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绿化种植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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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种植油松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内容:种植优质油松(株高不低于1.0m),约 株。2、工程地点:阳曲县北小店乡海子湾村石庄第二条:施工范围阳曲县北小店乡海子湾村石庄项目区道路两侧第三条:施工方式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成活的形式进行施工。2、乙方在种植过程中,必须保证油松浇水两次以上,以保证油松的成活率。第四条 :工期 开工日期之日起,乙方不得拖延工期,以致影响甲方的总工程施工进度,需按照甲方

2、要求的进度进行施工。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为油松的成活率不得低于甲方的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甲方工程未能按时验收的,乙方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株高不得低于1.0m的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 3、苗木成活率达到 %。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1、经甲、乙双方同意,定单株油松价格为22元,甲方初步设计种植约5000株,实际种植总数按乙方最终种植的油松株数来确定。2、结算方

3、式: (1)甲方在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进行初步验收后合格,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 (2)工程结算总款额的3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期满后1年后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复检是油松的成活率需达到 %),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支付。第七条:保养期1、苗木保养期为1年。2、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双方义务1

4、、甲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2、乙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施工其间的全面管理。(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路线,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5)乙方应确保甲方要求油松的规

5、格和成活率。第九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停工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3、甲方逾期付款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转让条款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条款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第十四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界满,接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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