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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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混凝土实心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31210601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126-2009 混凝土实心砖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混凝土实心砖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NY/T671-2003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GB/T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堆场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1)NY/T671-2003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标准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100块,其中50为检验样,另50块为备样;在现场进行标

2、志、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颜色项目检验,从现场检验后的样品中随机抽取25块作为其它检验项目样品。(2)GB/T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标准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100块,其中50为检验样,另50块为备样;在现场进行标志、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项目检验,将现场检验后的50块样品作为其他检验项目样品。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3)标志、尺寸偏差、外观质量、颜色项目为现场检测项目,检验记录应经受检单位

3、确认;(4)样品在贮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摔打。四、检验项目(1)NY/T671-2003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标准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样品数量复验用样品备注1尺寸允许偏差NY/T671-2003第6.1A是20现场检验/2外观质量NY/T671-2003第6.2A是50现场检验适用于装饰砖B否适用于混凝土普通砖3非承重砖的密度级NY/T671-2003第6.3B否3备样适用于非承重砖4颜 色NY/T671-2003第6.4A是36现场检验适用于装饰砖5强度等级NY/T671-2003第6.5A是10备样/ 6吸水率NY/T671-2003第6.6B否5备样/7抗

4、冻性NY/T671-2003第6.7A是5备样/8标志NY/T671-2003第9.1A是50现场检验/(2)GB/T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标准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样品数量复验用样品备注1尺寸偏差GB/T21144-2007第6.1A是20现场检验/2外观质量GB/T21144-2007第6.2B 否50/3密度等级GB/T21144-2007第6.3B否3备样/4强度等级GB/T21144-2007第6.4A是10备样/5最大吸水率GB/T21144-2007第6.5B否3备样/6干燥收缩率GB/T21144-2007第6.6A是3备样/7相对含水率GB/

5、T21144-2007第6.6B否3备样/8抗冻性GB/T21144-2007第6.7A是10备样/9碳化系数GB/T21144-2007第6.8A是12备样/10软化系数GB/T21144-2007第6.8A是10备样/11标志GB/T21144-2007第9.1A是50现场检验/注:非破坏性检验样品可作其他项目检验用。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

6、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

7、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3.单项判定外观质量:当产品不合格数8块时,判该批产品“符合”;当产品不合格数9块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4.检验结论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六、异议处理原则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

8、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

9、.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现场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已由受检单位确认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七、附加说明1.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浙江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联系人:傅心甫、董晓峰;联系电话:0571-88072707、88072738。2. 评审人员及单位: 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 傅心甫、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杨岳斌、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晓峰、嘉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 周利满、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沈林昌。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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