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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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 李兴德,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1、有明确针对性的目的医药市场混乱和无序激烈竟争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不合理用药情况严重提出开具处方用药品通用名称提出医师、药师应遵循安全、有效,2、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部长令发布处方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增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3、补充、完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提高处方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明确提出开具处方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措施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4、对药事管理和药学部

2、门(药学部、药剂科、药房)工作明显加强其内容丰富、详尽药学部门和药师作用明显加强目前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现状整体技术素质低 人才结构不合理人员缺编严重药学部门及其药师在临床用药方面作用未发挥医院药学部门是医疗卫生技术科室之一药师是卫生技术人员之一医、药、护、技是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系统对医师和药师培养、职责、任务都是对应的、要求是一样的,要求医疗机构领导重视、支持医院药学的发展和药师作用的发挥改变医院药学部门技术力量弱、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必须改变非药学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和任命药学部门主任违法的人事安排新办法内容有较大调整和增加从不分章节只有28条修订为8章63条增加2个附件:处方标准处方评价

3、表内容增加很多突出对医院药事工作的重视,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重点修订以下几个方面:一 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即每个医疗机构要制定处方的规范和指南。-第四章第十五条二 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第四章第十六条三 是对医师处方应用药名作出明确规定。-第四章第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重点修订以下几个方面:四 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

4、况进行监督检查。五 是增加法律责任六 是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第一章总则 共4条,1.宗旨、依据2.处方定义3.监管部门4.处方开具原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目的:规范处方管理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促进合理用药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

5、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新增),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共3条,5.处方标准与格式6.处方书写规则7.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处方标准 必须执行,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

6、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 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 标注“精二”。,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7、(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的规则共12小条,(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

8、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书写顺序,1.皮试2.注射剂3.口服剂4.外用5.其他,(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 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 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注:只有药典临

9、床用药须知和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应。(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 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 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 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注:按卫生部要求,医师签名留样和专用签章应编号管理。,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g、mg、g、ng、l、ml、IU、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

10、剂为单位。,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共6条,8、9、10、11、12、13条 关于处方权的相关规定,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去基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从事诊疗活动时处方权问题:1.因诊疗需要医院可授予处方权 2.是医院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3.个人行为属违法即:执业助理医师无处方权,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

11、,方可开具处方。注:按卫生部要求,医师签名留样和专用签章应编号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即

12、试用期人员无处方权,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共15条,第14条至28条 关于处方开具的一些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制定处方集依据:制定处方集要按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根据治疗指南(原则)所建议的

13、治疗方案或治疗、预防用药原则,制定处方集应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应根据本机构制定的遴选标准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药品遴选应定期进行修订但不能频繁或随意修改只收载本机构使用的基本药品及其制剂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的叙述较简练,处方集内容,总论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药物相互作用药物的选择与用药注意事项老年人用药选择与注意事项婴幼儿用药选择与注意事项,各论:可按临床各科治疗用药和药理学分类办法编写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论述宜较简练:通用名称;简要药理作用、适应证;主要规格、用法用量;主要注意事项等处方集收载的药品应是由最具成本效益;最具有安全性;当地可获得和通过质量认证的药品组成每个药品:应列出本机构遴选(中

14、)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种,附录:具体内容可根据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而定如收录:本机构有关临床用药的相关规定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原则)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制度)影响胎儿的药物哺乳期慎用的药物按体表面积计算小儿药物用量肝、肾功能低下时药物的t和剂量的调整,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及制定办法,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义:是本机构所供应的全部药品制剂目录以条目模式列出含

15、药品制剂通用品、剂型、剂量规格、剂量单位“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与遴选药库购入药品应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及制定办法,开具处方限定于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品种、剂型、剂量规格但特殊需要另选的药品剂型或剂量规格必须有诊治需求的充分理由 应从严掌握、经得起评估与检查,“处方集”或“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没有的药品品种或剂型或剂量规格处理办法:相关科室提出申请 经医务处(科)和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后、药库一次性购入使用 药库不常备,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

16、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开具处方应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目的,规范处方药品名抵制一药多名和一个药多企业低水平重复生产抵制不符合治疗需求的剂型与剂量规格有利于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权益有利于缓解看病贵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律有利于抵制商业贿赂和药品价格虚高 总之有利于整治目前不规范的医药市场,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2007-04-10,目录编写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药典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际非专利药品名(),并参考了

17、新编药物学(第十五版)和全国数十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处方集。共收录26大类93个亚类的1029个药品,其中单一成份药品为1009个,复方药品(制剂)为20个。,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毒性药品,毒性药品: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毛果芸香碱、

18、砒霜、生川乌、生草乌、生马前子、生半夏、蟾酥等)注意事项:毒性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

19、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

20、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

21、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共14条,第29条至42条 关于药师调剂处方时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

22、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 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

23、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注:如:070312001或07031201,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24、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和遴选。全部药品以条目式列出。告知内容本机构同一药品有哪二个企业生产的品种告知该两种药品参考单价告知方法医师开方时应当告知、供患者选择哪个价格品种药品另可电子显示屏公示,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共14条,第43条至53条 关于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等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

25、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目的,充分掌握本机构医师临床用药的合理性加速建立不合理用药监测、干预、制约机制纠正不合理用药提升医疗机构药物治疗水平节约医疗卫生资源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与构建和蔼社会,超常预警与干预,建立良性干预机制提高医疗水平与质量干预(发布管理文件与技术规范)督导检查执行情况预警(加强技术指导、批评警告、处罚、改进措施等)干预:包括技术干预和行政干预在现阶段行政干预更易取得效果但技术干预比行政干预更重要特别是在医疗卫生体制和机制理顺以后,超常预警属行政干预是通报警告必须改进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超常预警范围与内容以及干预和限制处方权办法超常预警主要是

26、指不合理过度用药的超常规处方 特别是造成恶劣影响的无正当理由大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无正当理由用高价药无适应证用药根据患者点药名开方而又无治疗需要其他人情处方特别是与个人或科室经济相联系的处方用药、100%属超常预警范畴提出对不合理用药要及时干预,这在现阶段对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注:限制处方权-开具抗生素不合理,取消抗生素处方权,学习3-6月后过关,恢复处方权,加强检查。,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27、:(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

28、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

29、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法律责任 共6条,第54条至59条 关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30、的。,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

31、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

32、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八章 附则 共4条,第60条至63条 一些规定的解释,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

33、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合格处方标准,自然项目填写齐全(尤其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及用法正确药品说明书是用法、用量的法定文件,必须超量使用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日期。,不合格处方的危害,药剂师发错药医疗差错或事故造成病人往返不便医疗纠纷退药不必要的工作忙乱、纠纷、不满,小结,正确处方原则药品管理法是临床用药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说明书是临床用药的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是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的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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