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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制度 第三节 公司章程与公司人格制度 第四节 公司资本制度 第五节 公司股东 第六节 公司组织机构,第七节 公司债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解散、清算第九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十节 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的突破,一、突破了公司的法人性理论二、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理论三、深化了公司的自治性理论四、确立了公司的社会性理论,新旧公司法的转变,一、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二、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三、新公司法是一部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
2、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制度的优势与缺陷:优势:1、减少投资者的风险2、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3、经营管理科学化缺陷: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 2、政府限制较多 3、保密性差 4、税负较重,公司的初始形态是家族性的企业和康孟达组织。公司的起源和发展是与贸易的发展和分散风险的要求紧密相联的。,公司的历史发展,公司的作用:1、广泛筹集资金 2、转换经营机制,问题:比较公司发行股份、债券、贷款等融资方式的特点。,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
3、法人。4、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营利性与企业有无政治捐赠的能力 日本八幡钢铁公司政治捐赠案,日本八幡钢铁股份公司是日本的大型钢铁公司,按其公司章程第2条的规定从事钢铁制造、销售以及相关业务。在20世纪60年代末,其董事Y代表公司向自民党捐赠了350万日元的政治捐款。该公司的股东X得知此事后,依据日本商法典第267条关于代表诉讼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目的范围的规定,对Y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控告Y违反公司章程,有悖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该案经过三审,一直到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原告最终败诉结案。其中,原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交易行为和无偿的非交
4、易行为,公司的政治捐赠属于后者。如果为了履行公司的社会义务,董事代表公司捐款在得到股东的同意后可以作为例外处理,该董事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政治捐款不属于这样的例外情况。而上诉法院则认为政治捐款是对社会有意义的行为,如果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董事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有限责任 2、独立人格 3、分权与制衡的治理结构,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1、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进而吸引投资。2、促使公司法律人格独立。3、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公司的独立人格包括:1、财产独立 2、意志独立 3、责任独立,案例: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
5、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写字
6、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正在热销,其市场价值在数亿元,便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问题: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北方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工程款案,某钢铁公司的董事长李某和某地产商王某决定,由钢铁公司和王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钢铁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王某以现金、设备等合计5000万元投资。双方签署了出资协议,由王某担任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为公司购买土地的过程中有行贿行为,被依法逮捕。北方公司陷入困境,拖欠工人工资、工程货款无力偿还,工人和供应商找
7、到李某,要求钢铁公司偿还。本案中钢铁公司是北方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钢铁公司作为股东无须承担北方房地产公司拖欠的款项。,关于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问题的思考,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公司的股东在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股东的债务只能由自身的财产偿还,法院执行的标的也只能是公司财产以外的股东其他财产。,关于公司独立财产与公司财产责任独立的思考。,公司法的精神:股东,公司,社会三者利益的均衡。以公司为一方的交易,实际上渉及三个主体:股东,公司和第三人。其中,股东的目的是
8、在保证投资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的活动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并收回投资报酬;公司的目的是通过与第三人的交往盈利,满足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要求,进而满足股东分取红利的要求;而第三人与公司交易则希望降低风险并最大限度的盈利。,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2、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 3、股东平等原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权力制衡原则,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划分:1、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2、有限公司:也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
9、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两合公司,二、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分类:1 人合公司 2 资合公司 3 人合兼资合公司三、按照股东人数多少和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分类:1 封闭式公司 2 开放式公司四、按照公司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类:1 母公司 2 子公司五、总公司与分公司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立法允许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意义:1、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是随着自身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结果。2、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商业知名度,取得企业经营的延伸效益。3、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
10、:1、公司法属于私法2、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3、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渊源:1、制定独立的公司法典。如英国、中国2、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如瑞士、意大利3、在商法典中做出系统性规定。法、德、日4、地方性公司立法。美国,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第二节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2、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
11、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A、单纯准则主义: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B、严格准则主义: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定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原公司法对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报
12、批的有限责任公司,须在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即采取核准主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核准主义。我国新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我国新公司法原则上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行业必须经审批的,才实行核准主义。,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
13、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从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募集设立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两种。“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公募”。“向特定对象募集”即“私募”。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私募”与“公募”相对应,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合格的投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问题思考:1、设立中的公司能否进行经济活动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3、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案例,原告:某造船厂被告:甲公司1998年3月,张某以甲公司(甲公司于1
14、998年2月进入设立程序,2000年元月登记注册成功并拿到营业执照,张某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之一)的名义与某造船厂订立造船合同,合同约定:1、甲公司向造船厂订造机动船一艘;2、该机动船的造价为140万元;3、造船厂必须在1998年11月向甲公司交货。1998年10月,张某以公司名义接受造船厂建好的机动船,并且办好财产所有权登记并投入运营,该船在建造过程中和办理移交手续后,张某以公司名义支付了部分账款,并在公司成立后又支付了部分款项,前后共计134万元,到1999年元月尚欠6万元,张某以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是没有签字盖章。2000年5月,张某病故,船厂向公司索要余款6万元,公司拒绝,理由为:1、当
15、时公司,没成立,应视为个人债务;2、张某向船厂出具的欠条没有签字盖章,也只能视为个人行为。船厂向法院起诉。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2、船厂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或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无论公司成立还是不成立,均存在发起人行为后果由谁承担及发起人责任的问题。,公司设立的效力,发起人责任一、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1、资本充实责任2、损害赔偿责任二、公
16、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案例,原告:某农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994年7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农场共同发起设立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农场依约将75万元投资款汇入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上述工作完成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1996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也未展开。此时农
17、场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农场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农场在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问题:1、公司是否成立?2、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负担,安达信息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信息)与颐和物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颐和物产)于2000年3月29日在北京签订了合资经营北京安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第7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80000美元,其中颐和物产认缴
18、出资额为414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以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出资。安达信息认缴出资额为966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以现金出资。合同第8条约定:各方应在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各自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合资公司于2000年6月26日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安达信息分别于2000年7月28日和2000年12月8日将美元现金30万元和66.6万元,共计96.6万元美元现金存入合资公司账户,履行了合资合同约定的全部出资义务。但颐和物产却一直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因其不履行出资义务,使得合资公司北京安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进行年检,北京市工商局于2002年12月30日将该合
19、资公司注销。合资公司被注销,安达信息与颐和物产之间的合资关系解除,但安达信息在合资公司存续期间的运营成本和各种支出已达375万元。在处理合资公司被注销之事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安达信息向法院起诉,要求颐和物产承担全部责任。,出资不到位的法律救济,1、股东填补出资2、股东丧失股权3、发起人连带认缴4、股东进行损害赔偿,案例: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
20、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讨论: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一、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二、对公司的责任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一、对其他股东的责任:违约责任。责任对象:已依发起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既然是违约责任,首先要看股东间对该违约责任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未造成股东损失,则实际上可以不
21、承担责任。,二、对公司的责任:补缴。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如果把公司章程视为股东对公司的承诺,则属于违约责任。也可以认为,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构成侵权。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无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组织要件 2、发起人要件 3、物的要件 4、行为要件,第三节 公司章程和公司人格制度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
22、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的效力:1、章程对公司的效力2、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效力3、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可以听凭章程制定人自主决
23、定是否载入章程。一旦章程予以记载,便发生效力。如果不予记载或某项记载不合法,则仅该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事项仍然有效,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在国外公司法中,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现物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三、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公共秩序,章程制定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载入章程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这些事项与其他事项同样具有约束力,非以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不能变更。如不加以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记载不合法,也仅该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事项仍具效力。,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2、公开性3、自治性,案例
24、,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关联企业(“大港”)于1998年七八月份间,四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购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爱使”)股份,至8月7日,大港已经累计持有爱使股份1214.468万股,占后者股份10.0116%,成为爱使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大港收购爱使的努力受到爱使董事会的强力阻拦,后者的主要武器是爱使公司章程中第67条2、3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形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25、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问题:爱使股份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案,2001年11月14日,黄某、何某和龚某三人均等投资成立一家名叫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昌公司)的企业,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三个人一致同意在章程的第19条写入这样的内容:“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一个月后,龚某在征得黄某和何某同意后,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俞某,同时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何某因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被推选为执行董事,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由其负责。在公司成立两年后,身为
26、股东的黄某和俞某一直未参加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2003年上半年,黄某和俞某觉得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在许多方面与何某产生严重分歧,几经交涉,两人正式提出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解散公司。然而,何某以公司章程第19条为依据,拒绝两人的主张。,黄某和俞某于2003年12月23日,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改变公司章程第19条的内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判令将公司章程中的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改为“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析:由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特别规定,在公司运作过程中,遇到了根据公司章程内容无法实现公司管理的异常情况,这不利于实现公司法的宗旨,不利于公司的
27、正常运作。华昌公司章程第19条虽然形式上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但实际上与立法精神相悖,是对“多数资本决”原则的否定,客观上造成少数股东的意见左右股东会的意见,故依法应与变更。,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1、性质不同 2、效力范围不同 3、效力期间不同,案例,1998年8月20日,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电子”)与广东省江门市高路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华集团”)及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吉林省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嘉禾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高科”)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其中,吉林电子投入通化无线电厂;北
28、方液晶研究开发中心30权益;吉林紫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TFT-LCD工程所用土地13.6万平方米,占股本比例50.81。高路华集团投入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90的权益,占股本比例48.81。后来,吉林电子诉高路华集团出资不实,指出其未办理将高路华产品销售公司90的股权变更为通海高科的手续,而且高路华集团投入通海高科的应收款不存在。高路华,集团则指出吉林电子未办理将北方液晶研究开发中心30的股权变更为通海高科的手续,而且,吉林电子投入通海高科的应收款与债权不存在,也构成出资不实。吉林电子主张由于高路华集团的出资不实,导致通海高科无法正常运营,给吉林电子带来巨大损失,因而请求法院解除与高路华
29、集团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而高路华集团则主张通海高科早已成立,发起人协议已履行完毕,发起人合同关系已终止,所以解除发起人协议没有实质意义。问题:高路华集团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解析:本案中的发起人协议是五方发起人关于发起成立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是涉及五方发起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通海高科成立以后,发起人协议终止,各方成为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所以,解除发起人协议没有实质意义。但是,对于违反发起人协议所约定的出资义务,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发起人可依据发起人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实践问题:如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股东是否可以借口公司章
30、程规定的条件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主张该规定无效?例如: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3/4或2/3同意,该规定是否有效?,公司人格,是指对公司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一种抽象称谓。现代人格法律制度通常与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民事能力等紧密相联。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1、公司人格的法定性2、公司人格的独立性3、公司人格的平等性,公司人格的内涵与法律特点,公司的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法人作为民商事主体和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二、法律上
31、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2、贷放款项的限制3、对外担保的限制4、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公司的目的性条款是具体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条款,它是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重要事项。它是公司活动的依据,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尺度,也是公司成员约束和监督公司的重要手段。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应受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无效?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越权无效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越权无效原则,公司法人从事章程所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行为无效。公司的权利能力因目的条款而受到了严格限制。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根据民法通则和93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权利能力仍然受到章程中的目
32、的条款所确定的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在实践中,凡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一般都认定为无效行为。直至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代表机关来实现,公司的代表机关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2、以公司的名义;3、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乾元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它的
33、总经理是邵某,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邵某,平时公司的事务均由法定代表人邵某决定,并以他个人签字为准。1996年7月3日,邵某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的老总商定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邵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签订财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乾元公司向和源记转让龙骨机两台,转让价为60万元人民币,设备到达前支付20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一年内付清。但是设备投入使用后,和源记迟迟不支付余款,乾元公司屡屡催款不见成效。无奈之下,乾元公司将之诉至法庭,在法庭上和源记辩称,该财产转让协议是乾元公司的经理邵某以个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并未说明是代表公司,而且签的字也是其个人,并未加盖公司公章,
34、因此是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主体不合格,其转让协议无效。问题:你认为乾元公司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的主张,哪一方将获得法院的支持?,案例,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关系问题。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业务员未明示其系代表企业法人而为的行为后果,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从本案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应该被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和公司的关系问题,邵某的行为应属于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销售人员是公司的代表人还是代理人,甲公司的销售人员李某与乙公司的销售人员贾某是同学,私交不错,
35、且两公司经常有业务来往。1996年9月,李某以每台冰箱1230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1000台冰箱。交货的期限是1996年12月。而当时甲公司卖给其他公司的价格为1300元,李某考虑到两公司经常有业务来往,就给了优惠价。1996年11月原材料价格上涨,每台冰箱价格已高达1800元。甲公司这时主张李某并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是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超过了公司的授权范围,故行为无效。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唯利是图,看到价格上涨,就主张合同无效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问题:你认为甲乙公司的各自主张,哪一方将获得法院支持?,解析:本案的关键是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的区别问题。若该行为为代表行为,则该合
36、同有效;若该行为为代理行为,因未经过公司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且事后未得到公司的追认,故该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不具备特殊身份,不是公司的代表人而是其代理人,故其行为甲公司并不负责,而乙公司只能向李某追究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有限责任制的主要弊端是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要求。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和独立人格像罩在公司头上的一幅面纱,它把公司与股东分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这样以来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
37、可以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国外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直索责任。,、财产混合、人格混同、虚拟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不正当控制,我国理论界对公司否认人格适用条件的认识,否认公司人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已取得独立人格。二、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1、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公司债权人;2、滥用公司人格回避法律义务;3、公司的空壳化。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38、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2000年8月25日,服装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2001年2月14日,服装公司与彩虹丝绸厂(以下简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销售
39、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丝绸厂向服装公司提供白色丝绸2000匹,价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2月16日,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服装运到服装公司。3月10日,丝绸厂按照约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服装公司由于长期亏损,向丝绸厂表示没有能力按时支付货款。由于包括恒通贸易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所以丝绸厂以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承担偿付丝绸厂价款24万元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顺天有限责任公司能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观点一认为,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人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本案中
40、,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到期清偿所欠货款,只能由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观点二认为,以恒通贸易公司为代表的11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而其成立的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却长期亏损,有设立公司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法院应当判决以股东的财产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由于丝绸厂不能提出顺天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有关证据,所以苏州彩虹丝绸厂提出的由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案例,光大淄博公司的董事长与另一企业淄博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吕某。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滨州分行与光大淄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后者借款100万元人民币
41、,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12.8。之后,建行以转帐支票方式转付光大淄博公司董事长吕某,吕某将该款直接用于淄博工贸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经建行滨州分行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光大淄博公司与淄博工贸公司法人代表相同,职工相同,业务和帐目也发生混同,二者属同一企业法人,所以淄博工贸公司对光大淄博公司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国外案例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1、控制 2、欺诈 3、资本显著不足,美国布朗家族拥有一家从事种植、收割、销售可可的公司,布朗家族的成员几乎占据了公司里的所有要职。一直以来,这家公司的收益都颇为丰厚,但布朗家族总是以支付家庭成员工资的方式,使公司的净收益为零。公司也极少花钱
42、去维护生产设备。某日,公司的发电机因保养不善发生爆炸,雇员彼得和乔严重受伤,另外还有九名季节性劳工受伤。,案例,事故发生后,布朗家族立即召开公司董事会,宣布将公司所有的土地和现金作为特殊股息予以分配。这样公司就只剩下了很少的可执行财产,当受害者对公司提起诉讼并胜诉时,公司的财产根本无法执行判决。为此受害者要求用布朗家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支付赔偿金。布朗家族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的确是一条众所周知的原则,但倘若坚持这一点以致受害者不能获得应得的赔偿,又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布朗家族与他们的公司,公司人格与其成员人格混同,公司实际上成为
43、股东的代理人和工具。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就可根据人格混同否认公司人格而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琼斯诉李普曼案原告琼斯与被告李普曼签定了一项土地出售合同。为了逃避交付土地的合同义务,被告成立了一个甲公司,并将该土地转让给甲公司,企图以财产已属于甲公司所有,而甲公司是独立于被告本人的理由为借口,逃避合同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是甲公司的主要股东,因而要求强制执行该合同。法庭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是甲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唯一董事,最后判决:甲公司是被告所设立的面罩公司,是假公司,否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土地视为李普曼本人所有,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土地。,案例:英国号
44、角印刷公司案A和B拥有C公司90%的股份,他们想把属于少数股东的剩余股份也收买下来。为此A和B组织了一个新公司D。D公司提出购买C公司股票持有人的全部股票。根据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如果公司90%的股票价值持有人同意接受该收购提议,则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必须出售其股份。所以,尽管C公司的少数股东拒绝接受该收购提议,D公司仍通知少数股东,欲强制收购其股份。少数股东因此起诉。法庭最后判决,D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收购C公司的股份,公司人格被A和B滥用,D公司是假公司,A和B不得强迫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出售其股份。,案例,被告标准气体公司是子公司深石公司的巨额债权人,被告公司的债权是与
45、深石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产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深石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中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即子公司如有资本不足且为母公司的利益而经营,那么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应次于公司的一般债权人和优先股的股东。这条原则称为“深石”原则。,第四节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法律特点: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2、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3、资本是由章程确定并载明的4、资本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数额,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授权
46、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折衷资本制。融合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特点,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定资本制: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二、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1、不
47、得抽逃出资。2、亏损必先弥补。3、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4、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6、限制非货币出资。,股东出资形式,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不允许当事人对出资形式作另外的约定。,对于股东出资形式,我国新公司法较原公司法作出了很大的改变。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48、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问题:对债权出资、股权出资、信用出资的思考,案例,原告:张某、刘某、丁某被告:某市工商局1998年5月,张某、刘某、丁某欲成立一个音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三人约定,张某出资现金20万元,刘某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25万元出资,由于丁某精通音响设备制造技术,于是张某与刘某均同意丁某以劳务向公司出资,共作价15万元。三人在公司
49、设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当地工商局申请注册。工商局经审查认为,丁某的劳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不予登记。三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出资的实务问题,一、注意出资财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二、论证出资财产的法律可行性,第五节 公司股东,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注意股东与发起人的联系与区别。,股东资格确定的实质要件说:是指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确定的形式要件说:是指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确定的理论,2003年1月份,黄某投资
50、24万元,希望入股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得苟某(系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意后,苟某对黄某说:那你和我合伙经营公司吧。对此情况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某也表示同意。2003年3月30日,苟某向黄某出具了收据,收据注明:由黄某交来现金(投资款)240000元,出具时间2003年3月30日,交款人黄某,收款人苟某,并在收款机关栏中加盖了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之后,黄某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月工资为800元。但黄某未在公司章程上进行补充签名,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垦利分局的股东证明载明该公司的股东仅为苟某和张某。该公司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和公司章程等手续,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