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章制度篇之中国古代法律的理念与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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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律的理念与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 张生,一、中国古代社会秩序与法律 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三、律典:理念、制度及实施 四、秩序衰败周期与法律改革,一、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一)超级“国家社会”:自然地理与经济模式,人口与社会组织,社会价值与意识形态;国家的紧密结构:权威秩序(二)法律 礼、刑()、法(灋)、律(册、典);家法族规、礼制风俗。,中国古代社会法秩序,政统,社统,法统,道统,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古埃及 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一)政典(霸道与王道)皇帝制度、中枢制度、郡国制度、选举制度、职官制度、监察制度等(二)律典(刑措与无讼,刑期于无刑)刑罚、罪名

2、、豁免、捕断(三)事典及民间礼俗(管制与自治,大同)田制、赋税、户婚等国家法及礼俗民约,中国古代社会法秩序,政典,事典礼俗,律典,道统,道统的制度功能,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覆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臣不可以悖道于君,逆道于人,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兵不可以擅兴,权不可以擅舆,货不可以擅蓄,王泽不可以擅夺,君恩不可以擅间,私仇不可以擅报,公爵不可以擅私,三、律典:理念、制度及其实施,(一)秦汉律(二)唐律疏议(三)明清律例(四)选举与司法,商鞅,(一)秦汉律,睡虎地墓,睡虎地秦简,秦汉:从霸道转向王道,德主刑辅,秦:治道运行皆有法式律典:精细化管制,二十等军公爵、告奸、连坐统一的霸业与十五年的国

3、祚(力量与认同不足)汉:以道统为轴心,贯通国与家律典:刑制改革、春秋决狱、亲亲相隐两汉将近四百年的国祚(力量与认同互补),二十等军功爵,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警更,第四级不更,相当于士;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相当于大夫;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属于庶长一等,相当于卿;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相当于诸侯,白起,卒伍出身,官至武安君伊阙之战斩杀韩魏联军24万;攻破楚都,烧其祖庙,共歼灭35万楚军;攻赵歼灭赵军60万(含长平之战)

4、;攻魏于华阳斩首13万,与赵将贾偃战沉卒2万,攻韩于陉城斩首5万;总计:白起一生共歼灭六国军队约150万,掠城池90余座。,白起,兵马俑兵器,长城,都江堰,唐太宗,(二)唐律,唐律疏议,唐律五百条的理念与制度:简明公平,卫禁篇“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主帅又减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该条包括多少个完整的刑事法律规范?,轻重相举,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何论)举轻以明重:(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始

5、谋即为完备)如杀死、杀伤期亲尊长何论?,杂律违令式,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卑避贵,去避来之类。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笞四十,物品仍没官。,杂律不应得为,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令无正条,理不可为者)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律,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如何从立法技术上来分析杂律的两个条文?,(三)明清律典:稳定而灵活,北齐律 949条唐律500条大明律460条大清律例436条 条例104918

6、92,户律婚姻典雇妻女,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条例,将妻妾妄作姊妹,及将亲女并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取,后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媒人知情罪同。,(四)选举与司法,1、选举制度决定官吏素质,进而影响律典的实施。2、唐朝以来,刑罚呈加重趋势(量刑加重,酷刑增加,死刑增加),司法却保持着相对宽仁的基

7、调。,1、选举制度,(1)选举标准:血统(恩荫)、财富(捐纳)、成就(选举)(2)选举制度:察举征辟(汉武帝)九品中正(陈群)科举制(606年至1905年),科举科目:进士、明经、明法、明算等七十余科目考试制度:秀才、举人、进士“锁院”制“弥封誊录”制“考生互保与排定座次”制“选试与候补试验”制(书言身判,经验绩效),科举的录用,唐朝每科录取进士二三十人宰相出身:唐太宗3.4%;唐高宗25%;武则天50%;唐懿宗81%宋朝每科录取进士二三百人北宋宰相71人,进士出身64人,90.1%,明清以降的弊病:素质下降、就业困难,1、八股取士(道统的政统化,卾尔泰:非不知八股为无用,特以牢笼志士、驱使英

8、才,其术莫善于此)2、选士、养士、用士与社会需要之矛盾1860年,全国秀才74万(文生53万,文生21万);举人18000人,进士2500人当时人口约四亿,每三年增举人1000,进士240人左右清朝官吏编制27000人,2、司法:以死刑为例,唐朝死刑:绞、斩二等死刑条款:247条(款)死刑比例:贞观年间29:3000万 开元年间56:6000万,2、司法:以死刑为例,唐朝死刑:绞、斩二等死刑条款:247条(款)死刑比例:贞观年间29:3000万 开元年间56:6000万,宋、明、清死刑的变化,北宋:宋刑统及敕令中死刑350多项;明朝:大明律例中死刑400多项;清朝:大清律例中死刑从400多项增

9、加到 840多项。死刑判决和执行比例:3:1至4:1严于立法,宽于司法,四、秩序衰败周期与法律改革,(一)盛世(人口数量与资源比例,借鉴前朝与制度创新,人才选拔与文化发展,社会稳定与制度实现)(二)秩序衰败人口增长、特权增长、财富集中、官吏腐败、制度失效(三)法律改革改革动力:社会的变化(农业经济与工商经济的比例变化),王安石变法,公私两利:个人与家、官吏与国家1、青苗法与农田水利法2、市易法(市易司)3、均输法(转运使)4、兴学校改革失败,未能实现体制性突破法律是体系性的公平正义,中国古代法扩展阅读,(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郑钦仁主编: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立国宏规,三联书店1992年版。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版。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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