的运营费用后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届时其运营维护的管网长度按照1500元/(公里年)的标准将相应金额的运营费用拨至共管账户,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可以从下期应支付的运营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

36、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6. 维修资金的使用共管账户中的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管网的年度维修、抢修、以及泵房的设备大修与更新,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本协议第【42】、【43】、【44】条约定的年度维修费用、应由甲方支付的抢修费用等均应先使用共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的部分由甲方另行安排财政资金。维修资金在使用时应先由乙方或甲方指定承担年度维修的第三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根据工程进度核付使用。特许经营期结束时若共管账户中的维修资金尚有剩余,剩余资金归甲方所有。47. 乙方参与改造及维修管理在非由乙方实施的排水设施年度维修、大修、以及泵房的设备大修、更新中,甲方应确保乙方能参与相关的施工管理工作,并

37、应确保乙方有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乙方有权参与将要移交其管理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可就竣工验收提出意见。甲方应责成建设单位根据乙方的合理意见进行改造与完善。48. 第三方侵权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相关设施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全力向第三方索赔。相关赔款不足以修复该损坏的,差额部分应由甲方补足,但乙方怠于向第三方索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9. 新资产权属日常维修、年度维修、抢修过程中若形成新的资产,该资产应归甲方所有。第十章 排水设施运行安全50. 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提供排水设

38、施运行维护服务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51. 安全制度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与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 52. 应急抢修抢险乙方应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并建立与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安全保障体系。乙方并应建立应急抢修、急救队伍,并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及抢修、急救设备。抢修、急救队伍应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相关救助电话应向全社会公布。甲方在协调管辖区域内防汛、排涝以及保障本区域内

39、排水通畅的相关工作时有权自行调派乙方为应急抢修、抢险专门设立的人员与设备,无论该应急抢修抢险任务是否在本协议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乙方均应积极响应,不得拒绝。乙方的人员或者设备若被甲方指定用于非本项目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为此发生的相关成本。53. 安全宣传乙方应加强排水用户以及委托运营区域内市民的安全教育,宣传并推广与排水设施运营维护有关的安全知识。54. 与安全有关的退出机制因乙方运营维护管理疏忽导致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按相关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50人

4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一章 运营监管55. 甲方随时抽检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派出监管人员对项目的运营状况、排水设施的维护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或者令乙方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甲方有权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对项目的运营水平、排水设施的维护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甲方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则应当由乙方负担该费用。56. 抽检处理甲方在对乙方运营和维护排水设施的工作进行抽检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SZDB/Z25-2

41、009)的,可以根据本协议附件【抽检处理】的标准对乙方进行扣款,并可从当年年度评估的百分制得分中直接扣除扣款项目对应的分值。甲方执行本条规定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执行。57. 投诉处理乙方应建立起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特许经营服务地域范围内与排水设施运营有关的公众投诉。乙方用于接受公众投诉的电话应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负责接听、记录与跟进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甲方收到的公众投诉可转交乙方处理,乙方不得拒绝。除非甲方有特别要求,经甲方转交的公众投诉应于二十四(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向甲方反馈处理结果。58. 乙方定期报告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于每年有3月1日前向甲方做出如下定期报告:(1)上

42、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财务报告;(2)上一年度的管网检查及大修执行情况报告;(3)当年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管网检查计划、日常运营维护计划等;(4)当年的防汛、抢险、排涝应急预案。59. 乙方临时报告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1) 制订超过两年的经营计划;(2)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3) 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重大决议;(4) 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者意向书;(

43、5) 其他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60. 营运绩效日常评估甲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深圳市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乙方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的情况记录进本协议附件【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日常考核表】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评估工作。每一季度结束后,甲方应将上一季度所有的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日常考核表进行汇总,计算乙方各评分项的季度平均得分,该得分为季度分。61. 营运绩效年度评估甲方应于每个运营年结束后将上一年度的运营绩效各评分项的季度分在本协议附件【管网运营维护管理质量年度评估评分表】中进行汇总计算年度总得分。62. 评估结果年度评估的总得分以60分为及格,

44、80分为优秀。乙方在年度评估中的总得分低于50分的,甲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并提取乙方运营维护保函的全部金额作为违约金。63. 年度评估处理乙方在年度评估中的总得分低于60分的,甲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扣款金额后从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直接提取,运营维护保函不足以提取的,甲方可以从年度评估结束之后应支付给乙方的运营费中扣除:年度评估不合格扣款金额(60年度总得分)年度运营费/100年度运营费为上一运营年度全年月度运营费的总和。64. 评估项目调整甲方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实施的情况对本协议第【60】、【61】条约定的评分项目以及各评分项目所占的分值进行调整,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65. 甲方权利(1)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及本协议监管乙方的特许经营服务;(2)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管网运营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管网养护、运营效率评比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3) 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组织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4) 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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