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841803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115.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山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二 O 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2、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既不足六人时

3、;(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第七条,第八条,(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

5、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6、,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7、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3,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8、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9、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10、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4,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

11、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12、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5,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13、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

14、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也应一并在通知中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除应当详细说明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担保理由、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外,还应当说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二十七条提出。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15、应当作为专项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6,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

16、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17、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7,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8、第三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19、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九条,股东或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在大会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发言。,要求发

20、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如要求发言的股东人数众多,按持股数多的股东在先的原则安排,会议主持人并可视情况限定发言的人数和时间。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予以发言,但无表决权。8,第四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四十二条股东的提问。第四十三条,会议审议的议案,主持人应根据需要指定人员作相关议案的报告,并回答股东大会拟审议关联交易

21、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

22、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9,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23、,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24、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五十一条,表决结果宣布完后,会议主持人应宣读通过的会议决议。通过的会议决议,应有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并交一份供公司聘请的律师留存。,第五十二条,会议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公司聘请的律师就股东大会的合法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场宣读并由董事会留存。,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25、、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10,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26、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27、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五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11,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十条定就任。,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8、。,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生产经营投资、对外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0以内。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上述投资额的项目,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生产经营投资包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基建、技改、研发、营销、收购兼并及出售资产。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种。董事会批准单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的担保,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五)款规定的情形,也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29、董事会审议担保的相关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12,(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30、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七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