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绿地率计算规则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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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地率计算规则1绿地率计算规则5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草案)6容积率计算规则8绿地率计算规则一、 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二、 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三、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四、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 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二) 悬空建筑

2、(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 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化用地悬空高度2.2m100%2.2高度1m50%高度1m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三)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折算系数,见表二:建设项目要 求折算系数居住小区100%其它项目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四) 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

3、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见表三:绿化类型要 求折算系数地下车库 、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100%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80%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40%2.2m高度1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80%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50%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30%裙房屋顶绿化和一层层顶绿化0.6平均覆土厚度0.3,

4、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20%平均覆土厚度0.6,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40%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五)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这算系数,见表四:绿化类型要 求折算系数草坪砖停车场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20%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停车位采用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50%绿化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绿地率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现状的经济技术指标。绿地率不同于绿化覆盖率。绿地率描述的

5、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和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以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绿地。即使是最低的零散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也要求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含水面),至少要有1/3的绿地面积能常年受到直接的日照,并要增设部分休闲娱乐设施。而宅旁绿地的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计算是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计算入绿地面积

6、,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不达到3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而屋顶绿化等装饰性绿化地,按目前国家的技术规范,也算正式绿地。在房产开发过程中,政府有关的就是绿地率这一指标。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凡符合规划的新建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且要保证居住区内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规模。国家要求的指标是绿地率,绿地率不同地区多少有区别,且要求严格。一般讲,新建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参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周边1.5米不算入绿地,道路周边1米不算入绿地,覆

7、土深度不足的部分不算绿地由此可见屋顶绿化是不算绿地的),嵌草停车位种植乔木间距小于等于4米且非单排种植的可算做绿地。也就是说一个车位4角都种树才算绿地面积。地下车库顶板覆土深度够种植大乔木,且至少有一个侧开口的算作绿地。水体算作绿地。计算绿地率时,校园路不用扣除。绿地率计算规则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绿地率不等同于绿化覆盖率。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化覆盖率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形式上于绿地率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但两者的具体技术指标是不相同的。绿地率:管得严,标准高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地率所指的“居

8、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即使是级别最低的零散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也要求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含水面),至少要有1/3的绿地面积要能常年受到直接日照,并要增设部分休闲娱乐设施。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 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

9、,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而屋顶绿化等装饰性绿化地,按目前国家的技术规范,也算正式绿地。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政府有关的就是绿地率这一指标。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且要保证居住区内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规模。绿化覆盖率:管得松,绿得广如果严格按照绿地率的要求建设绿化,小区建设的成本虽能降一些,但幅度非常有限,坏处很多。最直接的就是小区的环境会很糟糕,小区的品位会降低,这都不利于销售。谁不喜欢绿草如茵呢?北京市要求“黄土不露天”,像地下车库这样大面积的底下设施,它的地表虽然种不了树,但可以种草呀,

10、即使一种花种草,也要专门做地面铺砌;像距建筑外墙1.5 米这样的范围,虽然不算正式绿地,但若能种一些草,总比地砖铺砌更吸引人吧?在小区规划设计中,计算绿化覆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有块草皮便可以计入,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 以上。在开发商销售楼盘的时候,他们当然喜欢引用绿化覆盖率的概念。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有草的环境总比满地铺砖的广场环境更陿意吧?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草案)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

11、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第二条 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批。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

12、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3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五)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居住区配套绿地,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居住区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

13、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5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 (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落地面积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第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容积率计算规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

14、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2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3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3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15、位数。3.2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3.2.2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3.2.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3.2.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3.2.5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3.2.6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3.2.7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

16、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3.2.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3.2.9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3.2.10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3.3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3.3.2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3.3.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

17、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3.3.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3.4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3.4.1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3.4.2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

18、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3.4.3层高在4.56.0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系数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但不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4建筑高度4.1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4.2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

19、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的垂直高度;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4.3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的建筑高度规定。4.4除4.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4.4.1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4.4.2平屋顶建筑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其高度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

20、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4.4.3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高出屋脊标高不大于屋脊弦高的1/2,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4.4.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形成一个高度控制斜线。建筑应在高度控制斜线以下布置,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

21、:高出控制斜线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5建筑密度5.1底层架空的以围护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密度。5.2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5.2.1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2.2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5.2.3地下通道出入口顶盖。5.2.4独立的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防汛泵房、配电房等市政配套建筑。6绿地率6.1在核定绿地率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6.1.1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

22、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6.1.2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6.1.3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6.1.4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7建筑退界距离。7.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7.2建筑后退用地

23、红线3米以内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7.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7.3.1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的地下室。7.3.2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米的踏步和坡道。7.3.3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7.3.4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7.3.5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7.3.6经规划批准的地面立体机

24、械停车位。7.3.7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7.3.8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7.4除有特别规定,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7.4.1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7.4.2相邻用地单位间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8建筑间距8.1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8.1.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8.1.2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8.1.3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8.2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

25、照和最小间距。8.3多层及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局部突出的公共楼梯间和门厅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的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8.4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8.5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

26、间距不得小于6.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9术语释义9.1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以基地相邻的主要城市道路的平均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9.2建筑层数:建筑地面正负零以上的自然层数,包括架空层;阁楼层、顶层跃层另计;顶层楼梯间、电梯间及水箱间等附属用房可不记入。9.3空中花园: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的开敞平台。9.4会所:不宜再使用该称谓,应明确是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还是商业配套用房。9.5公寓式酒店:属于酒店,应满足酒店建筑的相关要求。9.6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应满足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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