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照明规范(最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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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160.20P 50DB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T 3162012代替 DB31/T 316200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2012 - 07 - 24发布2012 - 12 - 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85城市环境照明要求116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147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的供配电与安全16附录A(规范性附录)灯具污染维护系数20附录B(资料性附录)建筑泛光照明相关建议21附录C(资料性附录)自发光广告照明相关建议25附录D(规范性附录)设计应用指南26参考文献35前言近年来上海的景观照明规模逐步扩大,照

2、明技术不断更新,大大提升了上海的城市夜景融入市民日常生活的步伐,成为上海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明确景观照明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规范上海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特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是DB31/T316200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修订。与DB31/T316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广告、招牌和标识、灯光小品和雕塑、节庆彩灯”等各类景观照明设计、安装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范;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国内外相关的最新标准,从原来的4项增加到9项; “术语与定义”增加与正文相关联的内容,并在“禁设区”、“展示区”、“控制区”中按照“上海

3、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内容进行划分(见3.14); “总则”以国内现行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JGJ/T1632008)为依据,将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按照环境亮度进行划分,形成4个环境亮度区域; 增加了“进行城市环境照明设计时尚需注意下列各点”等7点内容(见4.3.2); 在“环境照明对于光源和灯具的要求”的一小节中,按照亮度分区进行限制(见4.4); 以区域进行介绍,对“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商业中心区”、“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的相关规定逐一介绍(见4.5、4.6、4.7和4.8); 增加了“城市环境照明要求”,对各类景观进行逐一介绍; 增加了对“广告、招牌和标识、灯光

4、小品和雕塑、节庆彩灯”等内容的规定; 增加了附录C,对“自发光广告照明”给出相关建议。本标准的附录A、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照明学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公侠、章海骢、俞丽华、肖辉、盖永华。 本标准由上海市照明学会负责解释。本标准代替DB31/T3162004。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T316200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商业中心区、行政办公(工业)区等范围内的灯光布置。本标准适用于楼宇、绿地及广场、堤岸及

5、桥梁、河流和池塘、喷泉等水体、广告、招牌和标识、灯光小品和雕塑、节庆彩灯等各类景观照明的设计、安装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1E 115-1995 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JG/T 3050-1998 建筑用绝缘

6、电工套管及配件 JGJ/T16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沪府 2009 44号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CIE136 2000 “Guide to the lighting of urban areas” CIE150 2003 “Guide on the limitation of the effects of obtrusive light from outdoor lighting installations”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在城市装饰照明中,泛光照明形成的外溢光/杂散光或LED等高强度闪烁光的不利影响

7、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地讲,即为障害光的消极影响。3.2外溢光/杂散光 spill light/spray light照明装置发出的光中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部分。3.3障害光 obtrusive light亦称干扰光。外溢光/杂散光或LED等高强度闪烁光的数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甚至对于动、植物亦会产生不良的影响。3.4泛光照明 flood lighting使用投光灯照明一片较大的面积,例如大的工作场地、建筑物的主立面或运动场等,使被照面上的照度高于其周围的表面。3.5夜空亮度 sky glow晚间从地面上观察星体时

8、的背景亮度。在天文学中亮度是以“星等”来表示的,但在照明中仍以cd/m2作为夜空亮度的单位。在天然条件下夜空亮度约为210-4cd/m2。3.6水平照度、垂直照度 horizontal 、 vertical illuminance照度为投射到包括此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lm)与该面元面积(m2)之商。如果这个参考平面为水平面时,即为水平照度(Eh),单位为lx。本标准中未加说明时,均指地面(路面)的水平照度。如果这个参考平面为垂直平面时,即为垂直照度(Ev),单位为lx。本标准中未加说明时,均指面向观察方向1.5m高度处的垂直照度。3.7 平均和维护照明值 average and mainten

9、ance lighting value平均照明值是一个照明设备在预先设定的一些点上得到的若干计算值或测量值的均值。维护照明值是扣除下列假设的衰减后用于计算的值:a) 在计划换光源时间内光源的流明衰减;b) 灯具在清洁周期末由于污染的衰减。本标准中所给的照度值,除注明为平均照明值外,均指维护照明值。照明值可以是照度(水平照度垂直照度)也可以是亮度。3.8光源光通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of light source lumen output光源的初始输出流明与燃点一段时间后输出流明的比值,白炽灯的初始输出流明是指刚开始点燃时的光通量,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初始输出流明是

10、指老练100h后的光通量。此数据应由光源生产厂商提供。3.9灯具污染维护系数 luminaire dirt maintenance factor灯具因污染而衰减的系数。按灯具的IP等级和环境条件、点燃时间而不同,它等于灯具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与新灯具在同等条件下得到的平均照度之比值,具体数值参见附录A。 3.10安全和安保 safety and security安全是指人行走时的安全问题,不致因障碍物或地面的起伏而引起绊跌、失足等伤害。而安保系指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3.11加强照明 accent lighting利用方向性照明使局部位置提高照明强度,籍以形成由亮度变化和阴影组

11、成的构图,并与周围背景呈强烈的对比,形成特殊的效果。3.12光束角(光束宽度) beam angle(beam spread)投光灯的光束角或光束宽度的定义是在发光强度为轴向峰值强度(I max)的10或50%边界线之间的角度如图1所示,一般用表示。对于旋转对称的投光灯,在所有通过主光轴平面内的光束角均相等。对于矩形投光灯,由相应的两个对称面上的数值决定。50光强边界线的规定是用于设计泛光照明时的光束角,而10光强边界线是用于估算使用灯具数量时的光束角。在设计时一般将光束角小于20的叫做窄光束投光灯。在20至40之间的为中等光束,大于40的为宽光束投光灯。图1 光束角3.13均匀度 unifo

12、rmity表示一给定平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均匀性的比值,它有两种表示方法:a)给定平面上亮度或照度的最小值和平均值之比,Lmin/Lav或Emin/Eav;b)给定平面上亮度或照度的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Lmin/Lmax或Emin/Emax。在道路照明中前者称总均匀度Uo,涉及视觉适应和路面上的显示,后者称为纵向均匀度Ul,涉及视觉舒适感。3.14上射光输出比 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灯具在安装使用时,在于光中心水平面以上发射的光通量与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3.15立体感 modeling用光造成光和影的图案,籍以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面质地的能力。3.16禁设区上海市户

13、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3.17展示区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中确定的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3.18控制区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中明确的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3.19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area特指被道路、围墙、绿化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有独立的出入口,并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区。3.20公共活动区 leisure area以满足休闲、游憩、纪念和集会等功能公共绿地、公园和广场。3.21商业中心区 commercial area特指以百货商场、专卖店、金融、服务及娱乐为主的商业

14、聚集区。3.22行政办公区 administrative area以机关、团体的办公建筑为主的行政事业聚集区。3.23工业区 industrial park以工矿企业的产品研发、生产、仓储为主要功能的区域。3.24造景灯光 scenery creating lighting用来构筑或表现景观的灯光,利用灯光造景可构成一个区域的夜间灯光的中心景点。3.25发光雕塑 luminous sculpture用透光的材料做成的造型。3.26尺度 scale在建筑设计中以人体身高作为衡量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大小和规模,亦指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各构件间大小相比的合理性,在建筑泛光照明中是指泛光照明的规模以及泛光照

15、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相比的大小。3.27防触电保护等级一种灯具的分类方法,指为防止带电体因漏电引起触电而提供的避免使用者遭受电击的保护措施的分类。3.280类灯具仅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3.29I类灯具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将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3.30II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3.31III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是安全的特低电压,并且其中不会产生高于SEL

16、V(安全特低电压)的灯具。3.32外壳防护等级电器设备外壳能够防固体异物(包括灰尘)和防水入侵能力的一种分类表示方法。防固体异物分为6个等级,防水入侵能力分为8个等级。一般称IP等级,用IPXX表示,IP后面的第一个数字表示防固体异物能力的等级,第二个数字表示防水侵入能力的等级。3.33tw指镇流器的线圈可以在该工作温度下连续工作10年。3.34tc指触发器、驱动器或电容器容许在该工作温度下使用。3.35tq指达到灯具设计性能水准的测温点上的温度。3.36tp指测温点上的温度限值。3.37一体化灯具采用气体放电或LED光源,其控制电器附件与光学系统合用一个外壳的灯具。3.38分体式灯具另用一个

17、电器箱体安装控制电器附件的只有一个光学系统的灯具。3.39供电线路和附件包括线缆及其安装时需要的线管、分线盒和接线盒等。3.40控制线路及设备包括控制强电的电气柜和进行多路远程控制弱电信号的电气箱,两者可分开设置也可合装在一个柜中。3.41三级负荷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上、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将电力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一级负荷为:中断供电电源将造成人身伤亡或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级负荷为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三级负荷为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

18、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对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还必须再增设应急电源。二级负荷应在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供电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个6kV或以上的专用架空线路供电。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一般采用单电源供电。3.42TN-S和TN-C-S系统第一个字母表示电源侧对地的关系,此处“T”为电源侧有一点(通常是中性点)直接接地。第二个字母表示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关系,此处“N”为通过保护线(即PE线,包括PEN线)与该接地点连接。横线后字母“S”表示整个系统保护线PE与中性线N是分开的。若为字母“C”

19、则表示整个系统中保护线PE与中性线N是合一的。TN-C-S系统则表示前面(电源侧)部分为TN-C系统,后面(近负荷侧)部分为TN-S系统,即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与相线相同。3.43TT系统电源侧有一个直接接地点,将负荷侧的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电气上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无关的接地极。3.44外露可导电部分平时不带电,但在发生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压的电气装置的容易触及的外露部分。3.45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除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外,在PEN线或PE线一处或多处再做接地。3.46保护线(PE线)为防电击用来与下列任一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线: 外露

20、可导电部分;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总接地线或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接地极; 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3.47需用系数根据电力负荷的变化绘制的、以一定的时间间隔表示的曲线称为负荷曲线。负荷曲线中的最大有功负荷与额定负荷之比称为需用系数。3.48剩余电流保护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其所有带电体通过电流值的代数和称为剩余电流。系统正常时基本为零,故障时不为零,按此电流大小设置的保护称为剩余电流保护。4 总则4.1 城市环境亮度分区根据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按照环境亮度进行划分,见表1。表1 城市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环境亮度类型天然暗环境区低亮度环境区中等亮度环境区高亮度环境区区域代号E1E2

21、E3E4对应的区域举 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城郊结合部和居住区城市副中心以外及相应的居住区(低亮度区域和高亮度区域之间的区域)城市中心和副中心的商业区4.2 城市环境照明的照度水平 城市环境照明的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a) 地面水平照度(lx),最低要求为2 lx;b) 离地面1.5m处,面向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lx),最低要求为1 lx。4.3 城市环境照明中光污染的防治4.3.1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4.3.2 进行设计时尚须注意下列各点:a) 进行各种室外场所的照明设计时,应合理选定照明(照度/亮度)标准值。在进行照明设计

22、时,应对可能受到照明工程光干扰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进行分析评估。b) 检查照射到被照区域之外的光通量,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选择技术合理、节能并对人和周围建筑光干扰最小的方案。c) 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开关灯时段和时间,严格控制开关灯时段后仍在开灯的灯具类型、数量和光照强度。d) 在住宅周边设置各类照明时,应计算核对朝向居室窗户的灯具表面亮度(指向居室窗户的最大光强)和窗户立面上的照度。e) 在城市机动车道路两侧设置非道路照明装置时,应进行眩光的评价。f) 除商业区之外,城市的其他区域不宜设置频繁变换模式的动态广告照明、显示屏和动态夜景景观照明。g) 城市商业区、娱乐休闲区、体育场馆等场

23、所的功能照明和夜景照明不应对此类区域外的环境产生光干扰。4.3.3 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或LED等高强度闪烁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4.3.4 城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4.3.5 城市环境照明不允许采用含有对植物有害的光谱的光源照射植物。4.3.6 不宜在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设置夜景照明。4.4 环境照明对于光源和灯具的要求4.4.1 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光通比应符合表的规定。表2 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环境区域E1E2E3E4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1510254.4.2 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照

24、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选择合适的光源。4.4.3 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自身也应做到坚固、安全,造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并注意白天的隐蔽和防止被偷盗。4.4.4 城市环境照明应通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4.4.5 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并且不能与航行、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4.4.6 使用的灯具除要满足表2的照明要求外,要注意人特别是孩童能够触及的灯具的表面温度符合6.3.1 C)的要求,否则一定要安装在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25、上。同时,灯具的安装要尽量隐蔽,防止过多的暴露或造成眩光。4.5 居住小区照明4.5.1 居住小区属于低亮度区,照度较低。4.5.2 城市相应区域内住宅建筑居室窗户表面的垂直照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指向住宅居室窗户方向的灯具的最大光强也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3 住宅建筑居室窗户表面上垂直照度的最大值单位为lx时段环境区域E1E2E3E4关灯前251025关灯后0.51510注: 考虑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会产生影响,E1区关灯后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1 lx。表4 指向住宅建筑居室窗户的灯具最大光强限值单位为cd时段环境区域E1E2E3E4关灯前250075001000025000关灯后1

26、0* 50010002500注1: 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列;注2: 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注3: 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1区关灯后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500cd。4.5.3 小区内照明使用的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色温宜用3000K5500K。4.5.4 居住小区照明设计时应将整个环境考虑在内,显现房屋、装饰物、植物群和人的良好的立体感和空域感。4.5.5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儿童游乐场、休闲场地和建筑小品的照明,应按4.6处理。4.6 公共活动区照明4.6.1 公共活动区属于中等亮度

27、区,区内的照明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区域最小水平照度Ehmin(lx)照度均匀度Ul(Emin/Emax)*最小垂直面照度Evmin(lx)草地21:62庭园、平台51:63儿童游戏场地101:64注: 垂直面照度Evmin 为面向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4.6.2 公共活动区中的照明应创造明亮、清晰和友好的气氛。4.6.3 公共活动区内使用的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色温宜用3000K5500K。4.7 商业中心区照明4.7.1 购物中心和商业区内的广场属于高亮度区,区内的照明要求如下:a) 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

28、得小于20 lx,均匀度(Emin/Eav)为0.10.3;b) 地面以上1.5m处面向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应大于16 lx,均匀度(Emin/Eav)0.2;c) 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时,目标上的亮度至少应该为背景亮度的10倍左右。4.7.2 根据需要选择合适配光的灯具并提供能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良好照度的照明设计。4.7.3 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色温宜用3000K5500K。4.7.4 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个区内应该统一协调。4.7.5 购物中心区内的休息

29、和园林环境应按4.6的要求处理。4.7.6 对于彩色光的使用必须慎审考虑,建议通过现场试验,以检验其效果。有彩色动态的光对着居民住户窗户的还应满足5.2.2的要求。4.8 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4.8.1 行政办公区属于中亮度区,区内的环境照明应将室外的照明水平维持至开关灯时段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的最低要求。4.8.2 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周围仍应保证不低于下列照明水平: 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应不低于4 lx; 周围道路上的平均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 lx。4.8.3 行政办公(工业)区的个别房屋和绿地需进行装饰性照明时,应按5.1和4.6处理。4.9 功能混杂区域

30、照明在城市内功能混杂区域(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或行政办公建筑)的照明,应按该区域的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4.7或4.8处理。5 城市环境照明要求5.1 建筑(楼宇)外观照明5.1.1 建筑(楼宇)外观照明的要求如下:a)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单体设计应有重点,光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被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协调,不得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体,并应掌握泛光照明的规模和强度、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之间的尺度关系;b)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杂散光。如采用泛光照明方式进行建筑物立面照明

31、时,落在被照表面以外的直射光通量不应超过灯具总光通量的25%;c)医院、居民楼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立面泛光照明,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提倡采用立面泛光照明。上述各类建筑如需作为地区的标志或美化环境,可在不影响居住者休息的部位如顶部采用泛光照明或其他不影响居住者休息的照明方法。5.1.2 建筑物表面亮度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表6 建筑物表面亮度最大限值 单位为cd/m2环境区域E1E2E3E4建筑物表面的最大亮度01060150注1: 上表是对用泛光灯在一定距离照明建筑表面产生照明效果的情况,对用小的隐蔽性的有一定光束角或一定光形的灯具照明建筑轮廓或有特色构造的情形,局部的亮度可以超

32、过表上的数值,并可对应为该面积上的平均亮度;注2: 对整片建筑表面由LED构成的显示屏的要求,见表7。5.1.3 建筑泛光照明的其他相关建议参见附录B。5.1.4 建筑泛光照明还应注意如下问题:a) 玻璃幕墙建筑宜用内光外透或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b) 对具有混合反射特性(如有光泽的材料、深色漫反射材料)作饰面的建筑立面,当其镜面反射率超过50%时,不宜采用泛光照明方式,可用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c) 对保护性建筑(构筑物)的泛光照明应注意下列问题:1) 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及政府建筑应保持其特征和全貌,慎用彩色光及动态光;2) 应注意电气安全,防止短路引起火灾;3) 建筑周围应保持原有氛围,并应与

33、建筑相协调;4) 装灯位置应以不损害原有建筑为原则,也可离开建筑安装或隐蔽安装;5) 选用灯具时应考虑灯具表面温度;6) 对于主体部分不进行外观照明的高层建筑,如果作为一个地区的定向标志,其顶部宜重点处理。5.2 绿地及广场景观照明5.2.1 乔木、灌木和花卉的照明应满足如下要求:a)乔木宜从3m5m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蔽,并且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灯具;b)花卉照明的光线宜由上而下;c)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白光,不宜使用彩色光。花卉宜用显色指数Ra大于80的光源照明;d)应严格限制树木周边景观照明

34、中使用含有对树木有害的光谱的光源,对普通树木的照明应控制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e)照明设施不应长期缠绕或安装在树木上,也不应影响植物的生长;f)注意灯具中光源的功率及其光线的光谱和照射方向,尽量减少光线诱导昆虫在灯具玻璃表面的积聚。5.2.2 主要用作交通广场的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为10 lx,面向观察或监视方向的垂直照度为8 lx,.主要出入口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20 lx,面向观察或监视方向的垂直照度不应小于16 lx,并且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5.2.3 公园、绿地等处的照明以安全和安保为主,应保证环境照明的最低要求。5.3 河堤及桥梁照明5.3.1 河堤和桥梁上的照明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35、应能防止人为的破坏,并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级。有季节性或周期性水位变化的河流,河堤和桥梁上的照明设备必须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5.3.2 当河流的两岸均为休闲绿地时,应按4.6处理。5.3.3 桥梁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大型桥梁可用泛光照明渲染其上部结构。5.4 河流和池塘、喷泉等水体的照明5.4.1 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应避免灯具和光源由水面倒影造成眩光。如果水面较大,可以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小型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5.4.2 非静止水体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可按下列原则设置:a) 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b)

36、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5.5 广告、招牌、显示屏和标识照明5.5.1 城市中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还应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中关于禁设区、展示区、控制区等方面的规定。5.5.2 自发光广告、招牌、显示屏和标识表面亮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 自发光广告、招牌、显示屏和标识表面亮度最大限值单位为cd/m2环境区域E2E3E4自发光广告、显示屏和标识表面亮度的最大限值2005001000注1: 本表使用举例参见附录C;注2: 表内是晚上的数值,LED屏指全白屏的值;注3: 动态广告晚上的限值是上面数值的

37、一半;注4: 对LED构成的显示屏(含动态广告)宜有调节亮度的功能,且须符合以下附加要求:a) 对白天也使用的LED电子显示屏的要求:1) 面对居民窗户的垂直和水平方向的视张角15;2) 白天亮度限值是3000cd/m2(全白屏的情况下)。d) 面对居民窗户的应有调节亮度的功能,晚上的亮度不能超过表7数值的1/2;e) 对面积极大,不满足面对居民窗户的垂直和水平方向形成的视张角15要求的大块建筑化表面装饰 LED阵列构成图案的,画面平均表面亮度的要求200 cd/m2,且具备调光功能。5.5.3 城市商业区、公共活动区、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功能照明和夜景照明(包括自发光广告、招牌、显示屏和标识等)

38、对观察者眼睛处产生的障碍光的垂直照度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表8 自发光广告、显示屏和标识在人眼高度处产生的障碍光的最大垂直照度限值单位为lx环境区域E1E2E3E4眼睛(1.5m)处的附加垂直照度13815注: 指环境产生的以外的数值5.6 灯光小品及雕塑照明5.6.1 灯光小品及雕塑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投光灯),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直接看见光源或产生眩光。特别是对有光泽表面或深色表面,可用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5.6.2 应注意灯光雕塑在白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7 节庆彩灯照明 节庆彩灯的照射应避免对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造成影响。6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6.

39、1 设备的基本要求设备应选用节能、低耗、环保的灯具产品。除应满足安全、照明和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外,其体积尚需配合安装位置处的空间大小和使用的环境,其造型亦应与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国内尚无规范或标准的新型照明设备,在相关规范或标准出台前应符合国际相关标准以及地区公共利益。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节庆活动外,不得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等高亮度、高耗能灯具。6.2 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6.2.1 电气安全要求包括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外壳防护性能和耐热性能等方面。6.2.2 环境照明中不得使用防触电保护是0类的产品,只能使用类、类和类灯具,具体要求如下:a) 投光灯具、庭院内使用的灯具和道路灯具应

40、采用有金属外壳接地连续性的类灯具或有塑料外壳的类灯具;f) 金属的控制柜外壳应是有接地连续性的类防触电保护电气产品;g) 安装在喷水池和水池内的水下灯具应使用防触电等级为类的灯具,其外部和内部的线路电压应不超过12V。6.2.3 安装在不同地方和位置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外壳防护等级,即使是同一个设备,亦应如此。6.3 设备的温度和耐热要求6.3.1 正常或异常工作中的设备都不能使设备外壳造成过热而导致人员伤害或成为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环境温度为25C时,设备外壳温度应满足下述要求:a) 频繁手工操作或可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70C,非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85C;b) 手握的金属

41、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60C,非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75C;c) 孩童易碰到的灯具表面的温度应60C。6.3.2 灯具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满足使用环境的如下要求:a) 露天工作的一体化灯具内,电器腔中的电器配件(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等)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镇流器上的tw应130,不能使用无tw标志的产品。触发器和电容器亦应视电器箱内最高环境温度来确定tc的数值,一般应选择tc=85C或以上的产品;b) 露天工作的非一体化灯具电器箱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c) 地埋灯内的电器配件,应根据灯具外壳的材料、体积和安装环境的不同选用合适的耐热等级产品,推荐

42、的数据如下:镇流器的tw是150,触发器和电容器的tc是105,并建议使用防爆的电容器。6.3.3 使用塑料外壳的灯具,其外壳应能承受灯具在异常工作条件下产生的过热,例如:因灯座短路造成的镇流器过热所产生的热量等。同时应能承受户外环境对材质性能的不利影响,不能降低外壳的原有防护等级。6.4 照明设备对眼睛的防护6.4.1 除了重大节庆日的动态灯光表演外,不允许用任何光源做成的高亮度探照灯的光束照向人群或有人活动的场所。6.4.2 激光即使功率只有几个mw,也严禁照射到人眼。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一定要预置激光光束的瞄准范围,控制光束的活动方向处在规定的空间,不会落到人眼所处的范围内。6.5 灯具

43、的光度要求6.5.1 应说明灯具内可使用的光源和光源的安装位置(如有多个位置可供选择的话)。6.5.2 用于泛光照明和加强照明的灯具应提供完整的光度数据,供使用者在照明设计时选用和计算。6.5.3 灯具或其他发光器材应选用光衰减缓慢的材质和光源组成。6.6 照明设备的机械性能要求6.6.1 机械性能要求包括该产品使用过程中应该具有的基本和必须的功能及能力,例如:设备外壳的防侵犯能力,灯具的瞄准、调焦和固定、安装、维护及防水防尘性能的耐久性、表面处理的寿命等。6.6.2 各类灯具的易碎部件和其它部件(提供防触电保护或防尘防水的密封罩),应分别能承受0.5Nm和0.7Nm的冲击能量。6.6.3 灯

44、具内的光源有多个固定位置时,应在安装灯座的位置上有明显的标志。6.6.4 若灯具内的光源位置是可调节的,应在外壳上有明显的符号或调节器,调节后应有锁紧装置。6.6.5 投光灯具应在两个互相垂直的轴线方向上有可调整的机构,便于瞄准,并能在瞄准完毕后锁紧,锁紧的方式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6.6.6 防尘防水用的密封圈应该选用耐热、不老化和富有足够压缩量的材料,并制成合适的形状。6.6.7 灯具外壳上不得有毛刺、飞边等锋利的快口。6.6.8 灯具、安装灯具的支架或灯柱表面和控制设备的外壳材料与表面处理应该能够满足使用场所的环境要求,并达到相应的寿命要求,例如:灯具外壳应有10年以上的寿命。7 城市环

45、境(装饰)照明设备的供配电与安全7.1 供配电系统7.1.1 室外环境照明一般为三级负荷,人员较多的交通广场、小区中的安全、警卫及出入口照明应为二级负荷。在特殊情况下负荷等级可根据建设方的要求确定。7.1.2 灯具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7.1.3 室外环境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并要求校验被保护线路在发生预期最小单相短路时低压断路器的灵敏度。7.1.4 选择配电回路保护电器动作电流整定值时,应避开光源的启动电流,特别是分支回路的保护电器上下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整定值应注意配合,以保证动作的准确。7.1.5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单相供电。远距离的分布负荷可采用三相四线供电。此时,线路始端相线应装置单极开关。单灯功率在250w及以上时每个灯具处宜单独设置短路保护。7.2 负荷计算7.2.1 室外环境照明用电的设备安装功率为:a) 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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