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室外景观绿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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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发包人): 承包方(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一章 协议书发包方(发包人):承包方(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经承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的种植土方、园林绿化与养护、景观小品设置、广场道路铺装、相关的绿化给排水、景观电器照明、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园林附属设施等。

2、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经承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的种植土方、园林绿化与养护、景观小品设置、广场道路铺装、相关的绿化给排水、景观电器照明、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园林附属设施等。三、合同工期:1、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开工通知为准)。 2、总工期日历天数为 日历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减工期)。3、有下列情形的,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予以顺延:(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2)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

3、然灾害;(3)其他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四、质量标准:质量须符合国家、云南省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或优良),一次性验收合格。五、承包方式:经承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承包方予以施工承包(包含:人工、材料、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苗木的起吊、运输、死亡风险、相关的机械措施;苗木的壹年绿化养护,土建、装饰壹年,绿化管网及景观照明安装工程质量贰年的维护、维保。)六、合同价款: 1.在承发包双方取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按云南省(03版)建筑、装饰、安装、绿化及市政工程定额及相关现行配套执行文件计算工程造价。2.经承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

4、容由承包方承包予以施工,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质量必须经本工程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现场签认,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投标书及其附件3.本合同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50563-2010(2)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4)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园林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6)园林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园林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

5、236-2006(10)建筑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430-2009(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12)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5.施工图纸6.施工图纸工程量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材料管理办法及附件9.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10.云南中原实业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实施办法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12.依据合同需要所订立的合同附件(1)附件一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养护协议(2)附件二工程质量保证书(3)附件三室外景观工程硬质景观竣工验收标准(4)附件四绿化种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6、(5)其他具体事宜的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合同附件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2.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 年_ 月_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7、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捌 份, 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肆 份。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章 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词语(1)发包人:(2)承包人:(3)监理工程师: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

8、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做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6)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7)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

9、施工场地。3.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4.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款:指合同中写明的本工程的合同价。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措施费,税金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5.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

10、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第二条 合同文件1. 语言文字和法律(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2)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合同协议书中第七条规定。 二、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第三条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1.发包

11、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1)、对工期、质量,安全进行监控;(2)、协调各方关系;(3)、批准设计变更;(4)、批准变更工程量的增减 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3.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安排工程师及时进场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委派监理工程师及时进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职权,详见相关的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派驻工程师及时进入现场开展相关工作。5.提供施工场地及水电发包人负

12、责及时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由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内,装表计量。承包人根据实际用量和相应的损耗交纳水电费,并负责管护相应的水电设备。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6.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7.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批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提供已有的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古树,古木等需要保护的物件。发包人不对承

13、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在开工前七日内委托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 壹 套,不含竣工图(如需增加施工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施工图纸及其复印件提供给任何第三人。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10.发包人应及时验收承包人提供的与本次工程有关的进场材料。11.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支付合同价款。12.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发包人在确定中标人后 15 日内,组织由发包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施工图

14、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及时解决施工图所未明示的相关技术问题。13.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履行其施工安全职责。 14.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十三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15.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16.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条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15、和规章及条例的任何责任。 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3.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合理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4.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 15 日内,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各专项施工方案,各专项安全方案,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承包人应对在本工程作业范围内的施工及管理人员、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承担合同规定的保险义务,承担所雇人员伤亡处理和善后保障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

16、担任何责任。6.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合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执行,尊重当地风俗,约束施工人员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分区域堆放施工材料和摆放施工设备,保护环境卫生,保证本合同工程施工区域附近其他施工单位和居民的施工,生产和生活不受干扰和破坏。7.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行业相关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本工程施工图纸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因满足进度需要而降低施工质量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对周围道路、建筑物造成损

17、害,否则由承包人负责相关的修复及赔偿费用。8.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本工程周边建筑物、道路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本合同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识,避免人员、设备和财产因本合同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和损坏。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9.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

18、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0.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当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1.完工清场和撒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提供发包人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两套为原件)。12.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服从发包人和发包人组织成立的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等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

19、遵守并执行发包人发布的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2)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承包人应本着协作的精神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共同协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或争议。未达成协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令执行。第五条 承包人的人员及管理 1.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为完成该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数量足够的技术人员 。2.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1)承

20、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的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工程师。3.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建立

21、组织机构调谴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和现场施工需要分批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提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名单和简历给监理工程师审批和备案,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参照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如发现承包人未按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配置人员,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4.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在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详

22、细报告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5.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6.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那些长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7.承包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不服从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管理,辱骂、围攻项目

23、部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承包人按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相关责任人限期清理出场,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承包人必须按时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影响施工和给发包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以及采取吵闹、围攻、上访、威胁等不当手段,出现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必须在按到发包人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5 承担延期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承包人应

24、全额赔偿。三、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材料及设备1.施工用各种材料、设备和植物(发包人所供材料及设备除外),承包人均需提前7天向承包人报送相关资料,资料应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厂商、品牌、单价、样品和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植物图片(植物进场需附带合格的植物检疫证)以及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定价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且必须在报送产品范围内选择。承包人延误报送造成工期滞后,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指定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和植物,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样品进行采购,进货时按样品质量验收,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样品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重新定价,

25、并处以承包方重新定价材料价款的10%,或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发包人保留对施工材料、设备和植物采供的权力。 4.施工材料、植物送到现场必须通过发包人代表、监理代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符合发包人及设计要求,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证明书。 5.苗木种植前,必须经过发包人项目工程师确认效果,方可进行移植。四、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第七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总工期日历天数为 日历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减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

26、规定将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和监督。 1、项目总工期:监理发布开工通知之日起至完成验收备案之日止,每延误一天处予违约金:5000元/天,并累计计算。2、若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每月工作计划的,按延误天数3000元/天罚款,罚款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抵扣。以上延误的工期若承包人能在次月按要求完成,则以上罚款将在次月结算款中返还。若连续两月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则罚款不予返还。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连续2个月造成进度无法满足发包人工期计划要求,在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该工期的延误已无法满足本工程认定的总工期时,承包人承诺将无条件退场,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直接损失。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

27、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八条 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因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避免公众利益损害措施等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未得到监理工程师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4)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2. 暂停施工的处理 若发生第八条-第1条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或经监理工程师发现后,承包人应在接

28、到监理或发包人的通知后的2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正常施工,同时按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并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还应支付如果逾期完工违约金。3.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l)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4.监理工程师的暂停施工指

29、示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或按指示的要求暂时安排部分人员和设备退场。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5.发包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或安排暂时退场的人员和设备再次进场。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或不及时安排暂时退场的人员和设备再次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

30、人承担。第九条 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图纸因重大修改导致返工或增加工作量一次大于10万元者;(8)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若发生

31、第九条-第1条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项目部可责令承包人提出的进度整改措施,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承担每天3000元违

32、约金,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和赔偿客户延期交房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若经过整改,承包人的进度仍达不到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必须在按到发包人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5 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第十条 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

33、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五、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承包人除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第6条款规定执行外,还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施工现场达不到本合同条款关于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至5000元。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在工地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

34、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施工中涉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不代替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承包人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承包

35、人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以及施工用电的管理,加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指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承包人应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报送一份,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职责及安全人员组成、安全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查。 3.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火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配备防火等物资。4.承包人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承包人的施工责任区内因承包人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36、担。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至10000元,并责令承包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造成施工周围环境破坏。 (2)施工过程避免对周围居民、房屋以

37、及人员造成伤害及财产的损坏。(3) 及时清理堆放生产和生活污水和垃圾,免受因承包人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4)承包人应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批准的的准%4组织设计、768 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执行而引起第三方的索赔和诉讼。(5)承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破坏的赔偿和责任,如影响工期的则将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六、质量与检验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该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鉴定,

38、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3.工程所需的材料、苗木进场后,承包人未向监理人员报验就擅自使用的,除使用部位撤除返工外,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5000元违约金,所用材料补办报验手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4.工程所需的材料、苗木进场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工程,并应及时清运出施工现场。若承包人擅自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款的10%的罚款。 5.在分项工程施工时,承包人未按规定做出样板,未经发包人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同意后就全面铺开施工的,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6.隐蔽工程未经隐蔽验收并办理签认手续,就进行下道工序施

39、工或进行覆盖的,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10000元违约金,同时施工部分做撤除返工。7.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限时整改完毕,如未限时整改完毕的,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整改至合格。8.本工程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如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除一次性承担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外,同时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达到合格验收,因质量整改导致工期延误时按延误工期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查,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

40、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

41、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要求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七条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

42、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 合同价款: (大写: )(1)本工程总价款为 暂估(或包干) 总价。(2)经发包方设计技术中心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由承包方施工(包括内容:人工、材料、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苗木的起吊、运输、死亡风险、相关的机械;苗木的壹年绿化养护费以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壹年,绿化管网及景观照明安装工程质量贰年的维护、维保)。

43、(3)对于本合同范围以外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承包方有权提出费用的计取,但修改变更图纸须经发包签字认可,所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签字认可,主材单价采用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质量、价格的方式计取,具体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4)承发包方双方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示的苗木规格苗木种植种类、数量、位置及栽植要求种植相应规格、种类的苗木, 所选苗木应该树形统一,枝干挺拔、冠幅饱满,植株健壮、形态优美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确认的假植苗。(5)承发包方双方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示硬质铺装材料、苗木种植、绿化给排水管材、成品类雕塑,小品,以及公共配套设

44、施进行采购、运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工程项目部根据现场情况调整所发生的修改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图纸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方认可。若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原因未严格按照施工图内容施工,导致硬质铺装材料、苗木种植、给排水管材、成品类雕塑,小品,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种类、材质、规格、品牌、数量以及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发包方将按合同价款的10%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相应的罚款将在进度款拨付以及竣工结算过程中扣除。(6)成品类雕塑,小品,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选定,承包方须经发包方,设计单位,现场专业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标示的品种、尺寸、样式、材质、规格、数量进行选定

45、、安装。(7)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的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8)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9)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派员参加,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10)发包人如需承包人完成施工图纸以外的工作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完成发包人安排的工作内容后,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上报 “工程量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签认完毕,工程量计入当月进度,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工程价款。(11)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施工图纸范围得工程施工内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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