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PPT(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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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概念一、定义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义:它属于法的范畴 它属于国内法体系 它不同于其他法的部门,二、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经济管理关系 市场运行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三、地位(一)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二)与民法的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主体的法律行为目的不同 调整原则不同 处理纠纷程序不同,四、作用是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证是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保护多种经济成分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是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

2、强企业活力的法律根据是扩大国际间经济合作,促进对外经济发展的法律指导,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概念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二、主体:参与经济关系的当事人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公民,三、内容经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四、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种类:物 行为 货币和有价证券 科技成果及相关权利,经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

3、活动,由主体的意志决定。法律事件: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法人性、营利性、法定性企业:应用资本赚取利润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公司等。,二、公司的种类依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划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体制结构分: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管理系统),母公司与子公司(从属关系)按公司所属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三、公司法(一)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

4、法,1994年7月1日施行 1999年12月25日通过修正案,(二)我国公司法原则: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须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公司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公司法的作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时常经济的建立、完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认定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征:股东负有限

5、责任 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 设立程序较简单,二、设立(一)方式:发起设立(二)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生产经营、商品批发型:50万,商业零售型: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10万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合乎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三)程序:股东出资 法定机构验资 代表或代理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三、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股东要足额交纳

6、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设立时,股东未缴足,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四、有限责任公司体制股东:出资人,非公司组织机构范畴,法律地位平等权利:财产权 管理权义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不得抽回 依法转资(股东之间可转让;可向外人转让,但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同意,不同意的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股东同意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股东会:公司权力机关(二)董事会:公司执行机关(三)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四)监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五、领导机关成员的资格限制与竞业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

7、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单一:国家投资范围限定: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天然垄断性产业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与特殊高精尖技术领域及其他行业与部门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无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实施监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是由一定数额的股东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股东数额仅有底限:5人以上 经营管理权公开:招股、财务经营状况公开 股份自由转让 资合公司,二、设立(一)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在中国境

8、内有住所,国企改制可少于5人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额:1000万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合乎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需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方式:依是否向发起人以外的其他人募集资本来设立公司分为: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三)设立程序:报经审批是必经程序,募集设立:必须向国务院政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文件;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四)发起人对公司设立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 责任,加算利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其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承担赔偿责

9、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全体股东必须认足或募足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其存续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动,四、体制发起人和股东(一)股东大会 权力机关职权:无需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一个股份一个表决权(二)董事会 执行机关职权:无需拟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需要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三)经理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四)监事会 监督管理的 常设机关,五、股份发行(一)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特征:等额性、不可分性、平

10、等性、可自由转让性 股票: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特征:是权利证券、有价证券、证权证券、要式证券、风险证券,(二)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的行为。设立发行:(1)发起设立:首次发行股份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2)募集设立:首次发行股份,发起人至少认购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增资发行,(三)股份发行的原则和条件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公开:公司发行股票应面对所有投资者,不得非法隐瞒,幕后交易公平:投资者同股同权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条件和价格应相同公正:发行不得弄虚作假,(四)新股发行条件:前次发行股

11、份已募足且间隔1年以上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可向股东交付股利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五)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一定方式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和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之成为股东方式:交易转让,赠与或继承。公司法有严格的限制:发起人所持股自公司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其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来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币1000元以上的

12、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募股份达总数的25%以上(若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则为15%)公司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利益分配的固定性 投资的安全性,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累积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水平其他

13、,股票与债券的不同,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特征: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债务大于资产时,任一合伙人均负有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二、合伙企业法我国:1997年8月1日施行合伙企业法三、设立 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有书面

14、合伙协议 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书面订立,(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四)有合伙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二节财产及事务执行一、包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 取得的收益(一)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外人转让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协议;如未约定,平均分配分担,二、执行(一)权利:管理和使用财产,同等执行合伙事务 代表权(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经营管理权 表决权(可以一人一票)监督权(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15、)(二)义务:不竞业,不与合伙企业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三节入伙、退伙、解散、清算一、入伙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不具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新人入伙,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与原合伙人同权、同责,除非另有约定二、退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三、解散四、清算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问题支付清算费后,顺序:职工工资、税款、债务、返还出资财产不足以偿债的,应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用在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由一个自然

16、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特征: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财产为个人所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我国:2000年1月1日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设立(一)条件: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的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程序申请、受理和审查、登记四、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依法自主从事经营活动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诚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纳税 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核算 保障职工权益,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依照中国

17、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特征:主体为中方与外方 中国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出资、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二、设立条件:注重经济效益,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国家工商管理局)三、协议、合同、章程协议: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合同:合营各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章程: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四、企业资本及出资方式资本: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注册资本:1、应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2、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3、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各方出资比例可以变化出

18、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 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各方应在所订期限内缴清出资,五、组织机构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六、期限与终止期限:依法应约定;可以约定或不约定;终止后清算,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除非有约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者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二、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资格,三、设立条件: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四、资本与利润分配合作者可以依合同先行回收投资五、机构权力机构

19、:法人式:董事会非法人式:联合管理机构,六、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1、经营管理方式:法人资格 法人和非法人资格2、组织机构:董事会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3、利润分配和回收投资:按出资比例,各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按约定,可以先行回收投资4、剩余资产的处理:按出资比例分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着投资的企业。是国内企业特征: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财产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国投资者掌握经营管理权 外国投资者享有企业全部利润并独自承担经营风险,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责任形式设立条件: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外资

20、企业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对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投资和利润 保护其自主经营权 一般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合 同 法,合同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一、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 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合法行为,二、种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划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付出相应代价划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

21、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程序划分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划分,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德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流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节合同订立一要约(一)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必须由特定当事人作出 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表明要约人受它拘束,要约引诱: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而作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法律效力1、生效时间:我国:到达生效2、拘束力的内容(1)要约人有义务

22、与受约人订立合同(2)受要约人没有义务对要约人作出承诺或不承诺(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的消灭自然消灭:承诺特殊消灭:要约过期而未被承诺 被拒绝 被要约人撤回,二、承诺(一)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未作实质性变更)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二)承诺的法律效力1、生效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2、效力:表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条款与形式(一)当事人的

23、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质量和数量 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三)关于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注意:格式条款的拟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格式条款提供者负有提示或说明义务 凡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法院与仲裁机构在解释时应当限制其效力,四、缔约过失责任(一)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违反

24、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方有过错,(二)具体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1、甲、乙,甲本想与第三方缔结合同,乙得知后,名为与他谈判,实为拖延时间,使其丧失与第三方缔约的机会2、甲与乙拟签定技术转让合同,甲的技术是商业秘密。磋商中,甲向乙提供详细资料,后合同未成立。甲在市场发现利用该技术制造的产品,经查知为乙制造3、甲与乙拟签定租房合同,甲要乙先装修,甲装修后,乙却后悔,不想订立合同,而甲花了装修费、搬家费,(三)违约责任与其区别责任性质:以合同存在为前提 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责任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形

25、式多 法律规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 信赖利益,第二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合同无效(一)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三、合同的可撤销(一)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效力:

26、行使撤销权前,合同对当事人有效 行使撤销权后,无效溯及成立之时,撤销权消灭:经过1年除斥期间 撤销权人放弃如当事人请求变更,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二)情形:1、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如果误解方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负责,无权请求撤消合同,2、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在无其他事由适用下结果上显失公平时,3、欺诈:一方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受欺诈方遭受重大不利4、胁迫:以正在或将来要实施的危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接受胁迫人的条件并订

27、立合同受胁迫方遭受不利,5、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窘迫或危难之处境,迫使其违背正式意思而订立合同对方遭受不利,四、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追认,情形: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关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要求:须有原物存在;须有返还的必要赔偿损失范围:缔约费用;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履行(一)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

28、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关于情事变更规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应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后,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嫌时,有权要求对方先履行或提供担保,否则有权中止合同,第三节、合同履行的保全与担保一、保全为

29、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手段(一)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二)撤销权: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二、合同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我国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一)保证: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履行,当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替履行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具有代偿能力 禁止:国家机关;

30、公益性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保证范围:应约定 如未约定,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法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保证人责任更大,(二)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方式而供担保的财产,当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有权折价或从拍卖价金中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设定:抵押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订立合同设立应登记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交运工具、企业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优先于查封、执行权 抵押权优先于一切破产债权 先设权优先于后设权,(三)质押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31、财产或权利,当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可将质押标的折价或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不同于抵押权:标的不同 占有方式不同,(四)留置权:一方当事人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对方当事人在合理长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则有权将合法占有的对方财物折价或变卖。,(五)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它代替物。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债务人 债权人甲 50万 A银行 质押或抵押 30万B银行 20万乙外债合计本金125万 15万丙 10万丁经折价估算或拍卖,甲的财产共计60万元由于B银行享有质押权或抵押权,因此应

32、优先清偿其30万本金与利息(完全清偿)。其它债权人只能在剩余的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部分清偿),第四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转让:主体变 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则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变更或转让后不影响原已履行部分,第五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三类原因: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体:清偿:按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 抵销: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充抵,提存: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免除:债权人抛弃其债权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解除:,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双方协议或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提前消

33、灭分为:双方协议解除 单方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宽限期后,仍未履行合同 一方不履行的行为,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第六节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特征: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可以约定 补偿性,是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我国: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除有免责事由外,即使能证明自己没过错也不能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即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约定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不损害

34、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违约金责任: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赔偿性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若与实际损害相差悬殊,允许一方提出申请,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调整。,2、损害赔偿: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应向对方作出的经济补偿赔偿范围: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现有物质财富的减损 间接损失: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相关规则:合理预见规则 减轻损害规则 责任相抵规则,3、实际履行:即继续履行条件:合同债权人请求 履行仍有可能 有履行必要 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可以继续履行4、其他: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工业产权法,工业产权:

35、主体根据现行法律对使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独占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罗列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我国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无形性:智力成果专有性:主体对权利具有独占排他支配权地域性:原则上只在授予国受法律保护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受保护,第一节专 利 法 律 制 度,专利权: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法:调整发明创造的申请、审批、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关系:由专利主体、专利权利义务和专利客

36、体三大要素构成,一、主体发明创造人、单位、专利受让人及继承人关于专利权的归属(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为专利权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不是个人为专利权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二)共有发明创造共有人对同一项发明创造各自作出创造性贡献依法享有专利共有权的发明创造合作人共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权利属于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二、客体(一)根据专利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

37、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二)关于客体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三、内容(一)权利:义务:,转让权使用权许可权对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的禁止权标记权署名权获得收益权请求保护权,充分公开发明创造依法实施专利接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缴纳专利年费,(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未公开的创造性:同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新颖性:前所未有独创性:同已有的不相近似富有美感适合工

38、业应用,四、期限与终止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10年终止:保护期限届满而正常终止的;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以书面声明放弃其权利的;因没有继承人而终止的,五、专利权无效因法定事由,由专利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宣告某一专利权无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理由: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六、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国家机关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颁发强制许可证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期限内获得许可,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

39、可主动给予实施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的已取得专利权的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有赖于其前的,专利行政部门依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反之亦然,第二节商标法,一、商标是一种特殊标记,是区分同种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分类:文字、图形、组合、立体、其他作用:命名、标记、保质、宣传、促销,二、商标权及商标法是商标所有者对其注册商标拥有的独占权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三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

40、 包括:独占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 义务:正确使用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缴纳费用客体:注册商标,四、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依法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分类申请原则:一份申请限于一件商标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日的优先,(二)条件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使用禁用标志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中国或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

41、相近似的同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同“红十字”、“红新月”标记、名称相同或近似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本商品通用的名称和图形,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地区,误导公众,不予注册并禁用,美国鸿利公司、北京新燕餐厅美公司:“红蓝白”装饰牌匾,外观设计专利“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申请注册 未获批准北公司:横牌上红白蓝三色“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北京文通公司 清华紫光文

42、公司在计算机、外部设备、程序上申请注册TH-OCR,被核准,紫光公司异议,被驳回文公司发现紫光销售的汉字识别软件“紫光-OCR”界面使用TH-OCR字样,宁夏某单位 河南郑州某营养剂厂“同心”商标异议,宁夏某县有同心镇柳州牙膏厂 中山市牙膏厂两面针注册 异议,(三)审核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对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注意: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险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程序商标局申请 初审 公告(3个月)核准注

43、册,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一)认定的因素: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其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其他因素,(二)对其保护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知识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在同中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这种商品伪造擅自制造更换注册商标并见商品投入市场等处理:停止

44、侵权,没收商品、工具,赔偿损失,刑事责任,海南毛家村饭店 韶山毛家饭店韶山毛家饭店:“毛家”被核准注册海南的饭店使用“毛家村”,切关高牌、路牌、停车厂、菜单均标注“毛家饭店”,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哈尔滨天龙阁饭店“狗不理”注册商标高渊与饭店合作 挂“正宗天津狗不理 包子第四代传人高渊”牌匾“正宗、第四代传人”是小字未挂天龙阁牌匾,产品质量法,一、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

45、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反对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制止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的制假、售假行为,三、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监管机构、制度、办法、措施的总称1、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是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管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自愿原则认证机构颁发证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分为:安全认证、合格认证(1)安全认证:凡是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2)合格认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认证部门颁发证书,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46、四、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义务生产者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 标识、包装符合法律要求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销售者的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制度 保持质量 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五、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刑事责任,(二)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1、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责任构成要件:缺陷

47、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3、免责事由: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4、有关问题行使请求权的期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未明示者自产品首度交与消费者之日起10年内 诉讼时效:2年,经济竞争是经济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为争取有利的地位而形成的相互争夺。竞争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竞争应有秩序目的是为发展市场经济贯彻合法、公平、适度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48、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竞争行为,制约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种类(一)假冒、仿冒行为(四类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

49、争得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关于回扣、折扣、佣金(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其他方法,(四)侵犯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条件:秘密性 实用性 保密性,(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的情形:销售鲜货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转产、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形式: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 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50、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八)商业毁谤(九)不正当招标、投标类型: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十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三、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检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经济民事责任:赔偿损害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以个人的生活消费为直接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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