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业务及风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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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业务及风险,主要内容,一、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二、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国际贸易市场的运转涉及:,实物流 资金流 单据流 详见基本流程图,跟单信用证业务,定义: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并根据其指示,或者根据银行自己的意愿,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7月1日启用),信用证业务基本流程图,信用证业务,主要特点逆汇型开证行独立于进口商向出口商(受益人

2、)发出有条件付款保证信用证的自足性:单据交易,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开证行信用风险(倒闭、重组、经营作风差等)操作风险:技术性风险,条款风险市场风险:价格波动国家风险:动乱、制裁、战争、外汇管制等汇率风险:外汇价格波动法院禁付风险:,案例一: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关系,投资银行应华龙申请开立以现代商社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国际工程技术公司向投资银行出具80%不可撤销担保;华侨银行汉城分行议付了单据并提示给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经华龙确认承兑了单据;华龙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申请对外拒付,中等法院冻结该证项下货款;华侨汉城分行以议付行身份要求付款,对裁定提出异议;中院解除冻结,投资银行对外付款;投资银

3、行向华龙追索垫款本息未果,向高院起诉,并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高院判华龙公司清偿投资银行垫款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投资银行v.华龙公司/国际工程技术公司,C:投资银行(开证行),D:现代商社(受益人),B:国际工程公司(担保人),A:华龙公司(开证申请人),高院观点,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不同法律关系,信用证独立于合同,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无论实际交易如何(欺诈例外);投资银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做出承兑,其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变为票据下无条件付款责任;国际工程公司担保真实有效;属于交易合同的质量纠纷,不属于欺诈。,案例二:FOB 倒签提单,进口国(韩国)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申请人不想要货,于是

4、指使原约定船公司(韩国泛阳轮运输公司)拒载;为赶船期,受益人另找运输代理要求5月31日24时(LC规定的船期:2002-5-31)前装船完毕,并签发5月31日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货单5月31日海关放行,装船作业单记载装船时间2002-5-31 8:00至6月1日4:00。中行核电站支行寄单开证行。开证行拒付,不符点如下:品名不一致(非实质性不符点);B/L日期不对,认定为“伪造”;汇票的DRAWEE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多HEAD OFFICE,SEOUL字样);未注明收货人地址。中行核电站支行代受益人交涉,开证行仍然退单。,我国判例:口福公司v.韩国银行,C: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开证行),D:中国银

5、行(审单行),B:连云港口福公司(受益人),A:韩国昌技公司(开证申请人),焦点,“倒签提单”是否必然构成信用证欺诈?是否必然导致银行有权以存在信用证欺诈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诉讼及判决,受益人同时诉开证行和中行,江苏高院仅就倒签提单一事咨询最高院。最高法院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不同于以表面上相符而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欺诈行为,欺诈例外原则不仅以有无欺诈行为来判断,还在于是否存在恶意;无主观恶意、必然损失,不应认为是欺诈;本案是申请人干扰受益人发货,申请人恶意在先。(泛阳轮公司也被起诉,有责任赔偿)因此不认定为受益人欺诈。倒签提单的行为并不必然给申请人和开证行造成

6、损失。,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信用证规定最晚船期为5月15日;5月29日港口出示单据装船日期5月16日;6月2日开证行通知托收单据已到,要求承付,买方拒绝,并当日电告卖方,解除合同;8月12日卖方申请仲裁:理由按合同履约,船期5月12日(经船方修改);买方辩称:卖方严重违约,且不预先通知卖方;船5月12日不在日本港口,是串通承运人倒签提单;卖方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要求的指示提单改为记名提单;因此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评析:卖方延迟交货一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

7、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本案属轻微违约,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不能拒收货物。买方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卖方将信用证付款改为托收付款方式,且未事先与买方商定,信用证项下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买方有权对托收银行拒付货款。卖方倒签提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卖方一旦有证据表明装船日期是伪造的,有权拒收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由此而承担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C:中国银行(开证行),D:船公司,B:日本电器公司(卖方),A:百货公司(开证申请人),案例四、倒签提单,CASE STUDYUNITED CITY MERCHANTS(IN

8、VESTMENTS)LTD.v.ROYAL BANK OF CANADA 涉及倒签提单。货物实际于1976年12月16日装船,但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期为12月15日(L/C要求的最迟装船日)。而该倒签行为是航运代理人瞒着受益人作出的,受益人并不知晓。Q:是否可以以欺诈为由拒绝付款?,案例四、倒签提单,一审法院:如果是卖方个人的欺诈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去提交这样的倒签单据,银行应当根据“违反道德之对价不生诉权”的原则有权拒绝付款,但该案中的欺诈行为不在卖方,其在提交单据时也不知悉,因而卖方有权得到信用证下的偿付。,案例四、倒签提单,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申请人给予银行的是对“真实单据”付款的授权,因而

9、银行对伪造单据拒绝付款是再正当不过的了,第三方欺诈并不能成为受益人对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抗辩。风险分摊的角度 银行担保权益角度,案例四、倒签提单,贵族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仍然强调由于是第三方欺诈,受益人并未参与,也不知悉该欺诈,不应对受益人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另外还认为,该带有虚假装船日期的提单并未完全失去法律效力,毕竟货物已经装运,提单持有人仍可以用以提货。,案例四、倒签提单,学术界对该案的评论更多的是批评:Export Tradeby C.M.Schmitthoff:“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ppeal represented so

10、und commercial sense.”Benjamins Sale of Goods:“It is disturbing that whilst a document stating the true loading date could have been rejected by the bank in the light of 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a document in which the loading date was fraudulently misrepresented by its maker constituted a

11、valid tender in the beneficiarys hands.”Bank Credits And Acceptancesby H.Harfield:Although it is not explicitly stated in every letter of credit that the documents should be genuine,it is logically and generally recognized that there is an implied warranty by the beneficiary that documents tendered

12、are genuine.,信用证欺诈,对“material fraud”的把握: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信用证欺诈,案例:Hyosung America,Inc.v.Sumagh Textile Co.信用证及基础合同中要求受益人出运“fabric with a 65%rayon/35%wool content”。受益人实际出

13、运“fabric with a 70%rayon/30%wool content”,但提交的单据中却虚假地显示与信用证相同的货物且单据相符。Q:Applicant是否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支付该笔信用证下的付款?,欺诈例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不予兑付,法院亦可以颁发止付令对银行的兑付行为予以禁止。三个理论基础欺诈使一切变得无效(fraus omnia corrumpit)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的理论基础保护善意第三方风险分摊的角度 在什么情况下,将适用信

14、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呢?,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必须符合四个条件:该第三方必须支付了对价 该第三方必须要有开证行的授权去兑付或议付,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单据索款。该第三方必须在上述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事。该第三方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受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保护的第三方 1)保兑行 保兑行如果仅仅作为保兑行,那么在其履行完独立于开证行的保兑责任,即兑付后将享有豁免权。,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受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保护的第三方 2)被指定付款/议付/延期付款/承兑行 被指定行必须在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同时必须善意地支

15、付对价,这样才能受到豁免权的保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几点值得注意:未强调欺诈的“实质性”但从(二)中也能够体现出“实质性欺诈”的标准 明确了信用证欺诈的形式“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欺诈例外

16、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欺诈导致民事权力无效。所谓欺诈例外,是指虽然信用证下银行仅处理单据,不受基础合同履行等因素影响,但当出现欺诈行为时,就将受到客观事实约束,这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欺诈例外的例外(第10条)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符合第8条),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即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发生信用证欺诈时各相关方的地位,寄单行 寄单行即出口方委托收款的银行。从法律关系讲,如果该行不是信用证指定

17、银行,且没有通过给付对价成为善意持票人,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出口方的收款代理人,该行对开证行的权利不优于受益人。在背景交易出现欺诈的情况下,寄单行对开证行的拒付行为无抗辩权。,发生信用证欺诈时各相关方的地位,开证行(1)受益人凭单证相符单据向开证行索偿时 依据“欺诈例外”原则,开证行可以凭止付令对外拒付。受益人不能以“信用证独立性”为由向开证行提出抗辩。(2)善意第三方向开证行索偿时 依据“欺诈例外豁免”原则,开证行不能对外拒付。但如果在付款前收到了当地法院签发的止付令,开证行只能遵守。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签发下达止付令属执法不当,开证行应向法院拒理力争,一旦法院止付令撤消应立即履行付款责任,否

18、则将面临善意第三方的起诉。,发生信用证欺诈时各相关方的地位,开证申请人(1)如果信用证交易中未出现善意第三方 开证申请人可申请当地法院向开证行下达止付令。但开证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存在欺诈的证据并满足其它规定的条件(见信用证规定第11条)(2)如果信用证交易中已存在善意第三方 依据“欺诈例外豁免”原则,开证申请人不应要求开证行对外止付,也不应申请法院向开证行签发止付令。从各国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签发止付令往往难以阻止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因为,善意第三方往往可以通过直接起诉开证行或其分支机构而获得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最终也要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发生信用证欺诈时各相关方的地位,受益人 在发生

19、信用证欺诈时,受益人多数属实施诈骗的一方,其行为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畴。,发生信用证欺诈时各相关方的地位,善意第三方根据上述讨论,在信用证交易中出现善意第三方的情况下,开证行不能以“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抗辩。如果开证行拒不履行付款责任,善意第三方可以向开证行拒理力争,直至诉诸法律。,发生信用证欺诈时各相关方的地位,法院如果开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下达止付令,(1)在存在善意第三方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签发止付令。(2)如果尚未出现善意第三方,根据“欺诈例外”原则,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制止其对外付款。,开证申请人如何防范受益人欺诈,(1)签署合同前对受益人进行资信调查(2)通过合理设计信

20、用证条款规避风险 A、信用证单据中要求国际知名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B、要求受益人发送已装船通知,并将通知副本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 C、信用证类型尽量选择 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的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信用证,案例五、我国判例:兰州三毛公司v.佛肯公司,C:兰州招商银行(开证行),A:兰州三毛公司(开证申请人),B:香港佛肯公司(受益人),D:香港汇丰银行(议付行),案例五、我国判例:兰州三毛公司v.佛肯公司,基本案情:开证行未审单,洽申请人同意后,对外承兑。其后申请人发现无货,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问题:此种情形是否可以申请止付保全,案例五、我国判例:兰州三毛公司v.佛肯

21、公司,审判结果:高院回复:不可止付,因为HSBC已成为善意第三方,没有事实表明HSBC参与欺诈。止付令将造成开证行名誉受损,而且一旦在境外遭到起诉,将肯定败诉。高院从89年会议纪要,97年院长讲话,到03年钢材案,一直保持正确态度保护善意第三方。,案例六、Banco Santander v.Banque Paribas,案情:在提单日后180天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保兑行凭一份款项让渡书贴现了远期付款款项。贴现后一周,开证行通知受益人提交了伪造的单据并存在确凿的欺诈。在到期日,开证行以欺诈为由拒绝付款。Q:保兑行能否享有欺诈例外豁免权?,案例六Banco Santander v.Banque Pa

22、ribas,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对被指定行的指定是被指定银行作出延期付款的允诺并在到期日付款,被指定银行仅仅作出延期付款的允诺只是执行了开证行指令的一半,此时不能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开证行并未要求保兑行在到期日前贴现或支付任何对价,这只是保兑行自己的决定,尽管这样做也没有与指令相违背。如果保兑行没有在到期日前贴现,当得知存在确凿欺诈时,完全可以在到期日以欺诈例外的抗辩来拒绝付款。,案例七、八:,2/3提单:松下诉科龙案 检验证明由谁出具?(河南-英格兰银行),案例九:茶叶出口公司v.ab贸易公司,C:(开证行),A:dubai(开证申请人),B:茶叶公司(受益人),D:

23、中国银行(议付行),案例九:茶叶出口v.ab贸易公司,案情:以CFR向ab贸易公司出口茶叶,规定:买方投保,装运后立即航空寄商业保险公司第xx号预约保险单下的装运通知,该通知副本随单据办理议付;单到开证行后,异议:装运通知漏发票金额-货物总值,保险无法生效,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但据 留存我行;茶叶公司直接向ab贸易公司提出:根据incoterms中CFR下第A3条:卖方对保险没有义务,保险应由买方自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买方答复:根据incoterms中CFR下第A7条: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24、并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由于你方发出不全的装运通知,致使我方保险未能生效,只能待货物到达后视是否安全未受损而决定是否付款。结果:茶叶串味变质,降价处理,茶叶公司受损。,案例九:茶叶出口v.ab贸易公司,评析(1):开证行不应提出单证不符,ucp500第21条规定:当要求出具提单、保单、发票之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规定该单据得出单人及其措词或数据内容,如果信用证无此规定,只要与其它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应予接受;开证行不应说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作为第一性付款责任人,应对付款做出独立判断;装船通知与信用证不矛盾,但如以保险为目的,惯例应列出发票金额,项目应更全;,案例九:茶叶出口v

25、.ab贸易公司,评析(2):茶叶公司应利用ucp500立即向开证行反驳,根据incoterms2000,使自己处于被动;信用证是独立自足文件,受ucp500约束,运单、保单、发票在国际贸易中已形成固定内容,但装运通知在此之外,如开证人需要特殊项目,必须在信用证中做出规定,如茶叶公司据此反驳开证行,则开证行不得不付款。转运通知缺发票金额使保险未能生效是买方借口,预约保险(open policy NO.XX),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事先以一定的总保险范围签订预约保险协议,保险人负有自动承保职责。一接到装运通知即签发保险凭证而生效,如装运通知应疏忽而被保险人延误或遗漏通知,保险人仍然需补办,即使补办时货物已发生损害,保险人仍需赔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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