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有关现金流)_[自动保存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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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目 录,一、渝元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二、吉林城建B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渝元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1.1项目参与方1.2交易结构1.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1.4资产池基本情况1.5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1.6清仓回购条款1.7信用增级措施说明,1.1项目参与方,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受托机构: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中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联合资信估有限公司、中债资信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顾问:普

2、华永道中天师事务所(特殊通合伙),1.2交易结构,1.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发行总量(面值)为 191,300.00 万,1.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特征,(1)“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为73.71%,即“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量(面值)为14.10亿元。(2)面值:每张“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3)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4)预期到期日:2016年1月17日。(5)票面利率:“基准利率”+“基本利差”。其中,“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本利差”根据“招标”结果确定。(6)计息期间:一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月

3、的第17日(含该日)到下一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月的第17日(不含该日)的期间。(7)计息方式:“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在“计息期间”之初的“未偿本金余额”票面利率“计息期间”实际天数“计息期间”起始日所在公历年全年的实际天数;(8)还本付息方式:根据“信托合同”第10条约定的支付顺序进行支付。其中:本金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金还款金额计算方式进行。(9)信用级别: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日,“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为AAA级(联合资信)和AAA级(中债资信)。,1.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特征,(1)“优先 B档资产支持证券

4、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为12.54%,即“优先 B档资产支持证券 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量(面值)为 2.4 0亿元。(2)面值:每张“优先 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人民币 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3)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4)预期到日:2016 年 7月 17 日。(5)票面利率“基准利率”+“基本利差”。(6)计息期间:一个“计算日”所在月的次第 17 日(含该)到下一个“计算 日”所在月的次第 17 日(不含该)的期间。(7)计息方式:“未偿本金余额 未偿本金余额”票面利率“计息期间”实际天数“计息期间”起始日所在公历年全的实际天数;(8)信用级别:在)信用级别:在)信用级别

5、: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日,“优先 B档资产支持证券 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 为 AA 级(联合资信)和 级(联合资信)和 A+(中债资信)。,1.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1)“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在 的比例:在“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日,“次级档资产支 持证券”占发行总量(面值)的 13.75%,即“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量(面值)为 2.63 亿元。(2)面值:每张“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3)发行价格:按面值。(4)预期到日:2017 年 7月 17 日。(5)票面利率:无。(6)信用级别:“次级档资 次级档资 产

6、支持证券”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特征,1.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1)“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发行总量(面值)的10.53%,即“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发行总量(面值)为916,693,200.00 元。(2)预期到期日:2018 年1 月26 日。(3)年预期期间收益率:不超过4%。(4)期间收益计算方式:未偿本金余额年预期期间收益率”计息期间365;(5)信用级别:未评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特征,1.4资产池基本情况-信贷资产选择标准,基础资产的标准,1.“信贷资产”中包含的各笔“贷款”全部为“重庆银行”合法所有的人民币信用贷款和

7、/或人民币保证担保贷款;2.“信贷资产”对应的全部“借款合同”项下各笔“贷款”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3.每笔“贷款”项下债权均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每份“借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如有)中均无禁止转让或转让须征得“借款人”或“保证人”(如有)同意的约定;4.“信贷资产清单”列明的各笔“贷款”所对应的保证(如有)均合法有效;5.“借款人”、“保证人”(如有)均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6.“信贷资产”项下各笔“贷款”对应的全部“借款人”近三年在“重庆银行”均未发生任何利息、本金逾期支付或拖欠的情况;7.“信贷资产”项下各笔“

8、贷款”不包含军工或国家机密的“贷款”;8.“借款人”对“信贷资产”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但法定抵销权除外);9.各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包括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的情况);10.“信贷资产”所包含的每笔“贷款”的合同到期日不早于2014年10月31日且不晚于2018年9月30日;11.“信贷资产”所包含的全部“贷款”均未涉及违约和未决的诉讼或仲裁;12.“信贷资产”项下各笔“贷款”的担保类型(如有)为保证方式(包括最高额保证);13.“信贷资产”项下各笔“贷款”均为“委托人”的自营商业贷款,不含银团贷款;14.同一“借款合同”项下的“

9、贷款”的未偿款项已全部入池;15.“信贷资产”中每笔“贷款”的质量应为“委托人”制定的信贷资产质量5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资产。,1.4资产池基本情况-信贷资产选择标准,资产池状况详细介绍,1.4资产池基本情况-信贷资产统计维度,(1)行业分布统计,(2)地区分布统计,(3)担保情况统计,(4)贷款五级分类统计,(5)信用评级统计,(6)合同期限统计,(7)账龄统计,(8)剩余期限统计,(9)贷款利率结构统计,(10)贷款余额分布,1.5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项目涉及的信托账户,服务转移和通知准备金账项下资金的运用,1、用于支付“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替代贷款服务机构”(如适用)为接收服务所发生

10、的费用。2、用于支付发送“权利完善通知”的费用。3、在“结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服务转移和通知准备金账”项下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转入“收益账”。4、在“信托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转移和通知准备金账”项下全部资金转入“收益账”。,1、缴纳与“信托”相关的税收和规费,“受托人”指令“资金保管机构”将“税收专用账”项下按以下顺序进行支付:(1)支付“信托”届时应缴纳的税收和规费;(2)将剩余金额保留在“税收专用账”项下。2、在“结息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税收专用账”项下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转入“收益账”。3、在“信托”所有应付税收

11、和规费全部支付完成后,“受托人”应指示“资金保管机构”将“税收专用账”项下资金转入“收益账”。,“税收专用账”项下资金的运用,1.5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违约事件发生前的回收款分配,1.5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违约事件发生前的回收款分配,1.5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回收款分配,1.6清仓回购条款,清仓回购的定义,“清仓回购”是“发起机构”的一项选择权。“发起机构”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后进行清仓回购:1、“资产池”中“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总和在“清仓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降至“初始资产池余额”的10或以下;并且2、截止“清仓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

12、0)剩余“资产池”的市场价值不少于下列A+B 之和:A 为在“发起机构”发出进行“清仓回购”的书面通知的当个“收款期间”届满后的下一个“支付日”前一日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已产生但未支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加上“信托”应付的服务报酬和实际支出之和(包括“信托合同”第10.2 款(a)中第(i)至第(vi)项及第(viii)项的全部应付款项)之和。B 为下列(1)和(2)两者之间数值较高者,其中(1)的数值为0;(2)的数值为截止“清仓回购起算日”二十四时(24:00),“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减去“累计净损失”的差值。,1.6清仓回购条款,清仓

13、回购的执行,“清仓回购”程序:1、“发起机构”决定进行“清仓回购”的,应于作出决定的“收款期间”(以下简称“相关收款期间”)之最后一日的前15 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机构”发出关于收购“资产池”的书面通知。2、收到“发起机构”的通知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相关收款期间”之最后一日的前10 个“工作日”之前(或“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同意的更晚日期),以“资产池”的市价作为购买价格,向“发起机构”发出书面要约,于“相关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出售“资产池”。3、如果“发起机构”同意接受上述(2)项规定的要约,则应在收到上述要约通知

14、后2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书面发出不可撤销的承诺通知,并抄送各“评级机构”。在“发起机构”于“相关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日”(或“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同意的更晚日期)向“受托机构”支付上述(2)项规定的购买价款后,“清仓回购”即告完成。4、“发起机构”于“相关收款期间”后的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日”支付“资产池”购买价款后,“受托机构”应将该款项分别作为“收入回收款”和“本金回收款”转入“信托收款账户”,并按照“信托合同”第10.3 款的规定加以运用。5、“受托机构”应于“发起机构”向“受托机构”支付收购价款之日向“发起机构”转让其基于“资产池”和“账户记录”的(现时的和未

15、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收益,该“账户记录”此后由“发起机构”自行持有。此外,在由“发起机构”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受托机构”应协助“发起机构”办理“发起机构”合理地认为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1.7信用增级措施说明,内部信用增级,1、利息回收款的信用支持,2、信用触发机制,(1)“违约事件”发生前,(2)“违约事件”发生后,3、结构化安排,(1)优先/次级结构,(2)触发机制,(3)超额利差,(4)清仓回购安排,外部信用增级,无,目 录,一、渝元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二、吉林城建B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吉林城建B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1项

16、目参与方2.2交易结构2.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2.4资产池基本情况2.5专项计划资产管理2.6专项计划的费用2.7专项计划资产收益的分配2.8专项计划ABS本金及收益的兑付顺序2.9现金流测算,2.1项目参与方,2.2交易结构图,2.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2.4资产池状况-基础资产,指吉林城建依据与吉林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回购协议所依法享有的要求吉林市人民政府支付“吉林市 2009 年道路重点工程”、“吉林市七家子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吉林市大长屯-石井沟老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8年 6 月 30 日的全部回购款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基础资产,项目简介

17、,2.4资产池状况-回购情况简介(1),回购款基数工程投资建设总额投资收益,该项目的工程投资建设总额为 857,729,907.00 元。投资收益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按工程投资建设总额的2.95支付给吉林城建。故回购款基数工程投资建设总额102.95,为883,032,939.26 元。,吉林市 2009 年道路重点工程,2.4资产池状况-回购情况简介(2),吉林市七家子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回购款基数工程投资建设总额投资收益该项目的工程投资建设总额为 1,348,830,000.00。投资收益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按工程投资建设总额的3.45支付给吉林城建。故回购款基数工程投资建设总额103.45,为

18、1,395,364,635.00 元。,2.4资产池状况-回购情况简介(3),吉林市大长屯-石井沟老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回购款基数工程投资建设总额投资收益该项目的工程投资建设总额为 1,239,100,000.00 元。投资收益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按工程投资建设总额的3.45支付给吉林城建。故回购款基数工程投资建设总额103.45,为1,281,848,950.00 元。,2.4资产池状况-各期现金流入汇总,基础资产各特定期间现金流入预计金额,2.5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专项计划资产构成,1、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前,为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或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后,为以下 2

19、3 项的总和:2、专项计划成立后,管理人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购买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以及该现金收益再投资产生的孳息等;3、吉林城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的现金及其孳息;,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一)基础资产现金收入划转1、吉林市政府将回购协议和基础资产买卖合同约定的相应回购款,按时、足额地直接划付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2、托管人监管吉林市政府于各期回购款支付截止日是否按时足额将回购款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3、管理人根据初始核算报告情况并结合基础资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差额补充条件触发后启动相关程序,由吉林城建补足相关款项。(二)现金及利息管理1、专项计划成立前的认购资金,应由管理人在推广期结束时

20、划转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2、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收到的资金及其利息在分配前应全额存放于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可以用于进行合格投资)(三)专项计划资产投资1、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在分配之前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短期同业拆借、逆回购、短期融资券、保本型信用产品和银行存款,但管理人必须保证在初始核算日之前将上述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及时变现。2、管理人、托管人违反上述约定运用专项计划资产导致专项计划资产受到损失的,应以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3、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在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按照计划说明

21、书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2.6专项计划的费用,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专项计划存续期的管理费总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RMB:4,000,000.00)。管理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五次,每十二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人民币80 万元(RMB:800,000.00),由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 R-1 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注:费率为千分之一点三五托管银行的托管费专项计划存续期的托管费总额为 10 万元(RMB:100,000.00)。托管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五次,每十二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 2 万元(RMB:20,000.00)。由管理人复核后于每个

22、R-1 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托管人。费率为万分之三点三七其他费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资产所承担的跟踪评级费、税费、审计费、登记结算公司费用、银行结算费和手续费、清算费、上市月费、兑付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等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与专项计划资产相关的诉讼和仲裁费用等。下述费用不得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付:1、首次评级费、律师服务费等中介费用;2、专项计划推广费用;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专项计划的费用支取方式,2.7专项计划资产收益分配,应纳税负(如有),上市月费、兑付兑息费、资金划付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其他杂项费;,次级ABS,专项计划账户,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基础资产的现金收入不能正常产生时,原始权益人支付的差额补足款项,合格投资收入,当期优先级ABS预期收益,当期优先级ABS本金,2.8专项计划ABS本金及收益的兑付顺序,不启动差额补足的兑付顺序,2.8专项计划ABS本金及收益的兑付顺序,启动差额补足的兑付顺序,2.9专项计划现金流测算,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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