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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实施办法讲解,(闽财会201328号),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修订背景及其主要变化第二部分:新实施办法基本内容第三部分:衔接规定,第一部分:修订背景及其主要变化,一、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一)财政部对旧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对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的修订。,旧办法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 用。近
2、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400万(福建53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旧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程序相对繁琐;三是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四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五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因此,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二)财政部新出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客观要求由于旧的福建省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是根据财政部旧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的,随着财政部对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对旧的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是必然的结果。,二、新的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变化,根据财政部第73令第34条(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要求,2013年5月6日,福建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新旧实施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28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主要变化有:一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二是取消了会计从业
4、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七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新实施办法基本内容,一、基本框架(5章,40条)第一章:总则(第1-5条)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6-19条)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20-32条)第四章
5、:法律责任(第33-37条)第五章:附则(第38-40条)二、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1-5条),1、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法规依据。,(1)会计法第七、八条: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
6、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包括会计规章(如财政部令第XX号)和会计规范性文件(财会20XXXX号)(2)财政部第73号令第34条要求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3)体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某些要素,2、第二条 福建省
7、(厦门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本条规定了本实施办法的适用法围。由于厦门市属于计划单列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财政部授予省一级的权力。,3、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本条规定了哪些会计工作岗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备注: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财务会计负责人,4、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本条规定:单位聘用会计人员的所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禁止享受的一些会计人员可以享受的权利。,5、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县级区内)省直、中央(不含军队、武警,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
9、福建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之外,各级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本条规定:地方县级及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范围及权限。备注:关注省级财政部门与福州市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范围及权限。,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6-19条),1、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本条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制度-“凡进必考”,2、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
10、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条规定:(1)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3)终生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本条规定:(1)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会计和
11、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是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是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备注:必须具备16周岁(可以办理二代身份证)年龄(2)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12、,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
13、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
14、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终生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
15、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备注:引用了会计法第四十条,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
16、业资格证书。,3、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本条规定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职责-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备注: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后,其资格审核从原来的事前审核变成了事后审核4、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四次。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与考试频率,5、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
17、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制定。,本条规定:(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2)考试形式、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考试题库考试形式-无纸化考试;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3)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的制定-由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公告(福建省财政厅),1、基本内容:报名时间、方式;考试方式、报名条件、考试大纲、题型、报名费、教材、准考证打印等;2、公告时间:报名前10-15天;3、准考证打印时
18、间:考前一个月。,6、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在考试结束后,福建省财政厅将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上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条规定了通过考试合格的要求及考试合格证书的期限,7、第十二条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或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相对应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
19、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厦门及非闽籍的申请人,由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相对应的设区市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办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材料: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在企业工作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条规定了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知的内容。,办证须知,(1)办证的财政部门有工作单位的,
20、由申请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或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相对应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厦门及非闽籍的申请人,由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相对应的设区市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办理(2)办证所须提供的材料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材料: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在企业工作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关注:填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3张),(3)委托办证的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
2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8、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证受理或不受理的规定,9、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22、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办证决定的期限规定。,10、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条规定了作出办证决定后的办证期限和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时应履行的责任。,11、第十六条 福建省财政厅将按照本
23、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福建省财政厅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本条规定了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事项12、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13
24、、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本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颁发等进行规定,(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财会20139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A、基本信息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书档案号、首次发证机关、首次发证日期、发证机关。(与旧证相比:省了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或专业资格、单位或住址、注册日
25、期、持证人签字)证书档案号:内地居民统一采用身份证号码;部队和武警人员可采用军人或武警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香港居民采用HK+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台湾居民采用TW+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澳门居民采用MO+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外国公民采用“WJ+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行政区划码+4位办理年份码+3位顺序号”B、换证记录页: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日期。C、换证记录页:记载持证人员6年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应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2)印制: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3)颁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
26、发,14、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条规定了会计证的使用范围,并对持证人员规定了禁止性条款(不得涂改、出借),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1、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本条规定了会计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法定义务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以及省财政厅应制定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会计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和福建省实施会计
27、法办法等会计法规对会计人员法定要求。,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7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管理。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其受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必备条件。各单位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必要的学习条件。本条规定了地方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
28、理的职责;会计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义务和权利;各单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尽的义务。,会计人员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后果:1、不能换证;2、会计证不能调转;3、不能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4、不能评先。,2、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责和各单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尽的义务。3、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会计
29、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管理职责,4、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5、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
30、及第二十三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本条规定了会计人员的一些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会计人员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各自应履行义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须知1、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的信息变更(包括单位、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的,必须带齐相对应的有关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派出所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丢失等原因补办新证的,必须带齐有关证件:证件丢失的
31、登报声明、近期同底一寸彩照1张。3、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省内(外)调出手续,必须带齐有关证件:调转表(一式三份),继续教育到上一年度、接收单位证明、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入手续,必须带齐有关证件:调出材料、接收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省外(含厦门)调入需带资料:申请表(加盖公章)、调出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原件、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照2张。6、注册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需提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备注:以上证件除营业执照、申请表外,其他证件均需提供原件
32、及复印件。,6、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在本省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
33、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本条规定了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的调转手续。,本条应关注的几点:(1)两种情况发生,才办理调转:A、在本省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B、在各省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2)调转期限:3个月;(3)调转手续:A、调入应提供的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出的会计管理机构提供的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转移证明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劳
34、动合同);B、调出应提供的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7、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本条规定了会计证发生遗失、毁损时,持
35、证人员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各自应履行的义务。,8、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换证制度(6年)。9、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本条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应依法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
36、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10、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公示制度关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和办证窗口的公示,11、第三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
37、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实施监督检查内容以及持证人员及其单位应履行职责,12、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本条规定了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个人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履
38、行的权利和义务13、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条规定了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时,所享有的权利。,第四章 法律责任,1、第三十三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2、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以欺骗
39、、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条规定了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40、3、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本条规定了对发生哪些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4、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的违法责任,5、第三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
41、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第五章 附则,1、第三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本条规定了非闽籍的人员在福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2、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
42、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条规定了例外条件下,可以直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例外条件,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
43、章的文件复印件);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3、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同时废止本条规定了新、旧实施办法的执行和废止时间,第三部分:衔接规定,为确保新的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
44、施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 知(财会20133号)规定,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新旧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衔接规定。,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一)加快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建设。我省将珠算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并按无纸化考试要求,加快建设适合珠算考试特点的考试软件系统。珠算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二)明确单科、双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
45、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凡在2013年7月1日前,通过单科(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或双科(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的,允许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起,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不作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依据。,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
46、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条所指考试通过人员,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省财政厅印发的旧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第八条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由于我省2013年上半年未组织会计电算化考试,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双科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可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二)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我省将根据财政部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47、但将通过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三)确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我省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时间安排如下:2005-2006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4-2015年;2007-2008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6年;2009-2010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7年;2011-2012年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018年;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为2
48、019年上半年;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相关人员档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将新发证情况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
49、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